第四章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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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1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9
页码: 540-548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劳动工资制度。
关键词: 劳动工资 劳动报酬

内容

第一节工资形式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对机关人员的工资,规定了一套多等级的职务工资制。民国11年(1933年)修改为4等37级,直到38年基本未变;但他们在“制度”之外,另享有许多特殊的额外收入。如民国26年(1947年),国民党浮梁县党部书记长、秘书,按规定月薪分别为1.8万元、1.2万元(旧币下同),而8至10月,实得月薪分别为57.4万元,49.6万元,比规定工资高三、四十倍。一般公教人员,除少数教授工资较高外,其余工资都很低微。企业工人的工资既混乱又不合理,工人工资数额由雇主与雇员面议,从师学艺的徒工,只吃饭,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对职工工资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供给制1949—1950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当地驻军的军政人员,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供给衣食,另发生活用品和津贴)。私营工厂和接收下来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则实行工资制。
  供给办法:有的实行一供一薪,只供给工作人员,有保姆的另发保姆费,有小孩的发保育费;有的供给范围则包括职工家属、保姆、小孩等,但有等级区别。供给标准:地委正副书记、专署正副专员和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享受小灶待遇;地直正副科长和正副县长,享受中灶待遇;区以下干部享受大灶待遇。表16-241949—1950年生活供给标准表
  1951年根据国家规定,废除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分”工资计算单位。职工按级别确定“工资分、按工资分的多少计算出个人所得工资。“工资分”的分值受物价影响,每月公布若干次,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
  1952年,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包括大包干范围)。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以外,其他一律包干,即“大包干”。将津贴等级和实行工资制待遇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起来,按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执行。到1955年7月,废止了供给制和“工资分”的办法,实行统一货币工资制。
  薪金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和私营工商业者的工资待遇,实行“原职、原薪、原制度”政策。对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基本上沿用解放前的工资形式,商业、手工业等行业大多数实行包月工资,瓷业95%以上的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49年上半年,物价尚未稳定,在原工资增加10%的基础上,折成米价发给工资;下半年改为按柴、米、油、盐、布五项结合的折实单位支付工资。
  1951年改折实单位为“工资分”。1952—1954年,先后进行了部分工资调整,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私补,初步调整了行业工种之间的工资关系,提高了最低工资水平。1955年,开始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用等级线划分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统一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同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一样,实行18级工资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买行30级工资制。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三种形式。满勤按工资标准发给;缺勤或加班,则按日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1985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人数为66559人,占全部职工总数80.7%。
  计件工资计件工资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其种类主要有集体计件工资和个人计件工资两种。集体计件工资是以车间、班、组等为计件单位,按集体完成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核发职工工资;个人计件工资是以职工个人为计算单位,根据个人完成国家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情况核发工资。
  1952年以前,本市大多数企业仍执行类似包工形式的集体计件制工资制,既没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又没有工作物等级。1952年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统一计件工资计算方法,使行业、工种之间工人的工资过于高低悬殊情况基本得到平衡。1955年开始,改革计件制度,建立各行业标准,划分了工作物等级,统一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实行废次品工资支付办法,制订了产品规格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简化计算方法,全面推行新的计件工资制度。1956年,对计件工资进一步修改完善,简化统一工资标准和工人工资等级线,调整工作物等级,修改劳动定额,建立了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制度。1958年,全市停止实行计件工资制。改为计时工资,影响了工人的积极性。
  1962年,恢复了计件工资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计件工资制当作“资本主义”的产物加以批判,再次取消了计件工资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本市逐步恢复推行计件工资制。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企业生产任务比较饱满,产品销售比较正常,有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燃料、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企业各项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比较健全。1982年,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进行整顿。同时规定计件超额工资一般控制在标准工资30%的范围内。1984年,企业在整顿的基础上,凡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定员、定额整顿验收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全计件或扩大计件范围,超额计件工资可以“不封顶”。1985年至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为15992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19.3%。
  奖励工资1954年起,在瓷业行业中统一建立生产质量超额奖励工资制度。窑厂以窑青、成型厂以厂青和折青为定额计算,超额者,给予奖励。结合个人对生产的贡献,表现评分计奖。1956年,随着工资改革,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计件工资质量奖扣制度。产品质量超过定额者奖励;造成废次品者扣发工资。1958年,随着计件工资的取消,停止了奖励工资,改为年终发放“跃进奖”。资金额按享受资金人数的一个月工资总额的30%提取。标准一至三等,等差不超过20%(学徒不超过10元),当年全市实发奖金人数4.67万人,资金总额60.85万元,人均13.02元。1959年,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制,并实行计时定额加奖励工资制。1962年,调整、修改了各种奖励工资制度。陶瓷行业改为保质超产奖。多超多奖,不受限制。其他行业也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分别建立了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各种形式的奖励制度。1964年起,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逐步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改单项奖为综合奖。将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各项指标,综合考核,分别规定月奖、季奖、半年奖、年度奖,资金额分别按月标准工资的15%至30%确定。“文化大革命”中,把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出现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1978年,企业全面实行奖励工资制。奖励形式有月奖、季奖、单项奖(按单项指标考核),综合奖(按多种指标综合考核)等。奖励种类有按超产超质计奖、评奖,百分计奖,盈利包干分成奖等等。比例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至12%提取使用(提取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3.5元)。奖励原则,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全面完成的多奖,部分完成的少奖,没有完成的不奖;一线工人多奖,后勤人员少奖(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生产工人以优质、高产、安全、节约等指标为考核条件。车间、科室干部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要结合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考核。年底,全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发放了一次性年终奖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资金总额按单位固定职工人数平均每人7.5元以内提取,完成部分主要计划指标的,按平均每人4元以内提取。主要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不发年终奖。1981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奖。结余多的多奖,结余少的少奖,没有结余的不奖;全年每人平均按50元发给。
  1983年,对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制的奖金总额,放宽到按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提取使用。截至年底,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已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的人数为4.21万人(不包括计件工人在内),当年发放奖金421万元。1984年,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印刷机械厂等)实行厂长有权给3%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1985年,调整奖金发放标准。企业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3000的,全年可发放四个月或四个月以上标准工资的奖金;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10%的,全年发放奖金不得超过二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二节工资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分别于1952年、1956年、1985年进行过三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1952年开始,全市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商业、部分手工业通过工资改革,工资水平有较多的增加。与1949年相比:绸布业工资提高31.3%,南货业工资提高40.4%,杂货业工资提高45%,百货业工资提高36.8%,纺织业工资提高26.36%,印刷业工资提高38.1%。1954年,建筑业进行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不合理的包月工资制,贯彻国家统一规定的新定额,推行计件工资制。从7月开始考工评级,参加考工评级的工人共852人,占总人数的95.41%。9月以后,全面执行新定额和计件工资。同年10月起,改革铁器业的工资制度。该行业过去没有标准工资,通过改革,拟订了技术标准,确定了五个等级。总平均工资由73分提高到140分(含伙食费),改变了过去同工不同酬的现象。1955年7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评定了机关、团体各类人员的工资等级。
  从1956年4月1日起,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中,重工业、重点建设部门,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现行工资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有较大幅度提高,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人数,共计3410人(国家机关和手工业合作社除外)。改革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8元,改革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7.33元,比改革前提高24.55%。国家机关参加工改的人数603人,已调整工资的255人,调整面为42.2%,调整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8.93元,调整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51.98元,提高6.23%。同年7月1日起,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新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工资改革。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在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乐平县)参加工改的人数共2.31万人,月增资总额46.86万元(其中: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增加23.47万元,工龄津贴增加19.83万元,教龄、护龄津贴增加8.55万元),比改革前月工资总额14.74万元提高31.67%,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9.98元。全市企业单位1985年11月底职工人数(含乐平县)7.00万人,改革前月标准工资总额331.14万元,改革后月增奖金额114.25万元,比改革前提高34.5%,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31元。
   第三节工资调整
   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1959-1983年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九次调整,职工的生活逐步得到了改善。
  1959年,调整工资全市属于升级范围的有4.5万人,实际升级人数为6490人,占升级面的14.4%。全市月增资5.04万元,人均增资7.77元;靠级人数为1.60万人,月增资1.59万元。升、靠级共计2.24万人;月增资6.63万元,人均增资2.95元,平均工资比调整前提高6.78%。
  1963年8月起,调整职工工资。全市实际升级人数9135人,其中:升半级的2018人,升一级的6434人,升一级半的127人,升两级的71人,定级占面人数485个,共计折合升级面占升级范围人数40.23%。各类人员的升级面人数比重是:干部相当于13级至11级升级人数2人,占(该级人数,下同)10%,17级至14级29人,占23.94%,18级以下2942人,占44.06%;工人升级5287.5人,占38.55%。升级人员平均月增资5.85元,人均工资为46.58元,比调整前44.13元提高5.55%。
  1971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先在红星瓷厂等单位进行试点。1972年3月全面展开,10月份结束。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调资工作,是同年10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工资人数2.11万人,占固定职工人数的44%(实际调级人数1.62万人,占固定职工人数34.87%),全市月增资14.33万元,人均增资6.8元。
  1977年10月1日起,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全市增加工资人数3.17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3.92%,每月增资总额16.27万元,人均增资5.13元。
  1978年12月起,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这次实际调资升级的人数是1171人,占职工总数的1.94%;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109人,占徒工总数的2.56%。合计每月增资总额9048.77元,人均增资7.73元。
  1979年11月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1980年初开始至1981年4月底(除缓调外)全部结束。全市属于升级面的职工5.42万人。实际升级2.17万人,占40.06%,每月增资总额13.68万元,人均增资6.3元。同时冲掉了附加工资总额的29.84%。
  1981年10月份起,调整教育、卫生、体育三个部门部分职工的工资。全市教育、卫生、体育全民所有制职工参加调资人数为4899人,月增资总额3.94万元,人均月增资8.04元。升一级人数为4565人,月增资总额3.10万元,人均月增资6.79元;再升一级即升第二级人数为1154人,月增资总额8232.43元,人均月增资7.13元;不符合升级条件、补齐靠级人数为334人,月增资总额为195.89元,人均月增资0.59元。1982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全市属于调资范围的单位有155个,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7438人,升一级人数6870人,占92.36%;再升一级人数480人,占6.46%,升级和补差月净增资56881元,平均每人月净增资8.27元。其中升一级的人均月净增资7.22元。升两级的人均月净增资13.07元。
  1983年第四季度起,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于1984年11月30日结束。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列入调资范围的人数是3.79万人,升级人数为3.67万人,其中再升一级的662人。升级月增资28.60万元,平均级差7.68元。升一级月增资28.41万元,平均级差8.33元。暂缓升级23人;不予升级196人。集体所有制升级人数为2.65万人。其中:再升一级的58人,升级月增资19.23万元,升一级增资19.19万元,平均级差7.24元。再升一级增资449元,平均级差7.74元。暂缓升级38人;不予升级218人。
   第四节工资区类别
  1956年工资改革时,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当时,景德镇市区为3类工资区,市郊、农村为2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部门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区标准;工交企业执行非11类工资区标准。
  1963年8月,原执行3类工资区的地区(含郊区及矿山)提高到4类工资区,增加工资2.83%;原执行2类工资区的各人民公社、垦殖场(含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提高3类工资区,增加工资2.91%。同时制订了全市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生产工人工资新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简化,并增加了工资3%。
  1979年11月起,市郊和农村一律实行5类工资区。不执行工资区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偏低,如现行3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0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现行4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2元及其以下的;都分别提高工资标准(不含陶瓷工业)。
  1984年10月,对部分工业企业工人的偏低工资标准(1级工资在32.8元以下的)作了适当调整。国营农(林)场工人工资标准由现行的第四种工资标准(1级26元)提高为第三种工资标准(1级26.7元、7级58.8元)。调整工资标准后,全市增加工资的有16721人,占调整面的21.04%。月增资金额18810元;人均月增资1.12元。
  1985年7月,原实行4类工资区的乐平县、鱼山垦殖场和荷塘垦殖场调整为5类工资区。凡执行工资区制度的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的职工,都改按5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非工资区制度的部分工交企业,即:轻工业、农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在32元及其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以后,部分老5类工资区标准低于新5类同行业同一种工资标准的,一律改按新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陶瓷工人的工资标准,除保留原1级33.5元以外,2级以上都按机械行业的工资标准(2级39元,8级102.5元)执行。1986年2月起,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5类工资区提高到6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按6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改按新拟企业6类工资区(工人、干部分别在原5类工资区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类别)的标准执行。
   第五节瓷业工资
  解放前,瓷业工资是一种类似包工形式的集体计件工资制度,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和标准工资。产品定额和计件单价都是由行会通过协商签订契约规定,高低不一,苦乐不均。工资以成坯(半成品)结算,集体计件,按级分帐(等级由工头确定),工资水平很低,又不稳定。以成型五个行业(脱胎、二白釉、常白釉、青釉、灰可器)为例:民国25年(1936年)抗战前月平均工资银元7.9元,折大米1.58石;民国32年,月平均工资法币216.5元,折大米0.865石;民国37年月平均工资金元券269.84元,折大米0.57石。抗日战争前,一人工资能负担两个人的最低生活;抗战后,工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经常举行罢工斗争。资本家为了缓和与工人的矛盾,求得高额利润,相继建立了名目繁多韵私贴私补等变相工资福利170多种,如“红饭”、“黑饭”、“知四肉”、“装坯草鞋搭肩钱”等等,多则(二白釉)占工资的35.15%,少的也占工资的3.5%。
  人民政权建立后,对瓷业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工资制度的改革。1949年,依照“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经过劳资协商,参照民国26年(1937年)一般正常的水平计算工人的工资。当时因市场萧条,政府号召工人克服暂时困难,度过难关,园器行业打六四扣、琢器行业打六扣支付工资,并改银元为大米计算工资(工资米价按当日浮梁新闻所公布的米价为准)。
  1950年7月,生产恢复,市场好转,园器行业、琢器行业改为打八五扣和八扣支付工资,并改折实单位为工资分计算工资。取消冬季米贴、小酒钱、留人茶(留用工人的油条、泡茶)等旧福利,规定工人病假请代替工期间的伙食由资方照付。
  1952年,调整各种变相工资福利。据调查尚有153种,调整取消一部分,仍存98种。其中灰可器13种、二白釉8种、脱胎8种、装大器10种、装小器4种、琢器4种、柴窑16种、槎窑2种、槎窑挎窑10种、槎窑挑槎8种、大器厂6种、小器厂9种。
  1953年,国家经济好转,瓷业生产逐步发展。同年7月间,结合增产节约运动,修改劳资集体合同,将老工资分改为工薪分,增加工资5%。并实行包坯下匣计算工资制度。
  1954年7月开始,在国光瓷厂进行瓷业工资调整试点,调整的内容与原则是:统一产品定额计算单价,简化计算方法,将原有变相工资福利的合理部分一律并人工资单价之内。取消原以“下窑坯”(半成品品种折算板数计算工资)的计算方法,实行按半成品以“同”计算工资的集体计件工资制度,为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国光瓷厂调整后的工资总基金70.555分,降低127分,占0.18%。该厂总共403人,增资的有148人,占36.705%;不增不减的157人,占38.4%;降低的98人,占24.37%。同时,调整休假制度,保留端午节、中秋节各休假一天,建立每月轮流休息一天的制度。随后,在瓷业分三批贯彻调资试点方案:第一批是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第二批是合作社、私人合营;第三批是联烧窑。
  1955年8月开始,以公私合营华光瓷厂为重点,进行瓷业工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原则是: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改革过去无定额、无标准工资、无质量标准的陈旧计件工资制度。建立按产品的数量、质量计算报酬的无限额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同工同酬,凡在同一企业单位与同一劳动条件下工作,具有同等技术熟练程度,生产同样质量的产品,不分性别年龄、临时工与固定工,均按同一单价支付工资。同时制订了各项具体制度、办法,对各种工资、津贴等方面作出11条规定。同时取消端午节、中秋节休假制度,实行新的法定节日休假和每月休假一天(大礼拜)的制度。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调整了各行业工资水平结构,原工资过高的作了适当调整,大部分行业增加了工资,总工资水平提高了。根据华光瓷厂九个类型481名生产工人计算,改革前总工资支出是9.96万分,改革后总工资支出是10.1万分,比改革前总工资支出增加1163分,占总工资的1.154%。
  1956年6月开始,在公私合营第三瓷厂推行瓷业工资改革试点经验,并分期分批全面执行。以华光瓷厂试点为基础,结合全国工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省分配本市增资指标,重新测算工资水平,统一简化工资标准,将原多种标准统一规定为两种:一是工人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工资标准。进一步调整工种之间、品种之间的差别,统一工资政策,彻底废除旧工资福利以及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实行星期天休假制。通过工资改革,瓷业总平均工资由43.97元增到46.61元,即增加6%。为了发展细瓷生产,规定细瓷多增,普通瓷少增,粗瓷基本不增的原则,细瓷脱胎增加14.2%,普通瓷二白釉增加9.29%,粗瓷也增加0.05%。总的有99%以上的人增加了工资。
  1958年“大跃进”中将计件工资改为无定额的计时工资制。同时,将瓷业工人工资标准由十级制改为八级制(取消头尾的一级和十级),并在原每个等级内插半级(一等两级),即为八等十六级制。
  1959年4月,在红星瓷厂试行计时定额奖励工资制;9月在陶瓷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奖励原则是,超额得奖,差额扣发。奖励标准是:质量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时,产量超过部分按等级发给60%至80%的奖金;质量欠额,产量超额,发给等级工资;质量欠额三点以下,每差额质量一点,扣发等级工资2%。
  1962年4月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制,在建国、艺术、红旗、新平、东风和建筑6个瓷厂试行。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以1957年平均工资48.14元为基础,总的基本保持不动,高低悬殊进行合理调整;修订工作定额,以8等16级的工资标准,划分工作物等级,测定计件单价;实行8小时工作制。
  工资水平安排是:烧炼高于成型,成型高于彩绘,细瓷高于粗瓷,粉彩高于新彩。安排全市陶瓷计件工人总平均工资为48.3元,比1957年48.14元高0.33%,比现行(1962年1-10月计时奖励工资,下同)48.19元高0.23%。其中:成型48.38元,比1957年45.49元高6.35%,比现行48.11元高0.54%;烧炼55.25元,比1957年54.25元高1.84%,比现行54.79元高0.84%;彩绘45.55元,比1957年49.07元低7.17%,比现行49.19元低8%。全年计件工人总平均工资为54.98元,较新拟订工资48.3元高13.84%。1963年,随着全国工资调整,陶瓷厂矿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1966年5月起,又取消了计件工资制,改行计时工资制度。改行计时后,工人实际收入下降,据调查,东风、红旗两瓷厂平均下降21.81%,景陶、新华、电瓷、雕塑四个瓷厂平均下降23.44%,六个厂总平均下降22.6%,剔除加班加点和其他一些不合理的超额因素外,实际平均下降10.86%,每人每月平均降低6元左右,三级以下的工人降得多一些。为照顾工人实际收入,拿出1-3%的超额工资,调整少数低等级工人的工资等级,拿出7%的超额工资,给工人建立临时附加工资,三级以下的工人每人每月发4元,四级副以上的工人每人每月发3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瓷业工资进一步改革,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同年5月,为民、宇宙两瓷厂试行了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尔后,有的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纯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有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的承包制等等。表16-251958年景德镇市瓷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第六节工资基金
  1956年,选定粮油加工厂、公私合营第三瓷厂、铁业生产合作社3个单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从当年3月份起,各试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增减情况,逐月报送中共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进行审批。
  1960年2月2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工资基金管理细则》,规定:一切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部门均属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从此,各单位职工的工资,必须凭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才能向银行取款。这对于执行劳动计划与加强经济核算起了很大作用。
  1966年至1971年工资基金管理受到干扰,基本上没有编制工资基金计划。
  1972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律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并抄报人民银行,以监督支付。此后,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个单位,每月都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申报表》和《职工人数及工资基金增减情况表》,报劳动部门审批,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资。1976年3月起,对区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1982年,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全市机关、事业、工交、财贸等系统的国营单位,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按1982年4月份实有职工人数、造具全部《职工花名册》,编制1982年5月份《工资基金计划审批表》和《劳动工资管理册),经劳动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按批准数记人《劳动工资管理册》的人数支付工资。并对全市400多个国营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重新按人和工资额逐个进行审批,全市共审批了全民单位职工62376人,月工资总额362.9万元。
  1984年,省计委、省劳动人事局就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下放了工资基金的审批权。凡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支付工资。按照规定,直接由当地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劳动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1987年5月20日,市委、市政府批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关于对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的请示》。从1987年7月份起,对本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是:1.管理册由市编委签发,各单位自行保管,作为向编制、组织、劳动人事、财政、开户银行等部门申请调配人员、核定工资基金、拨付经费和支付工资的凭证。2.管理册由市编委核定人员编制数,劳动人事部门按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工资基金,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基金,按原来资金渠道,分别拨付经费和工资。3.各单位在申请调配人员时,必须持管理册到从事调配部门联系。经审查调人单位编制数与实有人数的缺超情况后,按有关政策决定是否办理调动。擅自增人的,不增加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拒付工资。4.各单位的实有人数如有变动,及时到劳动人事局办理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的增减手续。5.凡调入调出人员都要填写《工作人员工资基金名册》和《工资基金变动表》各一式四份,一份报送市编委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一份送市劳动人事局计划劳动力科核定工资基金,一份报主管部门(指事业单位),一份单位留底。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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