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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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97
颗粒名称: 人事劳动志
分类号: D035.2
页数: 46
页码: 511-554
摘要: 民国以前,无管理人事劳动的专门机构,“掌管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之事”均由县令统管。民国22年(1933年),“县属各局局长及其它佐治人员之任用应依法由县长遴员”。24年,开始由浮梁县政府秘书室管理人事工作。29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负责救济、限价、劳资纠纷等事项。36年,县政府设人事管理员1人,专司人事。1949年人民政权建立后,人事劳动工作分别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后机构演变情况是:1951-1982年设有市劳动局;1952-1965年和1980~1982年设有市人事(监察)局;1983年两局合并为市劳动人事局。
关键词: 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

内容

民国以前,无管理人事劳动的专门机构,“掌管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之事”均由县令统管。民国22年(1933年),“县属各局局长及其它佐治人员之任用应依法由县长遴员”。24年,开始由浮梁县政府秘书室管理人事工作。29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负责救济、限价、劳资纠纷等事项。36年,县政府设人事管理员1人,专司人事。1949年人民政权建立后,人事劳动工作分别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后机构演变情况是:1951-1982年设有市劳动局;1952-1965年和1980~1982年设有市人事(监察)局;1983年两局合并为市劳动人事局。
  第—章机构编制
   第一节机构设置
  行政机构1949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设秘书室、社会局、教育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并辖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分行。10月20日,将教育、工商、财政等局改为科。并增设司法科、建设科、民政科、交通科和粮食局。1950年,市政府增设劳动科、卫生科,成立市郊区。1951年,又增设人事科、合作科、航运办事处,教育科改为文教科。1952年,增设统计科、财委、就业委员会、工业局和劳资纠纷协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检察署,并分设4个区政府(一、二、三区和郊区)。1953年,成立市政府陶瓷生产管理局,后改为工业局。1954年,市属行政机构为:秘书室、民政科、人事科、地政科、粮食局、税务局、工业局、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财经委员会、计划统计科、商业科、劳动科、建设科、文教科、卫生科、体委、四个区政府(一、二、三区和水上区)、业余干部学校、法院、监察委员会、检察署、政治协商会。1955年,增设监察局、计划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工业办公室、手工业管理科、财贸办公室、交通办公室、文教办公室、体委等机构。1956年,人事科并入市人委办公室,增设农产品采购局、农林水利局。1957年,撤销城市建设委员会、工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交通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农产品采购局增设人事局、监察局。1958年,又成立矿务局、煤炭管理局、陶瓷工业局、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59年,增设交通局、物资局、档案处、原燃料管理局;监察局并人市人委人事局。1959年3月1日起,中共浮梁县委、县人委及其工作部门分别与中共景德镇市委、市人委及其工作部门对口合署办公。1960年,市人事局并人民政局,房管局并入城建局,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物价委员会并人商业局,农业、农垦、农机局并为农林水利局,文化局、教育局合并为文化教育局。1968年4月20日,成立党政合一的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下同),市革委内设政治部、保卫部、“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和办公室,部、室内设若干小组。1979年9月,恢复中共景德镇市委,与市革委分开办公,分别设立部、室、委、局机构。1979—1982年11月,陆续设立的行政机构有文化局、教育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局、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建筑工程局、人事局、统计局、标准局、计量局、档案局、司法局、一、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广播事业管理局、畜牧水产局。
  1982年6月,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人民政府,机构进行调整,恢复设立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等,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1983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批准景德镇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中共市委设6个部、委、室;市人民政府设35个局、委、办。至1985年,市政府新设机构为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五四三”(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当年,全市党、政、群机构68个。
  原浮梁县的机构设置。1950年,浮梁县定为乙等县,辖6个行政区。1952年,调整行政区划,全县辖9个区、103个乡。1957年,县人民政府精简机构,下设鹅湖、经公桥、峙滩3个区,另有县辖乡16个,区辖乡19个。1958年,浮梁县共设党政群机构33个。1959年3月1日,县辖机构与市设机构对口合署办公,次年9月30日,浮梁县建制撤销,并入景德镇市。
  事业单位1949年7月,有贸易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市立医院等(企)事业单位。1950年,成立市粮食公司、百货公司、瓷业公司、瓷土公司、建筑公司、木材公司、航运办事处等;并将贸易公司改名为国营商店,创办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1952年,陆续成立市文化馆、景德镇保险公司、市委保育院、业余干部学校、市广播站、景德镇人民出版社等。以后各事业单位有撤有并,名称也有改变。1986年统计,全市共设置事业单位145个,实有编制人数8644人。
   表16-11986年景德镇市属事业单位一览表
  第二节编制管理
  管理机构1951年底前,全市编制工作由市、县民政科、人事科兼管。1952年后,成立景德镇市编制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市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1966年上半年开始“文化大革命”,编制管理中断。到1972年7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组。1974年7月,编制组改为编制委员会,1982年10月,改名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挂靠劳动人事局代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一直由中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兼职,至1985年底,历任兼职主任是:尹明、朱治宏、欧阳志风、舒圣佑、殷国光。
  人员编制1949年5月,景德镇人民市政府有干部编制111人,战士、勤杂工86人。同年10月内设机构增加,工作人员编制合计575人。1950年,省编委下达景德镇市党政群机构定员编制589人,1951年增加到566人。1952年,省编委规定市政府系统编制404人。1953年,工作人员编制增加到1763人。1954年,全市党政群机关实有编制657人。1955年增至706人。1956年全市党政群机关实有编制人数995人。1957年,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实有人数减至634人。1958年又增至984人。1959年3月1日,浮梁县党政群机关与景德镇市党政群机关对口合署办公,全市党政群机关实有人员编制984人。1961-1962年底,精简下放干部1436人(含企事业单位干部)。1964年,省编委规定景德镇市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1261人。1965年,实有工作人员1548人。1966年5月至1979年9月,干部统计工作中断。年底,全市机构合计68个,实有工作人员3530人。1983年,省委、省政府核定景德镇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3319人,至年底实有人数3405人。1985年,全市党政群机关实有工作人员编制4047人。
  浮梁县建制撤销前的人员编制情况是:1950年,全县、区党政群机关实有人数编制229人(不含公安武装54人、编外6名)。1952年,县政府干部231人,党务干部41人,群工干部64人。1955年,县级机关实有人员编制181人,区级机关人员编制166人。1956年,省编委确定浮梁县编制551人。1956年,县区实有编制人员515人。1958年,全县党政群机关确定人员编制227人,其中区级42人、乡级184人,实有人员605人。
  景德镇市直属事业单位,1986年,编制人员总数为8644人。其中教育事业2360名,科研设计事业520人,文化艺术事业797人,新闻事业178人,卫生事业2295人,体育事业51人,农林牧水事业174人,城建环保事业1199名,社会福利事业89人,其它事业981名。
   第二章干部管理
   第一节干部队伍
  规模1949年7月,市政府共有干部315人。1950年,全市共有干部778人,分布在党群、政法、文教、卫生、工交、财贸等系统。1952年,全市干部总数达1412人。1953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吸收了大批工农积极分子和知识分子加入干部队伍。到1957年,全市干部增加到3808人。1958年,许多事业盲目发展,干部数量激增到4733人;到1960年为6123人。1961年对全市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精简,干部总数略有减少。1962年,全市干部为5316人。1963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还从工人中吸收提拔一批新干部,全市干部总数又增加到6868人。1965年略有减少,为5704人。1979年,全市干部总数为10620人。1982年发展为12381人。1985年底,全市(含乐平县)干部共23441人。
  结构性别结构:全市女性干部,1952年为85人,占干部总数的6.02%。1957年为533人,占14%。1960年为854人,占14%。1964年为864人,占14.14%。1978年为3892人,占26.47%。1985年为5910人,占25.2%。
   年龄结构:25岁以下的干部,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64.73%;1957年占33.74%;1964年占8.01%;1978年占5.26%;1985年占15.75%。26-45岁的干部,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32.37%;1957年占59.74%;1964年占82.3%;1978年占64.6%;1985年占52.75%。46-55岁干部,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2.9%;1957年占6.51%;1964年占7.510_10;1978年占25.14%;1985年占25.10%。56岁以上干部,1964年占干部总数的2.10%,1978年占4.95%;1985年占6.39%。
  文化结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1952年为71人;1957年为143人;1960年为167人;1964年为401人;1978年为3528人;1985年为4236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干部,1957年为652人;1960年为1125人;1964年为1298人;1978年为4556人;1985年为11110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干部,1957年为3014人;1960年为4831人;1964为4410人;1978年为6616人;1985年为8095人。
  专业结构:全市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2.55%;1957年占13.26%;1960年占21.13%;1964年占24.19%;1978年占30.57%;1985年占50.65%。
  政治结构:共产党员,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9.56%,;1957年占36.65%,1960年占43.37%;1964年占45.7%;1978年占39.63%;1985年占42%。共青团员,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19%;1957年占16.43%;1960年占18.22%;1964年占13.46%;1978年占9.39%;1985年占16.4%。民主党派,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1.34%;1957年占1.18%:1960年占1.17%,1964年占1.34%;1978年占0.16%;1985年占0.76%。无党派人士,1952年占干部总数的70%;1957年占45.71%;1960年占37.22%,1964年占34.49%;1978年占50%;1985年占40.76%。
   表16-21949—1985年景德镇市干部队伍情况统计表单位:人表16-2-11949—1985年景德镇市干部队伍情况统计表
  注:表中所缺年份干部总数为:1970年6410人,1971年11508人;1972年12134人;1973年12381人;1975年11909人;1976年1343人;1977年13861人。其余无考。
   来源景德镇市于1949年解放后,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干部队伍不断扩大。其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南下干部即随人民解放军解放景德镇的工作队,是接管城市建立人民政权的主要骨干力量。1949年7月共135人。
  留用人员即1949年接管的国民党及其政府的旧职人员共454人,其中行政人员298人、技术人员15人、勤杂人员141人。根据上级要求,留用对象为有一技之长,愿意参加革命工作,能执行供给制的旧职人员。据市社会局当年7月25日统计,共留用旧职人员172人。
  社会吸收1949年至1952年,全市从工人、农民、学生、失业知识分子中共吸收干部960人。其中:1949年8人;1950年411人;1951年471人;1952年70人。1953—1960年,全市从农村乡、社和厂矿中不脱产的基层干部、积极分子、复员军人、返回生产岗位人员中共吸收干部1127人。其中:1953年112人;1955年109人;1956年198人;1958年61人;1960年647人。1961年起,三年内没有吸收干部。到1964年,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农村半脱产干部、复员军人中吸收干部115人;1965年吸收干部85人;1966—1973年,从工人、贫下中农、退伍军人和下放知识青年中吸收干部301人;1978—1979年又从上述人员中吸收干部34人。
  公开招考1980年以来,根据中央、省有关改革人事制度的规定,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吸收录用干部。全市招考录用干部,1980年79人(教育、外贸部门12人、人民银行21人、农业银行46人);1981年5人(卫生部门2人、农业银行3人),1982年81人(税务部门);1983年13人(人民银行);1984年1018人(农业银行46人、人民银行9人、工商银行40人、税务局10人、工商行政管理局59人、物价局19人,使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从工人中录用干部835人);1985年106人(工商银行8人、保险公司1人、建设银行2人、农业银行9人、公、检、法部门86人)
  转干转正为充实干部队伍,全市进行过三次“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工作。第一次转干是1963年,范围为1985年12月以前任用的“以工代干”人员和代课教员,共转274人。第二次转干是1981年,范围为1980年5月以前开始以工代干,1981年6月底以前经县以上党委(党组)正式任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共转524人。第三次转干是1983年,范围为“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国务院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即承认为干部,补办转干手续。而1979年底以前“以工代干”人员,则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这次共补办转干手续和录取转干5035人。
  1965年,市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将公立小学顶编代课教师60人,转为正式教师。1971年,将1966年5月底以前任教的公办小学顶编代课教师128人,转为正式教师。1974年,将1971年11月以前的代课(民办)教师、共大师训班学员及70届高中毕业留校生200余人转为正式教师。1980年,将1971年11月底以前经县以上教育或劳动、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吸收的长期代课教师、1972年底以前任民办(代课)教师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城镇知识青年、教龄在10年以上吃商品粮的优秀民办教师112人,转为正式教师。1981年将52名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1984年,将1966年底以前任教、1983年底前经考试合格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29人转为正式教师。1985年,将长期代课教师65人,转为正式教师。
  1965—1984年,市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将部分交通、户籍、刑事、治安、司法民警(简称“五警”)转为国家干部。其中:1965年,将原消防队替换下来的小队长以上的民警10人转为干部。1967年又将副队长或相当职务的消防民警37人转为干部。1979年,将户籍、刑事、治安民警120人转为干部。1984年,将1980年至1984年6月30日调入公检法司部门一直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1979年底以前调入的“以工代干”人员和“五警”247人,转为干部。
  1984年,将169名文艺人员,转为国家干部管理。其对象限于:1981年8月20日以前调入县以上全民所有制的专业剧团、享受“文艺十六级”以上的编剧、导演、演奏员以及设计服装、道具、灯光布景、舞台美术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1952年,成立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至1959年,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66人,分配去向主要是工业财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等战线。其中任局长级职务的36人,科长级职务的94人,一般干部23人,专业技术人员10人,教员3人。1960年安置4人,1961年安置1人,1963年安置64人,1964年安置18人,1965年安置3人,1966—1971年安置29人,1972年安置4人,1973年安置3人。1975年,成立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到1980年,共安置军转干部321人。1981年安置军转干部69人,同年,为纠正林彪、江青一伙的干扰破坏,对1969—1975年期间作复员处理的军转干部重新调查,并将其中159人改办为转业干部。1982年,安置了军转干部29人。1983年,安置34人(含乐平县12人)。1984年,安置47人(含乐平县15人)。1985年,安置75人(含乐平县24人)。同年,开办第一期军转干部专业培训班,有1984年度转业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32人参加。学期为3个月,学习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管理、陶瓷简史等知识。截至1985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53人。大、中专毕业生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的统一分配,1983年以前由市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从1984年起由市教育部门负责。1959年以前,全市接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重点分配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农垦等系统,1960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教育、科研、卫生系统104人,农垦系统13人,工交系统7人,党群政法系统4人。1961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农业生产单位83人,教育、卫生系统60人,政府部门4人。1963年对建国以来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布、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调整。全市284名高等学校毕业生中,使用不当的34名,占12%。需要调整的26名,占9%。
   表16-3景德镇市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统计表单位:人
  第二节考核任免
  培训新中国成立后,市委、市人民政府大力倡导和组织干部在职学习,如举办党校、干部学校、工农速成中学,抽调年轻干部上大学等,培养、造就了大批人才。据1950-1957年统计,全市培训干部1821人。培训不脱产的基层干部5639人。
  1958-1961年,层层办校(班)培训干部,据统计,全市脱产和非脱产干部到中央、省、市各类学校参加学习的共计15987人次。1962年至1965年,市委党校开办轮训班14期。各单位开办轮训班280期,全市共轮训干部7799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还开办过各种所谓学习班,大多是对干部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1978年以后,干部培训工作重新步上正轨。学习内容,实行了“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在训干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显著提高。在培训形式上,除通过各级党校、干校、大专院校培训外,还利用电视、广播、函授、刊授、自学考试等多种教育方式培训干部。1980—1985年,全市培训干部4716人。
   表16-41980-1985年培训干部统计表
   考核建立干部考核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1950-1965年,对干部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形式: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年终鉴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某项中心工作完成或调动工作时,组织给予全面鉴定,轮流下放劳动锻炼和参加基层工作;通过各项政治运动对干部进行考察和了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逐步完善干部培养、考核制度,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1.考核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2.考核内容。对领导干部,着重考核政治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工作实际成效;对党政干部,侧重考核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技术业务干部,侧重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果的考核。3.考核方法。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把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并根据考核情况酌情使用。1984年8月,市委、市政府以景党发(1984)51号文件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逐步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的报告》,在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至1985年底,已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68个,其中合格单位32个,基本合格单位36个,考核和奖惩办法有以下五种形式:1.按职定责定权综合考评责任制。即按编制,定员、定职、定责、定权、定考核标准,综合评定奖惩。2.任务包干计分考核责任制。即按照工作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标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奖惩。3.联系经济效益定责考核奖惩责任制。即按照业务分工和经济指标,联系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超者奖,减者罚。4.技术承包责任制。即按照技术项目定人、定任务、定指标,联系经济效益进行考核。5.专业岗位责任制。即对专业人员如打字员、收发员、电报员等,实行定人、定任务、定标准进行考核。
  奖惩政府人事(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奖惩工作,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由党群机关负责。1951年全市开展评模活动,共评出模范生产(工作)者93人,其中干部有8人(甲等1人,乙等3人,丙等3人,丁等1人)。1955年,全市有114名干部被评为模范工作者,其中:甲等3人,乙等25人,丙等88人。1951-1953年,全市因工作失职或犯其他错误受纪律处分的行政人员共278人。其中,警告24人、记过70人、记大过16人、降职3人、降级16人、降薪4人、撤职14人、开除43人、清洗14人、其它74人。错误性质:贪污185人、渎职9人、两性关系3人、赌博6人、丧失立场2人、政治历史问题32人、其它41人。同时对62名犯贪污等错误的干部给予了纪律处分,其中:记过25人、降职或撤职21人、开除14人、其它2人。1956—1957年,全市受纪律处分的82人,其中:警告6人、记过20人、记大过5人、降职或撤职31人、开除20人。
  1958—1960年,在反右派、反右倾和农村整社、整风运动中,全市受行政处分的共有334人。其中:警告3人、记过或记大过10人、降职或降级降薪122人、撤职46人、开除留用察看8人、开除68人、劳动教养14人、其它63人。错误性质:以1959年为例,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占14.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占11.9%,丧失立场包庇坏人占4.76%,贪污盗窃占26.19%,浪费损坏国家财产占2.39%,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占2.39%,腐化堕落占23.81%,其它占14.26%。
  1961-1963年,农村整村、整社、整风和全市机关“五反”(反贪污、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运动中,仅1961年和1963年两年,全市受纪律处分的189人,其中:警告36人,记过12人,记大过7人,降级16人,撤职28人,开除留用察看2人,开除30人,其它58人。错误性质:以1963年为例,计有投机倒把3人,贪污盗窃8人,腐化堕落18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1人,严重打击报复1人,严重工作失职9人,违反规章制度5人。
  1964—1965年,围绕城乡“四清”运动开展奖惩工作,全市受处分的103人,其中:警告6人,记过18人,记大过21人,降级4人,降职4人,撤职13人,开除留用察看6人,开除31人。
  1966—1977年,正常的干部奖惩工作中断。
  1982年,市人事部门制定了贯彻国务院1957年12月26日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1983年,对1名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干部给予记功奖励。同时,对23名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其中:警告5人,记过3人,记大过4人,撤职6人,开除留用察看3人,其它2人。错误性质:违反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5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1人,丧失立场包庇坏人2人。走私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5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5人,腐化堕落5人。
  1984年,对忠于职守、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8名干部进行奖励,其中:记功1人、记大功1人,授予奖品奖金6人。同时,对犯有各种错误的12名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警告2人、记过3人、记大过2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1人、其它3人。错误性质: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2人,违反民主集中制1人,走私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2人,腐化堕落2人。
  1985年,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结合行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积极开展干部奖惩工作。全市受奖人员44人,其中:记功1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4人,通令嘉奖20人。同时,对犯有各种错误的12名干部给予处分,其中记过4人,记大过1人,降级1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劳动教养等2人。
  下放劳动1957年11月26日,中共市委、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召开了干部下放劳动锻炼动员大会。市内第一批下放劳动锻炼的干部共441名。此后,各级各类干部分期分批下放基层参加各种体力劳动。下放到瓷业生产单位的403名干部,有一半被群众推选为基层领导。
  1958—1960年,干部下放劳动经常化、制度化;除老弱病残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以外,每人每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各单位普遍建立了星期六“劳动日”制度,组织干部搞运输、修铁路、修公路等。有的干部经过劳动锻炼,改变了思想作风,密切了干群关系,学会了插秧耙田、果木栽培等生产技术。在这期间,全市建立了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管理制度,如①劳动手册制度:每个能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发给《劳动手册》,记载劳动时间和效果。②鉴定制度,定期下放劳动的干部,期满回机关,由定点单位作出民主鉴定,以资考察。⑧联系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人员上山下乡慰问下放干部,并发慰问信;各单位相应建立了通讯、座谈等联系制度。④检查评比制度:每月一检查,半年一评比,表扬先进,树立标兵。当时商业局、文教局、公安局都被评为下放干部工作标兵单位。
  1961-1963年,干部下放劳动与精简职工结合起来。三年中,全市精简下放干部1938人,其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474人,当工人、营业员的535人,充实基层的33人。许多机关、工厂、学校响应“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大办农场,分批组织干部种菜、养猪、养鸡,以解决副食品供应紧张的困难。
  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深入基层蹲点和参加集体劳动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凡能参加劳动的,每人每年要有一个月的时间参加集体劳动。参加集体劳动的形式,采取以下几种:一是深入基层,参加一定时间的体力劳动,下去当工人、社员、营业员。二是根据各部门的特点,确定经常联系的生产单位,蹲点调查,一边工作,一边劳动,帮助基层做好工作,搞好生产。三是检查工作时,抽出一定时间参加集体劳动。四是参加农忙季节性的突击劳动:五是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的义务劳动,如植树造林、修桥补路、清扫街道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党政机关受到冲击,大批干部被“严打倒”和“靠边站”。1968年9月5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首批下放农村劳动干部大会,宣读了所谓当农民的“献忠倡议书”。次日,宣布120名干部“扎根农村”当农民。尔后,还有一批领导干部列为“审查对象”,被迫到“集训队”和“五·七”干校监督劳动,党的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的政策遭到歪曲和践踏。据1971年12月统计,全市共有4359名干部下放,其中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的有2773人,下放工厂企业当工人、营业员的有1153人。下放干部占原有在职干部的55%。直至“9·13”林彪反革命集团暴露后才停止,并逐步调回已经下放的干部,恢复或重新安排工作。
  行政任免干部行政职务的任免,1966年以前,由市人事部门办理;1968年,以后曾先后由市革委政治部组织、市委组织部办理手续;1984年,开始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各主管部门党委具体负责。干部任免,均由主管部门(单位)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送市人事(组织)部门审查,按级分别由不同层次的会议讨论通过后,才发出任免通知书。
  1951-1955年,贯彻“认真挑选,严格审查,积极培养,大胆提拔”的方针,提拔任命了县级干部65人,区级干部348人。1953年提拔各级各类干部133名,占干部总数的7.54%。其中提为市长2人,副市长1人;局长2人,副局长1人;科长3人,副科长34人;企业课长90人。
  1956年,全市共提拔任命了县级干部30名、区级干部120名。
  1958年,共办理任免了71名干部。其中:任命正副局长(主任)26人,正副厂长、经理及相当职务的15人,正副科(股)长及相当职务的26人;免职4人。
  1961年,共办理任免了289名干部。其中,正副局长级25人,正副科长级151人,正副厂矿长级113人。
  1963—1964年,共办理任免了干部134人,其中;人委正副局长级13人,正副科长级108人,企业、事业单位的厂矿长2人,公司经理、主任6人,校、院长5人。
  1965年共提拔任命干部79人。其中:副局长级3人,基层单位主要领导25人,科级51人。
  第三节调配交流
  干部调配1952年以前,除随军到大西南的大批干部变动频繁外,只有个别或少数干部工作变动。1952年,共调进干部314人,其中上级派来干部252人,军队调来干部20人,民主党派调来干部31人,其他地区调来干部11人。1953年,根据景德镇市的特点,选送了大批优秀瓷业工人和店员工人到各国营企业工作,并调派了一批得力的干部去负责。同时,向上级输送干部139名。1954年,除接收了省调配的干部79人(含军队干部50人)外,还向省输送干部19人(其中县、区级干部9人),从市直属机关抽调了159名干部转到公私合营、私营联营企业工作。1955年,又抽调了164名干部到各厂矿企业分别担任厂长、经理、主任、科(股)长等职。1956年,进一步健全人事调配制度,至1957年,市内调动干部563人,跨市调配干部780人;照顾夫妻关系调动43人。1958—1960年,共调配干部1753人,其中调到工业系统707人,农业系统106人,财贸、文教系统216人,其他724人。1961—1962年,全市共精简下放干部1436人;动员334名“以工代干”人员重返生产岗位。1963年,全市调配干部372人,调往财贸系统136人,农业系统37人,其他199人。1964—1965年,全市共调配干部375人,调往工交系统164人,农业系统33人,财贸系统71人,文教卫生系统60人,其他47人。还抽调1056名干部参加农村和城市的“社教”运动,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了国防工业所需的干部选调任务。
  1966年至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正常的干部调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粉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后,干部调配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先后由市革委政治部组织、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1980年5月,市人事局重新组建后,干部调配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当年,在市内调配干部335从,其中:为政法部门选配干部43人,为外贸部门选配外语等专业于部12人,为火车站筹建处、陶瓷历史博物馆、玉风瓷厂等筹建、扩建单位选配专业技术干部31人;为教育系统调配教师21人;为工交、财贸、农业系统调整干部288人。同时,与外省、外县商调干部156人,1981年,市内调配干部共计474人,其中:工交口调入85人、调出92人;文卫口调入27人、调出81人;财贸口调入6人、调出11人;农业口调入21人、调出16人;司法部门调入18人、调出7人;党群系统调入33人、调出22人;政府机关调入42人、调出13人。与外县、外省商调干部162人,其中:调人99人,调出63人。调人数为调出数的157.1%。1982年,市内调动干部共计142人,其中:为市、区人大常委、市政府、工商联、经委、景德镇报社和焦化煤气厂等新建、重建单位调配干部62人;为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的关、停、并、转企业调剂干部10人;为中级以上技术骨干调整工作16人,照顾夫妻关系调动10人;其他调整44人,与外地商调干部108人,其中:从外地引进干部68人,从本市调出干部40人。1983年,全市调配干部186人。其中市内调动90人,跨市调动96人(调入57人、调出39人);照顾夫妻关系和家庭困难调动72人(调入35人、调出37人)。1984年,全市调配干部587人,其中市内调动417人,跨市调动170人。1985年干部调配权限下放,市人事部门主要抓跨地区商调干部工作。全市共办理商调干部115人,其中调入63人(专业技术人员27人),调出52人。
  人才交流1985年1月,成立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采取不同形式,引进、发掘了一批人才开发。据统计,1985年至1987年,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从外地引进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6人。1986年和1987年,从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调支援农村老区、贫困区和城市街道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221人。并建立了“人才库”。据1987年调查模底,全市相对缺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59人(自然科学312人、社会科学147人);相对富余人员109人(自然科学31人、社会科学78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人员12人;“五大”毕业生758人(属工人编制和待业的291人),上述人员基本情况已输入微机,以备聘用、交流。
  第四节职称评定
  在国家未对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作出统一规定以前,鉴于陶瓷美术方面出现了许多创造设计人才,中共景德镇市委、市人民委员会于1959年决定,授予他们“家、师、员”的荣誉称号。根据各单位评选和陶瓷美术技艺评选小组审议,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授予33人为陶瓷美术家,55人为陶瓷美术设计师,105人为陶瓷美术设计员。1961年,授予8人为陶瓷美术家,23人为陶瓷美术设计师,82人为陶瓷美术设计员。1960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景德镇市有17人被评定为工程师,其中7人为陶瓷热工工程师,4人为机械工程师,1人为土木工程师。1964年,全市共有陶瓷美术家36人,热工、工艺工程师、设计师、技术员和陶瓷美术设计员230人。1980年5月,市人事局成立了科技干部管理科;1980年10月,成立了市科学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1982年4月,成立了市社会科学人员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2年,分别在陶瓷工业公司、商业局和建设银行、景陶、红星、光明瓷厂进行了统计专业和经济专业职称评定试点工作。1983年,又在艺术瓷厂进行了工艺美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开展。截止8月,全市评定专业技术职称3655人,其中高级职称35人,中级职称788人,初级职称2832人。
   表16-51980—1983年景德镇市科技人员职称统计表单位:人
   第三章劳动管理
   第一节劳动力
  城乡劳动力据统计,1949年全市总人口为19.27万人。社会劳动力7.6万人,为总人口的39.44%。其中农业劳动力4.4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57.89%;全民所有制职工300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95%;城镇集体及其它劳动力2.9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8.16%。1965年,总人口为33.66万人。社会劳动力13.17万人,为总人口的39.13%。其中农业劳动力5.76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3.74%;全民所有制职工5.04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8.27%;城镇集体及其它劳动力2.37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8.00%。1979年,总人口为49.01万人。社会劳动力19.81万人,为总人口的40.42%。其中农业劳动力6.5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2.81%,城镇集体及其它劳动力3.7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8.83%;全民所有制职工9.58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8.36%。1985年,总人口为56.97万人,比1965年增加23.31万人,增长69.24%。社会劳动力为29.11万人,为总人口的51.1%,比1965年增加15.94万人,增长121.03%。其中农业劳动力为10.95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7.62%,比1965年增加5.19万人,增长96.1%,城镇集体及其它劳动力为6.41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2.02%,比1965年增加4.04万人,增长170.46%;全民所有制职工为11.75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0.36%,比1965年增加6.71万人,增长133.13%。
   表16-61949—1985年的景德镇市劳动力资源统计表单位:人表16-71949—1985年景德镇市社会劳动者构成统计表单位:万人
  职工队伍1949年,全市各行各业共有3447户,职工16830人。其中陶瓷工业1657户,职工12259人;私营商业749户,职工2532人;手工业1941户,从业人员2039人。此外,还有邮电职工90人,码头工人619人,土木建筑工人102人。
  195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达6070人。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至1957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职工达到35046人。1960年,全市职工人数增至78225人。1961年进行工业调整,精简了多余职工。1966-1976年国民经济建设和职工队伍的发展,曾一度出现混乱。1978年以后,新时期国民经济建设出现新局面,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一齐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兴起,城乡结合,农工结合,广开就业门路,职工人数有较大的增长。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职工17743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17486人;集体所有制职工59952人。
   表16-81949—1985年景德镇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统计表单位:人表16-8-11949—1985年景德镇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统计表单位:人
   表16-9景德镇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年末职工数统计表单位:人
   表16-101985年末职工文化结构统计表单位:%表16-10-11985年末职工文化结构统计表
   第二节就业安置
  调处劳资关系人民政权建立初期,一些资方人员顾虑重重,景德镇市许多瓷厂作坊停工,商店歇业,一些工人失业。市党政机关反复动员,至1949年6月,大部分已复工生产、开业。
  当时劳资纠纷较多,在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中,资本家与工人、小业主与学徒之间常常发生劳资争议,关系紧张。1949年7月至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批准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法规。市劳动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工商联合会,依靠工人,团结资方,深入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劳动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调处劳资关系的各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全市各行各业由劳资双方选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劳资协商会议,就完成生产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原燃材料,改进生产组织,改善业务管理以及雇工、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方面进行协商。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达成协议的问题订立集体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批准生效。合同有效期由会议议定,一般为一年、六个月和三个月不等。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有瓷业、药业、百货业、绸布业、华电瓷厂、大明瓷厂等24个行业和单位。当年备案调处的劳资纠纷共364件,调处无效移送法院审理的21件。195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召集瓷联、工商联代表联席会议,决定废除解雇制度,建立师徒关系,订立劳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解雇工人。同年8月6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决定由市劳动局、总工会和瓷联、工商联组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主持会议及仲裁事宜。仲裁案件分以下两种:市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任何一方申请仲裁的案件。仲裁决定后,写成仲裁决定书,经市劳动局批准,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执行。争议当事人如对仲裁不服,可在五日之内通知市劳动局,并呈诉法院处理,如逾期不起诉,则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执行时,市劳动局即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按违法事件移送法院。1954年7月13日,撤销劳资协商会议,同时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1955年7月22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
  失业安置1950年6月,成立景德镇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同年9月,成立失业工人劳动介绍所,开展失业工人的登记工作,凡持有各级工会和机关团体单位介绍信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登记。当年登记1619人,其中瓷业946人,手工业69人,店员314人,其他290人。1952年,市劳动就业委员会成立,全市普遍开展就业人员的登记工作。两次登记、审查合格者9735人。其中失业职工8462人,失业知识分子361人,小工商业主、行商摊贩379人,旧官吏26人,僧尼道士14人,城市贫民124人,失学青年和家庭妇女239人,至1953年3月,登记工作基本结束。
  对于上述人员,根据中央“按照情况,分别处理,逐步解决”的方针,采取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组织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同时允许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自行招工,鼓励失业人员自找门路,自谋职业。至1955年止,全市共安置就业10589人。
   表16-111950-1955年景德市安置就业人数统计表单位:人
  对暂时尚来安置的失业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处理:1.就业训练。对一部分失业工人、知识分子,采取自办训练和委托代培的方式,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2.以工代赈。将一部分失业人员编列成队,承包一些市政建设、交通运输之类的工程,以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活困难。3.生产自救。组织下乡上山,砍运窑柴,或拨给钱粮扶持办厂。4.还乡生产。经动员自愿回乡者,每人每天发给途中补助大米1斤。安家大米每人75斤。并发给《回乡生产证明书》,由所在乡、村予以照顾安排。5.紧急救济。1949年5月,以孤寡独及失业贫苦市民为救济对象,每人发给大米2.5斤至5斤。全市3个区,共发放救济米2380斤。此后,对最困苦、以至无米开炊者,定期或不定期给予紧急救济。救济基金来源:省救济委员会、省总工会拨款;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市地方财政拨款。
  1954年,省劳动局与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实行民劳分工。凡已登记的失业职工、知识分子,由劳动部门负责救济;其他各类失业人员,全部归民政部门救济。1956年8月起,失业人员的救济工作全部由民政局统一办理。
  劳动就业经市劳动、民政等部门调查,1956年全市尚有求职人员2684人;当年安置就业1274人。其中参加农业生产的217人,参加基建的206人,参加各部门工作的851人。至此,全市凡有就业条件的求职人员都得到了安排,基本上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7年,市区925个私营工业户,已改造成为39个公私合营工厂;4672户个体手工业者,组成51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一批生产自救工厂,从业人员达15146人。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也很活跃。这一时期,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并存,生产不断发展,就业门路宽广。1958年,“大跃进”突击招工,全民所有制工人数猛增,到1960年,全市国营职工达到78225人,比1957年增长123.21%,仅来自农村的就有17113人。1961年,开始大量精简压缩职工,到1963年,全市共精简职工30150人,减少城镇人口30835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33871人。扭转了劳动就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严重失调的局面。对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则采取了多种形式安置,到1965年共安置13162人,其中安排上山下乡2408人;企、事业单位安置2060人,临时工5158人,其它3536人。当年新增劳动力人口,基本上得到妥善安置。
  1966—1976年,工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就业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6年以后,中共市委组织专门班子,一方面清理压缩国营企业计划外用工,安置无业人员;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本市陶瓷优势,采取全民带集体,集资办企业的办法,新办和扩充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鼓励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济。三年中,通过上述门路共安置待业人员33900人,从事个体经济1150人。1979年以前的待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1980年8月,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在中央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全市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支持,集体经济有了新的发展,个体经营人数增加,劳动服务组织普遍建立,推进了待业人员的安置工作。至1985年,全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站)安置待业人员3486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安置。新增社会劳动力基本做到当年解决。劳动就业工作呈现出多门路、多渠道安置的新局面。1981-1985年,共安置待业人员6464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16078人,占24.87%;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44130人,占68.27%;个体经济4433人,占6.86%。
   表16-121980—1985年景德镇市安置就业情况表
   第三节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1952年11月成立景德镇市安全卫生委员会。1959年4月,又成立了市矽肺病防治工作委员会,1963年改称市安全防尘委员会,1986年又改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历届委员会均由市劳动、卫生、工会、经委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指导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教育内容为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宣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安全生产。教育形式:有“三级教育”,即对新招收、新调入和改换工种的职工,由厂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有劳动保护教育中心:举办各种培训班,60余次,计2467人,开办大型展览多次,参观数万人次;有表彰先进:1960年,全市召开安全生产评比授奖大会,1980—1985年共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289个、先进个人541人。培训考核也是一种宣传形式,1954、1959、1961、1973年分别举办建筑、矿山、电业的安全培训和技术考核,共1208人次;1979-1985年,每年分别举办劳动保护、电工、煤矿等训练班,共培训考试3715人次。通过这些活动,使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按照国务院决定,1980—1984年,全市开展了五次“安全月”活动,其中有广播电视宣传、技术讲座,安全检查,安装防护装置,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范围很广,教育面也大。并有21个单位43个集体、167个个人受到市人民政府表彰,为民瓷厂、陶瓷机械厂、瓷用化工厂、电瓷电器公司、昌河飞机制造厂、九九九厂、纸箱厂、乐平包装容器厂、乐平矿务局鸣山煤矿9个单位,荣获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在“安全月”活动期间,因工伤亡事故下降。
   安全检查1950-1957年,全市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重点是基建工地、企业的安全设备。对不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减少事故的发生。如1951年,通过检查,使陶瓷行业窑厂倒窑事故比上年减少80%。1954年,以全市基建工地为检查重点,使工伤事故得到控制。
  1973年3月,在陶瓷、国防、工交、基建、财贸等系统的厂矿企业,开展以“五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内容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3336项不安全因素,到4月底,已整改40%,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
  1979年9月10日至27日,全市17个检查组,对90个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共查出事故隐患1100处,被检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当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均比前两年下降33.3%。1982年6月,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是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运行和社队煤矿。发现社队煤矿管理混乱,事故不断发生,仅1至6月,外来民工就因工死亡7人,占全市因工死亡人数的58.3%。狠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后,下半年因工死亡比上半年下降72.8%。1983年,安全检查重点是具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检查发现青花文具瓷厂一幢厂房的主梁内部被白蚁蛀空,立即决定撤出现场生产的20多名工人,检修更换。对150台圆锯、电刨、冲床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对食品卫生差的食品厂,决定停产整顿;对连续性伤亡事故的寿安、桃墅两煤矿,提出整顿办法。
   重大事故从1955-1985年,有10起重大事故。1955年12月28日下午7时40分,董家山煤矿由于明火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中毒11人。1962年1月4日,仙槎煤矿明斜井毛窿穿水,引起二平洞冒顶事故,死亡3人,重伤、轻伤5人。1964年4月28日中午12时20分,涌山煤矿发生底板下滑事故,死亡3人。1978年1月19日,副食品公司人防工地发生塌方事故,死亡4人,重伤1人。同年12月7日上午8时30分,第一纸箱厂河西人防工地,发生塌方事故,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3人。1984年5月5日,乐平县叶家源煤矿井下发生穿水事故,死亡5人。同年7月3日,乐平矿务局沿沟煤矿发生穿水事故,死亡12人。同年9月11日,乐平矿务局桥头丘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0人。1985年8月25日,乐平浯口乡大炭坞煤矿东风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人,重伤1人。同年12月1日,乐平矿务局仙槎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人。
  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于死亡职工,均由事故单位作妥善安置,做好善后工作,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和抚恤;对伤残的职工及时治疗,使其尽快好转痊愈,生活上给予照顾。并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建立“工伤认可证”制度,经审批发给因工重伤人员“工伤认可证”,以享受有关待遇。表16-131950—1985年景德镇市工伤事故统计表单位:人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安全管理1951-1958年,只有市电厂2台锅炉,该厂建立了锅炉检修保养小组,没有发生过事故。1961年,市劳动部门发出《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和调查登记的通知》,普遍开展锅炉调查登记和技术鉴定工作。1963年,全市有蒸汽锅炉41台,受压容器127只,司炉工人156人。1964年,本市各瓷业生产企业普遍使用土式喷釉器蒸汽炉,该设备不安全因素很多,曾发生爆炸事故。市劳动部门连续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会同有关部门,设计了一种新的喷釉机,消除隐患,保证了安全。
  1974年,东郊水电安装队为某厂安装的一台小锅炉,仅用2天,第3天发生爆炸,锅炉房屋顶被炸毁,一司炉工被烫伤。为此,劳动部门成立锅炉检修、安装队伍。1977年,对全市166台锅炉进行登记,建立卡片,其中发给使用登记证的锅炉87台。1978年2月1日,《景德镇市气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试行。1980年7月至10月,开展以安全运行节约用煤为重点的锅炉房竞赛活动,评出14个先进锅炉房。1981年4月,市劳动部门发出《关于司炉人员必须持证操作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一律不准无证司炉人员施工。1984年,对全市65个单位109台锅炉全面进行检查,查出事故隐患522项,及时督促企业认真整改。1985年,市劳动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液化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经检验和全面检验合格的钢瓶,由劳动部门发给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证”。
  锅炉检验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市劳动局对运行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对设备状况和管理工作较好的锅炉实行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1964年,对全市0.7表压力以上的51台蒸汽锅炉,全部进行了检验。其中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而报废停止使用的17台。1965年,对全市51台锅炉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发给了使用登记证的占运行锅炉的97.700,对结构不合理或严重损坏的锅炉,则按情况分别进行改造、修复使用和报废。1968年,成立市氧气钢瓶质量检查处理小组,对本市使用的上海高压容器厂1966年至1967年10月间出厂的150级氧、氢、氨、氦、氮、压缩空气等气瓶进行了检查、处理。1973年,对现有的136台锅炉和2000多台受压容器进行了检验,对存在的94项问题作了有效地处理。1975年,分行业集中20天时间对全市150多台锅炉进行了检验登记。根据情况采取发给使用登记证、停炉检修、报废等办法处理。1980年至1985年,全市共检验了锅炉718台次,液化气槽罐(车)84台次、液化气钢瓶10486只。
  安装、检修、改造1968年,本市取碍“江西省蒸汽锅炉安装企业登记证”的安装定点单位有省陶瓷公司筑炉工程处和市建筑公司锅炉安装队。1979年,省同意市锅炉修造厂承担工作压力13公斤/公分:以下低压受容器和工业锅炉的加工、修理、改造业务,防止受压容器和工业锅炉乱修乱改和粗制滥造现象。1980年至1982年,市锅炉服务站共检修锅炉137台次,安装锅炉安全设备58台。在三六厂改造成功本省第一台0.5吨/时立式锅炉推板顶升明火反烧装置;在市酒厂改造本市第一台平推往复炉排锅炉试车成功。1985年,省批准市陶瓷建筑安装公司为快装锅炉和余热锅炉的专业安装修理单位。
  水质处理1979年以前,市区只有少数单位有水处理设备,部分锅炉采取了水处理措施。为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防止事故、节约燃料,1980年起,按照《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规定,全市重点抓了锅炉水处理工作。市锅炉服务站先后为景陶瓷厂、为民瓷厂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成功直径750毫米和直径1米的整套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至1982年,全市225台锅炉,已采取水处理措施的221台,占全市锅炉总数的98.3%。
  矿山安全监察1985年,全市有国营煤矿6个、县办煤矿5个、乡办煤矿19个、村办煤矿25个、个人集资办煤矿200多个,陶瓷矿山7个,还有锰、钨等金属矿山。对矿山安全的检查:1955年6月6日,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浮南瓷土矿5月2日发生的塌方重伤1人、轻伤2人的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了处理意见。1956年,对矿山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煤矿瓷土矿山均存在一些问题。1960年8月22日至24日,在大洲瓷土矿召开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议。10月13日,市人委的批转此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贯彻矿山安全现场会议有关问题的两个文件。同年10月25日,市委、市人委召开安全生产评比授奖大会,董家山煤矿被评为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大洲瓷土矿、金家山煤矿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961年,抽调50名干部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市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矿山检查。通过检查,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65年6月28日,在涌山煤矿召开全市矿山安全监察员命名大会。同年7月9日至14日,市有关部门组成安全检查组对董家山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73条,逐条落实了整改措施。1984年12月11日至25日,对3个县办煤矿、11个乡办煤矿的矿山地质概况、开采历史、安全历史情况及现状进行普查,掌握了矿山第一手资料,为建立各矿的档案打下了基础。1985年3月12日,在涌山召开了全市煤矿雨季安全生产会议,乐平矿务局、涌山乡、寿安乡成立了雨季安全领导小组,该年雨季未发生淹井事故。4月11日,市人民政府成立涌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生产协调办公室,处理资源纠纷问题,缓和、调节了这一地区大井与小井的关系。
  劳动保护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制定劳动法,原则上规定了一些劳动保护措施,在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和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工商业中实行。而大多数小的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则没有实行,而大多数小的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则没有实行,广大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劳动保护法规,采取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尘毒治理景德镇市的陶瓷、矿山、建材等部门接触矽尘、煤尘、水泥尘的工人较多。据1961年调查,全市矽尘作业车间有185个,产尘小组921个,接触粉尘操作工人有11000余人。陶瓷、耐火材料、煤炭和粮食加工的生产场所产生大量的粉尘,其浓度最高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55倍,最低的也超过48倍。1976年,全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的企业有94个(全民单位76个,集体单位18个)。其中,危害严重的单位有24个(全民单位20个,集体单位4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人数如下:
   表16-141976年全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人数统计表
   据1983年统计,全市因矽肺病死亡的人数达177人;职业中毒(主要是铅中毒)人数达157人。
  铅毒防治1959年开始,市属各厂矿企业从“水”(湿式作业)、“风”(通风除尘)、“密”(密闭尘源)、“管”(维护管理)、“护”(个人防护)、“查”(定期检查)六个方面(即防尘“六字”综合措施)开展防尘工作。如红星瓷厂、宇宙瓷厂、耐火材料厂等采取的“木质吸尘器”、“湿式自动压旋法”、“自动密闭炒石膏”等办法,效果很好。据测定,有7个作业点的粉尘浓度在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下,大部分车间的粉尘浓度,由每立方米几十、几百毫克下降到10毫克。8月,江西省工厂防尘现场促进会在景德镇市召开,总结和推广了景德镇市的防尘工作经验。
  1963年,红星瓷厂的“水风烧窑法”、艺术瓷厂的“一条龙自动炒石膏机”、华电瓷厂的“自动密闭炒石膏法”、浮南瓷矿的“湿式作业”、董家山煤矿的“井下扑尘”和“中心加水湿式作业”,防尘效果都较显著。据对16个瓷厂统计,在66个粉碎和炒石膏作业点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点有37个,接近国家标准的点有24个,两项共占总数的92.4%。
   表16-151963—1985年景德镇市部分地段测尘记录表表16-15-11963—1985年景德镇市部分地段测尘记录表
  1964年,市财政拨给10个单位防尘经费共计12,7万元。全市35个矽尘作业重点单位,创造和改进防尘项目达100多项。采取防尘措施的单位有28个,其中,消灭了矽尘危害的单位有5个。全市14个大型瓷厂的318部磨坯剐坯车,有105部安装了防尘装置。1965年,省拨防尘专款14.395万元,重点解决瓷业机动磨坯、剐坯的吸尘装置和烧炼装坯吸尘装置。1974年至1984年,采取国家、地方财政与企业自筹的办法,先后共安排了经费265.16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99万元,市财政拨款21.5万元,企业自筹资金44.66万元),用于试制和推广劳动保护方面的先进技术措施,推动防尘防毒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全市15个单位共安装防尘防毒设备291台(套)。1981年对8个单位进行测尘、采样97对,其中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及接近国家卫生标准的有58对,占采样总数的60%。乐平矿务局所属3个煤矿的井下综合防尘项目实施后,井下主要产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都有明显下降。涌山煤矿1983年井下采掘开拓工作面的平均粉尘浓度比1982年下降近50%。瓷石矿雷蒙机除尘,经测定,采样18对,达到和接近国家卫生标准的有14对,占采样总数的77.8u/0。全矿近80%的产尘点都安装了除尘装置。新华瓷厂重点抓了成型磨坯工序的除尘,采用单机布袋除尘器,磨坯作用点的粉尘浓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以下及接近国家标准。
   表16-161974—1984年景德镇市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一览表表16-16-11974—1984年景德镇市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一览表
   注:“△”为完成技术项目;“十”为超支经费。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矽肺病等。1959年,全市进行矽肺普查,有4783人拍x光片,发现患矽肺病147人,矽肺合并肺结核病102人,疑似矽肺病180人。1962年,市卫生部门调查统计,全市有矽肺病人251人。
   表16-171963—1964年全市矽肺病人情况统计表。
   “I、Ⅱ、Ⅲ”分别表示矽肺病第一、二、三期,“+”表示合并,“TB”表示结核病
  1971年至1972年,市卫生部门抽查8个单位接触矽尘作业工人,新发现矽肺病人39人。1974年,对瓷业系统6个单位接触矽尘作业工人进行抽查,抽查1844人,发现矽肺病人87人,其中新增矽肺病人有41人;原矽肺病升级的有30人。疑似矽肺病人590人,全市共有矽肺病人227人。表16-181978年矽肺普查统计如下
  1980年,全市有矽肺病人920人,其中陶瓷行业709人,占77%;有疑似矽肺病人3054人。矽肺病人和疑似矽肺病人占该行业接触矽尘作业人数的57.2%。全市的矽肺病人数:1982年为961.人;1983年为1059人;1984年为1092人。
   表16-191979—1985年矽肺病和因工死亡人数比较如下:单位:人
  各企业为预防职业病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对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作业环境;③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减轻毒物危害;④对产生强烈噪声地点和设备,采取消音预防,避免噪音危害;⑤制定防尘防毒规划,逐步实现文明生产;⑥加强个人防护;⑦采用湿式作业或密闭作业,控制粉尘外扬,减轻粉尘危害;⑧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患职业病者及时调换工种,积极安排治疗。
  防暑降温1955年始,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防暑降温专门机构,督促和协助各企业开展防暑降温工作。瓷业各窑厂采用的“冷窑法”、“溜柴烧窑法”、“烧窑吊火法”、“安全灯”等。使烧炼工人基本摆脱了高温作业的劳苦。坯厂采用的“辘轳车带动风扇”、“布帘遮晒”,彩绘车间采用的“手拉风扇”、高温红炉间的“隔窑烧”等办法,均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到改善。砖瓦厂采取的“联轮窑冷却手提式降温法”,使歇火后的窑内温度由100℃降到60℃,各企业还向职工提供了大量的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并对高温场地改变劳动组合和调整工作时间,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班组巡回看护、治疗。1961年,红旗瓷厂创造的“隔底圆形红炉”,使窑厂作业场所的温度,由96℃降低到37cc:,并提高产量3倍,降低成本63.43%。为推广这项经验,市有关部门在该厂召开了全市防暑降温工作现场会。此后,防暑降温工作成为每年暑季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防护用品1958年5月,制订厂《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景德镇市陶瓷工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对各瓷业单位,从事有危害工作的工人、社员发放防护用品。1960年11月11日,市人委颁发了《景德镇市各产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景德镇市主要产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61年,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分配原则,全市分配棉布工作服、夹胶工作服、胶鞋、围裙、毛巾、手套等主要防护用品,还采取修补、改装、回收加工等办法,解决物资供应的暂时困难。1963年8月26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陶瓷工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陶瓷工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按工种标准发给职工防护用品。1966年2月12日,市劳动局制发了《景德镇市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补充)》,对全市陶瓷电瓷、陶瓷面砖、陶瓷包装、瓷土矿石、耐火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及安装、城市公用等100个工种的发放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
  1979年,陶瓷工业公司为适应陶瓷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修订《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和《景德镇市陶瓷系统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于1980年1月起执行。1984年,市劳动人事局转发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起,全市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在不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确保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需再履行审批手续。
  保健食品国家对从事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人员,实行免费供给保健食品制度。1963年,对全市厂矿从事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的工种和人数进行调查,共计有101个工种、作业人数10121人。从1954年起,开始实行保健食品制度。5月,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劳动局、市卫生局等7个部门《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意见的报告》。此后,各企业分别采取保健食堂、保健食品供应日,保健食品供应餐等方式,供给职工保健食品。1973年3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劳动局、市卫生局等4个部门《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报告》,对新建、扩建单位中的72个工种人员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1982年,市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市保健食品整顿工作小组”。整顿工作历时80多天,通过整顿,纠正了白行扩大保健食品享受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现象。
   表16-201982—1985年全市发放保健食品情况表:
  保健食品的发放范围包括:①接触有毒物质(如铅、砷、苯、氯化氢、氯、硫化氢、磷、汞、氢氟酸等)的工种;②接触粉尘(如矽粉尘、石棉尘、煤粉法、金属粉尘等)作业的工种;③接触放射性物质(如x光放射)的工种;④高温作业(如锅炉工、烧窑工、铸造工等)31种。而且规定是经常接触和专门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工作日不少于15天、每天工作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人员。
  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分为甲、乙、丙(丙等又分常年性享受和季节性享受,季节性即每年的6月至9月)三个等级。甲等:每人每月供给猪肉2斤、食油1斤、食糖1斤;乙等:每人每月供给猪肉1.5斤、食油0.5斤、食糖1斤;丙等:每人每月供给猪肉1斤、食油0.5斤、食糖0.5斤。
   第四节劳动力管理
  招工解放前,景德镇的工商企业实行的是雇佣劳动制,职工随时可被解雇而失业。小工业者,或子承父业,或以师带徒,学徒期满后,可随师从业,也可自立门户,单独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废除了雇佣劳动制,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统一招收、计划分配”的劳动制度。
  1953年,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解雇职工。擅自停工停薪停伙者,一律按违法论处。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了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稳定了职工队伍。
  195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厂矿企业用人,除政府任命的人员以外,凡吸收职员、工人,统一由劳动局调配,在雇用少数人员时,可以自找对象,报劳动部门批准。
  1964年,根据省劳动局关于推行新的劳动制度的意见,在新吸收的工人中推行合同工制度,积极推行亦工亦农,贯彻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原则。市属矿山、森工、基建、公路养护、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与附近的人民公社、大队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了农闲民工3000人,试行亦工亦农1150人。
  1965年,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5个劳动后备讲习所,负责本地区社会劳动力的组织、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劳动部门向各街道分配劳动力的调配任务,讲习所提出推荐名单,经劳动部门审查合格者介绍就业。是年,通过上述办法招收了全民固定工500人;翌年,招收1664人。
  1970年的招工,将各城镇街道推荐改由农村社队推荐为主,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招工对象为上山下乡劳动锻炼2年以上的知识青年、退伍军人、精简的职工和社会青年。重点招收工农及其他劳动者的子女,也招收少数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同时优先照顾烈军属、退休老干部、归国华侨和因工死亡、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
  1973年,将1971年11月31日以前进入单位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并规定此后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都应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临时工,并将2600多名临时工改成固定工,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变成单一的铁饭碗。
  1975年,按照中央和中共江西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招工对象主要是招收按政策留城和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适当照顾下乡子女多、就业人口少的家庭和下乡时间长而有困难的知识青年。实行学徒制工种的,招收17至25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普通工种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下乡知识青年适当放宽招工年龄。被精简的职工,符合条件者优先招收。
  1980—1982年,改革招工制度,凡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均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从社会招收的新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企业有权按照政府的招工政策规定和下达的招工指标,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自行面向社会招工”的精神,全市招工制度规定:①招工方案和招工简章,要张榜公布。②报考对象必须持有《待业证》或小集体登记手续,由单位按下达名额比例预选推荐。③全市统一报名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公布录取名单。④录取的新工人,由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招工单位按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报考志愿先行试用3个月,合格后再与企业签订合同。
  1985年3月11日起,职工自然减员补充也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85年底,全市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4196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6.18%。
  工人调配建国初期,主要是对失业工人进行安置和调配,除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安排一小部分以外,大部分是组织他们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从事各种公共工程。至1953年底,全市共吸收和调配劳动力2762人,其中转业2698人,还乡参加农业生产64人。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劳动力调配的重点是保证基本建设和工矿企业的需要。1954年,全市调配建筑工人5179人次,工矿企业调配职工951人。1955年,全市调配工人13562人,其中国防与重工业379人,轻工业5530人,交通运输业981人,其他6672人。1956年,根据各厂矿企业的需求,共招收和调配劳动力628人(含瓷业熟练工84人、徒工201人、普工325人、其他人员116人),占各单位申请调配总数的65%。
  1958年“大跃进”,出现劳动力需要量急剧增加的不正常趋势,至1960年,全市调配劳动力1.66万人,其中用于扩大生产、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事业9072人,支援钢铁煤炭和其他企业1188人,农业306人。
  1961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全市调整精简职工1.72万人,其中返回农业9092人。转集体企业6641人。其他方面1434人。1963年,加强了企业的填平补齐工作,全市平衡调剂职工1043人。1964年,根据省劳动局的指示,抽调11名技术工人支援外地建设。1965年,从陶瓷系统抽调178名职工到国防、电子工业单位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人的调配工作主要是根据生产需要和本人的要求,办理调动手续。
  1978以后,调配工作的重点是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和家庭确有实际困难者。1980年,全市因照顾职工家庭困难从外省(市)调入181人,调出173人。1981-1983年,办理照顾夫妻关系调动735人,照顾家庭困难调动148人。
   表16-211981—1985年景德镇市工人调配情况统计表单位:人
   精简职工1958—1960年,全市国营职工达到7.82万人,比1957年增长123.21%,其中来自农村的就有1.71万人。根据上级部署,1961年7月,开展精简职工工作。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后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和正式工),动员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1957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自愿回乡的,也批准离职回乡。至1963年,全市共精简职工3.02万人(其中1961年11262人;1962年16665人;1963年2223人),占1958-1960年增加总数4.32万人的69.83%。“文化大革命”期间,再度出现职工人数猛增的现象,造成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计划的“三个突破”。1973年,又进行了精简职工工作。原计划精简职工3839人,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精简工作未能很好进行,竟不了了之。
  清退计划外用工因各项建设发展很快,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不少企业单位,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了不少计划外用工。1958年,这种状况比较严重,经过劳动力清理和精简职工,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化大革命”中,劳动计划失去控制,不少单位又以各种名目,在国家计划之外招用工人,到1977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达2.27万人,占用工单位全民职工总数的25%。其中来自农村的民工7000多人;倒流回市,应下未下知识青年和中途退学来到就业年龄的学生686人,退休职工留用1368人;顶岗生产的家属、各种临时工1.34万人。1978年,开展全市的清退计划外用工工作。当年清退计划外用工1.99万人,占计划用工总数的88%,其中清退流人市区的民工4955人。1983年,清退了计划外用工4618人,占省政府当年下达清退任务5400名的85.5%。
  技工培训建国初期,对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失业职工、失业知识分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委托国营、公私合营、私营老厂进行代培,订立师徒合同,包教包学,在生产实践中培训。到1958年已培训出793名陶瓷技术工人。各系统、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并逐步转向技工学校培训。1954年,中央文化部在市开办景德镇陶瓷美术技艺学校,始为初技,招高小毕业生;1957年改为中技,招初中毕业生。1956年,创办景德镇市陶瓷技工学校。在筹建期间,开办了柴窑改煤窑技术训练班3期,打字员训练班l期,共培训技工120余人。1958年,上述两校合并,成立江西省陶瓷学校。1960年,成立景德镇市机电技工学校。向社会招生千人,并设有大学部。次年精简压缩,该校停办。1978年7月8日,成立景德镇市技工学校,学生分散在各厂矿单位受课。1981年3月19日,市技工学校归口市劳动局领导,并于1983年,在河西新建了校舍,占地面积2.75万平方米,教学大楼建筑面积为2900平方米,师生宿舍2800平方米,学校规模可容纳学生1000人。1985年共有教职工90人,其中专职教师43人,占教职工总数的47.8%。自1979年至1985年,市技工学校共招收学生2532人,毕业学生1579人。
   表16-221978—1980年景德镇市技工学校招生、毕业分配情况统计表
  技工学校招生对象系根据工种、专业性质不同,分别招收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其学制分别为三年和二年。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后,见习期为一年。工资待遇,按用人单位同工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支付。见习期满后,按照同工种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评级。
   中央、省驻市企业自办的技工学校发展也很快。至1985年,共有企业技校6所,在校学生590人,教职工115人。表16-231985年驻市企业单位技工学校情况统计表单位:人
   第四章劳动工资
   第一节工资形式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对机关人员的工资,规定了一套多等级的职务工资制。民国11年(1933年)修改为4等37级,直到38年基本未变;但他们在“制度”之外,另享有许多特殊的额外收入。如民国26年(1947年),国民党浮梁县党部书记长、秘书,按规定月薪分别为1.8万元、1.2万元(旧币下同),而8至10月,实得月薪分别为57.4万元,49.6万元,比规定工资高三、四十倍。一般公教人员,除少数教授工资较高外,其余工资都很低微。企业工人的工资既混乱又不合理,工人工资数额由雇主与雇员面议,从师学艺的徒工,只吃饭,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对职工工资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供给制1949—1950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当地驻军的军政人员,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供给衣食,另发生活用品和津贴)。私营工厂和接收下来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则实行工资制。
  供给办法:有的实行一供一薪,只供给工作人员,有保姆的另发保姆费,有小孩的发保育费;有的供给范围则包括职工家属、保姆、小孩等,但有等级区别。供给标准:地委正副书记、专署正副专员和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享受小灶待遇;地直正副科长和正副县长,享受中灶待遇;区以下干部享受大灶待遇。表16-241949—1950年生活供给标准表
  1951年根据国家规定,废除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分”工资计算单位。职工按级别确定“工资分、按工资分的多少计算出个人所得工资。“工资分”的分值受物价影响,每月公布若干次,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
  1952年,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包括大包干范围)。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以外,其他一律包干,即“大包干”。将津贴等级和实行工资制待遇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起来,按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执行。到1955年7月,废止了供给制和“工资分”的办法,实行统一货币工资制。
  薪金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和私营工商业者的工资待遇,实行“原职、原薪、原制度”政策。对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基本上沿用解放前的工资形式,商业、手工业等行业大多数实行包月工资,瓷业95%以上的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49年上半年,物价尚未稳定,在原工资增加10%的基础上,折成米价发给工资;下半年改为按柴、米、油、盐、布五项结合的折实单位支付工资。
  1951年改折实单位为“工资分”。1952—1954年,先后进行了部分工资调整,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私补,初步调整了行业工种之间的工资关系,提高了最低工资水平。1955年,开始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用等级线划分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统一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同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一样,实行18级工资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买行30级工资制。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三种形式。满勤按工资标准发给;缺勤或加班,则按日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1985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人数为66559人,占全部职工总数80.7%。
  计件工资计件工资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其种类主要有集体计件工资和个人计件工资两种。集体计件工资是以车间、班、组等为计件单位,按集体完成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核发职工工资;个人计件工资是以职工个人为计算单位,根据个人完成国家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情况核发工资。
  1952年以前,本市大多数企业仍执行类似包工形式的集体计件制工资制,既没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又没有工作物等级。1952年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统一计件工资计算方法,使行业、工种之间工人的工资过于高低悬殊情况基本得到平衡。1955年开始,改革计件制度,建立各行业标准,划分了工作物等级,统一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实行废次品工资支付办法,制订了产品规格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简化计算方法,全面推行新的计件工资制度。1956年,对计件工资进一步修改完善,简化统一工资标准和工人工资等级线,调整工作物等级,修改劳动定额,建立了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制度。1958年,全市停止实行计件工资制。改为计时工资,影响了工人的积极性。
  1962年,恢复了计件工资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计件工资制当作“资本主义”的产物加以批判,再次取消了计件工资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本市逐步恢复推行计件工资制。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企业生产任务比较饱满,产品销售比较正常,有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燃料、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企业各项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比较健全。1982年,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进行整顿。同时规定计件超额工资一般控制在标准工资30%的范围内。1984年,企业在整顿的基础上,凡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定员、定额整顿验收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全计件或扩大计件范围,超额计件工资可以“不封顶”。1985年至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为15992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19.3%。
  奖励工资1954年起,在瓷业行业中统一建立生产质量超额奖励工资制度。窑厂以窑青、成型厂以厂青和折青为定额计算,超额者,给予奖励。结合个人对生产的贡献,表现评分计奖。1956年,随着工资改革,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计件工资质量奖扣制度。产品质量超过定额者奖励;造成废次品者扣发工资。1958年,随着计件工资的取消,停止了奖励工资,改为年终发放“跃进奖”。资金额按享受资金人数的一个月工资总额的30%提取。标准一至三等,等差不超过20%(学徒不超过10元),当年全市实发奖金人数4.67万人,资金总额60.85万元,人均13.02元。1959年,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制,并实行计时定额加奖励工资制。1962年,调整、修改了各种奖励工资制度。陶瓷行业改为保质超产奖。多超多奖,不受限制。其他行业也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分别建立了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各种形式的奖励制度。1964年起,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逐步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改单项奖为综合奖。将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各项指标,综合考核,分别规定月奖、季奖、半年奖、年度奖,资金额分别按月标准工资的15%至30%确定。“文化大革命”中,把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出现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1978年,企业全面实行奖励工资制。奖励形式有月奖、季奖、单项奖(按单项指标考核),综合奖(按多种指标综合考核)等。奖励种类有按超产超质计奖、评奖,百分计奖,盈利包干分成奖等等。比例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至12%提取使用(提取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3.5元)。奖励原则,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全面完成的多奖,部分完成的少奖,没有完成的不奖;一线工人多奖,后勤人员少奖(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生产工人以优质、高产、安全、节约等指标为考核条件。车间、科室干部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要结合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考核。年底,全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发放了一次性年终奖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资金总额按单位固定职工人数平均每人7.5元以内提取,完成部分主要计划指标的,按平均每人4元以内提取。主要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不发年终奖。1981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奖。结余多的多奖,结余少的少奖,没有结余的不奖;全年每人平均按50元发给。
  1983年,对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制的奖金总额,放宽到按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提取使用。截至年底,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已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的人数为4.21万人(不包括计件工人在内),当年发放奖金421万元。1984年,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印刷机械厂等)实行厂长有权给3%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1985年,调整奖金发放标准。企业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3000的,全年可发放四个月或四个月以上标准工资的奖金;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10%的,全年发放奖金不得超过二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二节工资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分别于1952年、1956年、1985年进行过三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1952年开始,全市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商业、部分手工业通过工资改革,工资水平有较多的增加。与1949年相比:绸布业工资提高31.3%,南货业工资提高40.4%,杂货业工资提高45%,百货业工资提高36.8%,纺织业工资提高26.36%,印刷业工资提高38.1%。1954年,建筑业进行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不合理的包月工资制,贯彻国家统一规定的新定额,推行计件工资制。从7月开始考工评级,参加考工评级的工人共852人,占总人数的95.41%。9月以后,全面执行新定额和计件工资。同年10月起,改革铁器业的工资制度。该行业过去没有标准工资,通过改革,拟订了技术标准,确定了五个等级。总平均工资由73分提高到140分(含伙食费),改变了过去同工不同酬的现象。1955年7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评定了机关、团体各类人员的工资等级。
  从1956年4月1日起,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中,重工业、重点建设部门,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现行工资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有较大幅度提高,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人数,共计3410人(国家机关和手工业合作社除外)。改革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8元,改革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7.33元,比改革前提高24.55%。国家机关参加工改的人数603人,已调整工资的255人,调整面为42.2%,调整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8.93元,调整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51.98元,提高6.23%。同年7月1日起,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新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工资改革。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在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乐平县)参加工改的人数共2.31万人,月增资总额46.86万元(其中: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增加23.47万元,工龄津贴增加19.83万元,教龄、护龄津贴增加8.55万元),比改革前月工资总额14.74万元提高31.67%,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9.98元。全市企业单位1985年11月底职工人数(含乐平县)7.00万人,改革前月标准工资总额331.14万元,改革后月增奖金额114.25万元,比改革前提高34.5%,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31元。
   第三节工资调整
   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1959-1983年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九次调整,职工的生活逐步得到了改善。
  1959年,调整工资全市属于升级范围的有4.5万人,实际升级人数为6490人,占升级面的14.4%。全市月增资5.04万元,人均增资7.77元;靠级人数为1.60万人,月增资1.59万元。升、靠级共计2.24万人;月增资6.63万元,人均增资2.95元,平均工资比调整前提高6.78%。
  1963年8月起,调整职工工资。全市实际升级人数9135人,其中:升半级的2018人,升一级的6434人,升一级半的127人,升两级的71人,定级占面人数485个,共计折合升级面占升级范围人数40.23%。各类人员的升级面人数比重是:干部相当于13级至11级升级人数2人,占(该级人数,下同)10%,17级至14级29人,占23.94%,18级以下2942人,占44.06%;工人升级5287.5人,占38.55%。升级人员平均月增资5.85元,人均工资为46.58元,比调整前44.13元提高5.55%。
  1971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先在红星瓷厂等单位进行试点。1972年3月全面展开,10月份结束。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调资工作,是同年10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工资人数2.11万人,占固定职工人数的44%(实际调级人数1.62万人,占固定职工人数34.87%),全市月增资14.33万元,人均增资6.8元。
  1977年10月1日起,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全市增加工资人数3.17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3.92%,每月增资总额16.27万元,人均增资5.13元。
  1978年12月起,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这次实际调资升级的人数是1171人,占职工总数的1.94%;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109人,占徒工总数的2.56%。合计每月增资总额9048.77元,人均增资7.73元。
  1979年11月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1980年初开始至1981年4月底(除缓调外)全部结束。全市属于升级面的职工5.42万人。实际升级2.17万人,占40.06%,每月增资总额13.68万元,人均增资6.3元。同时冲掉了附加工资总额的29.84%。
  1981年10月份起,调整教育、卫生、体育三个部门部分职工的工资。全市教育、卫生、体育全民所有制职工参加调资人数为4899人,月增资总额3.94万元,人均月增资8.04元。升一级人数为4565人,月增资总额3.10万元,人均月增资6.79元;再升一级即升第二级人数为1154人,月增资总额8232.43元,人均月增资7.13元;不符合升级条件、补齐靠级人数为334人,月增资总额为195.89元,人均月增资0.59元。1982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全市属于调资范围的单位有155个,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7438人,升一级人数6870人,占92.36%;再升一级人数480人,占6.46%,升级和补差月净增资56881元,平均每人月净增资8.27元。其中升一级的人均月净增资7.22元。升两级的人均月净增资13.07元。
  1983年第四季度起,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于1984年11月30日结束。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列入调资范围的人数是3.79万人,升级人数为3.67万人,其中再升一级的662人。升级月增资28.60万元,平均级差7.68元。升一级月增资28.41万元,平均级差8.33元。暂缓升级23人;不予升级196人。集体所有制升级人数为2.65万人。其中:再升一级的58人,升级月增资19.23万元,升一级增资19.19万元,平均级差7.24元。再升一级增资449元,平均级差7.74元。暂缓升级38人;不予升级218人。
   第四节工资区类别
  1956年工资改革时,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当时,景德镇市区为3类工资区,市郊、农村为2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部门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区标准;工交企业执行非11类工资区标准。
  1963年8月,原执行3类工资区的地区(含郊区及矿山)提高到4类工资区,增加工资2.83%;原执行2类工资区的各人民公社、垦殖场(含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提高3类工资区,增加工资2.91%。同时制订了全市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生产工人工资新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简化,并增加了工资3%。
  1979年11月起,市郊和农村一律实行5类工资区。不执行工资区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偏低,如现行3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0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现行4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2元及其以下的;都分别提高工资标准(不含陶瓷工业)。
  1984年10月,对部分工业企业工人的偏低工资标准(1级工资在32.8元以下的)作了适当调整。国营农(林)场工人工资标准由现行的第四种工资标准(1级26元)提高为第三种工资标准(1级26.7元、7级58.8元)。调整工资标准后,全市增加工资的有16721人,占调整面的21.04%。月增资金额18810元;人均月增资1.12元。
  1985年7月,原实行4类工资区的乐平县、鱼山垦殖场和荷塘垦殖场调整为5类工资区。凡执行工资区制度的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的职工,都改按5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非工资区制度的部分工交企业,即:轻工业、农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在32元及其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以后,部分老5类工资区标准低于新5类同行业同一种工资标准的,一律改按新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陶瓷工人的工资标准,除保留原1级33.5元以外,2级以上都按机械行业的工资标准(2级39元,8级102.5元)执行。1986年2月起,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5类工资区提高到6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按6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改按新拟企业6类工资区(工人、干部分别在原5类工资区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类别)的标准执行。
   第五节瓷业工资
  解放前,瓷业工资是一种类似包工形式的集体计件工资制度,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和标准工资。产品定额和计件单价都是由行会通过协商签订契约规定,高低不一,苦乐不均。工资以成坯(半成品)结算,集体计件,按级分帐(等级由工头确定),工资水平很低,又不稳定。以成型五个行业(脱胎、二白釉、常白釉、青釉、灰可器)为例:民国25年(1936年)抗战前月平均工资银元7.9元,折大米1.58石;民国32年,月平均工资法币216.5元,折大米0.865石;民国37年月平均工资金元券269.84元,折大米0.57石。抗日战争前,一人工资能负担两个人的最低生活;抗战后,工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经常举行罢工斗争。资本家为了缓和与工人的矛盾,求得高额利润,相继建立了名目繁多韵私贴私补等变相工资福利170多种,如“红饭”、“黑饭”、“知四肉”、“装坯草鞋搭肩钱”等等,多则(二白釉)占工资的35.15%,少的也占工资的3.5%。
  人民政权建立后,对瓷业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工资制度的改革。1949年,依照“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经过劳资协商,参照民国26年(1937年)一般正常的水平计算工人的工资。当时因市场萧条,政府号召工人克服暂时困难,度过难关,园器行业打六四扣、琢器行业打六扣支付工资,并改银元为大米计算工资(工资米价按当日浮梁新闻所公布的米价为准)。
  1950年7月,生产恢复,市场好转,园器行业、琢器行业改为打八五扣和八扣支付工资,并改折实单位为工资分计算工资。取消冬季米贴、小酒钱、留人茶(留用工人的油条、泡茶)等旧福利,规定工人病假请代替工期间的伙食由资方照付。
  1952年,调整各种变相工资福利。据调查尚有153种,调整取消一部分,仍存98种。其中灰可器13种、二白釉8种、脱胎8种、装大器10种、装小器4种、琢器4种、柴窑16种、槎窑2种、槎窑挎窑10种、槎窑挑槎8种、大器厂6种、小器厂9种。
  1953年,国家经济好转,瓷业生产逐步发展。同年7月间,结合增产节约运动,修改劳资集体合同,将老工资分改为工薪分,增加工资5%。并实行包坯下匣计算工资制度。
  1954年7月开始,在国光瓷厂进行瓷业工资调整试点,调整的内容与原则是:统一产品定额计算单价,简化计算方法,将原有变相工资福利的合理部分一律并人工资单价之内。取消原以“下窑坯”(半成品品种折算板数计算工资)的计算方法,实行按半成品以“同”计算工资的集体计件工资制度,为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国光瓷厂调整后的工资总基金70.555分,降低127分,占0.18%。该厂总共403人,增资的有148人,占36.705%;不增不减的157人,占38.4%;降低的98人,占24.37%。同时,调整休假制度,保留端午节、中秋节各休假一天,建立每月轮流休息一天的制度。随后,在瓷业分三批贯彻调资试点方案:第一批是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第二批是合作社、私人合营;第三批是联烧窑。
  1955年8月开始,以公私合营华光瓷厂为重点,进行瓷业工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原则是: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改革过去无定额、无标准工资、无质量标准的陈旧计件工资制度。建立按产品的数量、质量计算报酬的无限额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同工同酬,凡在同一企业单位与同一劳动条件下工作,具有同等技术熟练程度,生产同样质量的产品,不分性别年龄、临时工与固定工,均按同一单价支付工资。同时制订了各项具体制度、办法,对各种工资、津贴等方面作出11条规定。同时取消端午节、中秋节休假制度,实行新的法定节日休假和每月休假一天(大礼拜)的制度。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调整了各行业工资水平结构,原工资过高的作了适当调整,大部分行业增加了工资,总工资水平提高了。根据华光瓷厂九个类型481名生产工人计算,改革前总工资支出是9.96万分,改革后总工资支出是10.1万分,比改革前总工资支出增加1163分,占总工资的1.154%。
  1956年6月开始,在公私合营第三瓷厂推行瓷业工资改革试点经验,并分期分批全面执行。以华光瓷厂试点为基础,结合全国工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省分配本市增资指标,重新测算工资水平,统一简化工资标准,将原多种标准统一规定为两种:一是工人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工资标准。进一步调整工种之间、品种之间的差别,统一工资政策,彻底废除旧工资福利以及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实行星期天休假制。通过工资改革,瓷业总平均工资由43.97元增到46.61元,即增加6%。为了发展细瓷生产,规定细瓷多增,普通瓷少增,粗瓷基本不增的原则,细瓷脱胎增加14.2%,普通瓷二白釉增加9.29%,粗瓷也增加0.05%。总的有99%以上的人增加了工资。
  1958年“大跃进”中将计件工资改为无定额的计时工资制。同时,将瓷业工人工资标准由十级制改为八级制(取消头尾的一级和十级),并在原每个等级内插半级(一等两级),即为八等十六级制。
  1959年4月,在红星瓷厂试行计时定额奖励工资制;9月在陶瓷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奖励原则是,超额得奖,差额扣发。奖励标准是:质量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时,产量超过部分按等级发给60%至80%的奖金;质量欠额,产量超额,发给等级工资;质量欠额三点以下,每差额质量一点,扣发等级工资2%。
  1962年4月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制,在建国、艺术、红旗、新平、东风和建筑6个瓷厂试行。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以1957年平均工资48.14元为基础,总的基本保持不动,高低悬殊进行合理调整;修订工作定额,以8等16级的工资标准,划分工作物等级,测定计件单价;实行8小时工作制。
  工资水平安排是:烧炼高于成型,成型高于彩绘,细瓷高于粗瓷,粉彩高于新彩。安排全市陶瓷计件工人总平均工资为48.3元,比1957年48.14元高0.33%,比现行(1962年1-10月计时奖励工资,下同)48.19元高0.23%。其中:成型48.38元,比1957年45.49元高6.35%,比现行48.11元高0.54%;烧炼55.25元,比1957年54.25元高1.84%,比现行54.79元高0.84%;彩绘45.55元,比1957年49.07元低7.17%,比现行49.19元低8%。全年计件工人总平均工资为54.98元,较新拟订工资48.3元高13.84%。1963年,随着全国工资调整,陶瓷厂矿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1966年5月起,又取消了计件工资制,改行计时工资制度。改行计时后,工人实际收入下降,据调查,东风、红旗两瓷厂平均下降21.81%,景陶、新华、电瓷、雕塑四个瓷厂平均下降23.44%,六个厂总平均下降22.6%,剔除加班加点和其他一些不合理的超额因素外,实际平均下降10.86%,每人每月平均降低6元左右,三级以下的工人降得多一些。为照顾工人实际收入,拿出1-3%的超额工资,调整少数低等级工人的工资等级,拿出7%的超额工资,给工人建立临时附加工资,三级以下的工人每人每月发4元,四级副以上的工人每人每月发3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瓷业工资进一步改革,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同年5月,为民、宇宙两瓷厂试行了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尔后,有的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纯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有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的承包制等等。表16-251958年景德镇市瓷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第六节工资基金
  1956年,选定粮油加工厂、公私合营第三瓷厂、铁业生产合作社3个单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从当年3月份起,各试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增减情况,逐月报送中共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进行审批。
  1960年2月2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工资基金管理细则》,规定:一切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部门均属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从此,各单位职工的工资,必须凭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才能向银行取款。这对于执行劳动计划与加强经济核算起了很大作用。
  1966年至1971年工资基金管理受到干扰,基本上没有编制工资基金计划。
  1972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律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并抄报人民银行,以监督支付。此后,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个单位,每月都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申报表》和《职工人数及工资基金增减情况表》,报劳动部门审批,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资。1976年3月起,对区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1982年,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全市机关、事业、工交、财贸等系统的国营单位,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按1982年4月份实有职工人数、造具全部《职工花名册》,编制1982年5月份《工资基金计划审批表》和《劳动工资管理册),经劳动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按批准数记人《劳动工资管理册》的人数支付工资。并对全市400多个国营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重新按人和工资额逐个进行审批,全市共审批了全民单位职工62376人,月工资总额362.9万元。
  1984年,省计委、省劳动人事局就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下放了工资基金的审批权。凡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支付工资。按照规定,直接由当地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劳动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1987年5月20日,市委、市政府批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关于对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的请示》。从1987年7月份起,对本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是:1.管理册由市编委签发,各单位自行保管,作为向编制、组织、劳动人事、财政、开户银行等部门申请调配人员、核定工资基金、拨付经费和支付工资的凭证。2.管理册由市编委核定人员编制数,劳动人事部门按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工资基金,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基金,按原来资金渠道,分别拨付经费和工资。3.各单位在申请调配人员时,必须持管理册到从事调配部门联系。经审查调人单位编制数与实有人数的缺超情况后,按有关政策决定是否办理调动。擅自增人的,不增加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拒付工资。4.各单位的实有人数如有变动,及时到劳动人事局办理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的增减手续。5.凡调入调出人员都要填写《工作人员工资基金名册》和《工资基金变动表》各一式四份,一份报送市编委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一份送市劳动人事局计划劳动力科核定工资基金,一份报主管部门(指事业单位),一份单位留底。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一节劳动保险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市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国营建国瓷业公司和私营江炳兴等5家瓷厂及建中联营厂等百人以上的单位,进行登记摸底,为实施劳动保险条例作准备。同年,华电瓷厂根据“劳资两利”原则,首先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82名职工享受了劳动保险待遇,企业支付劳动保险金1746.63万元(旧币)。
  1953年1月26日,根据政务院重新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开展劳动保险工作。到1956年10月,先后有建国瓷厂、董家山煤矿、景德镇瓷厂、第三瓷厂、砖瓦厂等单位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劳动保险条例待遇的职工共1.4万余人。1960年4月,全市有陶瓷、煤炭、基建、交通、财贸、文教等系统30多个单位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待遇的职工达37307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74.2%。对暂不够条件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则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参照《条例》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集体合同,使职工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劳动保险待遇。据统计,全市有14个厂矿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保险合同。享受这种待遇的职工共5737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1.3%。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退休、退职工作停办。
  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保险工作进一步开展。1980年,对全市国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进行了整顿。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都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配有专职人员;建立了医务劳动签定委员会;整顿健全劳动保险卡片、待遇证和审批制度。1982年,根据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履行登记、申请和批准手续的联合通知》,市属各国营企业经过登记、申请和批准,全部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其保险经费的来源,一是按工资总数的3%提取劳动保险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救济费等;二是在“企业工资资金”中实报实销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病、伤、产假工资、因工死亡丧葬费等;三是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用于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企业医务人员工资等。
  1983年以来,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①实行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首先在十八个集体企业中试行。主要项目是:医疗社会保险和老年社会保险,职工因病和年老享有一定的医疗费、退休费等待遇。保险基金:企业每月按本单位全部在册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16-22%缴纳,其中医疗社会保险基金5%,老年社会保险基金11-17%。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列企业营业外支出。职工个人:则每人每月按工资总额2%交纳老年社会保险基金,交至退休、退养之月止。②实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1986年3月,根据土级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其基金来源,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缴纳。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列营业外支出,并委托市工商银行采取无承付结算办法代收。合同制工人缴纳数额按本人工资高低分别缴纳1.5元至3元不等,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③实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1986年10月,全市国营企业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实行待业保险。保险金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按月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缴付。此款委托工商银行采取无承付结算办法代收。职工从就业转入待业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待业救济金。其计算方法是:工龄不满一年的不发;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待业救济金3个月,最多发24个月。其中:在6个月以内,每月为本人基数工资的75%;从第7个月到12个月,每月为本人基数工资的60%;从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每月为本人基数工资的50%。④实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1986年7月,在本市陶瓷系统20个国营企业中首批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7年9月1日起。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景德镇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在全市国营企业实行。统筹项目为:退休费、离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补贴费、副食品补贴和粮食补贴、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与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未列入统筹的其它费用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确定提取比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下达。统筹基金实行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节离休退休退职
  实施范围1953年,首先在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职工中实行退休、退职制度。1956年,又扩大到商业、金融、国营农场等部门的职工。1958年,又扩大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1978年以后,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也开始实行。
   职工退休、退职从1956年开始办理。1960年4月,全市共办理职工退休、退职1219人。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到1985年3月统计,全市有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共3382人;退休、退职工人共2.38万人。
   表16-261978-1985年景德镇市干部离休、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表16-27工人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说明:其中大集体单位退休退职共580人,退休退职费共259.09万元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干部离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对离休干部原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除原工资百分之百照发外,对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别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两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月。同时,对离休干部每年增拨特需经费150元,旅游费300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对退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和80%发给;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满20年、15年和10年的分别按本人的标准工资的75%、70%和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6年,对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满30年、25年的分别加发本人工资20%和10%的补助费;1952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满30年、25年的分别加发本人工资10%和5%的补助费。
   对因公致残退休的干部,根据饮食起居情况,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和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对退职干部,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0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根据国务院1958年工人职员退休的条件和待遇简明表的暂行规定,按下表内容执行。
   表16-281978年6月起,按照国务院新规定,提高了工人退休待遇标准,并将一次性退职生活费改为按月发给40%。
   表16-291979年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注:1986年起,工人退休待遇与干部一样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加发20%、10%或5%的补助费。
  管理服务全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分别由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同负责。具体事项由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或企业负责。
  1966年以前,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未专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76年以后,由于职工年龄逐年老化及子女补员就业等因素,退休人员迅速增加,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
  1981年,以陶瓷系统各大型厂矿企业为重点,对退休职工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提出管理办法的初步方案,经全市陶瓷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市革命委员会以(1981)71号文件下达执行。嗣后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工作有新的发展。
  1982年,全市有50多个企业建立和健全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或设置专门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00人;设置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俱乐部、阅览室等活动中心19个。多数单位还建立了退休职工政治学习、退休费发放、医疗保健、家访慰问等项制度。
  1984年11月,在全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有昌河机械厂、电瓷电器公司、艺术瓷厂、第一建筑公司、珠山办事处等单位在会上介绍“领导重视、条块结合、注重老年人特点、发挥‘余热’为四化建设服务”等方面的经验。第三节福利待遇
  医疗待遇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1952年10月起,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干部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和营养滋补药品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因工(公)负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由国家或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50%的医疗补助待遇。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费,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费,由国家预算内拨付的在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经费项下列支。
  病假待遇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病假待遇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53年起,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按规定标准发给病伤假期工资。超过6个月者,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规定标准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1956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是: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其他干部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工作年限计发工资: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70%;满10年以上的发80%。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发90%。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负伤,全部免费治疗,住院期间,由企业补助三分之二的伙食费,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付给本人工资60%至75%的抚恤费(1978年5月改为80%至9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付给本人工资10%至30%的补助费;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付给本人工资40%至50%的救济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不付给。
  职业病待遇1957年,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的规定》中公布了14种。根据全市陶瓷生产和技术条件,危害职工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而多发的职业病,有矽肺病和铅中毒两种。职业病由职工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的医师提出初步诊断意见,由市专门机构确定。确定为职业病的,发给职业病证书。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因工伤残或死亡待遇。
   表16-30矽肺病职工休养医疗期间待遇标准
  死亡待遇职工死亡后,由国家或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1953年,企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并按规定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休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后死亡时,除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986年起,对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付给丧葬费400元,一次性抚恤费6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给予定期生活补助: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3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5元;孤身一人者增发5元。对非因工死亡的付给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5元;孤身一人者增发5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家属死亡不享受丧葬补助费外,其他死亡待遇均比企业职工略高。1951年起,执行国务院《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1955年3月起,执行内务部制定的《几项优抚标准》。1979年2月起,实行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1986年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分别规定: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240元;行署付专员以上工作人员600元;一次性抚恤费:因公死亡按本人生前标准工资20个月计发;非因公死亡按本人生前标准工资10个月计发,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8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1元;因公死亡的每人每月增发3元。对工作人员在死亡后无收入的配偶补助:工作人员于1937年6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4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3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25元。
  优异保险待遇享受优异保险待遇的对象主要是,曾荣获全国产业(指中央各工业部)、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以及转入地方工作的原经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的二等以上功臣或战斗英雄,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享受优异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其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负担(一般职工由本人自理);停止工作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救济费按本人工资的60%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100%,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30%—60%;年老退休时,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提高幅度为规定标准的5%—15%,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生育待遇1953年起,企业女职工生育时,给产假56天;7个月以内小产30天,难产或双生增假14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支付。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生育补助费4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生育以后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一切费用,都实行公费医疗。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按疾病待遇处理。1983年1月,《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出后,将女职工的产假调整为:实行晚育者,延长产假34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考勤评奖;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并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5元。至14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福利费提取标准是:1950年,执行《中南区享受供给制地方干部家属补助暂行办法》规定。1952年,执行上饶地委组织部、上饶专区人事科、财政科规定,本市原享受供给制的家属改按每人每月12万元(旧币)予以补助。195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家属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多子女补助费合并统称为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为:行署(市)机关每人每月8分(“工资分”);县(市)、区每人每月6分。1956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3%至5%提取。企业职工福利费,自1953年起一直按照工资总额的2%至5%提取。福利费使用范围:①疾病、非因工负伤医疗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救济费;②因工残废补助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③生育补助费;④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丧葬补助费;⑤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亲属抚恤费;⑥疾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⑦文娱体育费及业余文化补习经费;⑧浴室、理发室、洗衣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补助费;⑨职工困难补助费;⑩其他补助费。据1985年统计,全市国营企业职工劳保福利费开支达2996.7万元,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6.6%,其中:退休、退职、离休费1362.9万元,占45.5%,医疗卫生费752.7万元,占25.1%;集体福利设施和补贴434.9万元,占14.4%;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娱体育宣传、农副业生产补贴及职工死亡丧葬、抚恤等446.2万元,占14.9c/o,1985年劳保福利费比1980年增长94.4%,平均年递增14.2%,低于全省2.2个百分点。
  探亲假待遇1958年2月起,按照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与父母、配偶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1981年3月6日起,按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全体人民的节日,按规定放假休息。如遇星期天公休日,则顺延补假1天;如单位安排值班者,可如数给予补休。属部分人员的节日,则部分人放假休息,如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等,这种节日遇星期天公休日或安排生产者,则不补休。公休日:职工每周工作满6天,休息l天,公休日可以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星期日或其他时间休息,或者轮流休息1天;有些企业实行连续工作12天休息两天,或者连续工作24天休息4天;有些单位受自然条件季节限制,实行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再集中休息1段时间,不管采取哪种休假制度,职工全年的公休日不少于52天。1985年,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曾一度执行《江西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旋即停止。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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