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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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0409
颗粒名称: 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分类号: D625.56
页数: 4
页码: 672-675
摘要: 为加强全省地名的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键词: 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管理条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的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有关地名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各级政府按规定权限讨论决定或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三条各级地名机构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k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宣传、检查、监督本地区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按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任务.
   (四)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名标志建设。
   (六)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图集,负责地图和有关地名出版物中地名的审查.
   (七)组织开展地名学的研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岛、洲、滩及地域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辖区)、乡、镇及地区、县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城镇的街道、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等名称。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地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决定。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
   (二)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建国以来的成就。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区)范围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市)内的村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省逐步实现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不重名。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的地名统一。
  (六)地名用字必须符合规范、简明确切,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不用序数命名。
   第七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四、五,六款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三章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履行手续,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权限办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二)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辖市(地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辖市(地区)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县级以上部门管理的纪念地、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等名称,在征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省和有关省辖市(地区),县(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五)除上述一,二,三,四款规定之外的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街巷,集镇,村庄,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镇街巷的地名标志,由城建(市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铁路、公路、车站、码头等地名标志由铁路,公安、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集镇、村庄、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居民点、住宅区及街巷中的门牌编订或更换,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拼写,必须经当地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各机关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应自觉维护地名标志,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照片、公章文件,广告牌匾等使用的地名,以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颁发的“汉语拼音方案万作为统一规范,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地名档案馆为全省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心,地、市、县(区)地名档案室负责本地区的地名档案资料管理。在档案管理业务上,各级地名机构受同级档案管理机关和‘上级地名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知识出处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名志》

出版者:安徽新华印刷厂

《景德镇市地名志》它是景德镇市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名专著,也是景德镇市人民的一件大事,我们祝贺它的诞生。 这部专著是根据国务院、中国地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市、县《地名志》编辑大纲”的要求编纂而成的。《景德镇市地名志》是一部具有法定性的地名典籍。这部志书,同时又是一部从地名角度介绍景德镇市的资料书,全书共收入了各类地4403条计100多万字,分为综述、政区与居民地、行政企事业单位、重要人工、建筑、自然地理实体、纪念地与名胜古迹、附录等七大部份。并配有各类地名图48幅,彩色和单色照片120余帧,内容丰富,翔实。对古今重要地名的由来含义、历史现状及其演变,作了较详尽的介绍。为了反映景德镇市的特点,对陶瓷考古、经济研究、游览观光等三个方面,作了较多的叙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景德镇市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文化教育、风俗、民情概况。它的出版,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人士准确地了解景德镇市的地理特征,历史状况,自然风貌,为我国军事、公安、民政、邮电、城建、交通、新闻出版、科研教育、旅游外事等部门和人民群众日常交往提供准确的地名资料,从而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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