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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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略》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0180
颗粒名称: 三、法院
分类号: D926.2
页数: 3
页码: 170-172
摘要: 1949年5月6日,军管会接管了浮梁地方法院,建立景德镇市地方法院,不久便改名景德镇市人民法院。同年8月,接管浮梁监所。同时,根据赣东北行署训令,市人民法院划归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各县上诉法院。1951年,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建立了市人民法庭,下设若干审判组。随着土改运动结束,法庭亦同时撤销。1952年4月,“三反”、“五反”运动开始,相继成立了“三反”、“五反”人民法庭。
关键词: 法院 审判机关

内容

1949年5月6日,军管会接管了浮梁地方法院,建立景德镇市地方法院,不久便改名景德镇市人民法院。同年8月,接管浮梁监所。同时,根据赣东北行署训令,市人民法院划归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各县上诉法院。1951年,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建立了市人民法庭,下设若干审判组。随着土改运动结束,法庭亦同时撤销。1952年4月,“三反”、“五反”运动开始,相继成立了“三反”、“五反”人民法庭。
  1953年6月,市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内部设置了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9年,浮梁县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分别在经公桥、鹅湖设立人民法院分院。1960年6月,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到1963年,两级法院分开办公,各司其职,都分别设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两级法院工作遭到严重干扰。次年,由市军管会接管,审判职能由军管会取代。1972年10月,恢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建了景南、景北两个区人民法院。1975年,又组建了景东、景西区人民法院。1980年,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法院。都分别设置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随着经济纠纷案件增多,1980年前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个区人民法院都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配合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运动,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党团骨干等五个方面的敌人进行了严厉镇压。1949年,为稳定人心,安定社会秩序,于7月16日处决了惯匪许福日,窝匪伍松林。到1952年先后镇压了9批反革命罪犯,处理反革命案303件,判处死刑66人。1951年后,配合郊区土地改革,深入发动群众,严厉打击了恶霸、特务、反革命份子和不法地主的破坏行为。在配合民主改革运动中,主要是镇压封建把头、特务、恶霸及地主反革命份子。清除反动的封建残余势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积极配合机关内部和街道处理了一大批贪污、盗窃案件,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对一些屡教不改的旧司法人员和堕落蜕化的坏份子,进行了清理。
  1949年至1952年,共处理刑、民案件3,655件,其中刑事1,813件,民事1,842件。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到1952年底,共受理婚姻纠纷案773件,占受理民事案件1,645件的52%。
  1953年开始,国家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及时转到这两个方面。1954年,组织力量深入各厂、社、企业、市场进行调查,开展法纪宣传,建立巡回审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和私营厂商、行商中的不法资本家反限制反改造的不法行为,给予打击。在配合市属机关开展“健全制度,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反对浪费”斗争中,严厉打击贪污、盗窃行为,保卫了国家的公共财产。同时,还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了一大批流氓、盗窃等刑事犯罪份子。
  1955年至1956年,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新的阶段,残余的反革命份子趁机进行破坏,制造谣言,煽惑人心,组织暴乱。对此,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之进行了严厉打击,依法审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
  1959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全市获特赦人犯84名。
  1962年,对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68个,委员638人。
  1964年,实行了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各类案件明显下降。全市受理刑事案件320件,民事案件407件,分别比1963年下降37%和30.5%,社会治安逐步趋向稳定。
  1972年10月,法院恢复行使原先的职能01977年,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打击流窜犯,整顿社会治安,积极开展审判活动,分别在城乡召开了大中型宣判大会15次,判处罪犯143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集中主要力量,对有疑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到1980年止,共复查855件(其中反革命案278件,普通刑事案556件,其他21件),纠正和改判了一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
  1979年至1982年,配合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份子,两级法院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流氓集团、惯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份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审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正确及时地处理了各类民事纠纷。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积极开展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到1985年8月,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311件,诉讼标的总额达561.74万元。保护了经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对贪污、行贿受贿、盗窃、诈骗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份子,进行了从重打击。四年来,共审理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4件(其中贪污案53件,行贿受贿案10件,盗窃公共财物案31件,诈骗案18件,投机倒把案8件,其他案14件),为国家、集体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1983年8月,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指示下达后,集中审判力量,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和处决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集团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份子,特别是对危害最大,群众深恶痛绝的流氓集团给予了摧毁性打击。从1983年8月至1984年6月,共审理刑事案件926件,判处罪犯1,918人。为配合法制宣传,还召开宣判大会16次。
  在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份子的同时,加强了法制宣传工作,先后召开宣判大会29次。到1985年底,共审结刑事案件1,046件,判处人犯1,791人;审结民事案件2,222件;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53件,争议标的总额为453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略

《景德镇市志略》

出版者: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本书概略地记述了景德镇市自然和社会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集古今为一卷,览百业于须臾”,反映了景德镇市的发展过程。这对于要全面了解景德镇的基本市情,对于要从过去的兴替中来探索今天的改革、开放,对于增强热爱乡土的瓷都意识等,无疑都是很有裨益的。景德镇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新平冶陶,始于汉世。”唐代进御瓷器已有“假玉器”之称。五代是瓷器普遍兴烧时期。宋代的青白瓷名扬天下。元代制瓷技术出现了新的变革。明清时期景德镇成为全国烧造瓷器的中心。这些从发掘的古窑遗址中足以证明。历史的进化,使景德镇在古代就成为中国四大名镇之一,成为当代的历史文化名城。景德镇古属浮梁,而浮梁农村又盛产茶叶,茶与瓷同为本地土特产品的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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