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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景德镇市邮电局职工守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3532
颗粒名称:
景德镇市邮电局职工守则
分类号:
F632.756
页数:
7
页码:
232-238
摘要:
本文记录了景德镇市邮电局职工的守则,共记录了总则、奖励、处分和附则中的二十八条守则。
关键词:
景德镇市
邮电局
职工守则
内容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管理。
三、树立“五讲四美”新风,改善服务态度。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水平。
五、遵纪守法,严守机密,支持正气,抵制歪风。
六、增强组织观念,服从指挥调度。
七、坚持人民邮电方向,热爱本职工作。
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提高通信质量。
九、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十、关心同志,学赶先进,遵师爱徒,家庭和睦。
《江西省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
(一九八七年元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邮电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维护人民邮电信誉,促进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邮电部(1986)邮部字394号文件公布的《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全省邮电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保守国家机密,遵守职业道德、通信纪律、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邮电通信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级邮电企业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的奖励,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对职工的处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邮电企业的职工,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职工,应给予奖励:
一、热爱邮电事业,忠于本职工作,钻研技术业务,在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二、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通信质量,预防通信事故,挽救损失或在查破通信案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机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改善服务,改进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及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机智勇敢,不避艰险,坚守岗位,确保通信畅通,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者;
五、在通信生产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在节约人力、财力、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通信效能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大胆揭露坏人坏事或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通信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八、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九、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和职业道德,公而忘私,舍已为人,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受到社会赞扬并有突出事迹者;
十、为国家培养人材,在传授业务技术、文化知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或者勤奋学习,自学成才,成绩突出者;
十一、在其他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质量先进工作者、质量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记功,授予本企业先进生产(工作)者,质量先进工作者,质量标兵等称号,由本企业决定。
二、通令嘉奖,由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三、记大功、晋级(不含地、市局掌握的2.5%升级)、授予全省邮电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质量先进工作者、质量标兵等荣誉称号,由省局批准。
四、授予全国邮电系统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由省局审定报邮电部批准。
五、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有重要贡献的职工以奖励。
第七条 给予职工荣誉奖励时,评选单位可以同时发给一次性(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奖金,奖金在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八条 给予职工奖励,须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张榜公布并填写《邮电职工受奖登记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假、失实,由审批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本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职工的发明创造及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五项,同时又符合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可以同时给予荣誉奖励,但不得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一条 企业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由企业按国家、邮电部和省局规定办理,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第三章 处分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违犯通信纪律、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经常完不成
通信、生产、工作任务者;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不听从指挥调度,或无理取闹,聚从闹事,打架斗殴,影响邮电通信、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工作无计划,对质量不检查,不分析,对影响通信质量的严重问题不重视,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章作业,丢失、损毁、积压延误邮件、电报,或损坏设备、仪表,生产废品,造成政治、经济损失或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对违章、违纪现象不及时纠正、严重影响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盗窃包裹、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抽窃报刊,造假电报,篡改电报内容、故意积压、毁弃电报、泄露通信机密,以及利用工作条件,人为阻断通信或其他破坏通信行为者;
六、以权谋私,非法经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用户,或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走私贩运、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七、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者;
八、利用职权,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职工伤亡或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对犯错误者纵容包庇,以及阻碍对犯错误者进行检查处理者;
九、服务态度恶劣,辱骂刁难用户或对方局的工作人员,拒收;拒接、拒投电报、邮件、拒接电话、败坏邮电信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五条 对于犯有第十二条四、五、六、七项错误的职工、在给予行政处
分的同时,还要根据其错误情节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至两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正式职工,并重新评定其工资级别,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 给予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企业决定并报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局备案;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开除、降级、撤职处分以及除名、辞退、须经企业行政领导提出,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县局、厂、站报地、市局、公司、总站审查批准,地、市局和省局直属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省局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对于犯有错误,经教育无效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事实清楚,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慎重决定,并如实填写《邮电职工处分呈报表》。
第二十一条 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对职工进行处分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企业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如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公布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应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以后,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企业应当按照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企业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或者有关乡、镇联系,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企业至迟应从法院判决之日起撤销其职务,并办理开除手续,其《判决书》存入本人档案,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犯有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后果时,除追究直接犯错误者责任外,并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当职工的错误涉及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可以将案件移送企业的上一级机关处理,企业的上一级领导机关必须在取到案件后,半年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局对全省邮电各单位执行《奖惩办法》的情况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奖惩不当或错误的,可根据具体情节,按程序予以加重、减轻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邮电志》
本志共分七章,内容包括:机构沿革、邮政通信、电信通信、企业管理、职工队伍、党群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记述了景德镇市邮电通信的兴起、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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