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茂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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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唯一号: 140330020210000064
人物姓名: 刘春茂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10000005/001
起始页: T04137_00.pdf
性别:
出生年: 1938年
国别: 中国
籍贯: 安福县人

传略

刘春茂,1938年生,安福县人。法学家。: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在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82年调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参与民事诉讼法、民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调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先后任所长兼法律系主任、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天津市版权学会副会长。1995年调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版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参与主持国家补科“七五”规划项目“当代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工作。出版法学专著和法学教材23部、发表法学论文数卜篇。 刘春茂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在法学领域多有建树。他的主要学术观点和贡献有:(一) 主张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法典,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认为民法是调整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凡涉及 '卜辱主体(公民、法人、国家)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均由民法调整,经济合同法和一切合同法(包括承包合同在内)都具有民爭法律性质,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主要任务的.应适用平竽、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而属于民法的范畴。经济法是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是行政『段管理经济的法制化,属于中国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应称为经济行政法「他的主张已被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他还主张中国应实行民商法合一制度,将民法LJ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作为调整我国商品经济关系的支柱,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商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特别法。 (二) 在财产继承法律问题上,他认为旧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长期存在和数千年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财产继承法津制度不发达的根本原因,透过按照法律和遗嘱取得遗产的表现形式.提出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共同牛.活关系或扶养关系,指出社会主义继承法以共同生活关系和扶养关系作为取得继承权的客观根据,这是继承立法的一个进步;主张在中国建立继承公告制度、征收遗产税制度、完善遗产保管制度、遗嘱执行制度、债务清偿制度等;主张应承认合立遗嘱、后位继承、补充继承的有效性;建议确&“必须的遗产份额”的标准,避免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盲目性和司法裁判的任意性;认为遗产是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债务;认为继承人清偿死者的债务和税款是一项法定义务。 (三) 主张按照中国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提倡司法民主和直接审判原则,认为审判独立应当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集体独、这些主张具有很大的司法实践意义。 (四) 在众说纷纭的著作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上.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可分为“卖绝版权”和有限转让两种。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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