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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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149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1
页码: 596-596
摘要: 至2010年,青原区调处山林纠纷910起,涉林面积5000公顷,调处率达95.2%。没有发生因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械斗和群体上访事件,也没有因林权争议影响重点工程建设。
关键词: 林业管理 林业产权

内容

山林权属之争,由来有之。林业“三定”后,林业收益逐步显现,争议时有发生,特别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争议发生较多。2003年,成立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简称区山纠办),依法对区内及跨区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处。2005年,区山纠办升格为副科级单位。各乡镇、街道也成立了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同时举办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培训班4次,培训人员800多人。
  2005年,林改期间,区内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达944起,涉林面积386.86公顷,其中,跨县山林纠纷61起。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制,采取各种方式,化解山林纠纷。开展“林权争议调处月”活动,组织5个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小组,实行分组包片负责制。乡、村两级都成立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将纠纷调解任务落实到乡镇领导和驻村干部身上,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定奖罚。坚持“组内纠纷不出村、村内纠纷不出乡、乡镇纠纷协调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并将调处工作列入乡镇街道林改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同时采取林业部门与政府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形成多家会诊山林权属争议的工作机制,集中办案、相互协作, 促进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确保争议案件的调解程序到位,适用法律准确,调处结果群众满意。
  至2010年,全区调处山林纠纷910起,涉林面积5000公顷,调处率达95.2%。没有发生因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械斗和群体上访事件,也没有因林权争议影响重点工程建设。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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