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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社会救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71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社会救助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832-834
摘要:
本节记述吉安市青原区社会救助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城区失地农民生活救助。
关键词:
青原区
民政
社会救助
内容
城乡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青原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从2001年开始。是年,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吉安市青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凡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4元的城市居民,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和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由政府给予差额补助。2002年10月25日,青原区成立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2003年4月,区民政局印发了《青原区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指导评估意见》,对全区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41户80人,新增低保对象93户262人,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低保对象1668名,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类按户归档重新发放低保证;同年6月,区政府修订了《青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7月,低保资金开始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4年3~6月,青原区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清理审核,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18人,新增531户,调整42户,将全区低保对象相关资料输入电脑,实行1户1档的管理。6月,区财政建立了低保资金专户。9月,区民政局会同总工会、林业、粮食等部门,在区人大的组织下,对东固畲族垦殖场、东固畲族林场和粮食系统进行了专门调研,将农垦森工企业下岗困难家庭83户211人纳入了低保范围。12月,全区保障对象为1178户1990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54元,年发放低保资金114.3万元,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5年5月,将保障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40元。9月,区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10月,区政府出台《青原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出台《青原区城市低保工作目标考评管理办法》,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建立低保电子档案和网络建设。12月,全区保障对象为1206户2193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68.2元,年发放低保资金174.4万元,被省民政厅评为2005年度全省低保工作先进县(区)。
2006年12月,全区保障对象为1275户2363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72元,年发放低保资金202.96万元,
2007年4月,将保障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80元。全区保障对象为1270户2341人。同年1月、4月提高了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使全年月人均补差达到102.6元,年发放低保资金288.2万元。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县(市、区)”。
2008年8月,青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更名为青原区社会救助管理局。9月,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220元。是年,全区城市低保的对象为1373户2507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178元,年发放低保资金522.4万元,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县(市、区)”。
2009年2月,区政府出台《青原区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个月拉网式的城乡低保清理审核工作,共清理出城乡低保对象716户1633人,将符合条件的423户1290人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是年,全区城市低保的对象为1417户2646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183.8元,年发放低保资金567.3万元。
2010年1~3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普查和提标提补工作,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275元,共取消城乡低保对象347户928人,将符合条件的273户600人城乡低保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开展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是年,全区城市低保的对象为1449户2710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214.1元,年发放低保资金684.23万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青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同年8月,区政府制定出台了《青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凡持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70元的居民,可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评、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由政府给予差额补助。是年,全区农村低保对象为2708户5780人,全年月人均补差25.6元,年发放低保资金88.9万元。
2007年6~8月,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回头看”活动,对全区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排查,共取消农村低保对象201户,446人;是年,全区农村低保对象2432户5086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38.8元,年发放低保资金236.6万元。
2008年1月,进行农村低保大扩面,新增保障对象2752人;10月,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是年,全区农村低保对象3383户7627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63.6元,年发放低保资金584.4万元。
2009年,全区农村低保对象3835户7984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67.3元,年发放低保资金617.3万元。
2010年1月,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110元。是年12月,全区农村低保对象3555户7693人,全年月人均补差达82.8元,年发放低保资金763.93万元。
城乡医疗救助
2005年,青原区被列为江西省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点区。同年6月20日,区政府出台了《建立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救助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重大疾病。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全年个人负担超3000元部分按20%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全年个人负担超5000元部分按20%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2005年,全区共救助43人,发放救助资金15万元。同年4月26日,区政府出台《青原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设立了2000元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2006年,全区共救助城市特困低保对象24人,发放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7.1万元,共救助农村困难群众8715人次,发放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23.05万元。
2007年9月3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青原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将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列为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增加了救助病种,救助病种由原来的6类增加到12类;提高了救助标准,实行“零起付线”救助,救助比例由原来的的20%提高到30%,将原来的最高救助额度4000元、6000元分别提高到6000元和10000元;增加了医前救助、基本医疗补助和临时医疗救助。是年,全区共救助9228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36.72万元。
2008年8月,区政府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将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和14类参战退役人员(简称“优抚四类对象”)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对低保边缘户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优抚四类对象”医后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大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12类调整至16类,推行门诊、住院(医前、医中和医后)和大病关怀救助;对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作了调整。是年,全区共救助20302人次,发放救助资金294.2万元。
2009年,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3万元。是年,全区共救助12419人次,发放救助资金315.7万元。
2010年,区政府出台了《青原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依托城镇医保信息系统研发了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信息平台,率先在全市实行“网上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是年,全区共救助9572人次,发放救助资金508.82万元。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在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一部分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职还乡,支援农业生产。按照国内字〔1965〕224号文件的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减回乡的生活困难的老弱残职工给予生活救济。2004年6月29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青原区民政事业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对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进行了调整,城市户口对象调整至每人每月65元,农村户口对象调整至每人每月40元。2005年1月,全省提高了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7年1月,全省再次提高了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09年1月,按照省民生工程要求,将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调整至城市户口对象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户口对象每人每月160元。
2010年按照省民生工程要求,将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调整至城市户口对象每人每月225元,农村户口对象每人每月185元。同年12月,全区享受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救济的有344人。
城区失地农民生活救助
2007年12月,青原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青原区城区失地农民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青府办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城区范围内各村(居)完全失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年满60周岁、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认定为救助对象(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除外)。救助标准为年满60~69周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每人每月40元,年满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
2008年4月,将年满60~69周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救助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60元,年满70周岁以上救助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70元。
2010年4月,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青原区开展中心城区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青府办发〔2010〕5号),文件规定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地农民,统一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每人每月120元。同年12月,共对2013人失地农民发放了基本生活保障金。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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