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568 |
颗粒名称: | 工资福利 |
分类号: | F244.1 |
页数: | 2 |
摘要: | 清末,官立学校教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由官府发给银两,但俸额无规定,名教员俸银可达40两, 一般教员只有10两左右。8元(银圆)不等,学童读到经书时,教俸每月可加到 12元。教俸来源:“义学”的师俸由捐集的奖金中开支;塾师自己所设的“家塾”则收取学童学费,一般每个学童每年缴纳学金3 ~5元。此外,学生轮流给塾师送菜、送柴。每一工资分约等于新的人民币0.225元。中学教职工工资分平均200分左右,折合人民币45元左右。普通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增加20. 5%,小学、幼儿园教师月平均工资增长41%。荣获特级教师的每月享受80元补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的人员离退休后亦百分之百发给。 |
关键词: | 奖励 工资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