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88 |
| 颗粒名称: | 法院驻行政机关执行室的执行工作 |
| 分类号: | D912.1 |
| 页数: | 1 |
| 摘要: | 1992年4月.吉安地区屮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吉安交通稽查征 费分局设立人民法院交通稽征执行室,接着在全区各县(市)交通稽征所设'、/:了人民法院交通稽征执行 室,配备了 &职执行人员50余人,并迅速开展匚作「至是年底,全区两级法院驻各交通稽征执行室共受 理交通稽征部门申请执行案件845件,全部执行655件,部分执行98件,尚未执行92件,执行率达 89.1%,追冋交通规费共计200余万兀,保证「财政收人及时上缴国库1993年起,吉安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又在吉安地区公路局、烟草专卖局、水利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计局、税务局、公证机关、文化部 门设立执行室? 1993年制定了《全区法院关丁设置在行政 |
| 关键词: | 审判 法律执行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