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87 |
| 颗粒名称: | 行政非诉讼案件的执行 |
| 分类号: | D912.1 |
| 页数: | 1 |
| 摘要: | 行政菲诉讼案件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未经行政诉讼程序,而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古安两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乂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该立即 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执行。立即执行的,如1991年11月至12 JJfezfc的两个月的时间里,吉安 交通稽查征费分局以及各县(市)稽征所申请执行案件116件,人民法院受理103件,结案101件,其中 全部执行97件,部分执行4件。不予执行的如1990年吉水县人民法院许次受理一起不予执行的行政非 诉讼案件. |
| 关键词: | 审判 法律执行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