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86 |
颗粒名称: |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政诉讼案件,在社会I:俗称“民告官”案件,在晚淸时期是不可能发4::的, 也是官府所禁止的,罪名叫“欺君犯上”。因为县衙以上的官吏,均属朝廷命官,不容触犯,故官府中贪官 污吏横行。罪行累累,民愤大者,也只有大官告小官,在皇上面前奏本,称之为“弹劾”。民国时期虽有行政立法,允许百姓告官,但各级政府实行的是苛政,在'「门丫相护之下,无法实行;苏维埃政权时期,没有行政“法,部队'乍人侵犯百姓利益,按'乍法处置;苏维埃政府干部侵犯百姓利 益,按“政纲”处置。 |
关键词: | 审判 法律执行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