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83 |
颗粒名称: | 刑事案件执行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晚清时期的刑事执行异常残酷 刑罚分止刑和非正刑两类 正刑冇笞、杖、徒、流、死5刑;非正刑 有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赎刑等。民国时期的刑事执行山检察“受理”有判处罚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佝判处罚款、禁闭、做苦工、进感化院进行 劳动改造;判处死刑等重型案件<1刀砍或枪毙。新中国建立后的刑事执行,占安地(专)、县两级法院对凡发/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由? |
关键词: | 审判 法律执行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