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07 |
颗粒名称: | 受理被监管人员的申诉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1955年,检察机关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对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仍不服的申诉,但。重点是查处错判案件,余者转交行关部门受理.1979 -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全省情况.省院规左対在押罪犯不服判决的申诉,t 先应由原判法院复查。体承办起诉的案件作IU的判决阳提出申诉 的。对上述申诉案件,监所 检察部门可自行或参与查处。主要办案程序是经检察长批准,M案复杳,调阅案卷,审查材料。讯问申 诉人,查证核实事实,写出复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领导审批。如确需改变原判的,要与法院协 商改判,必要时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比案复查,判决裁足确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抗诉 |
关键词: | 检察 监所检察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