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场所管理的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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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3105
颗粒名称: 对监管场所管理的监督
分类号: D912.1
页数: 1
摘要: 1955年,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是:(1 )羁押人犯有无法律手续;对判决无罪、免除刑 罚的人员是否立即释放;监管场所F警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1955年,分院和遂川、莲花等县院对 劳改监所进fj- T -次检查,其中发现迩花劳改农场对管教制度建立不严,档案卡片号虽已建V.,但对犯 人在劳改中的好坏表现缺乏经常的登记。灯关押人犯的法定时间、法定手续进行了检在。此间,共清理人犯1070名,从而大大减少了积案。2000年,全区 监所部门执法检察6849次,纠疋违法6879人次.安全防范检察4796次,排除安全隐患3967起“
关键词: 检察 监所检察

内容

1953〜1955年,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是:(1 )羁押人犯有无法律手续;(2)对判决无罪、免除刑 罚的人员是否立即释放;(3)监管场所F警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1955年,分院和遂川、莲花等县院对 劳改监所进fj- T -次检查,其中发现迩花劳改农场对管教制度建立不严,档案卡片号虽已建V.,但对犯 人在劳改中的好坏表现缺乏经常的登记
  1956〜1965年,对监管场所普遍实行“ T1 一 J'解、一季一检杳”的制度.分院经常派员到各县市监所 检察,检查罪犯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悄况,监管干部在监管活动中有无违法,收押、释放罪犯是否合法等情 况:1957〜1965年,对无证关押、体罚犯人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恿见,对人犯作认菲伏法报告;对看守所和 芳改单位(成新厂)经常检查.把监管活动和在押人犯的认菲伏法列为检査重点;与公安、法院一起对吉安、 永新县和吉安市三年来劳改加刑的62件案件进行检查,纠正错误加刑19件、事实不清4件"
  1979〜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协助各临管部门恢复和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实行“既要严管,又 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原则,加强对人犯的教育改造。灯关押人犯的法定时间、法定手续进行了检在。 此间,共清理人犯1070名,从而大大减少了积案
  1981〜2000年,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贡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 管理,対在押人犯I:法制课,进彳r文明监室、文明人犯评比活动;对安福、永新、吉安县看守所蹲点检查, 发现和预防逃跑出故62起。1993年仝区驻看守所检察室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1987〜2000年,全区 监所部门执法检察6849次,纠疋违法6879人次.安全防范检察4796次,排除安全隐患3967起“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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