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068 |
| 颗粒名称: | 看守所管理制度 |
| 分类号: | D912.1 |
| 页数: | 1 |
| 摘要: | 清末时期的看守所管理基本I:沿用清朝监狱管理制度,有-套严格的检查制度, 规定送监所监禁以及提解法庭侦讯回监之囚犯,州官或县官应当场细加检查有无夹带金属等物,经检查 无误后,始准进入监房;有关砖石、酒等均不许禁卒混行带入,否则责治查办;如有送囚犯饮食者,由提牢 官检验后,交由禁卒转送囚犯。清末监所关押罪犯十分混乱,不分已决犯和未决犯,刑事犯和民事 犯,都混合监禁,“轻重无别,事涉牵连,则概与繁”.奸吏滑胥刁徒犯罪往往逍遥法外,嫁祸于人,贿买狱 卒,定人死罪,或是任用私刑,百般凌虐,或是官官相护,敷衍查监,或致长年监禁,悬案不结,无辜被累, 牵连者破家,无罪者瘦毙.冤惨情状,任人不忍睹闻 |
| 关键词: | 预审 看守执法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