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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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883
颗粒名称: 干部任免
分类号: D63-3
页数: 1
摘要: 新中国建立至1968年吉安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前,专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经过专员行政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专署人事处承办任免于续;专署各处(局)室止副处(局)民、主任的任免,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地委批准后,由专员公署任免;专署各处(局)室秘书、主办科员、科员的任免,由各处 (局)室提名,经专员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专署人事处呈报地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再办理任免手 续;专署各处(局)室办……
关键词: 行政管理 人事管理

内容

新中国建立至1968年吉安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前,专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经过专员行政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专署人事处承办任免于续;专署各处(局)室止副处(局)民、主任的任免,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地委批准后,由专员公署任免;专署各处(局)室秘书、主办科员、科员的任免,由各处 (局)室提名,经专员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专署人事处呈报地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再办理任免手 续;专署各处(局)室办事员,由专署人事处办理任职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免,报经业务行政主 管部门审议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后,由专署人事处办理任免手续. 1968年吉安专区革 命委员会成立后,干部任免工作由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统一管理。
  1989年成立地区人事局,行署各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正、副县(处)级干部由地委直接任免,地委 组织部办理手续;政府工作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地委组织部直接任免。
  1994年根据《江西省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赣府发[ 1987]42号)精 神,制定了《中共吉安地委关于地直单位干部任免几项规定的通知》(吉发[1994] 17号),通知规定,地直 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副县(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免,包括行署正、副秘书长,各委、办、局、处正副主任、 正副局长、正副处长,高等学校副校长,成人高校正副校(院)长,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行署直属正县级单 位行政正、副职,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职务系列中的其他相当匕列职务的人员,由地委 提名,行署发文对外公布,地区人事局具体承办;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和《全区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共吉安地委、 吉安行署关于地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暂行规定》(吉发[1994]24号)文,对企业的厂长(经理)一般 采用委任或聘任的办法产生,企业经过批准,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委任或聘任的厂K(经理) 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批准.由地委研究人选,抄告行署党组,经专员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由行署公布任免(聘任、解聘)轻单,地区人事局具体承办。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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