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22 |
颗粒名称: | 乡(镇)政权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3 |
摘要: | 清末,县以下的政权机构为乡、都。1912年,江西省实行乡的建制。1929年推行县、乡(镇)、闾、邻4级自治区域。次年,国民政府颁布 组织法,规定县以下分设区、乡(镇);乡(镇)下设闾、邻。其时.乡(镇)政权机构为乡(镇)公所.乡(镇) 公所内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事务员和乡(镇)丁若干人。乡(镇)长由乡(镇)民大会选举,并由区公 所报县政府备案。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地名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