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11 |
| 颗粒名称: | 社团登记 |
| 分类号: | D63-3 |
| 页数: | 1 |
| 摘要: | 管理机构新中国建“前,吉安没有设置社团管理机构。新中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9月公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成&全国性社团,向中 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团.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注记,由省(市)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 批准.同时转呈直接上级政府备案。但县辖范用内社团的批准权属于专署,专署批准后转呈省人民政府 备案。经批准后,换发新登 记证。登记公告 按照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办理成立登记、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匕公告。 |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社会团体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