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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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778
颗粒名称: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分类号: D63-3
页数: 1
摘要: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始r-60年代中期,它是随着落实国家精减退职职匸政策 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o 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调整,江西省、共精减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29万人,其中, 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占1/5左右,约6万人,吉安专区约有1万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申请、调查、审批工作未能正常开展。1983年,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精减退职老职丄拿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进行联合审查核 定。对享受 40%救济的老职工,按规定给予报销2/3医疗费。2000年全区享受救济老职.11 2551人,其中辜受 40%救济319人,享受社会定救2232人。
关键词: 行政管理 救灾救济

内容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始r-60年代中期,它是随着落实国家精减退职职匸政策 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o 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调整,江西省、共精减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29万人,其中, 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占1/5左右,约6万人,吉安专区约有1万人。
  根据1965年6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匸工作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 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 -次性退 职补助金的职工,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家庭生活无依靠 的,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给;对不符合享受标准工资40%救济条件 生活确有困难精减退职老职丁,给予社会救济.所需经费山地方财政解决'享受40%,救济条件的发给救 济证,按月给予救济,并按规定给予报销2/3医疗费。
  1965年9月,民政部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座谈会示,全省贯彻会议精神,对家居城市不符合享受 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匚,优先安排他们参加住产自救,参加生产 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对家居农村的先由社队安排生活出路.或用公益金补助,解决不了 的给予社会救济。对于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职工乞活用难的.也通过4:产门救或社队补助 解决其生活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申请、调查、审批工作未能正常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从1982年始,省民 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匚牛.活困难救济匚作的通知》,对全省符合条件 尚未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进行审查核实.给予补办救济于续.有关补办救济材料经所在县、市民政 部门审查核实,报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即可。对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个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牛.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1983年,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精减退职老职丄拿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进行联合审查核 定。按照1982年第129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屋力而行,分级负担”精神,确定由省财政负担70% , 地、县(市)财政负担30%。救济标准为:省辖市或城镇每人每月14元,地辖市及城镇每人每月12元,农 村每人每月9元。
  1984年6月,全省又开展了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复查工作,规定县(市)抽查数不得少于3 个乡,地区直接复查的不得少于2个县(市几复查工作从6月中旬仝面展开到7月初结束。对享受 40%救济的老职工,按规定给予报销2/3医疗费。根据人民住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实际情况,1986年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给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每月增发17元救济费<,1994年9月省民政厅、 财政厅下文,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定期定屋救济标准为:省辖市每人每月70元;城镇每人每月57元,农 村每人每月31元。1989年,全区享受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为3154人.其中享受40%救济521 人,享受社会定救2633人。1996年全区享受救济老职X 2806人,其中享受40%救济465人,救济金额 30.1万元;享受社会定救2341人,救济金额80万元。2000年全区享受救济老职.11 2551人,其中辜受 40%救济319人,享受社会定救2232人。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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