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74 |
| 颗粒名称: | 定期定量救济 |
| 分类号: | D63-3 |
| 页数: | 1 |
| 摘要: | 1952年丿|:始,字受定期走量救济的灯象i浚兄家中主要劳力死亡或病残;家庭成员 多,收入少或痴呆傻户。凡列为定期救济对象要先经居委会捉名.群众评议,街道办事处批准',实行定 葩救济,按月发给,情况变化则或减或停。1955年省规定:吉安市为每户每月不超过3 ~7元;1丿J人以匕小城镇每户每月一般不超过3 ~5 元;1万人以下的镇则参加农村救济标准办理:对特殊困难八救济酌情给予增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乞活保障标 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吉安地区城市低保始于1998年。 |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救灾救济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