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25 |
| 颗粒名称: | 屠宰税 |
| 分类号: | F810.424 |
| 页数: | 2 |
| 摘要: | 吉安各县(市)对猪、牛、羊的屠宰税一律减为8%的税率计税。免税的规定,改为年、节定量免税。即人民公社社员、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猪肉,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其收购生猪、菜牛、活羊不分省内外调拨,在调拨起运或屠宰时,一律按牲畜收购的实际价格征收10%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吉安屠宰税税率由8%降低为4%。吉安各县(市)生猪屠宰税执行以下规定: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在屠宰环节(自购、自宰、自销)征收的屠宰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税。 |
| 关键词: | 税收种类 屠宰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