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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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25
颗粒名称: 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摘要: 吉安各县(市)对猪、牛、羊的屠宰税一律减为8%的税率计税。免税的规定,改为年、节定量免税。即人民公社社员、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猪肉,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其收购生猪、菜牛、活羊不分省内外调拨,在调拨起运或屠宰时,一律按牲畜收购的实际价格征收10%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吉安屠宰税税率由8%降低为4%。吉安各县(市)生猪屠宰税执行以下规定: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在屠宰环节(自购、自宰、自销)征收的屠宰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税。
关键词: 税收种类 屠宰税

内容

1957年1月起,吉安各县(市)对猪、牛、羊的屠宰税一律减为8%的税率计税。同时取消对农民“三自”免税的规定,改为年、节定量免税。即人民公社社员、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猪肉,在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减税10%,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三至初五),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减税5% ,婚丧喜庆凭人民公社证明,可酌情照顾。
  1959年又规定,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其收购生猪、菜牛、活羊不分省内外调拨,在调拨起运或屠宰时,一律按牲畜收购的实际价格征收10%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
  1965年1月,吉安屠宰税税率由8%降低为4%。
  1965年11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生猪屠宰税执行以下规定: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在屠宰环节(自购、自宰、自销)征收的屠宰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税,税率由原来的8%减为4% ;在收购环节(购进外调)征收的屠宰税,改按调出头数,每头征3元;农民、城镇居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宰杀生猪征收的屠宰税,统一按每头征收3元。春节期间每头征收1.50元。端午、中秋两节不减税。 菜牛、羊的屠宰税率由10%改为3%。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809.5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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