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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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21
颗粒名称: 盐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摘要: 国务院于1951年1月统一全国盐政,规定盐税产地征税后,销地不再征税,也无附加。1958年6月前,吉安的盐税由盐务机构代征。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吉安动用储备盐和将减税盐改变用途。统一由地区盐业公司按产地税额(每吨最高税额为160元,最低为40元),向吉安市税务局申报补交盐税,吉安市1961年补征盐税3.45万元。1964年补征0.77万元;1966年。新干县查补盐税600元:
关键词: 税收种类 盐税

内容

国务院于1951年1月统一全国盐政,规定盐税产地征税后,销地不再征税,也无附加。
  1958年6月前,吉安的盐税由盐务机构代征。:1958年7月,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吉安动用储备盐和将减税盐改变用途,统一由地区盐业公司按产地税额(每吨最高税额为160元,最低为40元),向吉安市税务局申报补交盐税。吉安市1961年补征盐税3.45万元;1964年补征0.77万元。:1966年,新干县查补盐税600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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