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21 |
| 颗粒名称: | 盐税 |
| 分类号: | F810.424 |
| 页数: | 1 |
| 摘要: | 国务院于1951年1月统一全国盐政,规定盐税产地征税后,销地不再征税,也无附加。1958年6月前,吉安的盐税由盐务机构代征。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吉安动用储备盐和将减税盐改变用途。统一由地区盐业公司按产地税额(每吨最高税额为160元,最低为40元),向吉安市税务局申报补交盐税,吉安市1961年补征盐税3.45万元。1964年补征0.77万元;1966年。新干县查补盐税600元: |
| 关键词: | 税收种类 盐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