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初期(1957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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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18
颗粒名称: “文化大革命”初期(1957 -1966)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6
摘要: 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关税。吉安各县(市)对工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由两部分组成,表16-2-10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统一税征收情况单位: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统一税12967.62万元。吉安各县(市)仍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关规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吉安各县(市)对于手工业合作组织全年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上的实行加成征收一至四成。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1958年9月,吉安地区按照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行税制改革。一是简化税种;二是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三是简化征税办法。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 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这一时期,国家的工商税减为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关税。吉安各县(市)除关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了 8个税种,连同农业税共开征了 9个税种。
  工商统一税自1958年10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对工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同时停征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此后,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工农产品部分,即工商统一税(甲);二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部分,即工商统一税(乙)。共有税目108个,税率141个,最高为69%,最低为1.5%。除正税外,并按税额征收1 %的地方自筹(地方附加)。表16-2-10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统一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年度全区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 1957 837.94 215.73 --- 98.52 55.38 16.08 38.57 42. 84 96.74 82.82 32.92 76.76 46.35 25.66 9.57 1958 1064.93 264.70 --- 108.02 64.71 24.82 50.67 53.24 120.10 92.47 49.47 136.87 55.71 32.66 11.491959 1389.24 321.14 30.44 137.37 86.95 40.56 62.78 71.70 12& 45 108.47 75.25 182.23 96.41 47.49 统计 1960 1636.82 392.58 44.99 167.49 9& 75 42.76 74.75 79.10 198.26 120.73 79.99 179.45 103.60 54.37 在井 1961 1096.34 234.02 29.96 122.54 74.51 2& 14 64.07 66.07 108.08 95.28 56.50 80.82 90.43 45.92 冈山 1962 1205.25 263.81 14.92 109.71 83.61 38.79 73.64 74.38 140.28 111.34 72.07 88.28 80.65 37.54 16.231963 1283.58 322.15 17.70 125.15 81.48 43.21 75.28 80.49 140.82 106.32 66.70 92.32 75.37 41.43 15.161964 1436.14 362.78 22.19 136.93 99. 13 46.18 82.50 83.56 146.97 120.80 76.65 108.15 85.98 45. 10 19.221965 1524.14 384.39 25.16 157.77 98.02 49.16 86.25 86.78 157.79 119.84 75.87 118.33 94.46 48.13 22.191966 1493.24 382.76 25.74 159.84 88.98 40.98 83.60 80.43 181.31 111.88 69.88 104.19 91.67 52.12 19.86 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统一税12967.62万元。
  工商所得税1957年,吉安各县(市)仍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关规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
  1958年,吉安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吉安各县(市)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4月13日,吉安各县(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按经济性质调整工商所得税税率。
  手工业合作组织工商所得税从1962年4月开始,吉安各县(市)对于手工业合作组织全年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上的实行加成征收一至四成。1963年1月1日开始,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运输合作社和搬运服务社工商所得税I960年以前,吉安不征收所得税,1961年起,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1963年,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供销合作社工商所得税从1957年元月开始,吉安各县(市)按5级累计税率按季征收,即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30% ;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 50% ;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60% ;全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 50000元的,县(市)以上社综合计算率为70% ,基层社为65%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的,县(市)社以上的综合计算率为80%,基层社为70%。1958年元月起,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62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改上缴利润为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其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从当年4月1日起也改按39%征收所得税。从1963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供销社改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后,按税额1 %征收地方自筹。
  合作商店所得税1957年至1963年3月,吉安各县(市)执行21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一般商业纯益率在5%以上,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的加征一至五成。饮食服务纯益率在15%以上,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加征一至五成。
  1963年4月起,执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对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加征一至四成。
  个体经济所得稅在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期间,吉安各县(市)采取简化稽征办法,即定率征收,对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所得税,按收入额附征0.25%〜3% ;对理发、缝纫、修理等按收益额附征 0-5% ~ 5%。1963年调整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个体艺匠)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对账务不健全户仍采取定率征收,即按收入额附征 1% ~ 3%;按收益额附征1% ~5%。
  社队企业所得税1958年起,吉安各县(市)对社队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免税。农村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基本核算单位自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但原来属于征税的企业转到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 (手工业合作社),仍应征税。
  1962年起,全区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不是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酒坊、糖坊、纸槽、陶瓷厂、酱菜厂、鞭炮厂、砖瓦窑等,一律按21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不加成征收,其他项目免征所得税。
  1963年4月起,全区社队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性质分别实行两种税率,即属于工业、交通运输的, 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属于商业、服务业的,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964年1月4日,全区对社队企业所得税作了修改,即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业和副业单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不征收所得税,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香坊、酒坊、鞭炮坊等)应当征收所得税。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的利润收入,都应当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1965年8月5月,全区对社队企业所得税作了修订,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如化肥、农药、兽药、小农具的修造和农业车船修造等),可以不征所得税;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基本上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如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厂等)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缝纫等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但设在城镇的企业,仍应征税。
  1966年10月4日,全区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全年所得额不足 600元的免税,其他仍按1965年办法执行。表16-2-11 1957 ~ 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7 年 1958 年 1959 年 I960 年 1961 年 1962 年 1963 年 1964 年 1965 年 1966 年吉安市 37.60 46.22 50.29 91.08 66.11 80.24 54.81 45.28 48.38 49.12 井冈山 --- --- 1.09 4.39 -0.22 0.43 1.12 -0.31 0.03 1.83 吉安县 20.93 40.46 12.22 21.25 16.70 37.18 32.85 18.38 25.59 30.30 吉水县 29.18 32.35 13.09 16.11 9.81 29.03 31.35 15.85 22.66 23.69 峡江县 8.45 5.19 4.85 13.76 8.34 12.97 14.34 9.43 15.83 13.36 新干县 24.85 21.32 9.60 18.60 17.44 38.42 44.67 50.65 70.23 78.50 永丰县 20.50 31.20 3.20 10.61 8.38 22.78 37.82 16.52 24.62 18.37 泰和县 21.08 31.53 8.30 13.66 10.29 44.03 39.48 19.01 25.07 2& 89 遂川县 29.61 36.28 3.52 13.22 9.25 22. 12 30.23 9.62 19.55 14.45 万安县 10.70 12.35 3.26 8.35 9.64 15.13 12.49 7.12 12.81 8.47 安福县 17.67 14.10 9.68 8.10 7.69 13.70 20.52 20.44 28.48 14.59 永新县 18.13 26.49 6.47 28.45 15.14 16.42 23.37 13.49 20.29 25.55 莲花县 7.47 14.98 1.17 9.20 2.20 6.44 9.00 6.52 11.74 9.39 宁冈县 4.11 6.72 0 0 0 2.36 2.05 -0.02 3.53 3.53 全区 250.28 319.19 126.74 256.78 180.77 341.25 354.10 231.98 328.81 320.04 盐税国务院于1951年1月统一全国盐政,规定盐税产地征税后,销地不再征税,也无附加。
  1958年6月前,吉安的盐税由盐务机构代征。:1958年7月,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吉安动用储备盐和将减税盐改变用途,统一由地区盐业公司按产地税额(每吨最高税额为160元,最低为40元),向吉安市税务局申报补交盐税。吉安市1961年补征盐税3.45万元;1964年补征0.77万元。:1966年,新干县查补盐税60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7 ~ 1966年,吉安各县(市)执行政务院1951年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开始对公司、企业公有及个人私有自行车、人力车征收车船牌照税,征税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年 4元(1966年改为2.40元);人力车(双轮车)每辆每年4元。每年由县(市)公安局、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车辆使用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换发牌照并缴纳税款。购置新车1个月内凭发票到税务机关领取征、免税牌照,并缴纳税款和工本费。
  城市房地产税从1957年起,吉安市按1953年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57〜1966年,吉安市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依次为11. 51万元、13. 32万元、14. 67万元、39. 57万元,34. 14万元、23. 93万元、 26万元、27. 95万元,32.76万元,32.54万元。其他县仍未开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7月1日起,根据省局部署,吉安地区在全区较大集市进行集市交易税试点。 从1963年起,对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和家庭手工业品等五类商品以及旧钟表、旧自行车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税率为5%和10% ₀农民在集市上出卖应当纳税的产品,凭大队发给的自产自销证明,只征集市交易税,不征临时商业税,对商贩应同时征收两种税。吉安征收数据无考。
  牲畜交易税1957年后,吉安各县(市)牲畜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耕牛。1966年元月起,对农村人民公社社队购买耕牛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牲畜交易税。后又扩大到国营农场、供销社、商业部门的耕牛。这样牲畜交易税的征收范围逐渐缩小。吉安征收数据无考。
  屠宰税1957年1月起,吉安各县(市)对猪、牛、羊的屠宰税一律减为8%的税率计税。同时取消对农民“三自”免税的规定,改为年、节定量免税。即人民公社社员、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猪肉,在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减税10%,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三至初五),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减税5% ,婚丧喜庆凭人民公社证明,可酌情照顾。
  1959年又规定,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其收购生猪、菜牛、活羊不分省内外调拨,在调拨起运或屠宰时,一律按牲畜收购的实际价格征收10%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
  1965年1月,吉安屠宰税税率由8%降低为4%。
  1965年11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生猪屠宰税执行以下规定: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在屠宰环节(自购、自宰、自销)征收的屠宰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税,税率由原来的8%减为4% ;在收购环节(购进外调)征收的屠宰税,改按调出头数,每头征3元;农民、城镇居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宰杀生猪征收的屠宰税,统一按每头征收3元。春节期间每头征收1.50元。端午、中秋两节不减税。 菜牛、羊的屠宰税率由10%改为3%。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1809.5万元。
  表16-2-12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7 年 1958 年 1959 年 I960 年 1961 年 1962 年 1963 年 1964 年 1965 年 1966 年全区 172.15 163.57 114.16 83.97 103.38 196.25 271.26 249.85 295.25 159.66吉安市 11.12 10.46 4.34 3.48 5.56 6.52 9.85 10.23 11.32 5.07 井冈山 --- 一 0.93 0.72 0.57 0.70 1. 14 1.37 1.20 0.57 吉安县 23.43 20.35 17.60 9.69 20.95 32.32 43.40 38.19 45.56 24.56 吉水县 15.98 19. 11 17.42 13.25 15.62 19.87 27.52 27.58 33.62 17.74 峡江县 6.00 4.04 4.55 2.66 2.83 6.11 9.39 9.82 12.70 7.06 新干县 6.93 6.82 7.07 6.10 5.96 13.22 17.30 17.30 22.26 11.86 永丰县 10.05 11.80 12.08 9.48 9.27 15.61 20.98 18.67 21.67 10.37 泰和县 22.29 23.08 13.86 11.81 20.49 31.47 39.39 36.22 39.86 22.26 遂川县 18.67 21.10 4.29 5.96 6.27 28.53 31.95 24. 17 26.83 15.42 万安县 11.04 10.50 6.92 5.91 4.40 9.59 19.53 17.80 21.90 14.07 安福县 22.70 13.33 8.56 6.98 5.70 11.05 17.83 18.06 25.61 12.75 永新县 13.14 13.77 11.39 5.93 2.75 9.69 17.81 15.82 19.21 11.15 莲花县 8.03 7.38 5.15 2.00 3.01 9.03 11.93 10.94 10.03 5.15 宁冈县 2.77 1.83 --- --- --- 2.54 3.24 3.68 3.48 1.63 农业税1957年,吉安农业税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
  1958年6月3日起,吉安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省政府核定吉安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为20%,最低为10% ₒ 1961年,省人民政府将吉安农业税平均税率调整为11.5%₀ 1962年,吉安实际负担率为8. 52% , 1963年为9. 59% ,1964年为8.73% ,1965年为7.65% ,1966年为 7.97%。期间,吉安各县(市)对纳税人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吉安灾歉减免有三种:一是按当年实际产量与常年产量对比,求出歉收数,根据受灾歉收成数,确定减税比例或免税;二是把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合并在一起进行;三是经过民主协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957〜1966年,吉安地区征收农业税依次为293.6万元、555万元,1455. 8万元J373.5万元、1119 万元、1002万元,1056.3万元,1209.6万元、1220.2万元,1433.8万元。表 16-2-131962 ~ 1966年吉安地区农业税实际负担情况单位:公顷、吨实征数实征数年份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应征数减免数正附合计正税占实际产量(%)1962 388629 738985 754555 63522 871 64264 62651 8.52 1963 388629 738985 692077 67469 1077 66392 64210 9.59 1964 898162 78180 78407 74570 & 73 1965 996188 76167 73336 7.65 1966 1030463 82138 76690 7.97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文化大革命”期间,吉安各县(市)遵照上级文件,为实行单一税制,对工商税进行税制简化,经历先试点、后全面推行两个阶段。
  试点阶段(1966 - 1972) 1966年起,在国有粮食企业试行积累税;1970年,在少部分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1年,在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这个阶段,除试点国营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1958年税制改革后税种征税。
  积累税亦称“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3月起,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安排试点的报告》,规定:对国营企业一律征一种税,只征一次;并按企业的积累设计税率;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后,依率计征。税率由县(市)税务局测定后,逐级匕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企业积累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重新设计税率报省局批准执行。吉安积累税只在国营粮食企业进行试点,没有扩大,1972年底废止。
  综合税1970年,吉安地区在少数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把企业销售的各种产品原来按不同税率计算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税合一,以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四税总和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综合税率,每个纳税期按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试点没有取得成功,以后被行业税试点代替。
  行业税从1971年开始,吉安各县(市)在全区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试行行业税的国营企业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72年底,全区停止征收行业税。
  表1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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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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