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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李宏勋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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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0020230001511
人物姓名:
李宏勋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40.pdf
性别:
男
籍贯:
江西于都
传略
李宏勋,男,江西于都人,解放前参加伪青工队反革命组织,解放后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政大学,后在41军任文化教员,在镇反中被查获判刑3年。1958年又以隐瞒的手法,混入江西冶建工作,1961年下放新余工作时,乘机伪造历史,写着“50(1950年)年8月部队工作立过小功一次,转业后于58(1958年)年到60(1960年)年期间先后被评为季度、年度先进工作者数次,曾出席过赣州市59年(1959年)烈、军复、转业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从此,骗取了组织的信任,并混入公安机关工作,1962年在审干中被发现予以开除,送回原籍,交群众管制生产。该犯在回家前夕,借机盗窃新余市公安局局长手枪子弹4发,“江西公安”刊物一本、二科空白介绍信6张,电厂空白介绍信4张,以及其他物品,发现后被拘留。1962年12月又盗盖于都县长龙公社铁木篾生产合作社公章,出具证明,先后流窜到宜黄、乐安县等地做“工人代表”。1963年9月在乐谷公路横江岭工地书写借条4张,借大米550斤,人民币250元。写完后又模仿工程队技术员陈涛的字体,在借条上分别签字“希予借米壹百斤,陈涛63.9.23”,“希予借200元正,陈涛63年9月23日”。同时,还模仿工程队负责人冷朝明的字体分别签写批字“同意陈涛意见,冷朝明63.9.23”。后于9月30日到乐谷公路指挥部冒领了人民币200元,大米100斤。李犯除归还欠债外,其余被挥霍一空。案发后,李宏勋被依法逮捕,判刑3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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