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应明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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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0020230001407
人物姓名: 曾应明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0.pdf
性别:
非亲属: 吴平

传略

曾应明,男,南丰县粮食局东坪粮管所保管员(临时代理出纳),曾应明与同仁保管员的吴平,于1988年3月6日下午商定拿2万元公款出去游玩。由曾填写5千元现金支票1张,取出销售收款197.05元,存折一本,以晚上要送钱到南昌为由,从营业所取出现金2万元。当晚,曾、吴2人携款潜逃。3月9日逃窜到九江市后,感到案情重大,曾、吴2人到浔阳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自首。曾被判刑2年,吴被判刑2年、缓刑3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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