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油脂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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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油脂购销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13
页码: 76—88
摘要: 油脂购销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是个缺油区,进贤划出后,全区食油又重新依靠调进,虽然年度间有多有少,但总的仍是缺油等内容。
关键词: 抚州地区 油脂购销

内容

抚州地区是个缺油区。在进贤县未划入前,1949年,年食油总产仅187.67万斤。1953年,食油实行统购统销时,食油年产只有232.03万斤,国家收购83.12万斤,供应277.28万斤,购销缺口194.16万斤,主要靠调进。这个现象一直到1957年,临川、崇仁发展棉花生产后,加上棉油收购,才有所缓和。从1968年进贤划入我区后,全区食油才开始自给,或略有盈余。1983年,进贤划出后,全区食油又重新依靠调进,虽然年度间有多有少,但总的仍是缺油。
   第一节管理体制
  我区食油购销历来是市场自由贸易。从民国32年(1943年)开始,我区食油购销才纳入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省政府制订的《江西省食用植物油及其原料管理办法》规定,把管理权限集中到省、县物价管理委员会,或县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我区油脂油料仍是自由贸易,国营经济由各级土产公司负责经营。1950年下半年,逐步移交给各级贸易公司。农村供销合作社建立后,也参与经营。
  1953年11月,省财委决定,油脂油料由国营商业统一经管,国营商业力量不足的,则委托合作社经管。
  1954年9月,中国油脂公司抚州分公司成立。随后,油脂公司在各县派驻工作组,设立收购点,形成“一条鞭”的管理体制。从此,全区油脂业务统一由各级油脂公司经营管理。
  1956年4月,中国油脂公司抚州分公司划归抚州专区粮食局领导,各县先后成立属粮食局领导的油脂公司,粮食部门开始粮油统管。
  1957年8月,中国油脂公司抚州分公司撤消,并入抚州专区粮食局,粮食局成立油脂科管理油脂业务。各县油脂公司也相应撤消,并入县粮食局,县粮食局成立油脂股。后几经变更,并入购销科、股管理至今。在此期间,1963年,省人民政府曾允许供销社开展油脂、油料自营业务,一年后,又划归粮食部门经营议价业务的粮油货栈经营。
   八十年代后,许多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都插手油脂、油料经营,这一现象一直延续至今,粮食部门所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少。
   第二节油脂统购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同年12月,省对茶油、花生油、芝麻油、菜油、棉籽油及其油料实行计划收购(统购)。从此,全区油脂油料购销开始纳入统一计划轨道。当年12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分配我区油脂统购任务200万斤,到1954年3月底,全区实际完成83.12万斤,占任务的35.82%。完成任务差的原因:一是我区本是缺油区,除油菜籽外其它油料很少,收购时油菜籽早已过收获期;二是油脂统购任务布置较迟,未能与粮食统购同步进行,抓得不如粮食统购紧;三是1953年秋后食油脱销,助长了农民惜售心理。
   一、派种派购
  1954年,因上年度全区没有完成油脂统购任务,食油库存减少,供应紧张。为确保供应,地区按照省有关指示,对全区油料实行派种派购。将收购任务与油料播种任务同时逐级落实到户,对超种、超产的,不增加派购数;对非因灾减产的,不减少派购数;对因受灾减产的,据实调整派购数。
  1955年,我区油脂油料统购统销,遵照中央“多产多得、增产多留”和省委“发展油料生产、扩大油源”的原则,实行按比例统购和产油农民留足自食油后再统购。由于各级政府重视,政策对路,宣传到位,收购计划较为合理,推行了就拓收购、划片定点收购、约时收购、分乡排队收购、集体送售等收购办法,农民售油热情高涨。这一年,油料生产和油脂收购都取得较好成绩。如乐安县实行派种派购后的1954年比1953年花生种植面积由1912亩增加到2664亩,油菜栽种面积由15657亩增加到25040亩,产量由47.2万斤增加到63.6万斤,油脂收购实绩由4.43万斤增加到14.45万斤。
  1956年3月,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取消油脂油料以户为单位按比例留油后计购的办法,采取以社为单位统购。对少数尚未入社的农民,尽可能按地区编成小组,编入农业合作社。柘油坊就地交给农业社管理使用。以后国家在规定油脂油料统购任务时,除少数地区分配一部份油料统购任务外,其余向农业社收购油脂,不购油料。各个农业社生产的食用油料,由合作社柘油坊加工,留出自食部分后,余油按规定售给国家。按此精神,全区除收购一部份菜籽外,其余一律收购菜油。1957年4月,国家提高了油脂油料统购价格。其中,菜籽、菜油的调价幅度高达33%。省又决定从1957年起,油脂油料派种派购政策三年不变。留油标准由各地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余油地区油脂油料增产部份,国家一般只增购40%。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油料生产,当年全区总产达351.85万斤。
   派种派购期间全区油脂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油单位:万斤
   二、依产计购
  因油料生产一直不稳定,派种定不死,派购也难以保证,油脂统购任务落不到实处。为缓和油脂产需矛盾,确保统购任务完成,从1958年起,我区根据省有关指示,在派种派购基础上,实行依产计购。即以农业社为单位,按规定留足种籽和口油,一般是每人每月2—4两(16两秤),对余油计购。也有的按包产面积或人口计购。如资溪、宜黄按包产面积,每亩购3斤;东乡按人口,每人购1斤。这一年,油脂油料产购留都大增。油脂总产达580.02万斤,收购250.25万斤,留油人平2.72斤,都比1957年增加近一倍。但仍解决不了产需矛盾。
  1963年,中共江西省委决定取消留油标准,根据不同油料生产情况,规定不同的产购比例计购。田间油料实行“三包”,包面积、包产量、包统购任务,油茶分别大小年定两个任务,棉籽随棉统购。购留比例为集中产区70—85%,一般产区50—70%,零散产区50%。对花生、芝麻等油料的购留比例,1967年改为一般产区不能少于30%,集中产区不能少于50%。但这样仍没有解决问题,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直到1968年,进贤划入我区后,全区油脂供需矛盾才真正缓和,做到了自给有余。依产计购期间全区油脂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油单位:万斤
   三、核定基数
  为了进一步促进油料生产,稳定农民负担,迅速改善全省食油供求状况,省革委决定从1977年起,核定各地油脂统购基数,一定四年不变。统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超过基数的,按超购加价30%,1979年改为加价50%,一直延续到1982年油脂油料按比例价收购时止。
  上述政策在我区实行后,有力地促进了油料生产和收购,从1977年到1982年,六年平均年产油脂超过1300万斤,收购达到640万斤,这是过去从未有过的。
   核定基数期间全区油脂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油单位:万斤
   四、比例价收购
  自核定统购基数,实行超购加价以来,油脂收购中超购比重越来越大,油脂成本越来越高,粮食部门亏赔越来越多,国家已难以承受。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油脂收购实行比例价收购。省按此精神确定对油菜籽、芝麻、花生、油茶籽4种油料实行“倒四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对棉籽和其它油料实行“顺四六”(即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价)结算。而且对“倒四六”计价的4种油料实行按近三年收购(不含议购)平均数控制,超过不收,如要交售给国家,只按统购价结算。后因油料减产,又取消按计划控制收购的办法。除油菜籽外,敞开收购。1984年,油菜籽也敞开收购。本地区执行这一政策后,油脂收购当年就减到446.57万斤,比上年减少近一半。这一政策仅执行两年。
   比例价收购期间全区油脂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油单位:万斤
   五、奖售和换购
  为调动农民发展油料生产和交售油脂的积极性,国家从1961年起就对油脂收购实行奖售。以后,奖售的物资品种、数量不断变化,但从未中断。即使在取消油脂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仍实行油肥挂钩。历年收购百斤油脂奖售物资标准
  1963年起,为缓和油脂供求紧张状况,国家还采取过用化肥、粮食换购油脂的办法,但时断时续,标准也不断变更。我区除进贤外,其它县换购不多。
   第三节油脂定购
  1985年,在取消粮食统购的同时,油脂统购也被取消,改为合同定购。和粮食合同定购一样,农民认为既然是合同定购,不签合同就可以不卖给国家。这一年,全区油脂虽增产4.28%,收购却减少36.88%,油脂供应又出现缺口。1986年,省政府宣布:食油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要求将收购任务合理分配,落实到户,不留缺口。但因取消油脂统购后,农民对任务观念淡薄,虽然采取了油肥挂钩等措施,农民交售的积极性一直不高,每年只能收购到300多万斤,即使收得最好的1990年和1991年,也只收到400万斤。供需矛盾一直十分紧张,只好靠议价收购和调进解决。
  1992年,国家决定将食油退出定购,改为议购,一直延续至今。
   合同定购期间全区油脂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油单位:万斤
   第四节计划供应
   一、市镇居民定量供应
  1953年12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三万人口以上(1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每人年供应食油7斤,每人每月9.4两(16两制,下同)。抚州镇对部队、机关、团体、学校按10两(实际只供4两),居民按8两供应。1954年下半年,全区普遍对城镇居民实行计划供应,每人每月供应量3至5两。
  1955年,为照顾群众年节食用,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由省油脂公司分配一定数量的熟花生,在县城或相当县城的集镇供应。专辖市5万斤,县城3万斤,工矿酌情安排。此后,大多数年份的元旦、春节,只要有库存,均拿出数量不等的花生供应。
  1960年,随着城乡非农业人口的增加,食油产需矛盾进一步扩大。这一年,省粮食局通知,在油料生产没有恢复,食油状况未好转以前,各地只能根据调入数量安排供应。全区不少县因调入不足,大多数都降低了供应量,如乐安县,每人每月只供应2两(10两制,下同)。
  1965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全区非农业人口供应,专辖市定量为4两,县城及县城以下为3两。后国务院又决定,大中城市提高到5两,其它提高到4两。全区因油源不足,除抚州市、崇仁、南城为4两外,其它县均为3两,资溪只供2两。
  1977年,省粮食局通知,城镇定量口油不宜宣布降低标准,由各地根据油源逐月安排,能供多少供多少。对超过国家规定自行提高的,要立即降下来。全区除进贤超过规定供应5两外,其它都未超过。进贤是油料主产区,油源充足,也没有降低。
  1978年后,随着油料生产形势好转,收购量增加,全区各县先后数量不等的提高了食油供应标准,但没有超过国务院规定。
  七十年代后期,抚州市发放定量油票,凭票不定点供油,受到群众欢迎。1985年以后,各县都推广这一做法。至1988年,根据省粮食局通知,全区又恢复凭证定点供应,直至1993年,食油统销取消为止。
   一、农业人口供应
   全区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历经全购全销、不足补供和只购不销的过程。
  1954年初,全区部分县(市)开始对农村实行食油供应。完成秋油统购后,对未种油料而缺油的农户按每人每年3斤定量,发给食油供应凭证。供应采取“谁缺供应谁、缺多供多、缺少供少,不缺不供、谁有谁让”办法,由群众自报公议,审查评定,确定供应对象和数量,按月发放油票,凭油票到供应点购油。未设供应点的,组织小商贩送油下乡销售。如临川等县大部分农民对食油实行每人每月供应3至5两(16两秤),反映良好。但也有部分乡为完成统购而搞全购全销,即把群众手里的油全收购上来后,又全部供应下去,实际是假购假销,种油料的农户不满意,国家也无油供应城镇居民。
  1961年,全区对农村社、队食油分配实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生产队平均每人产油不足3市斤的,不足部分由生产大队补足,国家不供。城市郊区(含县城)从事蔬菜生产的社、队,仍由国家参照当地居民食油定量标准,以人定量,分户发证,凭证分月供应。
  1962年,全区大多数县(市)农村的食油基本上实现了只购不销。
  1980年,全区对无土地种植油料的渔业队和国营养殖场人员的用油,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在安排经济作物区粮食定销的同时安排供应。
   三、流动人口供应
  1955年10月后,“全国通用粮票”、“江西省地方粮票”均实行以票带油。用粮票购粮时,每30斤粮票按当地当时居民月食油定量标准供油。
  1956年8月,省油脂公司规定,外省船民持有该省油脂公司所发油证(票),可在我省各地持券购油,本省船民凭本省所发油证(票)也可持券向本省和外省各地油脂公司购油。
  1962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集体外出人员食油供应,由所在地粮食部门在开出“粮食支拨证”时,注明其原食油定量标准。到达地区原则上按原定量供应,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同类人口的定量标准。
  1964年3月,省粮食局规定,流动人口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购粮时,按1斤粮票1钱油标准供油。招待所、饭店、旅社的旅客日常用油,按计划供应。所收粮票如数上缴粮食部门,不予供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流动人员的食油供应,如医院病号,可按病员床位,按计划供应,不凭粮票供应。干部因公出差,所领的定量外补助粮票,不扣减食油。集体外出,若是“粮食支拨证”转移粮食,则凭支拨证按1斤粮1钱油比例扣油和供油。
  1970年9月1日起,由省作成批调入或调出临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职工(含代培学徒、生产实习人员)及其随同家属,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或本省地区间临时调动,参加劳动、探亲,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或因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农业人口成批临时调动的,统一改为办理“江西省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
  1975年6月,省粮食局规定,临时粮油供应的省内流动人口支拨证,城乡分开。城镇人口外出粮食支拨证,由开出单位按支拨大米数额的10%扣除食油定量指标(10斤大米扣1两油);农业人口外出粮食支拨证,县(市)以上调民工去外县(市)劳动,自带食油。
  1977年,省粮食局规定,从5月份起,城镇支拨证不带油,也不扣油。
  1979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1978年版不带油的“江西省地方粮票”。“全国通用粮票”继续带油使用。外出人员领取“全国通用粮票”,仍按1%比例扣油,使用时,按1%比例供油。原凭粮票供油的旅社、宾馆、医院等单位和县及县以上党委、革委会召开三级干部以上会议等,按床位、人数或凭粮票凭计划或按比例供油。所收回的“全国通用粮票”和1972年版的“江西省地方粮票”在购粮时不带油。
  1988年,支拨证带油的各项规定继续有效,至1993年取消食油统销止。
   四、工商行业供应
  从1953年实行食油统销以来,全区工商行业用油,都是由用油单位(户),比照上年度实绩和当年预计发展变化,编造全年分季或分月用油计划,由同业公会审查,报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粮食部门发给行业用油供应证,凭证分月分期供应。此办法一直沿用到1967年止。
  1963年议价食油归口粮食部门经营,工商行业用油除按计划凭证供应平价食油外,另增加了议价油供应。对熟食行业供应的议价油,按低于当地议销价30%给予优惠。
  1964年,对熟食业、糕点业用油,按计划供应。回收的粮票如数交粮食部门,不随粮票供油。
  1969年,议价粮油经营被当作“金钱挂帅”的修正主义路线受到批判。议价供应暂时停止。饮食行业食油供应紧张,早点油货几乎脱销。1978年,全区恢复行业用油的议价供应。1980年,按省政府决定,平价供应计划内工业用油,议价供应计划外工业用油。1981年,本地区工商行业供应半高价油。
  1985年4月,全区对工业用油以1983年销售实绩为控制数控制供应。控制数内按统销价供应,控制数外按议销价供应。同年6月,全区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外宾所需食油,改按议价供应。从1985年起,全区逐步收缩计划供应项目,扩大议价供应范围。
  1988年,全区对计划内安排给各地的行业用油和工业用油,从3月1日起实行议价供应至今。
   五、保健油、补助油供应
  1957年10月,我区对副地级以上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5斤。对个别素食和生理上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酌情增加供应(以上规定至1965年取消)。对产妇住院分娩,每胎补助食油1斤。从1961年起,对煤矿井下工人,每月食油供应由0.5斤提高到1斤,即定量0.5斤、补助0.5斤。从1963年起,对高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工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5斤。
  从1964年起,对经县党、政领导批准召开的各种大型会议,按实际到会人数和批准会议日期,每人每天补助食油2钱。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六个节日,对非农业人口每个节日补助食油2两。1968年后,除国庆、春节两个节日每人各补助食油2两外,其它节日补助一律取消。七十年代,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市场供应紧缺。为满足各种特殊需要,中央和省先后出台了许多保健油、补助油供应的政策,如回民、僧尼、离退休老干部、住院病人、大中专学生、复退军人、体育运动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井下或野外作业工人、残废军人、执勤民兵、参加大型工程会战的民工等都曾规定食油补助供应标准。本地区都遵照执行。
   到八十年代初期,油料生产情况好转,产需矛盾趋向缓和。中央和省对保健油和补助油供应,除原定政策外,很少出台新的政策。
  1986年,从7月1日起,除保留荣复军人疗养院特等和一等以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离休干部、节日、保健、救援列车等补助供应项目外,其它补助一律取消。我区还按省规定,保留了721矿接触放射性物质人员的保健油供应,
   六、其他油供应
  1962年,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从9月1日起,每百元侨汇人民币供油4斤。1963年,为照顾侨属,允许粮、油、糖、肉的票证互相换购。换购比例:1斤食油换购6斤粮食、1.5斤白糖或1.5斤猪肉,或2市尺布,或日用工业品2元,或副食品1元券(“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陆续停供,直至1978年恢复)。
  1971年,按省规定,在江西省参观、访问、实习的外国来宾、留学生、实习生,凭外事部门证明,由接待单位提出用油计划给予供应。归国探亲的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居留期间,住在招待所(宾馆)的,由招待所(宾馆)按实际用油量向粮食部门报销。住在亲友家中的,凭当地外事部门或保卫部门证明,按当地城镇人口食油定量标准供应。
  1978年起,对赡养家属的侨汇每100元人民币供油1.5斤(除糠油、棉油外的其它植物油),油票上面额不足1两的,按四舍五入供应。粮食部门凭盖有当地银行印章的侨汇商品供应证上的票面额供应。
   第五节中价销售
   八十年代初,国务院决定实行中价油供应。中价油的价格介于议销价和统销价之间,也称“半高价油”。
  本区从1981年11月起,在县及县以上城镇和工矿区开展中价菜油供应,对象包括糕点、饮食(包括车站、码头)、副食、酿造等行业和招待所、医疗单位在国家供应计划外要求增加的用油,以及工矿、部队、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伙食单位定量和计划外要求增加的用油。在保证城镇和工矿区居民定量供应后,凭粮油供应证定期限量供应中价油。一般每人每月限量供应0.5斤到1斤,过期不供,如临川县到1985年后,节日每人售给中价油1斤。糕点、饮食等行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油,由单位提出计划,报当地粮食部门审批和安排供应,如宜黄县1982年增加行业用油指标1万斤中,中价油5000斤。
  1981年11月,中价菜油全区统一销价为1.39元/斤,至1982年1月10日起,降为1.35元/斤。
   从1987年4月1日起,中价油不再从统销食油中安排,改从议价油中解决,其亏损由各县、市财政负担。1988年,中价油停止供应。
   第六节议购议销
   新中国成立前,全区食用油脂油料均系通过市场调节,实行自由贸易。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区食用油脂油料购销,仍是自由贸易。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以及私商、油坊(店)、油贩均可经营。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脂的规定》后,全区关闭油脂油料自由市场。在统购期间,不准私商参与油脂油料的购销活动。但仍有一部分小商贩在商场上出售少量的花生、芝麻等油料。
  1963年下半年起,全区各县相继设立粮油货栈,同时,粮油管理所也设立粮油交易所,开展油脂油料议购议销经营,并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接管原供销合作社经营的议价粮油业务。
  1967年,全区粮油货栈相继撤销,油脂油料议购议销经营基本停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明确规定,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允许农民进行少量粮油买卖,我区粮食部门又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1980年1月,地区成立粮油货栈,各县(市)也相继成立粮油货栈,粮管所(站)设立粮油议价门市部。油脂油料议购议销数量逐步增加。1984年后,全区各粮管所、站,均采取了市场议购、上门议购、挂牌议购、相互兑换等方式购进议价食油。到1991年,议价收购量已接近平价收购一半。1992年,食油收购退出定购,全部改为议价收购至今。
  八十年代以来,虽然食油议购数量不断增加,但议销数量增加更快,仅靠本地议购已远不能满足市场和群众的需求。如1984年,全区食油议购虽增加到86.30万斤,但议销猛增到390.69万斤,各县只得组织人员到外省、外地采购,共购进201.51万斤,才使市场供求有所缓和。此后,全区各级粮食部门,特别是粮油贸易部门,采取了内购内销,外购内销,外购外销等多种形式,开展食油议购议销经营,既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又活跃了市场,粮食部门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1993年,取消食油统销后,食油购销都纳入市场轨道,一律实行议价经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油脂市场逐步放开。虽然各级政府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插手食油议价经营,但和粮食一样,是禁而不止。1984年,省政府决定放开食油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各行各业、单位个人都积极参与,使油脂市场又一度紊乱,影响国家收购。经过1986年整顿,虽有所好转,但多渠道格局已经形成,除粮食部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都继续参与食油议价经营。1992年,取消油脂统购,1993年,放开油脂经营后,粮食部门除负责食油议购和批发业务外,食油零售已全部放开,各行各业都可开展零售业务,少数单位和个人还参与批发,从外省、外地购进卖出,十分活跃。
   由于议购不能满足议销的需要,各县大量从外省、外地购进议价食油。1995年,因油料丰收,收购大增,自此,连续三年都是销往区外。
   历年全区议价油脂购销调情况
   品名:折油单位:万斤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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