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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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2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食销售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21
页码: 55—75
摘要: 粮食销售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粮食销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市场调节,二是计划供应等内容。
关键词: 抚州地区 粮食销售

内容

自古以来,粮食销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市场调节,二是计划供应。
   第一节市场调节
  从历代一直到1953年11月,国家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前,抚州地区城乡所需各项用粮,均依靠市场自由调节。
  抚州地区盛产稻谷,粮食贸易甚为活跃。据江西省《粮食志》记载,民国时期江西七个较大的米谷市场中,抚州地区就有四个,即:临川、上顿渡、李家渡(现属进贤县)、浒湾。各县米号、粮铺遍布城乡。民国19年(1930年),抚州地区8个县(缺乐安),共有粮商885家。民国23年(1934年),临川县就有粮行、米店56家(详见附表)。
   临川县民国二十三年粮油行业统计表第二章粮食销售
   自古以来,粮食销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市场调节,二是计划供应。
   第一节市场调节
  从历代一直到1953年11月,国家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前,抚州地区城乡所需各项用粮,均依靠市场自由调节。
  抚州地区盛产稻谷,粮食贸易甚为活跃。据江西省《粮食志》记载,民国时期江西七个较大的米谷市场中,抚州地区就有四个,即:临川、上顿渡、李家渡(现属进贤县)、浒湾。各县米号、粮铺遍布城乡。民国19年(1930年),抚州地区8个县(缺乐安),共有粮商885家。民国23年(1934年),临川县就有粮行、米店56家(详见附表)。
   临川县民国二十三年粮油行业统计表注:“六麈”指兼营大豆、草籽等其他产品。
  民国28年(1939年),抚州市城外有丰太、广发、永孚、裕丰、祥发等13家粮行,资本较大的有1万担谷左右;城内有米店、米贩200多家;另外还有汇丰、恒萃、万丰、福盛、永昌福、广丰、兆丰、同发等机米厂(均为前店后厂)。民国初期,金溪县浒湾镇也有裕丰、福聚、福隆、金泰、恒茂等5家米行相继开业。民国25年(1936年),全镇大小米店发展到46家,从业人员400余人,其经营的粮食除本地外,还远销上海、汉口、南昌、九江等城市。
  民国19年(1930年),抚州地区遭受多种自然灾害。为帮助灾民度荒,各缺粮县政府也曾成立民食维持会,筹款购办米谷,调节民食。民国22年(1933年),大闹粮荒,政府组织调节民食,广昌、南丰、南城、临川、宜黄等县和凤岗特别区共平粜食米10000余石,占全省平粜食米数三分之一左右。
   分县区平粜食米数量表
   说明:除表列数外,尚有接济黎川民食米3450石,南丰购运组购济米1585石8斗5升,南城购运组购济米920石。
  民国37年(1948年)春,正值青黄不接,抚州镇粮食出现断市,而奸商却乘机偷运6万斤大米出境,途经孔家街干港时,被数千群众抢夺一空。不久,该镇的阜康、国安、协丰等机米厂(店)所囤大批粮食也相继被成群饥民抢光。
  1949年5月以后,抚州地区解放,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但粮食供应仍然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当时,部分不法粮商乘人民政权还刚刚建立,国家财经困难,城市粮食紧缺之机,经常兴风作浪,囤积居奇,哄抬粮价,致使市场粮价剧烈波动。对此,各级政府一面运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场,遏止粮食投机;一面利用国家所掌握的粮食组织销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粮价暴涨。
  1950年,国营粮食机构逐步建立。1月12日,地区成立华中粮食公司鹰潭分公司临川支公司,各县及其基层也逐步设立粮食采购组、粮店和门市部。通过他们积极收购,大力销售,使全区粮价基本稳定。
  1951年,各国营粮食商业部门在粮食经营上贯彻“少购多销”的方针,每天公布粮食购销牌价。凡市价高于牌价5%以上的地方,即大力抛售粮食,将市价压到与牌价持平。
  1952年,国营粮食商业部门对中央调整商业及中南区活跃市场的六项措施产生误解,对私商“放任不管”,听任商贩大量套购、囤积、贩运粮食牟取暴利。1953年,这种不正常情况愈演愈烈,迫使国家粮食购少销多,库存降到最低点,无法保证市场的正常供应。11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全区粮食开始试行计划供应政策,取消粮食自由贸易,从此,全区粮食销售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第二节计划供应
  自政务院1953年11月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后,于1955年8月25日,国家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为贯彻上述命令和办法,于1955年9月20日制定下达两个《实施细则》,抚州地区从1953年11月开始,一直到1992年底,都是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到1993年1月1日,才正式放开粮食销售,实行市场调节。近40年来,由于坚持按计划和定量供应,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农村遭受自然灾害,对粮食销量影响较大外,在正常情况下,粮食销量较为平稳。
   历年全区城乡粮食销量表
   品名:贸易粮单位:万斤
   注:(1)1994年销量中含定购粮24646万斤,1995—1997年销量均为定购粮。(2)本资料全部按粮食年度统计数即从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一、居民口粮
  居民口粮,包括城乡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全区多数县城从1953年11月,即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居民口粮开始试行定量供应。起初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采取对市镇常住居民凭户口本附贴购粮登记卡,对流动人口凭临时户口证,对机关、团体凭购粮预算供应粮食。口粮定量标准,每人每月总供应水平不超过30市斤,崇仁县规定不超35市斤,由内部进行掌握。具体每人每天分等定量标准为:重体力劳动工人1.8斤(16两制秤,下同),一般体力劳动工人1.4斤,中等以上学校学生1.2斤,机关、团体、企业人员、工人家属、一般居民、10周岁以上60岁以下的人口及流动人口1斤,其余老人、儿童10两。实行定量供应后,国家粮食销量开始下降,销售计划初步得到控制。但因当时缺乏有效管理办法,重供、多供、虚报冒领等漏洞较多,1954年粮食销量又逐步有所回升。
  1955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省和专区均布置各县、市对城镇粮食销量开展检查整顿,并将原凭户口本附贴购粮登记卡的供应方法改为按户填发“粮食供应证”,实行凭证分月供应。
  当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9月20日省人委又具体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市镇粮食定量供应范围、对象、定量人口管理、定量标准调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各类人口定量口粮归类划等的标准,从此,各县市对城镇粮食供应均开始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归户计算,发证供应的管理办法。
  1959—1961年,国家处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供需矛盾较为尖锐,中共抚州地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精神,减少城镇人口,整顿和压缩城乡粮食销量。1960年全区定量人口290471人,1962年压缩到235922人,减少54549人,压缩18.78%。全区非农业粮食销量,1960年10751万斤(贸易粮,下同),1962年减为8829万斤,比1960年压缩17.88%。
  1969年,粮食形势有所好转,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城镇人口粮食定量标准全面提高,除特重体力和重体力劳动者恢复到压销前的标准外,其余各类人口定量标准还比压销前分别提高2—4斤。
  1972年,国民经济计划出现“三个突破”(即:职工人数、工资支出、粮食销量均突破计划),省、地革委会指示对城镇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从1973年2月份起,平均每人每月调减1斤。1955—1973年市镇人口粮食定量标准调整情况表
   品名:大米单位:市斤
  1962年儿童粮食定量标准表
   品名:大米单位:市斤市镇供应粮食折合率
   资料来源:本折率是1955年4月28日《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
   计量单位均为16两制秤。
  1990年,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理顺粮食购销关系,根据省政府决定,全区从1991年1月1日起调低部分定量口粮标准,适当压缩平价粮食销量。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平均调减定量3斤,一般居民平均调减2斤,体力劳动者平均调减2.56斤。
  1992年12月16日,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取消农民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取消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保留商品粮关系档案。从此,历时近40年的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在全区正式宣告结束。
   全区历年定量供应人口及定量口粮销量情况表
   品名:贸易粮单位:万斤说明:定量人口1953—1965年是计委非农业人口,1966—1970年是根据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1971—1997年是粮食部门定量人口资料。
   一、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包括企业、工厂、作坊生产制作酒精、医药、饮料酒、淀粉、味精、浆糊、溶剂以及浆纱等工业产品所耗用的粮食和从事食品、副食、酿造等工商行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料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从1953年底起,即逐步纳入国家计划供应范围。开始时,对熟食、复制、糕点业所需用粮,采取由用粮户据实编造分月分季的用粮计划,呈报当地城镇粮食供应委员会核准后,由粮食部门按月供应。但对糕点业用粮,本着节约用粮原则,适当核减其用粮量。对酿造业尽量利用代用品生产,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按月供应粮食。
  1955年9月,根据省人委颁布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工业用粮,实行由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计划和核定的耗粮定额,编造用粮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再上报县市粮食局审批发证,凭证分月按计划供应粮食。
  1959年,全区各地普通开展节约用粮群众运动,对各项用粮大力推行“低标准,瓜菜代”。各工业用粮单位纷纷采用椽子粉、葛根粉、红薯渣、海带胶、泡化碱、米糠、稗子、碎米、麦麸等各种代用品取代工业用粮。对商业行业用粮中的复制业、熟食业实行凭粮票供应粮食(豆浆、馄饨免收粮票)。对食品、酿造、副食行业所需用粮,由各商业、供销部门按旺淡季节和市场变化据实编造季度分月用粮计划,报县市粮食局审批,由当地基层粮管所、站发证,凭证分月供应粮食,用粮单位按规定回收的粮票,于月终缴交粮食部门进行结算。
  1983年,国家宣布以县市为单位在完成当年粮食征购任务后,允许行业用粮单位自行采购粮食,弥补国家计划供应的不足。
  1984年,对饮料酒用粮改由粮食部门安排议价粮供应或自行上市采购粮食。
  1985年4月1日起,对工业用粮一律取消计划供应,改供议价粮。同年6月,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外宾用粮及承办各种酒席用粮,均改为供应议价粮。
   从1988年8月1日起,对所有工商行业用粮全部放开,由粮食部门安排议价粮供应,从而结束了工商行业用粮由国家计划供应的制度。
  1960—1997年全区工商行业用粮销量统计表
   贸易粮:万斤
   三、军粮供应
  1949年,省人民政府成立前后,军队用粮均由部队出具领条,向当地国家粮库支领。从1950年初起,改按粮食部(粮、商合并后,则由商业部)发行的军用粮票供应粮食。军用粮票分“供给粮票”(有价)和“价购粮票”(无价)两种。只限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国家粮食部门领购口粮和马料。1963年5月,总后勤部与粮食部规定:部队凭票领购粮、料,须持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向指定的粮食供应站领购。军人外出。以军用“价购粮票”向粮食部门兑换地方粮票购粮。复员、转业军官离队,由部队发给一个月粮票购粮,并凭部队粮食供应介绍信由地方粮站再供应其两个月口粮,从第4个月起,由地方按粮食统销办法予以安排。退休军官离队,由部队按原定量发给当月粮票,从下月起发1个月粮票,并凭部队粮食供应介绍信再供应6个月口粮(均按原标准)。从第7个月起按地方国家机关同级工作人员的标准供应口粮。退伍士兵离队,除发给当月粮票外,另发给30斤粮票,从第2个月起即按地方粮食统销办法安排口粮。在编职工退职、退休,由部队发给当月粮票,回到地方后,即按地方粮食统销办法安排口粮。
  1970年,总后勤部与商业部规定:随军参战的民兵、民工,按军队标准由军队供给。由地方到军队锻炼和学习的人员,按部队口粮标准用粮,除由本人交足定量粮票外,差额部分,凡与部队一起用膳的,由部队价购粮报销;凡自行组织伙食的,凭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到地方粮食部门供应。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1962年1月1日起,按军队供应标准执行。
  1966年,省公安厅、粮食厅规定:公安消防民警的警士、中队、分队干部、警校学员,每人每月定量供应大米46斤,大队以上机关干部定量标准35斤。补助用粮:新兵入队后,前三个月集训期间,每人每天另补大米2市两。大队干部下中队与警士共同起伙用膳,按警士口粮标准补差。副食大豆按口粮标准的5%供应。1974年1月1日起,对消防警士、中队、分队干部、警校学员改按每人每月定量供应口粮45斤,副食大豆每人每月3斤。
  1993年1月1日后,全区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但各级粮食部门一直未放松军粮供应工作。1994年5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军粮供应和管理工作,地区粮食局还专门成立“军粮管理站”,各县、市粮食部门也陆续设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军粮供应、粮源组织、粮款结算、补贴,以及协调、管理等工作。
   四、农村统销口粮
   从1953年11月国家颁布粮食统购统销命令以后,抚州地区于1954年初即开展农村粮食统销工作。
  对农村实行粮食统销的范围和对象是:2000人口以下的小圩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和一般农村缺粮户。同时,对小圩镇中的熟食业、旅栈业等所需用粮,也一并安排粮食统销。安排农村粮食统销的具体办法,一般采取:由专、县、区、乡(镇)逐级下达粮食统销计划,乡(镇)政府发动群众进行评议,将统销计划评定到户,并由村将分户供应数量造册上报,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出榜公布。基层粮食部门按照“先吃自有粮,后吃统销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逐户填发农村缺粮户购粮证,凭证分期供应粮食。
  第一年实行农村粮食统销工作,缺乏经验,多数地方安排偏松,造成粮食超销。也有少数安排偏紧,致使出现一些不正常情况。后经及时整顿补课,很快得到纠正。1955年9月以后,根据省政府《实施细则》规定,全区在农村全面推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以农户常年粮食产量为基础,增减当年增减产的粮食,扣除公粮和按规定标准计留的种籽、饲料粮后,人均自有口粮达不到当地规定标准,而且缺粮时间超过20天以上的农户均列为缺粮户,由粮食部门按规定安排粮食统销。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各地粮食统销工作改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进行核定。
  1958年,根据省委、省人委的决定,全区将农村粮食“三定”改为“包产、包购、包销”的包干办法,逐级将“包销”粮食指标分配落实到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基层粮食部门发证供应粮食。
  1960—1963年,全区连续四年粮食总产低于1958、1959年的产量,加之城乡人口增加,粮食供应紧张。为此,全区大力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群众运动,贯彻中央提出的“低标准,瓜菜代”方针,压缩各项用粮标准,停止以粮食及副产品酿酒,停止以豆饼、大豆供作西瓜、柑桔肥料。
  1964年,粮食形势开始好转,农村粮食统销才逐步放宽。
  1965年,全区粮食连续增产,总产达139601万斤,比1958年增产18488万斤,增长15.26%,粮食情况进一步好转。当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决定》。全区在核定农村余粮生产队征购基数的同时,根据省定的统销口径,进一步划清农村粮食统销范围、对象的界限,对不同的统销对象,实行不同的统销办法。全区农村主要统销对象有:
  (一)定销:按照国家计划集中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林、牧、渔业、油茶、蔬菜等专业生产,而粮食不能自给的生产队、国营农(垦)场,以及经批准从外省迁入的三线厂矿家属、粮食不能自给的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分校等等,均为粮食定销范围。其口粮一般按照“不低于邻近粮产区社队口粮标准”的原则,由各县、市因地制宜核定供应定销口粮。
  (二)补销:补销对象为种粮缺粮的生产队和国营农(垦)场等缺粮单位,其口粮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按略低于当地余粮社队口粮标准安排补销口粮。
   (三)返销:指粮食生产单位由于夏丰秋欠,同时在夏收时交售国家征购粮过多,造成全年口粮不足,需要国家返销的粮食。
  (四)灾供:灾供对象为受自然灾害严重的生产队、国营农(垦)场,减免当年粮食征购任务后口粮仍不足的,由国家按照低于非灾区口粮标准安排灾供粮。
  (五)借销:指少数社队由于超吃超用、挥霍浪费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全年口粮不足的,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春借夏还或秋还的原则,安排借销粮。全区在上述各项农村统销口粮中,以定销粮占的比重最大,国家和地区对定销粮的供应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1965年,全区对棉花集中产区的粮食定销,实行“三定二奖”的办法,即对棉农实行定产、定购、缺粮定销;售棉奖售,超售超奖。1973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些地方随意扩大定销范围,提高定销标准,造成国家粮食大量超销。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全区在对农村粮食定销全面进行整顿的基础上实行“四定”的定销办法,即:定粮食和经作面积、产量、交售任务和基本口粮。并对社办企业中的定销人口全面进行了清理,凡不属定销对象的限期退回农村。1977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决定,对粮食定销又改为“四定一奖”,并从1978年起三年不变。对于不执行国家计划的,凡少种1亩经济作物,或少交售1亩的产品,均按粮食每亩平均定产指标增加1亩粮食定购或减少定销。定销单位如超售经济作物产品,由国家给予奖励。即超售皮棉每百斤奖售大米100斤;超售甘蔗每吨奖售大米100斤。1982—1984年,全区对粮食征购、销售和调拨实行“一定三年”包干办法。经济作物面积和定销粮食也同步实行包干。其中棉花按1980年的实种面积核定定销粮食指标,同时实行棉粮挂钩的办法。
  1985年,省政府通知:从当年4月1日起,凡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其它用粮,一律实行粮食购销同价,从而消除了农村统销粮食长期购销倒挂的弊病。
  1988年,除原由国家安排定销的专业棉农、蔗农、菜农,仍实行粮食定销外,其他缺粮农户的各项用粮,一律由市场调节或安排议价粮供应。
  1989年,为鼓励发展棉花生产,抚州行署规定:对当年新增1万亩棉田(临川、乐安、南城县各1000亩,崇仁县5000亩,金溪县2000亩),按各植棉县每亩水田平均负担核减其粮食定购任务,全区共减购稻谷267万斤。对棉农口粮,采取棉粮挂钩,每交售100斤皮棉或种足1亩棉花,由粮食部门供应稻谷650斤。
  1991年,全区棉花面积由4万亩增加到6万亩。1991年4月4日,行署通知:为保证棉农基本用粮水平,对主产棉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棉花面积占耕地总面积60%以上的),除实行棉粮挂钩外,另增销基本口粮,使其人均用粮水平达到660斤(稻谷)。但每少完成皮棉定购任务100斤,地区除扣已预拨的挂钩粮指标外,另罚县财政10元。
  1992年,全区棉花面积在1991年基础上再增加2万亩(临川县增1.3万亩,崇仁县增0.7万亩)。抚州行署规定:对扩种的棉花,凡用粮田改种的,仍按原政策相应调减其粮食定购任务,另外,每交售100斤皮棉,奖售棉农平价稻谷指标200斤。
   从1993年起,全区粮食销售全面放开,农村各项用粮一律由市场调节,或向粮食部门购买议价粮。五、城乡补助用粮
  国家实行粮食统销以后,在市镇对部分人口因工种临时变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而导致定量口粮不足的,由粮食部门实行口粮补助。从1955年起,先后出台补助项目有:国家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在群众家中用膳者,每人每天付给粮票20两(16两制秤),口粮定量差额由粮食部门补足。到1963年,仅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项目就增加到26项,其中:属干部出差、参加会议、脱产学习、参加劳动锻炼的补助计4项;属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中学生自带口粮不足,进行补差的计5项;属民兵集训补助项目计3项,属民工围垦造田补助计3项;其它各项补助计11项。1970年6月,省商业局革命委员会通知,将各项补助用粮压缩为9项。从1971年以后,各地补助项目又不断扩大,到1985年,全区补助项目增加到20多项。1986年,全区对各项补助粮进行了整顿,从当年7月1日起又压缩到9项。
   六、奖售用粮
   为促进农村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从1961年起,国家对经济作物的收购实行奖售粮食的政策。1961—1962年,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售项目和标准如下:
   注:木材、茅竹、篙竹奖售属省规定的,其余属国家统一规定的。
  1963年省规定,国家收购生猪,凡毛重达120斤或140斤的,每头分别奖售原粮30斤、40斤。
  1964年,全省又增加了收购鲜蛋、猪鬃、肠衣、茶叶、畜产品、桐油、一般晒烟、一部分杂皮、一部分中药材的粮食奖售。
  1965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又重新规定了当年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的项目:当年4月,省对收购土纸又规定了分等奖售标准:文化纸每担分1—6级,分别奖售贸易粮14、13、12、11、10、9斤,大表纸分1—4级,分别奖售贸易粮12.5、11、10、9斤,并对在计划外超购的黄麻,每担奖售贸易粮24斤。
  1966年,省对收购烤烟和松脂原定每担奖售贸易粮100斤均降为50斤。
  1967年,省规定:每收购1斤红花草籽,奖售贸易粮5斤;收购优质土纸每担平均奖售贸易粮由12斤降为10斤;每收购1担皮棉奖售贸易粮30斤,超购部分,每担增加贸易粮120斤。超购生黄麻,每担奖售贸易粮20斤,熟黄麻加倍计算。分散产区和社员自留地的黄麻收购,每担奖售贸易粮50斤。另对14个品种的药材也列入奖售范围。
  1971年3月15日,省将收购每头生猪奖售粮调整为稻谷50斤。
  1973年,省财办、农办联合通知,将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品种规定有65种,其中奖售粮食的有31种,并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
  这31个品种为:茅竹、篙竹、棉花、生漆、松脂、木材、级内茶、边销级外茶、红枣、柞蚕茧、山羊和山羊皮、中药(鲜人参、黄莲、当归、鲜附子、元胡、茯苓、川芎、黄芪、浙贝、川贝、砂仁、甘草、槟榔、芋肉、天麻、细辛、冬花、银花、川牛夕、党参、杜仲、厚朴、麦冬、三七、云木香、母皮、枸杞、枣仁)、出口育肥活鸭、出口填冻鸭、出口腊板鸭、出口冻肉用鸡、活塘鱼、对虾、出口笋干笋丝、栗子、核桃、杏仁、出口莲子、出口黑白瓜子、出口香菇、出口黑木耳、薄荷原油、出口育肥羊、生猪、茶油、红花草籽、土纸等,奖售标准有的作了调整,一直执行到1979年基本未变。
  1980年,省对级内茶、边销级外茶、茅竹等品种的奖售标准作了调整,并对林木育苗、基地造林、速生丰产林造林、幼林育林以及荒芜老油茶林垦复更新改造等,也纳入了粮食奖售范围。
  1981年,对茶叶奖售,改为每收购价值100元的毛茶,奖售大米100斤。
  1985年,省政府决定:对“国家收购所有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因取消奖售粮而缺粮的,由粮食部门按比例价供应”粮食。
   第三节供应管理
   自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对计划内供应的粮食,自上而下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一、计划管理
  对粮食销量实行计划管理,是当时确保粮食正常供应,实现国家和地方粮食总量平衡的有效措施。从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对各地所需粮食销量,都必须依据上级规定的供应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自下而上逐级编制销售建议计划,经上级审查核定后,再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年、季度销售控制指标。市、县粮食部门还必须作出分月分项供应安排,并分月、分季检查分析销售计划执行情况,确保按计划控制销量。从1982年起,全省自省到县、市层层实行粮食销量包干,一定三年不变。1985年,全国、全省粮食库存饱和,因此,从1985至1987年实行一年一定。1988—1990年又实行第二轮一定三年销量包干,1991—1992年再延续两年包干。1993年以后,恢复一年一定。在包干期间,凡年度终了以后节余包干指标,允许当地支配;若突破包干指标,当地必须以议价粮弥补。从1982年实行包干以来,抚州地区执行情况较好,通过结算,购销包干捆在一起基本持平。
   二、业务管理
  1.执行按户口、按编制内实有人数,一人供应一份口粮的制度。
  2.执行以人分等评议定量供应的制度。
  3.执行以人定量,归户(单位)计算,凭证定点供应的原则。
  4.对流动人口实行凭有关证明,并以粮食供应证领取粮票或粮食支拨证,实行凭票或粮食支拨证购粮的制度。
  5.对定量人口的正常迁移,实行凭正式落户后的户口证,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的制度。6.对粮食定量升降等和供应人口增减,实行定期申报和审批制度。
  7.对定量人口采取定期核实其定量标准,年终全面核实,并换发新供应证的办法,做到供应证上的定量和实际工种(年龄)定量数量以及供应底册上的定量数量三相符。
  8.对工矿企业单位职工口粮,从1974年起,参照“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实行“三交”、“三到”、“三结合”的管理办法。“三交”:粮食部门向企业单位领导、职工交代党的粮食统销政策,交代当时粮食形势,交代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三到”:职工基本口粮(一般30斤)到户,工种补差粮到班组,工种补差粮指标到单位。“三结合”: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和职工群众三结合共同管理粮食供应。
  9.对农业人口转为定量人口,实行严格控制。从1977年起,并实行指标限额,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有的还增加劳动部门共同审批。这一年规定“农转非”人口指标不得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数的千分之一点五。1980年增加到千分之二,1985年扩大到千分之五,1988年又降为千分之三。
  10.对各项补助粮、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定期由单位申报,粮食部门审批的制度。对食品行业并实行凭票供应和定期缴交粮票,并在月、季末进行结算的制度。
   三、票证管理
   为方便城乡人口外出购买粮食、食品和就餐需要,国家和江西省分别实行了粮票和粮食支拨证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粮票管理
  1949年,在全省发行的粮票有三种,即: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发行的粮票;江西省军区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发行的米票、柴票;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发行的粮草票。以上粮票、米票以及粮草票均为机关、部队人员下乡和各级流动工作人员在民间就餐或在粮库支领粮食使用。这些票到1950年1月均停止使用。
  1950年,省人民政府印发少量“饭票”,限在江西境内出差工作人员使用,不能向粮库支领粮食。凡群众手中的“饭票”,由村政府于月底收集,并逐级解送到县粮食部门指定的粮库兑换粮食发还群众。
  1953年10月1日,在全区同时发行粮食部印制的“全国通用粮票”和省印制的“江西省地方粮票”。凡城镇定量人口外出,凭本人定量指标,农村人口外出,凭现粮向当地粮食部门兑换粮票使用。在省内流动的只限兑换“省票”,出省的才允许兑换“国票”。
  1956年10—12月,全省还发行了“农村供应粮票”和“周转粮粮票”,凭票向当地粮食部门购回本社(户)所出售了的周转粮。由于这种粮票弊多利少,省粮厅于当年12月4日通知废止。同时改用“农村粮食供应证”和“周转粮供应证”。1961年1月,全省发行“江西省地方粮票”和“江西省船民专用粮票”。两种票均采取“一年为限,一次有效,截角作废,逐月结算,按季划拨指标”的管理办法。这两种粮票,于1962年10月1日停止发行。
   从1962年1月起,“江西省地方粮票”改为循环使用。
  1972年,“江西省地方粮票”改为“江西省粮票”。同时规定粮票按1%比例带食油,即每发出或收回10市斤粮票,均同时扣回或供应食油1市两,到1985年1月停止带油。
  1976年,全省印制分地、市范围内使用的“工种补差粮票”,本区只限抚州市和乐安县公溪镇矿区使用,到1979年3月省即停止发行这种粮票。
  1986年1月1日起,全省对城镇粮食定量口粮,实行破点供应,全面凭粮票购粮的办法。县、市粮食部门发行粮票时,必须在粮票背面加盖“××市、县区内有效”印章。不跨市、县流通,以便进行销售指标结算。抚州市还自行印制市内居民定量口粮购粮券,允许在市内破点购粮。
  此外,全省曾于1960年还发行了“江西省华侨特种供应证粮票”,有效使用期为一年,一次使用,截角作废。只限在粮食部门购成品粮,不能在市面上流通。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曾停止发行和使用此种粮票。到1978年又开始恢复发行和使用。粮油供应标准为:瞻家侨汇每100元人民币供应粮食20市斤,食油1.5公斤。
  省粮厅历年对粮票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发放、回收、管理、结算办法。从1962年起正式制定了《粮票管理制度》,后又多次进行了修改补充。
  城镇居民和农业人口临时性所需粮票,一律凭单位、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原公社)、村(生产队)出具的证明,向当地粮管所或粮站兑换。每次兑换粮票,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定量口粮。定量人口兑换粮票须扣减本人定量指标。农业人口兑换粮票,应交售同等数量的口粮。粮管所、站当天收、发的粮票,须逐笔登记,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收支两条线,日清月结,定期盘存,凭据齐全,管帐、管票两分开,帐、表、票三相符。从1982年4月1日起,对收回和发出的“国票”、“省票”进行结差,参与年终粮食销售指标结算。1985年,为了制止社会上倒卖粮票的歪风,又规定粮票只供应成品粮,不供应原粮。粮票不准顶抵国家粮食定购,更不准补给差价款。对农业人口,只限参加党政军和企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或外出治病,凭会议通知和乡政府证明,才兑给粮票,而且每次不得超过50市斤。如以粮票购粮一次超过200市斤的,亦须乡政府出具证明。城镇居民一次以粮票购粮在200市斤以上的,以及饮食、糕点、副食业以票购粮,均须同时凭供应证才予供应。1988年3月1日起,城镇居民持票购粮一次超过5市斤的,实行凭证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及饮食业实行按计划、凭票、凭证按月供应。全区历年粮票发出、收回情况如下:
  1981—1993年全区粮票、支拨证收发数量表
   单位:万公斤
   (二)支拨证管理
  为减少粮票发行量,江西省粮食厅从1962年开始实行“粮食支拨证”的办法。凡长年在外(省内)流动工作的地质、基建等单位的人员及其家属和城乡人口集体外出,每批在10人以上,有固定地点、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可由外出人员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县(市)粮食局按其定量和外出时间,分季分月填发“粮食支拨证”,相应扣减粮食定量指标。如属农业人口,需将现粮卖给粮食部门,以换取“支拨证”。凭“支拨证”向到达地粮食部门购买粮食。“支拨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为购粮凭证,第三联由签发单位密封后交外出人员持交到达地供粮单位核对供应粮食。
   从1970—1983年,对换取支拨证的对象和粮食限额等多次进行修改和调整。
  1984年,国家放宽粮食流通政策,全省从4月1日起,停止使用“省内农村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1985年1月起,停止使用“省内城镇粮食支拨证”。1988年5月1日起,恢复使用“江西省内市镇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
   “支拨证”的签发、登记、统计、上报、结算等手续,与粮票一样严格管理。
   第四节粮食议销
   从1953年11月起,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对城乡各项用粮实行计划供应。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允许供销社适当经营议价粮食。同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把计划内和计划外经营的粮食实行统一归口的精神,全区粮食议价经营业务由供销部门移交给粮食部门统一归口经营。当年由于粮食上市量不多,议销数量也很少。
  1964—1967年,议购粮源逐渐增多,粮食部门的议销业务随之扩大,部分县增加了议价经营网点,并实行平议兼营。但粮食议销仍受“量入为出”、“先购后销”等政策限制,粮食议销的权限为省掌握,基层单位无权安排。议销粮食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乡各方面对粮食的需要。
  1968年起,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区粮食议价经营全面停止。
  1979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开放粮油集市贸易,粮食部门恢复粮油议价经营,全区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全面得到恢复。
  1980年,各县市粮食部门都先后成立了粮油议价经营机构,与国家平价粮油经营划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对粮食议价经营,进一步明确以“调节市场、平抑市价”为指导思想,以保障人民生活,补充国家计划供应的不足为目的。从此,全区的粮食议价经营业务日益发展壮大。当年,全区共议销粮食1213万斤。
  1981年,各地粮食部门对议价粮食采取“内购内销、内购外销、外购内销、外购外销”等多种经营形式;根据季节的变化,合理掌握季节差价,实行薄利多销。议购的品种除稻谷、大米外,扩展到各种杂粮和粮食制品、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名贵品种、养殖和饲料生产单位需要的玉米、酿酒需要的大麦、高粱、麦麸等等。经营的网点,除市镇设有专营门市部外,各中小集镇粮管所、工矿区的粮站,都设有粮食议价专柜,议销的范围从当地延伸到区外、省外。
  1983—1984年,由于全区粮食连年丰收,社会粮源充足,各县市国库爆满,收储困难。为发挥粮食优势,各县市都按照省政府和抚州行署的决定,充分利用议价粮食,大力发展饲料生产从多方面转化粮食,把议销粮食扩大到饲料、食品、酿酒、副食、糕点、粮食复制品等各个行业;在农村,鼓励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和乡镇企业、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等大力开展议价粮食经营。1984年3月29日,地区粮食局下达“平转议”粮食销售指标12250万斤(贸易粮)用于扩销和转化,其中:用于饲料转化3750万斤,用于区内外销售8500万斤。各县市粮食部门派出大批人员分赴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四川、贵州和东北等地,推销或换购粮食,同他们建立长年的横向联系。1984年,全区销售议价粮25276万斤。
  1985年,城乡工商行业用粮绝大多数停止平价粮供应,改供议价粮,同时,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起,将花生、大豆、薯粉、薯干及其他小宗粮油品种退出统购统销,实行市场调节。
  从1985年以后,议价粮源充裕,议销数量上升。1986年8月11日,地区粮食局安排各县市从平价库存中兑给议价销售贸易粮5000万斤。同年8月20日,再次从平价粮中兑给议价销售3000万斤贸易粮。1987年8月11日,地区粮食局下达三季度工业用议价粮指标1650万斤。1990年6月7日,省粮局通知各地用稻谷代替玉米作原料生产饲料,并安排抚州地区6—9月加工消化稻谷7000吨,生产猪用饲料3.4万吨。1997年全区计划调销粮食15亿斤(稻谷),其中内外销议价粮7亿斤,加工饲料转化粮食1.5亿斤。行署强调各地要把主要力量用在扩销粮食上。
   历年全区议价粮食销量统计表
   品名:贸易粮单位:万斤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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