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检察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61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提起公诉与审判监督 |
分类号: | D916.3 |
页数: | 17 |
页码: | 58-74 |
摘要: | 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解决是否应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以便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并使无辜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审判,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必须制作起诉书。 |
关键词: |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审判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