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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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1
页码: 44-74
摘要: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检察的职责是: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已起诉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出抗诉。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

内容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检察的职责是: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已起诉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出抗诉。
  刑事检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分子,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952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成立,1953年临川、南城、崇仁县先后成立人民检察署。当时由于法律不完备,内设机构不健全,干部不足,缺乏经验,有的检察长还是由县长或公安局长兼任,尚未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是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在各项政治运动中参与查办案件,行使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颁布。1955年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全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逐步承担起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行使了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
  1957年以后,在“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两个监督受到错误批判和削弱,曾一度出现“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做法,影响了正常的办案程序。
  1967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全区检察机关被撤销,刑事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五届一次全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下半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筹建。
  1979年上半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重建,刑事检察始得恢复。1979年7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两法”。“两法”从司法程序上确立刑事检察工作的地位、任务、职责,并具体规定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程序。从此,刑事检察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全面发展的历史时期。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取消了原“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改变了庭审方式,增强了公诉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第一节历史上的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制度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制度,但与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相比,刑事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出现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是国家集中打击犯罪需要的产物,是人类进化至法治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于清末仿行宪政、变法修律时,始引进、继受刑事检察制度。
  1906年12月12日,清王朝法部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内均须附设检察机构,其“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1910年2月,清王朝颁行《法院编制法》等法律,就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编制法》第90条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凡逮捕人犯,除现行外,应以检察厅印票为凭,但无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诉讼程序;根据清政府法部奏请的《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预审或公判时均须检察官莅庭监督,对于刑事诉讼之审判必须莅庭监督,如审判官不待检察官莅庭而判决者,其判决无效。
  1912年(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总检察厅《刑事案件须照检察制度各节办理通令》中规定,检察官为国家之代表,居于原告之地位,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19年6月(民国8年),南城县知事公署以堂谕彭吴氏、黄秉钧、包乘龙轻微伤害彭官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级检察厅检察官以原堂谕彭吴氏一部分不合法,向江西高等审判厅提起控诉。江西省高等审判厅于9月19日审理,江西省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蒋宗述到庭执行检察官职条,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各处五年有期徒刑,后宣告履刑二年,彭吴氏无罪释放。10月,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江西高等审判厅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不服,上告大理院,认为宣告履刑必须审查被告是否具备刑律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且以职权宣告者更须依刑事诉讼律草案执行编第501条的规定,咨询检察官核阅记录,原审并未依法审查黄秉钧、包乘龙是否具备履刑条件,亦未经过咨询程序,宣告履刑不符合法律规定。10月28日,大理院以《刑事判决八年上字第844号》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发还江西高等审判厅重新审判。该案为我区首例检察官抗诉案。
  1927年(民国16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并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1928年后《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和多次修改,只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无审查起诉的法律程序。1935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通缉在逃罪犯。通缉书要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签名或发布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才可拘提被告或直接逮捕。凡所逮捕人犯,事前均不经审查人犯材料而直接逮捕。1940年(民国29年),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职务及行政职务之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人会在瑞金县举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下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九部一局,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此后苏区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工农检察部。《中华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在最高法院内设正、副检察长及检察员,地方各级审判机关设检察员,负责案件的侦查、预审、起诉、公诉、抗诉任务。刑事检察工作由法院内设的检察员负责,履行刑事预审、刑事公诉和刑事司法监督职能。苏区时期,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机关侦查公诉,但都要受到法院和裁判部内设检察机构的节制。《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案件以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察之权。经过了预审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移送法庭审判。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1933年5月上旬,闽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黎川县湖坊召开,闽赣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11日,闽赣省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黄政生当选为省工农检察部部长。1933年5月下旬,黎川县苏维埃政府成立,设有裁判部。广昌、南丰、乐安、宜黄、资溪等县相继成立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负责刑事检察工作。宜黄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苏区革命时期,裁判部内设检察员以国家原告人身份参加审判刑事案件9件。
  第二节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案监督权;二是批准逮捕权;三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其他收集证据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新中国建立之初,法制尚不健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这个规定包括了侦查监督的部分内容,主要是检察公安机关错捕的案件。
  1953年全区两级检察署刚建立,人员少,业务不熟,审查批捕工作尚未开展,检察干部一是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参加党的中心工作,如土改复查,宣传婚姻法,普选,抗旱,统购统销。审查批捕和执行逮捕都由公安机关办理。
  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1955年4月开始,审查批捕工作逐渐由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报捕的材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逮捕报告书;二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报告;三是检举或控告材料及其他证据等原始材料。审查批捕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将逮捕报告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县检察院,县院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公、检、法三长会议讨论,呈县委签意见,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委指定地区公检法三长讨论,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由地区检察分院办理法律手续,通过地区公安处下达各县(市)公安局执行。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604人,批准逮捕1657人,其中批准逮捕反革命犯876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了有力的打击。
  由于审查批捕工作刚刚起步,检察干部业务不熟,经验不足,加上政治运动中工作上的粗糙,也出现了一些错捕的案件。金溪县黄美莲因被副乡长饶某无故撤销粮食供应而与其发生争吵,争吵中黄被饶殴打致伤,在气愤之下,拔掉饶菜地里的葫子,县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罪报捕,县院批准逮捕,造成错案(后被检查发现纠正)。又如宜黄县许宽仁反革命案,许解放前曾在外县任伪县政府财政科长,有无罪行都没有具体证据,解放后有一般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只根据许解放前的伪职身份就批捕。12月,全区统一开展了一次大搜捕行动,共搜捕人犯1440人,在行动中因赶时间,赶任务,存在着案件材料不全、批捕手续不全的问题,有的仅凭区、乡政府报的名单批捕,有的根据人犯所任伪职批捕。据当时临川、宜黄、乐安、抚州四县(市)的统计,错捕的占搜捕人犯的20%。南丰县下乡搞搜捕的领导,带着空白逮捕证,在乡下填上姓名就逮捕,扩大了打击面。
  1956年1月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抽调专人对上年未按法律程序批捕(含不批捕)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补办了法律手续。遵照省院通知,县(市)检察院未成立前批捕的案件,由县(市)院审查提出意见,报分院决定并补办法律手续;县(市)院成立后批捕的案件,一律由县(市)院补办。全区共补办法律手续388人,占批捕数的16%。通过补办法律手续,提高了干部的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发现并纠正了错案13件。3月下旬省院派出工作组对本区1955年12月大搜捕中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据3月25日检查结果统计,全区搜捕1440人,发现错捕(含可捕可不捕)190人,占13%。南丰县朱云珍在亲戚家借了10斤大米,就认定为破坏统购统销而逮捕。根据7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的统一部署,10月4日至9日,地区检察分院抽调县院正、副检察长8人,检察员15人,书记员10人,对全区1955年至56年9月所办批捕、起诉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共检查逮捕人犯3654人,通过检查发现冤案107人(其中完全无辜的12人,有点错误的好人95人),占2.92%,错案274人(其中有罪行,但已坦白交待或作过处理,以后无新的犯罪而逮捕的102人;历史上有罪恶但起义后无新的犯罪,而逮捕的起义人员23人;只有落后不满言论或轻微违法行为而逮捕的149人),占7.52%,可捕可不捕的549人,占12.3%,合计错捕930人,占检查批捕数的25.45%。
  1957年8月26日中共江西省委作出《关于批捕人犯权暂下放到市县的决定》。9月1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权下放到县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的检查与克服在审批工作中的左倾情绪”。通知指出:今后审查批捕工作,县院的责任很大,任务繁重,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区别人民内部矛盾与犯罪的界限。在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时应严格掌握、贯彻执行中央所规定的政策界限,准确的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案件批捕权下放后,案件审批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将“提请逮捕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指派专人审阅案卷,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或县委审批案件委员会决定,再由县检察院办法律手续,批转县公安局执行。
  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全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职能受到削弱。在“大跃进”的背景下,检察干部“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说、敢做”,贯彻“政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政法工作人员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方针,干部携卷下乡,在劳动中查清案情,在生产空隙时处理案件。各县(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政法办公室,协同作战,采取“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各办法律手续的联合办案方法,办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全年批捕1332人,比上年652人多捕680人,上升104.3%。
  1959年,省院针对上年侦查监督职能削弱,审查批捕工作受挫的情况,经报请省委同意,在办案制度上纠正了“一员代三员”联合办案的错误作法,按正常方法审查批捕人犯。元月,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分(市)院审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委(或地委案件审批委员会)决定,再由分(市)院下达批示(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一九六六年)。3月省院根据上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元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对审查批捕人犯的范围作了规定。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捕人要少”的政策,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分清:一般落后错误言行和造谣破坏的界限;小偷小摸和惯盗惯窃的界限;挪用和贪污的界限;强奸和通奸的界限;责任事故和政治破坏的界限;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审查批捕时,坚持个人审阅、集体讨论、领导研究、党委决定的审批制度,层层负责确保案件质量。一年来全区共批准逮捕522人,比上年1332人少捕810人,下降60.8%。地区检察分院在办案中坚持“一案一回头,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的案件复查制度,全年编写案例23个,发办案通报3次。
  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三少”方针,认真执行办案层层负责制和案件质量复查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3月26日至28日分院在宜黄县院召开了全区办案工作现场会,宜黄县院在办案中总结出“七查七看”、“三结合”的办案经验。“七查七看”是:查事实看证据;查主罪看一般;查情节看效果;查现行看历史;查主犯看从犯;查案件性质看政策界限;查法律依据看法律手续。“三结合”是:审查材料与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相结合;提审被告人与询问证人相结合;调查研究与科学分析相结合。8月10日至13日地区检察分院在南城县院又召开一次现场会,总结交流了办案经验,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批捕、起诉工作的14条规定,随后分院正式下文执行。
  1961年的审查批捕工作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对敌斗争需要开展的,对于那些破坏党的中心工作、危害社会治安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予以了坚决打击。10月,全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治安管理要从严”的指示,批捕人犯比上年有所增多。打击的重点是:现行反革命犯、杀人犯、纵火犯、抢劫犯、投机倒把的首要分子、惯窃犯、投毒犯、流窜犯等。全年批捕629人,比上年批捕518人多捕111人,上升21.4%。在批捕的629人中有反革命犯139人,占20.1%,刑事犯553人,占79.9%。
  1962年6月开始全国进入“战备”,敌人破坏活动比较嚣张,在这一时期,全区检察机关为了保卫党的中心工作,做好“战备”工作,对暴露出来的敌人给予了坚决打击,6月至9月份全区共批准逮捕各类人犯111人,占全年批准逮捕人犯464人的24%。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正确贯彻执行“严肃与谨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稳、狠、细地打击犯罪,保证了办案质量。根据省院“关于开展检查批捕案件的通知”,经12月对全区1-11月份批捕案389件、不捕案144件的检查,无错捕漏捕的现象。10月5日省院发出“关于批捕、起诉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从此,建立了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1963年,审查批捕工作是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为“五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与健全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党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和案件复查、复议、备查制度。这一年检察分院受理县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2件,重新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在执行不报捕案件备查制度中,对44件不报捕案初审,对调卷审查的4件案件,经研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防止了漏捕。根据中共抚州地委政法党组的决定,为了掌握批捕人犯的执行、处理情况,保证办案的及时准确,各县(市)检察院普遍建立了“处理案件登记卡”填报制度,掌握批捕人犯从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投入劳改各个环节上的办案进度,通过这项制度的执行,便于领导指导办案,有利于加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608件案件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181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04件,占57.5%;自行侦查的77件,占42.5%,经查证核实决定批准逮捕49件,不捕28件。崇仁县检察院在审查潘炳昌强奸案时,经深入实地调查,女方与潘实属通奸,被发觉后为顾全面子而告潘强奸,县院及时作出了不捕决定,防止了错案。
  1964年,审查批捕工作认真贯彻中央依靠群众办案的指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捕人的两条标准:一是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二是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全区检察机关按照7月8日省院《关于依靠群众处理案件的情况和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一年中依靠群众办案111件,其中批捕60件,不捕的51件。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54条,查清和补充证据61条,否定犯罪证据7件,改变案件性质5件,改变主犯2人,防止漏案2件,防止错案6件。全年批准逮捕132人,较1963年批捕432人,少捕300人,下降69.4%。发案少,捕人少的原因主要是整个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城乡社会秩序更加安定,深入开展了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认真贯彻了中央少捕、少杀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在组织措施上,捕人从严控制,除正常刑事案件捕人经地委批准,对“社教”运动中的案件,反革命集团案件要经省委批准。
  1965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84人,批准逮捕105人,较上年批捕132人,少捕27人,下降20.4%,比63年批捕432人,少捕327人,下降75.7%。是建国以来全区捕人最少的一年。根据省委批转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关于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拘留、逮捕人犯和判处管制、徒刑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凡是需要逮捕、起诉的罪犯,经工作团党委审查决定后,当地县(市)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全年经“社教”工作团决定,检察机关办手续的批准逮捕案19件。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全区共收到检举揭发和坦白交待材料356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18件(其中重大线索2件),缴获赃款赃物计币71506元。在依靠群众专政、群众办案中,有少数单位存在片面性,如乐安县贺有才爆炸破坏案,贺原系江西一矿(即721矿)四工区绞车工,因对受处分不满,报复社会,一天上午将一个雷管放入吊泵稳车主轴齿轮中,蓄意进行破坏,幸被另一工人发现及时排除,避免了一次重大破坏事故的发生。乐安县院以破坏未遂为由,不批准逮捕,后经省院检查发现,认为此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及时纠正,决定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打击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批捕的重点案件是:1、“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等重大现行犯;2、“社教”运动中查出来的罪恶大、民愤大、又不悔改、多数群众要求捕的;3、教会和反动会道门中组织暴乱闹事的首要分子;4、特务和间谍分子。
  1967年至197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审查批捕工作中断。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边筹建边工作。审查批捕工作在中断了十三年之后,重新开始,是本区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开展最早的一项业务工作。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此审查批捕工作有法可依,《刑诉法》第39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对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等违法犯罪案件,除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必须向上级请示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审理”。中共抚州地委决定:“从十一月起,地委、地委政法领导小组、县(市)委、县(市)委政法领导小组一律不再审批案件,由公、检、法各级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审批”。从此,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全区检察干部边筹建、边学习、边工作,4至12月份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3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7人,不捕35人。抚州市检察院决定逮捕了大贪污犯周绳祖。周原系抚州地区百货公司仓库保管员,1973年至1978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个人贪污布匹38640尺,合伙贪污布匹22200尺,共计60840尺,价值三万余元。
  1980年是实施“两法”的第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为了履行好职责,刑检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中发(1979)64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和“两法”的知识,在思想上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增强了做好审查批捕工作的责任感,熟悉了审查批捕的条件和程序。“刑诉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必须严格掌握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不可分割,都是逮捕人犯的必要条件。“刑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受案后,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的,则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并提出具体补充意见,随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待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7月21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并开始试行。全区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358人,不捕63人。经检察分院备案审查和年终案件质量检查,在批捕的358人中,批捕正确的356人,占99.4%,批捕错误的2件占0.6%,有十个县(市)院没有错案。在办案中摸索了一些工作经验,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二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三是坚持案件质量检查;四是坚持互相配合,以自查为主,退查为辅;五是坚持对不捕与免诉、不诉案的回访考察;六是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制度。地区检察分院、抚州市院、乐安县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摸索了一些经验,并在全省刑检工作会上介绍了办案经验和工作体会。
  1981年,全区两级检察院继续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查办大要案,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据统计仅上半年全区就批准逮捕六类大案案犯102人,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5月23日凌晨,南城县犯罪分子刘军虎、贾建忠等七人撬开县武装部军械库,窃走“五四”手枪17支、子弹2300余发,手榴弹8枚,经鹰潭、株洲等地,企图逃往广西十万大山与人民为敌,5月28日凌晨,在湖南省祁东县被当地公安局抓获,贾建中拒捕开枪打死一名公安干部,这是一件震惊全国的特大案件。6月2日,七名犯罪分子押回抚州后,分院和南城县院立即派出五名检察干部,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预审、取证,日夜赶班审查案卷,掌握证据,熟悉案情。6月7日,南城县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及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抚州市院在公安机关侦查冯水生故意杀人一案时,派人提前介入,受案后第二天即批准逮捕。南丰县院在介入李森堂抢劫杀人案后,当天就作出批捕决定。在审查批捕中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按法定期限办案,总结了“四查”、“三对照”的办案经验。四查是:1、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2、查认定案件性质是否正确;3、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查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三对照”:认定犯罪事实与证据对照;证据与嫌疑人供述对照;认定案件性质、罪名与法律条款对照。本区审查批捕工作的经验,引起了省院的高度重视,省院刑检处以“赣检刑字(81)46号”转发分院《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经验材料,9月16日,省院发出《关于转发抚州分院“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刘军虎反革命破坏案的做法与体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及时审查批捕起诉,领导亲自办大案,亲自审阅案卷。
  1982年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六类”现行犯罪分子。刑检干部积极主动参与公安机关大要案现场勘查、案情分析、预审和收集证据,把审查案件做在公安机关报捕之前,为审查批捕赢得了时间,全年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8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61人,不捕80人。其中批捕“六类”案犯199人,占批捕761人的24.7%。对“六类”大案,各县(市)检察院都做到随到随审,在法定期限内提前1-2天批捕。东乡县全年发生六起杀人案,县院正副检察长分别带领刑检干部提前介入,准确掌握案情,及时批捕。2月份,崇仁县大圹公社周奖汉抢劫杀人案发生后,县院检察长陈六明带领刑检干部与公安干警一道深入第一线,了解案情,保证了及时批捕。1982年盗窃耕牛的案件大幅增加,据1-6月份统计,全区共批准逮捕盗窃耕牛人犯86人,占批捕总数376人的23%。批捕盗窃耕牛人犯数比81年同期增长一倍多。耕牛是农民的主要生产工具,盗窃耕牛犯罪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盗窃耕牛犯罪的特点是:甲地作案,乙地销赃;白天采点,深夜行窃;作案者多是青壮年农民。7月26日,省院《检察简报》第20期刊载了分院《关于上半年盗窃耕牛案件情况的分析》。这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实施《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抚州、黎川、临川、资溪等县(市)院刑检科审查案件时坚持写阅卷笔录,笔录简明扼要,叙事清楚,基本反映了案情,乐安、临川、宜黄、金溪等县院每个案件都填写检察委员会讨论笔录,为分院提供了完整的备案材料。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发[1983]31号)。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加重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刑罚;同时作出《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修改《刑诉法》个别条款,以便及时而迅速地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中央根据刑事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气焰越来越嚣张,越来越猖獗的非正常状况,提出了对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实行“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要求从现在起到1985年内,组织三次战役,实现“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两年见效、三年好转”的目标。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抓一大批、杀一大批、劳改一大批。这次“严打”活动,打击的主要对象是:
   一、流氓团伙分子;
   二、流窜作案分子;
   三、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
  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
   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
   六、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
   七、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
  “严打”开始,全区检察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了185名干警(占全区检察干警数的55%),参加统一行动。分院抽调了37名干警,其中:科长4人,副科长6人,检察员12人,助检员6人,书记员5人。在党组成员或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带领下,下到各县(市)院指导办案。“严打”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分、县(市)院打破科室界限,统一调配力量,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由政法委员会牵头,加快了办案进度。乐安县院采取“三定一保”(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证办案质量)的办案责任制,仅用两天半时间,就审查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57件,批准逮捕60人。一年来,全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2962人,其中批准逮捕2739人,不批准逮捕223人。“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2513人,批准逮捕2275人,比“严打”前三年批捕2083人多捕192人,不批准逮捕149人。摧毁犯罪团伙121个666人,其中,流氓团伙26个202人;抢劫团伙22个127人;盗窃团伙58个256人;轮奸团伙5个19人;拐卖人口团伙2个6人;其他团伙8个56人。“严打”第一仗取得重大胜利,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有的地方过分强调“联合办公”,实质上的“联合办案”,削弱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资溪县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办案实行一人一案,分片包干,一抓到底,对案件统一研究,各办手续,显然这样做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1984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仍然是中央规定的七个方面,鉴于当时犯罪情况,重点打击浮在面上的城镇、交通沿线、工矿的犯罪分子、犯罪团伙、流窜犯,深挖单位内部的犯罪分子。一年来,打了三仗(即第一战役第二、三仗,第二战役第一仗);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41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30人,比第一战役第一仗批捕2275人少捕856人,下降40.6%,比1983年批捕2793人少捕1509人,下降55%。批准逮捕七个方面的案犯529人,占批捕总数1230人的40.1%。
  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央(83)31号、(84)5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当前打击刑事犯罪,要加一个‘准’字”的指示精神,坚持法律规定的办案制度和办案程序,坚持公、检、法三家在办案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每一个案件都做到法律手续完备,文书齐全,程序合法。坚持按《刑检工作细则》的规定办案,分院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刑检科由一名副科长负责,固定了四人做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共收到备案材料1501件,调案审查全卷材料15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变案件性质的9件,改变批捕决定的7件,改变起诉决定的9件,改变免诉决定的1件。崇仁县院对被告人徐运生故意伤害案不批准逮捕,分院刑检科在备案审查中经调案审查,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徐运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批准逮捕。分院于7月28日下文通知县院纠正。乐安县院在办理张庆等人抢劫、强奸、流氓团伙案中,刑检干警认真阅卷、注意深挖犯罪,在潭港调查时,听群众反映张庆团伙案的成员李鹄和饶晓明在82年10月有抢劫行为,办案人员抓住这一线索,不仅很快查清了李、饶二被告人的罪行,而且还扩大线索,共追捕了十六名案犯。一年来全区共追捕案犯33人。广昌县院在“严打”中审查批捕案件狠抓一个“准”字,批准逮捕66件118人,不捕3件12人,经分院案件检查,批捕正确率达99%。分院与临川县院组成联合调查组,于8月就临川县上顿渡镇、河东、河西乡“严打”期间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报告《抓住集中打击后有利时机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一文,引起了领导的重视,省院简报30期给予转载。
  1985年,“严打”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加一个“准”字的精神,注意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83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18人,其中批捕“七类”大案196人,在办理“七类”大案中各县(市)院普遍做到随到随办,“从重从快”。崇仁县曹众仁故意杀人案发生后,检察长带领刑检干警深入发案地,与公安机关一道勘验现场,调查案情,受案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全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一年中提出书面和口头“检察建议”179件(次)。资溪县院在审查被告人陈永生盗窃案时,发现失窃单位乌石乡供销社草坪分店晚上无人值班,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即建议县供销社健全基层社值班制度,县社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订了“四防”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了防范措施。
  1986年是“严打”斗争的第三战役,是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性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做法,坚持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两手抓”的原则。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犯931人,其中批准逮捕864人。
  三年“严打”、三个战役,全区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56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087人,其中批捕“七类”案犯2286人。“严打”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把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了;二、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改变了过去那种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三、严厉打击了破坏改革开放的经济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四、经过打击和整顿,推动了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五、推进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七、锻炼提高了政法队伍,增强了依法办事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挖古墓的通知精神,黎川县院批准逮捕盗挖古墓的犯罪分子12人,南城县院批捕盗挖明朝益宣王第五子古墓的案犯付应根、汪永民等9人。5月30日,金溪县陆坊乡发生唐世彬杀死4人的恶性案件,县院检察长带领刑检干部当晚赶赴发案地与公安机关一道勘验现场调查取证,参加预审,在公安机关报捕当天批准逮捕。省院根据高检院关于“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内部制约机制”的指示,决定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实行内部制约。7月21日,省院制订下发《关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规定》,全区县(市)检察院积极做好自侦案件审查批捕的准备工作。
  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342人,比1987年受理990人多352人,上升35.6%;批准逮捕1270人(含追捕27人),比1987年批捕930人多捕340人,上升36.8%。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黎川县孙金德持刀杀死乡干部案,东乡县陈金南等六人拦路拦车六次抢劫大案,受案后县院均在二天内批准逮捕。临川县院在七、八月份的酷暑期间,坚持满负荷工作,审查批捕44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做到在审查批捕环节不梗塞。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强化侦查监督,乐安县院在办理谢俊东等人盗窃、销赃案时,通过审问被告人,挤清余罪,发现新的线索,调查核实后,追捕了5人,深挖了犯罪,防止了漏犯。全区在审查批捕中共追捕27人。当年刑检部门全面承担了自侦案件的批捕工作,强化了内部制约机制。一年来全区共决定逮捕自侦案件人犯48人,其中经济犯罪案犯40人,侵权渎职案件人犯8人。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与自侦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主动跟自侦部门商量,证据不足的,共同调查,补充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1989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公安部、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提前介入的规定,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凡公安机关通知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刑检部门普遍做到了提前介入。据统计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临川县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南丰县院在提前介入曾道云故意杀人案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查被告人的住宅,捞取被告人抛入附近鱼塘中死者的一双鞋子,获取了重要证据。抚州市院在全区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了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黎川县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和流窜犯罪的专项斗争,在办理汤友根等13人抢劫四次、盗窃60余次、犯罪金额2万余元的大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预审,审阅案卷5卷材料700余页,受案后2天内就作出批捕决定。
  1990年中央和省委政法委指示在全国、全省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分院及时召开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认真履行审查批捕的职责,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这次“严打”的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惯犯和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据统计一年来全区批准逮捕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462,占批捕总数1979人的73.3%。临川县张景智等三人抢劫案,金溪县江胜抢劫、流氓案,乐安县吴六英、曾五英、方森游雇凶杀人案,抚州市朱建荣等15人抢劫案,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一天内批准逮捕。抚州市朱建荣、涂平波、邹祥仁等15人,纠合在一起,携带匕首、西瓜刀、铁棍等凶具,自89年9月至90年3月在抚州至南昌、抚州至宜黄、南城、金溪等公路上及抚州市内公共场所抢劫30余次,受害人60余人,其中打伤10余人,抢劫现金及赃物折款达五千余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破案后,抚州市院及时派员介入公安机关预审,审阅案卷,公安机关报捕当天依法批准逮捕,及时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的专项斗争。当年重大刑事案件的特点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人质型案件在本区出现,重大杀人案增多。黎川县当年发生重特大案件17起,被告人吴建清、严淑清周密策划,选择好作案对象和地点,将被害人骗到野外勒索钱财后,用锄头、酒瓶将其打死,将尸体埋入事前挖好的坑内。晏升明年仅14岁,为勒索钱财,竟将一个二岁半的男孩掐死。乐安县发生袁海龙杀死三人,杀伤一人的特大案件。这些案件检察机关都做到提前介入,在一天内审结并批准逮捕。4月分院和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审理的联合通知》,对提前介入的范围、任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1、故意杀死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2、因爆炸、放火、投毒致死二人以上,造成巨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强奸、轮奸妇女多人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特别重大抢劫、盗窃、诈骗案件;5、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6、涉外刑事案件;7、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凡发生上述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迅速派人参加。如不能派人参加时,应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提前介入的任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主要是介入案件的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了解案情,研究证据,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活动,保证案件质量,对公安机关的勘查、预审活动以及收集证据等积极提出确切的建议。
   各县(市)检察院与当地公安局亦建立相应的联系,使提前介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发生的重、特大案件情况,全年共提前介入218次。11月16日黎川县荷源乡资福村发生特大抢劫案,被告人刘小华、刘小明携带刀子、绳索,蒙面抢劫回乡探亲的台胞裘春芳美元18800元、港币600元、台币18500元、人民币400元、外汇兑换卷100元、金戒指一个及存款单(2万美元)一张。公安机关破案后县院及时介入,受案当天批准逮捕。在加强内部制约机制方面卓有成效,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移送批捕的案件,认真审查,严格把住事实关、证据关,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黎川县王毛仔行贿案,刑检部门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作撤案处理,切实履行了内部制约职能。
  1993年,把打击“车匪路霸”列入审查批捕的重点案件查办,全区共批准逮捕“车匪路霸”案犯382人。8月16日晚,被告人付文彬、付小平、付龙安、付光等四人,携带杀猪尖刀、匕首、斧头等作案工具,在黎川县荷源乡公路上拦截福建省莆田市一辆三菱大卡车,砸烂玻璃,用凶器威逼两个司机,持匕首刺伤货主,抢得现金、香烟、衣物等价值1600余元,并威胁受害人不准报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8月24日报捕,县院当天批准逮捕,及时有力地打击了“车匪路霸”。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强化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特别是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典型案件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审查批捕,全年共追捕16人。1991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小武、邵庆和在资溪火车站爬入从福州开往南昌的旅客列车一卧铺车厢内,窃走了一个装有现金3.7万元和出国护照的背包,黄小武分得现金2万元及部分衣物,邵庆和分得现金1.7万元及部分衣物,证件全部被烧毁。资溪县高阜镇水东村邵庆平等六人,得知黄小武、邵庆和盗窃作案,即敲诈得赃款1.2万元,每人分得2000元。资溪县公安局破案后,收缴赃款3.52万元,对两个盗窃犯、六个敲诈勒索犯作罚款处理,被告人一个都没有报捕。资溪县院获悉后,依照“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调案审查,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找到了失主刘鹏。资溪县院认为黄小武、邵庆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属特大盗窃案,邵庆平等六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县公安局对八名被告人只罚款,不报捕,是典型的以罚代刑。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逮捕盗窃犯黄小武、邵庆和与敲诈勒索犯邵庆平等六人,追究刑事责任,将追缴的赃款全部退还失主。
  1994、1995年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坚持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两年共提前介入100次。6月15日上午9时,乐安县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七二一矿会计黄甫莲、出钠朱金花从银行取出职工工资款九万六千元,在返回途中,犯罪分子李伟(该矿山南三工区工人)持刀刺伤黄、朱二人头部、臂部,抢走全部现金,被告人李伟被抓获后,县院和分院同时派员参加公安机关预审,调查取证,县院二小时批捕,分院三天内起诉。乐安县院还批准逮捕艾正文、苏福才等四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被告人在山上猎杀云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只,捕捉云豹幼仔三只。这是本区首次批捕此类案件。南丰县吴会春在盗窃甲鱼时,杀害业主二人,县院提前介入,按照“两个基本”的要求,五小时内批捕被告人。广昌县院针对该县盗窃案突出的特点,重点打击了盗窃犯罪,1995年批捕刑事案犯43人,其中批捕盗窃犯31人,占批捕总数的71%,被告人万鹏等五人在半年之内盗窃摩托车19辆,价值2万余元,被告黄小平盗窃各种自行车35辆,价值5千余元。
  全区检察机关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精神,先后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配备了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执行教育感化的方针。
  1996年4月,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部署,全区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按照提前介入联系制度的规定,对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普遍做到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全区批准逮捕重特大案犯778人,占批捕总数1360人的57.2%,当天作出批捕决定的206人。广昌县尖峰乡农民余秀金因与夫兄争买房屋而发生矛盾,在三次放火被及时扑灭后,又于3月16日晚至夫兄的杂物间放火,烧毁了卢圣传、卢国珍等十户人家房屋43间,稻谷1.3万公斤,现金5千余元及其他衣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临川市黄宝华、周建强等六人身穿公安服,拿着停车牌、刀、短铳等作案工具,在抚州至南城、抚州至东乡、抚州至金溪公路上共抢劫十三次,抢得现金5.7万余元。金溪县邓少辉杀死三人恶性案件。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提前介入,迅速批捕。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九人拦车、入室抢劫60余次,在云山采石场、金矿强收所谓“保护费”,共得赃款三万四千六百余元及其他物品,在当地激起民愤,这是本区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1997年是实施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的第一年,分院于7月在南城县先后举办了两期学习班,培训了中层干部和部分县(市)院领导共86人,各县(市)院组织全体检察干部学习“两法”,使每个干部都学懂、弄通、会用。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围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积极开展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在侦查监督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公安机关执行不捕、逮捕、追捕决定实行跟踪监督,一年来,通过审查批捕工作,决定不批准逮捕100人,追捕2人。临川市院,南城、黎川县院对公安机关三起有案不立的案件进行了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分院、县(市)院根据地委和省检察院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重要工作来抓,狠抓“严打”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围绕“破大案、追逃犯、打团伙”的要求,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和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临川市余文华抢劫银行现金42.5万元,黄万红冒充公安干部招摇撞骗案都在一天内批准逮捕。9月26日,分院决定逮捕受贿犯罪嫌疑人南丰县原县委书记孙谦。12月22日,临川市院批准逮捕牡丹宾馆特大火灾责任人甘金香。临川市牡丹宾馆是一座大型私营涉外宾馆。宾馆在1995年3月动工兴建时未按规定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装修过程中不接受整改意见,竣工后又不经消防部门验收,擅自于1996年9月营业,致使宾馆存在许多火险隐患。1997年9月5日,消防部门再次发出书面整改意见时,宾馆经理甘金香仍拒不接受,以致于10月21日凌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2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万元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涉嫌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罪报捕犯罪嫌疑人甘金香,临川市院经审查于12月2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全区共决定不捕78人,追捕7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立案1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人。宜黄、崇仁、乐安、广昌等县院在立案监督中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好的效果。乐安县院全年对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案4件,县公安局已全部立案,如县院发现县公安局批准劳动教养的彭建阳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通知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局经侦查后决定撤销劳教,并提请批准逮捕,该案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彭建阳有期徒刑2年。11月,临川市院批准逮捕一件盗窃银行金库的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吴伟华(银行职工),1998年10月14日中午乘银行交接班之机,从原抚州市工商银行南站办事处临时存放现金的库房内窃取现金102万余元,而后携款经九江潜逃至武汉市躲藏。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抓获吴伟华并押回临川,临川市院和抚州分院即时派员介入预审,11月7日临川市院受案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999年,崇仁县院依法批捕了五名“法轮功”教徒犯罪案件;临川市院从速批准逮捕孔庆龙等12人抢劫杀人、聚众斗殴、危害乡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立案监督中,全区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2份,公安机关直接立案13件;发出立案通知书6份,公安机关立案3件。黎川县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通知立案书1份,均被县公安局采纳立案。犯罪嫌疑人周放孙故意伤害案被监督立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在侦查监督中,重点是防错防漏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问题,全区决定不捕118人,追捕62人,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325人(次)。8月,临川市院在审查批捕一特大抢劫案时,发现遗漏一犯罪嫌疑人帅平,追捕后,经分院起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帅平有期徒刑17年。
  2000年,全区两级检察院,在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同时,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各县(市)院普遍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把加强青少年,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好法制教育试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送法进校园三项活动,取得了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深受学校、家长的欢迎。分院于4月12日转发省检察院《关于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各县(市)院认真抓落实。广昌县院从批捕环节入手,积极开展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他们紧紧抓住审查批捕、社会调查、适时介入、跟踪帮教四个环节,制定出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帮教措施。当年县院派出五名检察干部到广昌一中为一千多名师生上了一堂“青少年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知识课,向学校赠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材料。帮助师生提高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县院与团县委联合在全县中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重点抓了挂点学校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同步”。
  2001年,中央根据我国当时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全党发动,全社会动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二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三是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车匪路霸、流氓恶势力犯罪,是“严打”的重中之重。集中打击的时间是2001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的办案原则紧密结合,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从快批捕,不纠缠细枝末节,确保案件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一年来,全市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71件1837人,批准逮捕890件1605人,其中“严打”期间批捕625件1033人。批捕三类重点案件261件512人。其中批捕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6个82人。4月4日,临川区上顿渡镇发生犯罪嫌疑人周志军等七人杀死新疆维吾尔族人案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4月19日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捕周志军等七名犯罪嫌疑人,临川区院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严打”整治斗争中,全市检察机关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年中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3件,公安机关立案47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件,公安机关立案4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和自侦案件的监督开始进行探索。金溪县院获悉县公安局正在对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蒋金大与被害人黄永平作调解处理,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纠正后,蒋金大已被判刑二年。临川区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章星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发现,章的行为仅造成损失三万余元,没有人员伤亡,不构成犯罪,不应立案,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区公安局接受建议,撤销案件。广昌县院继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不断总结经验,他们的做法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江西法制报》10月29日以《为使“歪苗”长成才》为题作了报道。
  2002年是党中央提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二年,是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目标的关建性一年,是我市整治发展环境、大开放、大招商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继续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来抓。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牢记办案质量是审查批捕工作的生命线,贯彻落实“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原则,通过适时介入侦查、疑难案件会商、情况通报等做法,提出取证和固定证据的意见与建议,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11月2日东乡县马圩镇农民黄汉华杀死三人的恶性案件发生后,县院检察长带领检察干警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勘验,引导取证,受案当天批准逮捕。8月,资溪县发生敲诈客商案,县院适时介入,及时批捕,有效保护了客商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立案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年初全市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检察机关总体工作部署,列入检察长、党组的议事日程,把立案监督与办理自侦案件同等对待,一样提要求,一块订措施,一并抓落实。市院批捕处下发了《全市立案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区)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从任务数量、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备案审查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市院坚持立案监督工作一月一通报制度,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一年来全市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91件,是上年的2.8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件,公安机关直接立案93件,当年批捕80件,判刑70件。在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14件,公安机关已全部撤案。
  2003年在“严打”整治斗争取得很大胜利,刑事案件发案率有较大下降的形势下,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主题,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济犯罪。崇仁县发生犯罪嫌疑人章钧咏杀人碎尸案,章原系县公安局孙坊派出所干警,因三角恋爱,与已登记结婚的吴某发生矛盾,于5月22日上午在崇仁县信合宾馆803房内掐死吴某,为毁尸灭迹,章在房内卫生间将吴的尸体肢解,装入麻袋,移尸乡下掩埋。此案影响恶劣,案发后,县院领导带领检察干警适时介入,引导公安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报捕的当天就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注意深挖犯罪,全年共追捕各类犯罪嫌疑人99人。黎川县院在审查冯亮抢劫案时,发现有证据证明黎平、潘琦参与蒙面抢劫作案,其中潘琦参与抢劫三次,黎平参与抢劫2次,县院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县公安局接“意见书”后,将潘琦抓获并报捕,县院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琦、黎平的决定。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使立案监督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1份,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主动立案96件,立案监督中向渎检部门移送案件线索2件。为使立案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市院侦查监督处一是安装了“立案监督登记卡”软件,使全市的立案监督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回音;二是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三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立案监督工作不达标不能评先进。当年全市突出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定了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方案,5月初,市院与区院联合走访了市、区税务部门,宣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对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黄光滔偷税案线索后,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全市共办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案件25件。各县(区)院针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昌县院在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建立了“红色青少年维权岗”、围绕革命老区历史开展传统教育,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对失足青少年与学校、家庭一同开展帮教活动,建立帮教档案,用社会和家庭的温暖感化失足青少年。
  2004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力度。根据高检院、省院的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从4月份开始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4月25日市院制定下发了《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院先后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市全面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活动中,市院牵头与税务、工商等15家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疏通了案件移送渠道,开创了全省先河。检察机关先后走访了行政执法单位495次,查询案件638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42件,其中涉嫌犯罪的3件,建议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件。10月11日市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抓好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切实解决和纠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及以罚代刑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年来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30人。金溪县康尔乐医药卫生材料厂陈飞龙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假药案批捕、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飞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在全国直接督办的此类案件之一。本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行动中的成功做法,得到高检院侦监厅、省院侦监处的充分肯定,市院侦查监督处领导到新疆参加了高检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监督培训班,并在大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针对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严打”与整治并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检察官进社区活动。临川区院驻点金巢社区,参与利群厂周边社会治安整治,他们在办理一在校生抢劫案时,鉴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系初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在征求学校意见后,决定不批捕,使一失足大学生重归校园。广昌县院继续探索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方法,清明节期间,县院“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成员先后带领1000余名在校学生到烈士陵园扫墓,请老红军作革命传统报告,“六一”儿童节他们又到学校和青少年学生一起联欢,赠送一批学习用品给家境贫困的学生。广昌县院“青少年维权岗”被团中央、中央综治办、高检院等11家单位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精神。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50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275人,占批捕总数的26.3%;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38人。从快批捕了崇仁县熊瑞仁故意杀人案、东乡县方建国故意杀人案、宜黄县杨平平强奸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自4月份全省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即“绿色旋风行动”后,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互通信息。崇仁县院与县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敦促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宜黄县院会同县林业局、林业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宜黄县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57件67人,其中批准逮捕49件55人。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以质量为本,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审查批捕工作规范化管理,坚持对所有报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在讯问中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市院侦查监督处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总结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经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一文,省院检察长孙谦高度重视,批示省院办公室转发,要求《检察日报》刊登,并建议高检院转发。5月,市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出席了高检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此文作为经验材料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由于加强了规范化建设,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批捕准确率达百分之百,“青少年维权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当年,全市有4个县院“青少年维权岗”被共青团抚州市委推荐参加全省评比,广昌县院被市委政法委评为“抚州市杰出青少年维权岗”。第三节提起公诉与审判监督
  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解决是否应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以便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并使无辜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审判,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必须制作起诉书。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一。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庭审活动的进行等是否合法;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从设立人民检察机关开始,国家就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通规》第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但由于我区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工作尚未开展,一些案件由省检察署直接办理。1950年3月1日(农历正月十三日),金溪县一区区委书记周云泰(南下干部),带领通讯员下到水西乡(现临川区青泥乡管辖),动员群众挑运公粮装船。当地群众按照传统习惯,这天搞敬奉菩萨活动,未去运粮装船。周云泰即将菩萨打掉,因而受到群众的围攻殴打。对此周极为不满,随后周对群众采取报复行动。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周命令丁某带领战士烧毁群众房屋12间。3月6日(正月十八日)周又亲手杀死围攻殴打他的群众李发兴之妻(因当时没抓到李发兴)。周云泰作案后,畏罪潜逃到辽宁省兴城县老家躲藏。1952年初,金溪县公安局将周云泰缉捕归案,省检察署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同年2月9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金溪县一区所在地石门将周云泰执行枪决。事后,金溪县政府对被害人家庭和被烧毁房屋的群众,给予了必要的抚恤和救济,以挽回周云泰的行为在群众中给党和政府造成的不良影响。1954年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诉权力。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不健全,干部力量不足,没有担负起诉工作,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1956年全区检察机关全面担负了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任务,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1598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314件,免予起诉34件,不予起诉206件。打击的重点是现行反革命、间谍、特务、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案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调查报告、检举材料、预审笔录、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受案后,确定专人进行审查:1、审查逮捕报告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了解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查清是否遗漏犯罪事实和被告人;2、审查起诉意见书和被告人口供,对照批捕材料有无矛盾;3、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审查案件性质和罪名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分,引用法律是否适当;5、用法律和政策衡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金溪县院审查起诉一起有重大影响的匪首向理安反革命一案。被告人向理安,男,湖南省溆浦县人。1927年参加国民党军队,两年后在江西参加工农红军,任过分队长、营长等职。1931年5月叛变革命后加入伪保安团,曾任江西省保安团分队长、警察中队队长、资溪县军事科保安股长、金溪县保安大队副大队长等伪职。1949年5月,金溪解放后向理安上山为匪,8月被匪豫章山区司令黄镇中委任为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直属支队队长。1950年3月被解放军剿匪部队打跨后,又在金溪、临川、东乡、贵溪等地网罗匪徒200余人与人民为敌,多次袭击区、乡人民政府,抢劫盐船13只,食盐8万斤,杀害、活埋革命干部、战士及干部家属、群众170余人。1951年1月,该股匪徒被解放军歼灭,向理安只身逃至上海,后又逃往香港,与在港特务机关取得联系。特务组织“大陆工作处”委派向理安为“江西豫章山区军事联络员”,潜回大陆进行特务活动,并在上海发展成员,建立地下联络站,后因伪造证件在上海被判刑6个月。1952年1月向理安再次逃往香港,被特务组织委任为“江西工作站站长”。1954年1月24日向理安潜回大陆即被我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956年12月25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溪县院派检察员邓水文、王炳发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法院依法判处匪首向理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1月5日在南昌被执行枪决。
  1957年,审查起诉工作遵循党的“八大”关于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精神和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积极做好出庭公诉工作,认真开展审判监督业务,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全区检察机关参加法院预备庭520次,出席公判庭574次,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85次,出庭公诉工作全面展开。乐安县院采取以老带新的办法安排检察员轮流出庭公诉,锻炼干部培训新人。抚州市院检察长带头审阅案件,提审被告人,写起诉书,带头出庭公诉11次,全院三个人,共向法院提起公诉44人,全部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起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乐安县院起诉56件,法院已审结的案件都作了有罪判决。南丰县院在检查法院已判刑事案件55件,发现量刑不当的12件,提出建议后,法院均作了改判。乐安县罗保强奸一案情节严重只判刑一年,量刑畸轻,经提出抗诉意见后,法院改判为五年。
  1958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政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政法工作人员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指示,成立政法办公室,搞政法“大跃进”,采取“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员汇报”、“三长决定”,各办手续的联合办案方法,削弱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根据中央的决定,特赦一批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颁布后,在地委的统一领导下,地区成立特赦领导小组,公安、检察、法院联合派员深入到监所和劳改单位,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改造情况,在全面摸底,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提出特赦名单,按照中央规定的标准,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全区共特赦罪犯72人,占在押劳改犯的3.86%,其中反革命犯22人,刑事犯50人。
  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三少”方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南丰县院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总结了“九注意”的办案经验: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有无矛盾;2、证据是否确凿,证人与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3、案由认定是否得当,有无依据;4、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是否合符逻辑,有无主观臆断;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有无诱供、逼供现象;6、犯罪后果程度如何、有无民愤;7、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赃证;8、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材料是否一致,有无否定的证据;9、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无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现象。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据抚州市院,南丰、乐安县院的统计,全年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112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大部分案件都配合法院到基层公开处理,收到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抚州市院通过对被告人贪污案的公开处理,在群众中影响很大,次日市检察院就收到检举揭发,坦白交待材料221份,有15人主动向政法机关坦白交待问题。市建筑公司管理员黄某主动交待贪污食堂公款200元,并交出全部赃款,受到宽大处理。
  1961年审查起诉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打击重点是破坏党的中心工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反革命分子、杀人、抢劫、放火、投毒等刑事犯罪分子。在审查起诉中各县(市)院认真阅卷,严格把关,全年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623件,经年终案件质量检查,起诉正确的622件,起诉准确率达99.84%,错起诉1件,占0.16%,其他免予起诉,不诉的案件全部正确,没有漏诉现象,保证了办案质量,达到了狠、准、稳、细的要求。全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525次,配合法院到基层举行公开宣判大会35次,宣判处理82件典型案件。11月12日和12月18日,临川县院与法院紧密配合,分别在温家圳,文港公社召开了有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通过公开宣判,群众座谈,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罪犯,仅温家圳就收到检举揭发材料579份,有84个船员坦白交待了在运输过程中盗窃国家大米9000斤,稻谷7000斤等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要改邪归正,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1962年,各县(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严肃与谨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准、稳、狠、细”的原则,在办理起诉案件中认真审查材料,仔细鉴别证据,所办案件都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要求,案件质量显著提高,经对全区1-11月份所办案件的检查,全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430件,免予起诉和不诉案件6件,全部正确,无错无漏现象。
  1963年,提出检察工作以阶级斗争为纲,为“五反”和“社教”服务的指导思想,同时又贯彻执行“三少”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8月26日,高检院印发“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全区两级检察院建立、健全了办案制度,改进了工作方法,领导带头办案,固定专人审查起诉,全区共确定检察员23人专门负责办起诉案件,占全区检察干部总数86人的27%。崇仁、临川、南城等县院领导办案占全部办案数的25%。崇仁县院一副检察长办案占县院起诉案的54.9%。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认真执行“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党委批准”和“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各管一道工序”及案件复查、复议、备查制度。全年起诉472人,经法院审结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分院组织各县(市)院检察员对全区案件质量检查,起诉472人,不诉4人,全部正确,无错无漏现象。
  1964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审查起诉依靠群众办案,起诉案件显著减少。一年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50人,比1963年受理481人减少331人,下降68.8%。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142人,比1963年起诉472人,减少330人,下降70%。在起诉的142人中有41人是依靠群众办结的。通过依靠群众办案,揭发和查清了犯罪事实,核实和补充了证据,提高了案件质量。
  1965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全面好转,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发案、受案数进一步下降,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33人,比1963年受案481人减少348人,下降72.3%;比1964年受案150人减少17人,下降11.3%。向法院提起公诉130人,比1963年起诉472人减少342人,下降72.5%;比1964年起诉142人减少12人,下降8.6%。受案数和起诉数都是建国以来我区最少的。在所办起诉案件中,我区检察机关深入群众调查取证,补充了证据312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67条,否定原定犯罪事实73条,改变案件定性12件,保证了起诉案件质量。通过群众办案,全区共收到检举揭发、坦白交待材料356份,发现案件线索18件(其中重大案件线索2件),缴获赃款赃物计币71506元。资溪县院在办理刘道谱、胡兆江医疗事故案时,将案情交给全县医务人员讨论,通过教育有5人交待了医疗事故,有19人交待了贪污公款7600元,及时退赃3060元,全县医务人员的医疗作风有了很大改进。同时在少数地方,少数干部对依靠群众专政存在片面性,对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如南丰县刘火孙强奸案,10月8日经分院批准逮捕,县院以被告人家中人多吃饭、无劳动力、生活困难为由免于起诉交群众监督改造。
  1966年,全区检察工作计划指出:要正确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矛盾不上交”的方针,认真做好审查起诉工作,打击的重点是有现行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特务、间谍等。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受到冲击,工作无法开展。
  1967年至1977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全区检察机关被“砸烂”,审查起诉工作中断。
  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正在筹建之中,内设机构不健全,干部配备不齐,审查起诉工作尚未开展。
  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在中断了十三年之后,自四月份开始先后开展起来。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此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有法可循,进入正规化、法律化的轨道。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诉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以下案件:1、反革命案件;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地区检察分院或市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全区检察机关4至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81件222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149件175人,免予起诉19件27人,不予起诉3件5人。
  1980年是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年。从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时代。《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7月21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对审查起诉的程序、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后,由专人进行阅卷,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口供、物证人证、侦查结论,全面审查、仔细核实、相互对照、详细摘录,作出阅卷笔录。讯问被告人,通过讯问,直接听取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和鉴别证据,弄清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了解和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辩解理由,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在经过认真阅卷、讯问被告人或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对案件提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意见,经集体讨论,报检察长决定,并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对重、特大案件,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呈报分(市)院审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25件382人,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63件310人,决定免予起诉35件39人,不予起诉2件2人。当年法院审结的159件190人,均作了有罪判决。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改变人员少、新手多,业务不熟、出庭公诉怯场的状况,分院和县(市)院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举办短训班,3月份分院举办了为期20天,有90多人参加的学习班,学习中央(79)64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学习“两法”条文,熟悉法律知识;组织学员观摩抚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做法。东乡县院将新调入的干部先集中学习一个月,再分工上岗。二是以会代训,分院每次召开批捕起诉工作会都要学习“两法”,讨论疑难案例。三是全区选择了十五个疑难案例,五份起诉书,六份公诉词印发干警学习。四是领导带头出庭公诉,以老带新,边学边干,抚州市院领导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做示范。分院和临川、东乡、黎川等县院采取以老带新新老结合的办法办案,使一些新手迅速掌握了调查取证、书写法律文书的基本常识,适应了工作的开展。8月宜黄县院一位科长的儿子邹某犯轮奸罪,县院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及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邹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这一年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523件768人,比上年增加197件384人,件数上升60.6%,人数增长一倍。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451件643人,比上年增加188件333人,分别上升71.5%、107.4%,免予起诉28件49人。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分院和县(市)院的办案能力、执法水平、案件质量都有很大提高,得到省检察院的赞赏,省院在一年内先后以赣检刑字(81)47号、51号、52号文,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转发分院和崇仁县院的办案经验,省院在关于转发分院《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刘军虎反革命破坏案的做法与体会》的通知中指出“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公、检、法、党内联合办公,及时审查批捕、起诉,像抚州分院,南城县院那样,领导亲自办大案,亲自审阅案卷,亲自出庭支持公诉,作出示范,总结经验”。刘军虎、贾建忠等七人反革命破坏案是一起全国有影响的特大案件,6月28日公安机关以盗枪杀人罪向分院移送起诉,7月4日分院以反革命破坏罪提起公诉,审查起诉只用了6天时间,7月13日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艺术剧院公开开庭审理,以反革命破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军虎死刑,贾建忠死缓,汪小泉、骆建国、王宪章、占少敏、万典平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29日在抚州市灯光球场召开宣判大会,主犯刘军虎被执行枪决。这起特大反革命破坏案,从破案到判决执行只用了47天,从重从快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中院开庭审理时,分院副检察长陈忠发带领刑检科正副科长和两位助检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分院副检察长第一次出庭,在庭上面对南昌来的律师和一千余名旁听观众,有理、有节依法答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党委满意,群众满意。分院检察长郑华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就本区办理四件特大案件的经验作了专题发言,介绍了“办理几件特大案件的体会。”这四件案件是:1、南城县刘军虎、贾建忠等七人反革命破坏案;2、宜黄县封振良反革命间谍案;3、抚州市周绳祖贪污案(贪污布匹全国第一大案);4、黎川县周荣如、熊细毛、周建华等38人团伙轮奸案。8月分院复核纠正了一起免诉案件,黎川县龚国清奸淫幼女案,县院作了免予起诉处理,县公安局报请分院复核,经审查,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县院的免诉决定,对龚国清奸淫幼女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24件743人,比上年多起诉73件100人,分别上升16.2%、15.6%。起诉“六类”大案82件122人,各县(市)院对出现的重大案件都做到提前介入,随到随审查,不积压,不超时。崇仁县胥小军抢劫杀人案发生后,检察长带领刑检干警提前介入,勘查现场,了解案情,刑检科长先后四次深入发案地核实,调查、补充证据,为分院审查起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赢得了时间。12月21日分院起诉王河清、叶友根等人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被告人王河清原系黎川县电影院职工,因对现实不满,自1982年4月下旬开始,纠集万胜根,经三个多月的密谋策划,组织反革命集团,发展叶友根、章雷及谌某、蔡某、陈某为成员。7月26日在黎川县城关镇敬老院山上召开了第一次反革命会议,会上选举王河清、叶友根为反革命组织正、副负责人,章雷为秘书,研究了发展对象,制定了反革命组织制度。反革命组织名称经多次变更后定为“中国工农联盟黎川县中心委员会”。同年7月26日至9月30日先后在城关镇敬老院、烈士公园、潭溪农机站等地召开会议九次,制订了反革命纲领,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刊刻印章,制作旗帜,规定联络暗号、暗令、暗语,策划复制军用地图,研究购买枪支、制造匕首,察看德胜关一带的地形、地物,计划一旦时机成熟,就上山打游击,建立反革命武装。1983年2月8日,抚州中院以组织反革命集团罪,依法判处王河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叶友根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万胜根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章雷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其余人等免予起诉。该案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两级检察院继续组织刑检干部深入学习 《刑法》、《刑诉法》和《刑检工作细则》,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和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水平。在审查起诉时,坚持办案制度,抚州、临川、黎川、资溪等县(市)院刑检干部,每办一件起诉案件都坚持写阅卷笔录,阅卷笔录达到简明扼要、叙事清楚、能反映案情的要求。乐安、临川、宜黄、金溪等县院每个案件都填写有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为分院提供了完整的备案材料。通过学习和实践,刑检干部的办案能力和法律文书的书写水平都有很大提高,起诉书、公诉词、答辩提纲基本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引用法律恰当。金溪县院副检察长王炳发带头办案,亲自写法律文书,经常与刑检干部研究法律文书的质量,该县院的法律文书在全区案件检查中受到大家的好评。进贤县院助检员许水平,81年下半年从部队转业到县院工作,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检察业务,每办完一案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很快胜任起诉工作,他写的《第一次出庭支持公诉的体会》一文,分院、省院和最高检察院三级“检察简报”都予以刊登推广。抚州市院总结了“从实践中不断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的经验。
  6月1日分院对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等四名地下教徒反革命案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景牧,教名多玛斯,男,1919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住崇仁县航埠公社,1955年10月因反革命罪被判刑15年;被告人廖海清,教名多明我,男,1933年5月出生,住抚州市沿河路4号,高中文化,1958年10月因反革命造谣罪被判刑7年;被告人高伯奇,教名诺瑟,男,1946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住抚州市东方路2号,1963年10月因猥亵妇女罪被判刑2年;被告人高伯伟,教名喜拉链,男,1948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住抚州市东方路2号。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纠集高伯奇、高伯伟等人,自1978年冬在抚州市东方路2号高家设立地下教堂。自1979年起先后窜到崇仁、东乡、乐平、吉安、温州、陕西等地发展教徒,进行非法传教,仅抚州市高家地下教堂就有教徒400余人,非法翻印了反动宣传品十多种。被告人曾景牧被非法委任为抚州总神甫,被告人廖海清被委任为神甫。1980年11月,被告人廖海清将“中发(1978)65号”文件中《关于宗教活动管理的八条原则》(翻印件)寄给反动神职人员朱洪声,并由朱转往国外。1980年3月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带领高伯奇、高伯伟等人到上海市淞江县佘山,参与有七省一市三千名教徒参加的佘山闹事事件,与罗马教庭派系的神甫大肆进行活动,接受反动宗教宣传材料17份,活动经费2612元。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利用非法设立的地下教堂进行反革命煽动,诬蔑党的宗教政策,接受国外反动宗教势力的资助,并为国外反动宗教势力提供情报,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和反革命煽动罪。此案由分院起诉后,1982年8月11日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高伯伟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高伯奇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83年11月26日,分院审查起诉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骨干刘美贵反革命一案。刘美贵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极力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伙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重要骨干涂烈、万里浪等人,纠集帮派势力,采取种种阴谋手段,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直接参与涂烈一伙篡党夺权,诬陷迫害党政军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策划组织打、砸、抢,阴谋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社会秩序,给抚州人民造成重大灾难。抚州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刘美贵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区两级检察院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由政法委牵头,紧急配合,协同作战,实行党内联合办公,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8月至12月底,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4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874人,其中追诉73人。全年共受理起诉案件1454件2454人,决定起诉1337件2221人。为了适应“严打”的需要,全区检察机关集中优势力量参加办案,分院以刑检科为主,从其他科室抽调干部充实队伍,共组织17人参加审查大案起诉工作,各县(市)院集中107名办案骨干负责审查起诉工作,院领导带领刑检干部日夜赶班,加快办案进度,对有争议有分歧的案件及时提交政法委员会解决。在办案中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微末节,“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
  1984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和“当前打击刑事犯罪,要加一个‘准’字”的指示精神,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两个基本”突出一个“准”字,依照办案制度,认真审阅案卷,及时提审被告,深入核实证据,严格把好事实、证据、定性关,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159件1792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966件1432人,起诉“七类”大案人犯544人,占38%,其中分院起诉30件77人。对罪行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决定免予起诉的238人,不起诉13人。分院刑检科在审查乐安721矿王国胜等27人轮奸流氓团伙案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及时查清案情,本着依法“从重从快”的精神,分院没有退案,及时派出四位办案骨干,在县委的支持和县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下,组成专案组,先后二次勘查现场,四次深入实地调查取证,询问所谓被害人,并派出专人赴山西、湖南、浙江、上海等地调查取证,否定了团伙轮奸事实,查清了流氓盗窃案情,后以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罪起诉王国胜等9名被告人,另外18人被无罪释放,严格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审查起诉中深挖隐匿的刑事犯罪分子,一是从阅卷中发现线索;二是讯问被告人时,促使被告人坦白交待余罪,检举揭发其他罪犯;三是在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时,注意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四是在追查赃款赃物的去向时,深挖销赃犯和其他犯罪分子;五是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注意深挖漏网的犯罪;六是在接待来信来访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七是在对在押犯开展政治攻势促使他们坦白、检举罪犯。全区通过审查起诉挤清余罪,深挖漏犯,共追诉案犯12人。黎川县院从审查案件材料,讯问被告人的口供中发现新线索,经调查核实,追诉了案犯4人。乐安县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梁云龙强奸、盗窃案时,追诉了盗窃共犯卢勇、司景清。
  1985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突出一个“准”字,狠抓一个“快”。全区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491件676人,“七类”大案113件114人,都做到随到随办,不超法定时限。崇仁县曹众仁杀死二人杀伤二人的恶性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参与预审,县院一天内作出批捕决定,分院受案后一星期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办案中认真审阅案卷、深入复核证据,严格依法办事,全区追诉10人,免予起诉19件38人,不予起诉5件9人。通过备案审查,改变案件性质的7件15人,改免诉为不诉的2件4人,追诉2件2人,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1986年是“严打”斗争的第三战役,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和“要搞准”的原则。各县(市)院对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恶性案件,做到提前介入,突出一个“快”字,快捕快诉,审查起诉重大案犯229人,都在一星期内办结,向法院提起公诉的537件773人都在法定时限内办好。所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结的均作了有罪判决。全区案件质量检查,起诉案件正确率达百分之百。根据全省“两个活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注:两个活动即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了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审查起诉,追诉案犯7人,决定免予起诉25件70人,不予起诉4件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2件92人。乐安县院在审查起诉陈雷龙等人盗窃案中,从查赃物来源中发现线索,采取政策攻心的方法,挖出了一个重大盗窃团伙案,破获了9起久侦未破的重大盗窃案,使7名盗窃、销赃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他们的办案经验受到上级检察院的好评,高检院、省院、分院三级院《检察工作简报》分别刊登了“乐安县院从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中破获九起盗窃案的经验”。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盗窃犯、流窜犯和侦破重大案件的专项斗争。分院起诉了付应根、汪永明等九人盗挖古墓案,被告人付应根、汪永明等9人在南城县洪门镇一山上盗挖明朝益宣王第五个儿子的古墓,从中窃得各种文物价值六万余元,毁坏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尸一具。提起公诉后,中院判处主犯付应根无期徒刑,其余八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抓住四个环节:一是在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及时提起公诉,加快办案速度,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贻误战机;二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少退多补,立足于自行补充侦查,全年审查起诉651件,自行补充侦查138件,取得各种有效证据719份;三是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通过审查起诉共追诉13人,改变案件定性24件,不予起诉4人,提出纠正违法38条,抗诉1件2人。分院向抚州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宜黄县“邹道生、孔祥福贪污、受贿案”,指控被告人邹道生利用职务之便,借承包业务之机,勾结孔祥福挪用公款30万元从事个人营利活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68万元,其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罪,邹道生系本案主犯,孔祥福系从犯。同时被告人邹道生又利用经管基建之便,收受贿赂2360元构成受贿罪。中级法院审理后在未改变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认定邹、孔两被告人均为主犯,同时判处两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6年12月18日,分院检委会研究认为中院对两被告的判决确有错误,主、次不分,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得到省院支持。省高级法院在宜黄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分院抗诉有理,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邹道生、孔祥福的刑事处分部分。被告人邹道生犯贪污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孔祥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四是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在办案中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66条,对免诉人员回访考察54人。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的通知精神,宜黄县院刑检科长周葵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临川县院检察员许华林书写的被告人肖俊如等三人抢劫案起诉书、资溪县院刑检科长叶林制作的杨通兴诈骗案起诉书被评为优秀起诉书。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受到群众的赞誉,一受害人亲友将一面绣有“公正严明”四字的锦旗送给抚州分院。
  1988年,全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省院《关于办理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规定》,全面承担自侦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增强内部制约机制。经刑检部门审查,向法院起诉自侦案件29件37人,其中经济案件21件27人,法纪案件8件10人。决定免予起诉38件53人,其中经济案件31件40人,法纪案件7件13人。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窃、抢劫犯罪,拦路、拦车抢劫犯罪的专项斗争。2月分院起诉陈春平、江月兰等4人特大盗窃案。被告人陈春平,男,时年31岁,江苏太县人,原系上海红星包装材料厂工人。被告人江月兰,女,时年30岁,江苏建湖县人,原系上海红星包装材料厂工人。陈春平、江月兰冒充夫妻,纠集周鸣钢、陆剑祥于1985年6月至1987年3月窜到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山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南、广西、江西等省,采取撬门、扭锁、撬保险柜等手段,有分有合先后盗窃作案30次,窃得现金和实物价值共计33万余元。其中1987年2月10日,陈春平、江月兰二人窜到抚州市,住进抚州地区物资局招待所。当晚,陈春平乘夜深之机,带着手套、螺丝刀、小手电等作案工具,爬到地区物资局大楼四楼内,先后撬开14间办公室47张办公桌,窃得现金1412.27元,国库券14万元,国库券收据12.1万元。2月8日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年25日中级法院依法判处陈春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至15年有期徒刑。分院受理东乡县陈金南等6人6次拦路拦车抢劫案,10日内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中院开庭审理有3人被判处死刑。临川县院刑检干部在7、8月内审查起诉了34件36人。
  10月12日,分院审查起诉了被告人熊庆堂走私文物一案,这是当时全区最大的文物走私案。熊庆堂,男,时年37岁,临川县嵩湖乡农民。1984年6月至1987年7月在广州市非法收购聂某、钟某、王某等10人的古瓷碗、碟、盘、罐、香炉、花瓶、菩萨等文物200余件,分别销售给港澳走私文物商从中牟取暴利9.03万元,港币7.48万元。1989年3月4日,中级法院以走私罪,判处被告人熊庆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丰县院审查起诉了本区第一例适用类推的案件:被告人吴武林与受害人曾有过通奸关系,第二次发生关系时,被女方丈夫发现,二天后被害女服毒身亡。被告人吴武林妨害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79条之规定,县院类推妨害婚姻家庭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被判刑2年。
  全区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培养公诉队伍,不断总结出庭公诉经验,全年出庭公诉513次,发表公诉词274篇,检察干部出庭公诉水平和答辩能力都有很大提高。崇仁县院为培养年轻的公诉干部,挑选五名年轻的助检员,选择五件有一定难度的刑事案件,设立模拟法庭,进行控辩对抗训练,增强公诉人员的答辩和应变能力。分院刑检科在做好一审出庭公诉工作的同时,根据《刑诉法》第135条的规定,第一次出席中院的二审开庭,初步摸索了二审出庭公诉工作的经验。
  1989年,全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经济、法纪案件128件162人,经审查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43件54人,免予起诉61件78人,不予起诉1人,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2件3人,自侦部门撤案1件1人。原抚州驻厦门抚新发展公司副经理洪水潮等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务院关于预收、预付货款的有关规定,在没有看到供货方进口尿素的批文,又无银行担保的情况下,将992.25万元预付款汇给对方,致使巨额贷款被骗,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抚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判刑1年缓刑2年。宜黄县院刑检科长周葵第二次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
  1990年根据中央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指示精神,分院及时召开全区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配合公安,法院“从重从快”打击七类刑事犯罪分子,据统计起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268人。临川县张景智等三人重大抢劫案破案后,分院和县院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预审,调查核实,审查案件,做好准备,公安机关报捕的当天县院批准逮捕,分院也在受案当天向中院提起公诉,15天内被告人受到严惩。当年分院还起诉了一起特大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黎武生、吴友生等六人,自1988年10月至89年3月先后到临川、宜黄、崇仁等县、乡、镇盗窃作案19次,窃取农村正用于防洪排涝、灌溉、照明的变压器11台,电动机二台及铜线卷、铝线卷、输电线等物,总价值5.49万元,严重破坏了电力设备,影响了农村的排涝、灌溉和农民的照明,主犯黎武生、吴友生被中级法院判处死刑。3月分院起诉了余清华、华艳夫妻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告人余清华时年27岁,为崇仁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华艳,时年24岁,为崇仁师范学校教师。1989年5月18日,被告人余清华、华艳窜到南昌,余在“八一”广场纪念碑下进行演说和募捐。当晚,余、华加入“江西高校北上声援团”非法组织,并随团于5月20日窜到北京,在天安门广场积极参与搭建“江西棚”,参与静坐、游行、示威等非法活动。6月2日,余、华返回崇仁。在北京地区平息反革命暴乱后,被告人余清华、华艳于6月7日上午从崇仁窜到华东地质学院,在学生宿舍、食堂攻击人民政府,煽动学生“空校”,并煽动学生去动员工人罢工、市民罢市、农民罢种、学生罢课。在余、华煽动下,该校学生思想混乱,一批学生陆续离校,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1989年6月17日,余清华、华艳被收容审查,7月8日被逮捕,1990年3月26日,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0月15日抚州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余清华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华艳管制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余清华不服,提起上诉,11月8日,省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在审判监督中,广昌县院依法提起抗诉案获得改判:广昌县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均发等12人案件,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县检察院以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依法提起抗诉,在分院的支持下,经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撤销县法院的判决,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均发等12人相应加了刑,将陈均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刑2年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刑7年;将陈水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年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刑6年,其他被告人均作了相应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91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4月分院和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审理的联合通知》,各县(市)院与当地公安局均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制度,提前介入成为检察机关快捕、快诉的重要环节。乐安县袁海龙杀死3人杀伤1人的恶性案件发生后,分院和县院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当天县院决定批准逮捕,分院受理起诉后第二天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月,分院起诉了一起特务案。被告人黄国云,乐安县农民。1987年11月从部队退役回乡,1989年5月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做生意,借住在原同部队退伍战士孙道顺(已判刑)家时,得知孙道顺和刘通国(已判刑)参加了台湾的特务组织。黄国云在孙道顺授意下,回家收集我军军政教材7本交给孙,得活动经费一百元。此后,黄国云又窜到原服役的部队,找到原连指导员,要了我军军政教材26本,带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与刘通国租船一道窜至马祖岛附近,将教材卖给台湾敌特人员,得100美元、麻将4副及部分食品。黄国云分得美元兑换的人民币350元、麻将2副及部分食品。9月28日,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之规定,以涉嫌特务罪对其提起公诉。中级法院依法判处黄国云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黎川县1991年发生重特大案件17件,县院均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适时提出建议,收集证据,补充证据,加快了办案进度,提高了案件质量,上报分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没有证据不足退案的现象,及时严惩了刑事犯罪分子。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内部制约机制,全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受理自侦案件200件236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44件52人,免予起诉122件149人,不予起诉1件1人。临川县院依法审查起诉了被告人李景勤、饶付昌、封水清等三人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景勤等三人,身为七里岗乡治安联防队成员,以被害人李某偷鸡(无证据)为由,采取捆、打、跪、铐等手段进行逼供,并非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9小时之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分院在备案审查中,注重了贪污、贿赂案免予起诉的审查,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关于贪污、贿赂案件免予起诉审批权限的规定,认真准确把握免诉条件,防止和克服自侦案件免诉率偏高的问题。全区免诉贪污、贿赂案122件149人,经分院审查批准的32件33人,报省院批准的8件8人,正确行使了免诉权。
  1992年,刑检部门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中,通过对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施了有效的监督。黎川县院经济检察科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被告人王毛仔行贿案,经刑检科审查后,认为王毛仔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作了撤案处理,切实履行了内部监督制约职能。崇仁县工商银行支行职工喻真生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扣压、伪造现金缴款凭证手段,于1989年8月至1990年11月,先后16次贪污公款10万余元,携款潜逃流窜全国17个城市,赃款被挥霍过半。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喻真生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当年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打击刑事犯罪,办理经济、法纪案件中,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84次,督促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方,成立青少年帮教小组44个,对免诉人员回访考察223人(次),临川县院对全县免诉的73人进行了一次普遍回访考察,7月举办了一次免诉人员法制学习班,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表扬那些悔过自新、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人、给每个免诉人员发了《普及法律常识读本》一本。荣山供销社职工许军因挪用公款罪被免诉后,遵纪守法,承包一饮食店,热情服务,照章纳税,受到好评,通过办学习班和回访考察,使免诉人员受到法制教育,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全区共向法院起诉拦路拦车抢劫人犯336人。4月分院依法将资溪县被告人腾安忠、文个弟生产、制作、销售毒品案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全区起诉的首例毒品案。全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经认真审查,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法院起诉自侦案件共29件35人,决定免予起诉34件45人,在起诉案件中,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件2人,司法工作人员3件3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3件3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4件17人。刑检部门通过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年退回经济检察部门补充侦查的12件15人,严把了案件质量关。宜黄县院刑检科在审查被告人章顺和受贿案时,发现程良玉的行为构成受贿共犯,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受贿罪共犯追捕追诉程良玉。
  1994年,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控制免诉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3月分院举办了全区第一次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院和十个县(市)院共派出12个代表参赛,经评委从高分到低分,共评选出三名优秀公诉人:宜黄县院刑检科周葵、分院刑检科邹剑、抚州市院起诉科伍雨龙。
  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审查起诉全区共追诉8人,免诉52人,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9次,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8件,其中经分院审查支持抗诉6件,抗诉工作取得好的成绩,获得全省第二名。2月,分院审查起诉了东乡县焦淑华、李建标、徐泽民、吴荣保、黄军华、桂安、辛中和等12人特大抢劫案。被告人焦淑华、李建标、徐泽民、吴荣保、黄军华、桂安、辛中和、程党会、帅宝全、李细华于1992年8月至1994年8月,有分有合,盗开东乡县法院囚车、县消防中队指挥车等六辆汽车或骑自行车,先后窜到320国道、316国道、东乡、进贤、临川等县境内,采取持刀、棍、警棍、鸟铳等凶具威胁、打人、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车辆、行人或入室抢劫23次,劫得李某等数十人的现金和实物折款计4.6万余元。被告人焦淑华、徐泽民、辛中和等人于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有分有合,窜到东乡烟草仓库、农贸市场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窃16次,窃得各种财物折款4.3万余元。被告人焦淑华等人于1993年12月12日晚在东乡县电影院门口,放火烧毁北方魔伴健美舞剧团的帐篷及全部设施,损失达2万余元。12被告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放火罪。1995年10月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主犯焦淑华、李建标、徐泽民、吴荣保、黄军华、桂安、辛中和等七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崇仁县石油公司油库警卫员杨征江,1992年8月至93年7月期间,利用值班之机,先后九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油库汽油1.49万公升,价值4.037万元,销赃得赃款36868.2元,杨得赃款29368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县院对被告人杨征江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杨征江贪污罪有期徒刑3年。县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量刑畸轻,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分院支持抗诉,而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分院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得到省检察院的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杨征江的量刑不当,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杨征江有期徒刑5年。
   刑事检察人员在一起讨论案件
  1996年4月,中央部署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快捕快诉重特大案件,经审查起诉重特大案犯680人,其中二天内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17件277人,占40.7%。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九人犯罪团伙,自1988年至1992年2月先后在昌抚公路云山段,东乡县占圩公路边,持铁棍、菜刀、汽枪等作案工具,拦截来往车辆,殴打司、乘人员抢劫钱财,同时常窜至乡村农民、金矿职工家入室抢劫作案60余次,在云山镇金矿、采石场强收“保护费”,激起了群众的愤怒,引起省委主要领导的重视。胡水云一伙被抓获后,分院与临川市院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6月11日市院受案后,当天批准逮捕,6月21日临川市公安局移送起诉,分院刑检科干部日夜赶班,次日即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全区起诉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后,分院于6月11日至14日在南城县举办了学习班,各县(市)分管领导和刑检科长参加培训。6月21日分院与中院联合进行了第一次控辩式刑事案件开庭试点。分院刑检科长、中院刑庭庭长分别担任公诉人和审判长,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审判按新《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分管检察长,刑检科干部和分院刑检科全体人员参加观摩学习。4月至8月崇仁县院先后五次通过控辩式模拟法庭培训检察人员,提高公诉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公诉能力,为实施新《刑诉法》打好基础,作好准备。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针对重罪轻判的问题,加强了抗诉工作,全区按上诉程序抗诉4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效果很好,有三件获得改判。临川市原副市长易义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万元,中级法院认为易在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处易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分院认为易收受贿赂3万元,数额巨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易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量刑畸轻,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得到省院的支持,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改判被告人易义龙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
  1997年是实施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的第一年,新《刑诉法》对庭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庭审方式由原来的审判人员纠问、举证的纠问式改为由公诉人讯问、举证和辩护人质证举证的抗辩式。各县(市)院精心准备,积极探索,对第一起出庭公诉的案件都作了充分准备,保证抗辩式庭审的顺利进行。12月23日分院派员出席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文华抢劫银行巨款案,犯罪嫌疑人余文华持刀刺伤临川市复兴城市信用社五皇殿储蓄所职工,抢走钱箱计币42.5万元,在逃跑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情节恶劣,危害极大,震惊抚州。开庭时华东地质学院一百多名师生参加了旁听,分院刑检科公诉人员在出庭前制定了周密的质证方案,准备了参与法庭调查的提纲,认真拟写了公诉意见书,对可能出现的辩论焦点,精心制作了答辩提纲。在法庭上,公诉人有力地揭露了犯罪,驳倒了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法庭宣判了犯罪嫌疑人余文华死刑。新《刑诉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诉权,根据省院的要求,从严规范了不起诉案件决定程序和执行审批、备查制度,严格控制,保证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全区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为3%,贪污贿赂案件不起诉率为12%。9月在省检察院举办的首次“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庭审规则”的“全省优秀公诉人”竞赛活动中,分院刑检科副科长李仲学、崇仁县院刑检科长程玖琳荣获“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
  1998年6月,根据省院的精神,分院和县(市)院刑检科分设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两个部门。为了适应工作的开展,规范庭审用语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省院在全省审查起诉部门开展了“法律文书评比”活动,临川市院起诉科荣获全省第一名。9月省院将中纪委交办的“邵维平、钟学柱、张浩文非法经营”一案指定抚州分院起诉处审查起诉。此案系云南省“红塔”集团储时健贪污、受贿案引发的,邵维平原是国家烟草总局干部,其犯罪时间长、空间跨度大,牵涉面广,犯罪嫌疑人背景复杂,中纪委对此案极为重视,起诉处组成了李仲学、傅壮伟、胡雨水三人专案组,数次下海南,上北京,调查补充证据,庭前充分准备,科学分工,庭上针锋相对,指控有据,答辩有力,出庭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参加旁听的中纪委、省纪委、地纪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对此,省院起诉处写有“分工负责、分段举证,针锋相对,有力答辩”一文刊登在《江西检察》上,省院检察长阙贵善在其 《谋大局、谋长远》一书中给予了表扬。同时分院还从快起诉了南丰县原县委书记孙谦受贿5.7万元、窝藏通缉犯一案,和犯罪嫌疑人吴伟华盗窃工商银行办事处金库现金102万余元特大案件,孙谦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吴伟华被判死刑。
  1999年,全区检察机关重点打击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和“法轮功”犯罪。分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重、特大案93件135人。临川市洋洲镇孔庆龙等12人犯罪团伙,在城区或城郊聚众斗殴,抢劫杀人,危害乡邻,称霸一方,分院受案后快速审结,三天内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抚州稽查征费分局局长万品良挪用公款135万元给其战友尹群从事营利活动,案发后追缴35万元,尚有100万元没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3月22日分院依法将万品良挪用公款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万被判刑5年。8月分院依法起诉了被告人苏增林信用证诈骗案。被告人苏增林,江西抚州恒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私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1996年7月被告人苏增林与香港兆明公司的陈某在深圳签订出口木垫板合同,陈某提供38.88万美元国际信用证一张,同年9月苏凭此证在抚州地区农业银行贷款200万元,不久苏与陈某失去联系,信用证逾期失效。1996年9月苏增林在明知没有境外收货人的情况下,以付高额开证费为诱饵,获得深圳商人邓某开出的一张43.09万美元的国际信用证,同年10月苏凭此证在抚州地区农业银行贷款440万元,除银行收回前贷款200万元,收取保证金140万元,苏实骗得100万元。1997年2月苏又凭邓某提供的19.44万美元国际信用证,在地区农业银行贷款130万元,除去保证金40万元,苏实际骗得90万元。苏增林以信用证为手段共骗得抚州地区农业银行190万元。1998年2月苏以代购木材、加工木垫板为名,骗得抚州地区进出口公司276万元。1999年8月2日,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增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苏增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审判监督中,针对法院存在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10件24人,分院支持抗诉6件,提请省院抗诉1件,当年法院改判4件,打开了抗诉工作的局面,取得了全省抗诉工作评比第一名的好成绩。10月13日,宜黄县法院判决犯有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嫌疑人郑平有期徒刑两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抗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改判郑平有期徒刑六年。10月8日至12月15日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一次“规范庭考核”、“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分院对各县(市)院公诉案件的庭审规范化和法律文书规范化情况进行了总结评比,东乡县院胡敏绮、南城县院高珍、金溪县院冯才茂、崇仁县院邓忠祥被评为全区“优秀公诉人”。在全省检察机关“刑事规范庭考核”活动中,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分获“实庭优胜单位”和“规范庭考核达标单位”两项荣誉称号。分院起诉处副处长傅壮伟和崇仁县院起诉科副科长邓忠祥获“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在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综合考评中,分院起诉处获得第二名。
  2000年是公诉改革之年,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公诉改革包括“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普通程序简易审”、“庭前示证”和“青少年犯缓诉”等。8月分院通过严格考核选任出四名主诉检察官。9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工作会议在抚州市召开。之后,全市检察院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11月首批主诉检察官27人,经严格考核批准开始上岗。市院公诉处为规范全市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制定了《抚州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方案》。黎川县院与县法院协商一致,在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工作中,摸索了经验,既有利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又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11月市院提起公诉的南城县余国军、余国强等四兄弟绑架、杀人、抢劫、轮奸一案,因涉及抢劫罪73人(次)、轮奸罪38人(次),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任务繁重,市院公诉处经与中院刑事庭协商,制定了《庭前示证规则》、《庭前示证提纲》,在有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将部分证据开示,开庭不到一天便顺利完成。5月金溪县发生犯罪嫌疑人双卫林杀害上门做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恶性案件,分院公诉处适时介入,6月21日受案后,次日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5天后经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双卫林被当庭判处死刑。县(区)检察院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加强抗诉工作,全市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6件8人,法院当年改判4件。南城县鄢建国受贿五万元,县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受贿后曾借给行贿人800元,从而认定受贿金额为4.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县院认为一审法院减少受贿金额800元没有依据,认定受贿金额有误,依法提起抗诉,抚州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鄢建国有期徒刑五年。全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被省院评为全省抗诉工作第一名,公诉处总结的《找准抗诉基点,加强横向联系,切实确立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地位》一文由高检院转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公诉案件质量年评比”活动中,抚州检察机关荣获全省第三名。
  2001年,中央根据当时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决定自2001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打”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696件1060人,其中“严打”重点案件414件675人。高检院在本市挂牌督办6件82人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黄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涉嫌40人,12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盗窃、抢夺、非法制造爆炸物、敲诈勒索、窝藏、徇私枉法;2、蔡永珍为首的犯罪团伙案,涉嫌11人,13个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制造爆炸物、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枪支、窝藏、赌博、强迫交易);3、韩亮和、尧冠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嫌7人,8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罪);4、欧阳建军等人黑恶势力案,涉嫌11人,6个罪名(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贩卖毒品);5、刘金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涉嫌9人,7个罪名(强奸、抢劫、强迫交易、寻衅兹事、故意伤害、收购赃物、交通肇事);6、方安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涉嫌4人,5个罪名(贩卖毒品、赌博、寻衅兹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严打”整治斗争中,市院根据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制定了《“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方案》,把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地方恶势力团伙犯、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严打”整治斗争中的重中之重,检察长赵恩洪直接指导督促公诉处办理重、特大案件,分管副检察长王楚荣参与出庭公诉,在公诉处成立由正、副处长,办案骨干组成的“严打”专案组,负责审查起诉高检院在本市挂牌督办的案件。黄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是抚州市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罪名最多的特大刑事案件,是“江西打黑第一案”。公安机关破获黄涛案后,市院及时派出6人专案组,提前介入公安预审,日夜赶班,认真审查,交叉提审,阅卷17宗,审讯40人,通过阅卷、提审,发现线索,扩大战果,查处了一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安干部。仅几天时间就向法院提起公诉,抚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黄涛等12名主犯死刑,一名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抚州体育馆开庭审理黄涛一案中,市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首次使用“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系统”这一先进的科技设施,增强了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力度。
  2002年是中央提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二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打黑除恶”,依法“从重从快”审查起诉“严打”中的三类重点刑事案件,“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南城县院受理高强等十人强奸、抢劫一案后,没有简单地办转报手续,而是指定专人认真审查,发现案件有事实不清和遗漏罪行时,及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市院审查起诉赢得了时间,保证了案件质量,十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临川区郑正荣、郑小琴等人抢劫、故意伤害一案,主犯郑正荣是临川区青泥镇一恶势力团伙头目,在当地民愤很大,市院公诉处审查后,发现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郑正荣两份年龄不同的户籍证明,直接关系到对郑正荣的量刑,主诉检察官深入到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查出了郑正荣出生的原始记录,从而有力地证明被告人郑正荣犯罪时已年满18岁,后郑被抚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资溪县发生敲诈客商的案件,县院派出检察人员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受案后两天向法院提起公诉,保护了客商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10月8日,李仲学、傅壮伟、杨建军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优秀公诉人评比活动,南丰县院鄢小龙、宜黄县院吴丽环、临川区院杜宪英被评为“全市优秀公诉人”。12月12日,在全省优秀公诉人评比竞赛活动中,市院公诉处长傅壮伟获得“全省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杨建军、邓忠祥、许永强被授予“全省优秀公诉人”。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深化公诉改革措施,实现“公正、高效”目标。一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年初市院制定下发了《抚州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方案》和《抚州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监督制度》,规定了担任主诉检察官的条件和资格取得,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待遇、奖惩和考核,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二是积极推行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方法。广昌县院全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6次,在介入谢昌富恶势力团伙案时,从公诉角度提出取证意见23条,均被采纳,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提供扎实的证据。三是全面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按照高检院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以往审查程序中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报告的内容合二为一,将出庭预案作为附件在审查报告中体现,充分体现了公诉改革精神。南城县院采用综合化案件审查的形式,全年共审查了40件案件,大部分在一星期内审结,无错诉、漏诉现象,确保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提高了30%。四是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公诉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开保证公平,正确行使不起诉权,防止人情案的产生。6月27日黎川县院对末成年犯罪嫌疑人尧某、余某故意伤害一案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公安局、律师及当事人参加,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宣布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五是实行量刑建议。为深化司法改革,保障量刑公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用“求刑权”,实行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改变以往公诉人只负责举证,不涉及判决的做法,使刑事审判监督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资溪县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主诉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的量刑建议阐明了吴某具有未成年人、从犯、投案自首等法定情节,量刑幅度为拘役3至6个月,罚金二千元,合议庭将本拟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五千元的判决改为拘役3个月,罚金二千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年,市院公诉处从速起诉了一批重特大案件,其中有临川区胡献良等35人特大抢劫、故意杀人、盗窃案,崇仁县章钧咏杀人碎尸案,红星企业集团原总经理傅建军(副厅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胡献良等35人自1997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北京、广东、广西、江西南昌、抚州等地先后抢劫68次,抢得现金12.6万元及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其同伙帅海南、帅礼平等人聚众斗殴致二人死亡。市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明取证方向,受案后,公诉处迅速成立了由处长、主诉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日夜加班,认真审查证据,及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为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办案组的四个检察官精心准备,互相交换角色进行模拟法庭抗辩,把问题想遍,把对策想全,使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达到了好的效果。胡献良等10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余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资溪县院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偏低、新的庭审方式对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积极探索引导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新机制,研究制定了《公诉引导自侦取证实施办法》,提高了自侦案件的质量,2003年自侦案件的起诉率达95%,比上年起诉率70%上升25%,法院实刑判决率同比上升20%。为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控制不诉率,市院公诉处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不起诉率的紧急通知》,该起诉的案件坚决起诉,可以作撤案处理的一律退回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作撤案处理,严格把好不诉关,严格控制不起诉率。各县(区)院严格按《通知》要求处理不起诉案件,不起诉率普遍有所下降,崇仁、金溪、资溪、南城、广昌、黎川等六县2003年下半年没有不起诉的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拓宽抗诉工作思路,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全市共提起抗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按上诉审程序抗诉10件11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1人。市院公诉处直接办理抗诉案件4件5人,当年法院改判4件5人。被告人傅建军在任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770万元,尚有1200万元未收回;受贿40.4万元,港币0.5万元,贪污4万元。市院提起公诉后,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市院认为傅建军罪行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傅建军无期徒刑。临川、南城、东乡、宜黄、金溪等五县(区)院都办理了抗诉案件。
  2004年,市院直接审查起诉了一批领导关注、群众关注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案件。被告人刘建华等38人犯罪团伙,自1999年至2003年在南昌市、抚州市疯狂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中在南昌市持枪、持刀抢劫达73次,涉案金额10余万元,在临川区杀死一维吾尔族人。该案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巨大。市院受案后,公诉处组成专案组,日夜赶班,迅速审结,及时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院公诉处审查起诉孔凡勇等五人特大抢劫、杀人、绑架、包庇一案时,在坚持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及时起诉到法院,中院一审判处孔凡勇等3人死刑。市院同时还起诉了两件贪污、贿赂大要案。一是原抚州地区粮食集团公司贸易部副经理兼驻广西北海办事处主任张仕琪贪污公款474.5万元,挪用公款500万元大案,市院起诉后,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仕琪死刑,缓期2年执行;二是原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主任漆后星(副厅级)受贿50.2万元案。漆后星受贿案由省检察院侦查终结,于9月1日指定抚州市院审查起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市院分管副检察长蔡田带领公诉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开庭时得到省院和省纪委、市纪委的支持,省纪委、市纪委和省检察院及反贪局、公诉处领导到庭观摩指导。
  全市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面摸索了一些经验。南城县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案件中,积极探索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办法,对侦查机关发现、收集、固定、补充和保全证据提出建议,加强检警合作,提高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保证案件质量。《南城县院做好适时介入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工作的几点做法》一文介绍的经验,受到市委领导的赞赏,要求在全市各县、区逐步推开,使侦破案件的证据更加固定。8月28、29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举办了全市首届诉辩对抗赛,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律师工作者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法律水平,对提高全市公诉、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庭审的应变能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经由东华理工学院、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委共同认真评议,共评出全市“优秀公诉人”、“优秀辩护人”各六名。六名“优秀公诉人”是:抚州市院公诉处副处长陈汉君、南丰县院公诉科科长鄢小龙、临川区院公诉科长詹卫华、临川区院公诉科副科长邓丽玲、杜宪英;崇仁县院公诉科副科长杨志敏。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坚持“严打”方针,共起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241人,占起诉总数1076人的22%。其中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4件65人。在反腐败斗争中,全市公诉部门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58件60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43件45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原广昌县委书记周崎文受贿4.6万,128.5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市院起诉后,被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4月份开始全市开展了一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各县(区)检察院积极参加“绿色旋风”行动,依法向法院起诉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22件28人。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指示,在查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时,做到坚持力度、数量、质量、效率的统一;坚持监督、制约与配合的统一;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的一致;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强审判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临川区被告人曾文茂在被告人苏剑的纠集下,于2002年7月29日,采取要挟手段,向刘晶、王伟华敲诈1.3万元,当晚在拿钱时被当场抓获。区检察院起诉后,区法院认为曾文茂犯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市检察院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是2万元的规定,认为曾文茂等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观点成立,改判被告人曾文茂有期徒刑3年,从而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情况统计表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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