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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2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G254.3
页数:
6
页码:
1--6
摘要:
抚州市行政区划多次变动,本志以现行管辖区域为主,对原辖区检察情况之统计、事例,按当年记述。1995年3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县级院)与临川县人民检察院合并,更名为临川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地级院),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本志记述中,以时间为序,尊从历史原貌。
关键词:
概述
描述
内容
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废郡扩州,以临川郡、巴山郡之部分置抚州,隶属洪州总管府,抚州从此定名。后虽历经变迁,仍一直称谓抚州。1949年5月抚州获得解放,同年7月1日,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下辖临川市和临川、金溪、资溪、黎川、南丰、南城、广昌、崇仁、宜黄、乐安等11个县、市。1949年9月,广昌县划归宁都地区管辖。1952年9月,广昌县从宁都地区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54年6月,广昌县由抚州专区划归赣南行政区管辖。1968年6月,东乡县由上饶专区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69年3月,进贤县由宜春专区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83年8月,广昌县由赣南行政区划归抚州地区管辖,9月进贤县由抚州地区划归南昌市管辖。
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临川市。1950年4月临川市并入临川县。原临川市为临川县属城关区,1954年7月改为抚州镇(县级)。1955年2月,抚州镇改为抚州市,1963年10月,抚州市改为抚州镇,1969年10月抚州镇改为抚州市。1995年3月撤销抚州市、临川县,两地合并成立临川市。2000年10月抚州地区改为抚州市,其临川市改为临川区。抚州市现为地级市,上隶江西省下辖11个县、区。
抚州市位于江西东部,亦称赣东,总面积为18816.92平方公里,人口378.78万人(2004年底)。地理条件优越,四季分明,雨水充沛,宜于农作,素有“赣抚粮仓”之称,它东与福建省的建宁、泰宁、光泽、邵武相邻;南与本省的石城、宁都接壤,西与本省的永丰、新干、丰城相连;北与本省的贵溪、余干、进贤毗邻。浙赣、鹰厦、向乐铁路途径五县区,京福高速公路、昌厦一级公路以及316、320、206三条国道为主干线的公路网,已覆盖全市辖区。便利的交通为抚州市的经济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创造了良好条件。
抚州是著名的文化之邦、才子之乡,古今人才辈出,历代贤人荟萃。王安石、曾巩、汤显祖、谭纶、李井泉、舒同等人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抚州市人民解放思想,大胆开拓,由单一的农业经济模式,提升为多元化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了经济和社会的长足发展,人民生活稳步提高,城镇面貌发生巨变。
(二)
检察制度归属于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自秦汉时期开始建立并延续二千多年的御史制度,虽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很大差异,但作为监督法律之执行,查办官吏的失职行为,确有某些相似之处,可以看作为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但御史制度只在中央一级设置,在地方则一直沿用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
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始于1906年。清王朝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执行。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官,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职务。其职权如下: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搜集证据;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督审判并纠正其违误;监督判决之执行。宣统元年(1909年)《法院编制法》,再次明确各审判衙门应配置的检察机构为: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总检察厅。地方及高等审判厅各分厅、大理分院,分别设置地方及高等检察分厅,总检察厅。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委任袁励忠为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随之成立江西省高等检察厅、南昌地方检察厅和九江商埠地方检察厅,南昌和新建初级检察厅及德化(今九江县)商埠初级检察厅共3级6所,标志着江西检察制度的首次建立。抚州地区未设立审判厅和检察厅,司法均由行政官吏兼理。(三)
清宣统三年(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江西高等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随之解体。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同年4月1日,原清政府北洋大臣袁世凯篡夺政权,将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往北京。同年5月,北京临时政府下令恢复和援用清末的司法体制和检察制度。民国2年(1913年)5月,抚州地方检察厅和临川初级检察厅成立,这是抚州地区第一次建立的检察机构。民国3年(1914年)5月,袁世凯为集权中央,将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检察厅和全部初级检察厅裁撤。江西除南昌、九江地方检察厅保留外,其他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均被裁撤。民国三年(1914年)5月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5月的13年间,抚州地区的检察事务仍由县知事兼理,受江西高等检察厅监督。
民国十三年(1924年)1月,孙中山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在广州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改组国民党,制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工农”的三大政策。并于次年7月改广州军政府为国民政府,建立中央、省、县(市)三级政权,设立司法部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1927年1月对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废除各级检察厅,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改各省高等审判厅为省控诉法院,改各县、市审判厅为县、市法院,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蒋介石发动“4·12”政变后,国民党政府在南京成立。同年8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实行“审、检”合署制,在最高法院设检察署,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检察处,行使检察权。民国二十年(1931年)10月28日公布《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最高法院设检察署,置检察官若干人,以1人为检察长。其他法院及分院各置检察官若干人,以1人为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权职为: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民国二十年(1931年)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2月,抚州地区只有临川、黎川、金溪、南城四个地方法院先后建立,并配置检察处和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等工作人员。其他各县设立司法处,以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其司法行政及检察业务由县长兼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2月,江西省高等法院在南城县设立第二分院,该院设有检察处,配置了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人事管理员等。其管辖区域为:南城、黎川、宜黄、资溪、金溪、南丰、广昌、宁都、石城九县。乐安县由第三分院(吉安分院)检察处管辖。临川、崇仁、东乡三县由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直接管辖。
(四)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建设中,检察机构作为革命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相应建立。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通过了《宪法大纲》,选举产生了临时中央政府。1932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及1933年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设裁判部作为法院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除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省裁判部设检察员1-5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1-3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城市裁判部设检察员1-3人。高级军事裁判所设检察员2-3人,初级军事裁判所设检察员1-2人。检察员的职权是管理案件调查、预审及助理法庭告发事宜。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毋须经过检察员预审的案件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预审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事实和证据,做出结论后再转交法庭审判;发现有犯法的行为,如必须预先逮捕,然后才能进行检察的案件,检察员有先逮捕之权;凡与案件有关系的人,检察员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判时代表国家出庭告发。1934年2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央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内均设裁判委员会,作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司法行政及检察与审判等各种问题的机关。裁判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同级裁判部(所)的检察员,以部(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地方各级裁判部的检察员并不直接隶属于最高法院检察长,而是隶属于最高法院。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规定: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到区执行委员会及城市苏维埃(中央、省、县、区、市)均设工农检察部或科。各级工农检察部(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的组成,省为11-25人,县为9-21人,区、市为7-15人。工农检察部的任务是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以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那些企业和机关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工农检察部的具体职权是:监督苏维埃机关,要他们正确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的利益上去没收并分配土地;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以适应某阶段的革命利益,巩固苏维埃区域和苏维埃政权,并向外发展;监督苏维埃机关,对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和租税政策,是否执行得正确;有向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但对于该企业或机关的工作措施,有直接建议权;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察和裁判。其所担负的任务相当于现在人民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一般监督和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党纪、政纪检查两个方面工作任务的总和。从而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以各个部门为主体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其所设立的各级工农检察部(工农检察委员会)、军事检察所、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和法院裁判部内设的检察人员在内的苏维埃检察机关,初步构成为富有中央苏区特色的检察制度。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在井冈山创建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基地,在革命根据地扩大的1930年至1933年,抚州地区的南丰、乐安、广昌、宜黄、黎川、资溪、崇仁、南城等县先后建立了苏维埃政权,随之也相应建立了工农检察部和裁判部,并开展了工作。如工农检察部查处了闽赣省黎川县儿童局书记马玉堂挪用捐款、贪污案;宜黄县裁判部于1933年9月13日开庭审判了黄顺发等6人反革命案;广昌县裁判部判决了头陂区军事部部长拖枪逃跑、贪污腐化案。1934年9月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其工作终止。
(五)
当代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作为新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1949年9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设置、职权作了规定。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颁布后,各级人民检察署开始相继成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名称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机关自建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忠实的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它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949年至1953年为初建时期。代表这一时期的法律标志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通则》。在这一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和刚走上新的岗位的检察干部,没有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而是依靠中共各级党委的领导,一方面广泛宣传检察工作,一方面积极投入到当时的社会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实际斗争中去,抓重点、办大案,检举要犯,平反冤狱,以实际成绩显示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1952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成立,与抚州专区公安处合署办公,配有专职干部2人。1953年有兼职检察长1人,专职干部3人。当年受理人民来信65件,立案7件,检查已决犯案件855件,发现错判29件,重罪轻判5件,轻罪重判46件,不应判的23件。派员参加2期土改复查,参与婚姻法宣传和普选、抗旱运动,深入农村贯彻“统购统销”政策,检查了2个监狱和2个劳改队。1954年,崇仁、临川、南城县人民检察署成立,编制各为3人。根据当时“已建立的保留,未建立的暂缓建立”的精神,抚州检察分署下属的其他县、市,属暂缓建立之列。
1954年至1966年,为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波折时期。代表这一时期的法律标志,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检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以后,检察工作更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为时不久,就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而出现了重大的曲折。这种“左”倾思想的具体表现就是轻视法律和法制建设,否定法律和检察制度,认为法律监督束缚群众,束缚专政机关的手脚。但各级检察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检察制度,认真开展了工作。
1955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更名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以下简称抚州分院),配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干部9人,其中助理检察员2人,在抚州专署院内办公。当年,崇仁、临川、南城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人民检察院。抚州市、乐安、南丰、宜黄、黎川、金溪、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也相继成立。1957年精简人员,上山下乡,抚州分院工作人员由1956年的18人减至8人。1958年,在当时“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和“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中的任何一员可代三员),“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中的任何一长可代三长)的错误口号影响下,抚州地区公、检、法三机关以多种方式进行联合办案或合署办公,只有乐安县检察院仍保持原有机构,独立办理检察业务。
1961年抚州分院定编8人,实际只有7人,1962年增到12人,1963年底实有19人,即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2人,助检员6人,书记员4人,干部2人,职工3人。当年,内部机构设三科一室(侦查审判监督科、劳改监督科、违法乱纪监督科和办公室)。1965年减为17人,1966年为15人。在这期间虽然变动频繁,波折较大,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仍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参与社改,大力办案,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3110件,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65件,以实际行动体现检察机关的作用,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
1967年至1977年,为检察工作的中断时期,即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彻底破坏的时期。代表这一时期的法律标志,是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68年12月经谢富治授意和签发的《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送中共中央,由于毛泽东晚年的失误,作了照办的批示。这个文件下达后,先后撤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林彪、江青从组织上制度上破坏“公、检、法”之后,就采取种种措施建立他们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把矛头指向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乱捕乱押,草菅人命,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67年2月中旬,抚州分院被群众组织夺权,印鉴被群众组织夺走,检察长吴英被批斗,并被宣布开除其党籍,检察工作被中止,机关处于瘫痪状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其下属的县、市人民检察院均先后停止工作,检察干警有的被下放,有的被调离。1967年3月,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抚州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军管会)。1968年2月成立抚州专区保卫部,代行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同时,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抚州军分区联合发出《关于对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的通知》,同年3月,军管会宣布原公安、检察、法院的印章停止使用。1973年初,撤销保卫部恢复了公安、法院两机关,原有的检察工作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以后,为检察机关的重建和发展时期。代表这一时期的法律标志,是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检察院机关的体制、工作机构、人员任免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国家通过立法,又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权。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78年10月至1979年4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和其下属的12个县、市检察院重新得到恢复。全区检察干警实有161人(编制为360人)。1979年3月10日,抚州分院和内设机构印鉴同时启用。为适应检察工作的开展,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全力抓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并于1979年4月开始执行审查批捕工作。当年,共受理批捕案件230件;同年9月,开始执行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1件,出庭公诉116次。同时,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共立案8件14人。1979年10月,抚州分院配合抚州市检察院侦破了周绳组贪污棉布110781尺的大案。自1980年起各项检察工作逐步全面展开。
1983年8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分院划归抚州分院管辖。同年9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由抚州分院划归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当年,抚州分院仍管辖12个县、市检察院。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9月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后,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全力配合公安、法院参与统一行动,圆满地完成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任务。广昌县人民检察院7名干警与人民解放军、公安干警、武警官兵、民兵一道,直接参与了国家公安部通缉的盗枪杀人潜逃犯王宗、王宗玮两兄弟的围捕战斗。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据《通告》的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宣传活动,并组织人员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系统和单位,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就接待投案自首人员373名,交待违法犯罪金额2437194元,退出赃款2180940元。
1989年8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抚州分院内设机构为8处2室。即刑事检察处、贪污贿赂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技术处、政治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党组纪检组)。1991年8月抚州地区编委批准增编10人。其中,抚州分院3人。1990年1月8日,经抚州地区编委批准,抚州分院成立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科,同时将经济检察科和举报中心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同年10月,人事科改为政治处,贪污贿赂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处。1991年下属12个县、市院均设立政工科。1993年3月,经抚州地区编委批准,抚州分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4年11月,经抚州地区编委批准,抚州分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处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3月撤销抚州市、临川县人民检察院,两院合并成立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由原管辖12个县、市检察院变更为管辖11个县、市检察院。
1997年10月开始施行经八届全国人大新修正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规范的要求。新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其中,刑法分则由103条增加到351条。新的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164条增加到414条,它为保障公民及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从提高认识出发,抓政治业务学习;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抓队伍整顿;从实战出发,抓模拟演练,从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检察工作。
1999年,中共抚州分院党组针对1998年本院刑事检察科和反贪污贿赂局坐支暂扣款等问题被中央新闻媒体两度曝光的严重情况,提出“振奋精神,走出低谷,奋发向上,再创辉煌”的工作思路,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其反贪污贿赂工作在2000年被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授予“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单位”。
2000年10月,抚州地改市,原抚州分院更名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原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仍管辖11个基层检察院。
2002年10月,经抚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4个职能处室(局、部、队),即: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和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指导科)、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计划财务装备处。纪检组(监察室)为中共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抚州市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并核定行政编制73人,后勤事业编制7人。2003年2月经抚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抚州市检察官培训中心,为下属科级单位。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1978年重建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员逐步得到充实,队伍业务素质逐步提高,内部机构设置更为适应检察业务的开展,办公技术用房、干警住房得到极大改善,通讯、交通工具日趋现代化,为检察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执法条件。全体检察干警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以及同各种严重违法犯罪的斗争中,依法批捕和起诉了一大批犯罪分子。涌现出一批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刚直不阿、秉公执法、无私无畏地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展望未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抚州市检察机关将为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谱写新的篇章。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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