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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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6
页码: 440—445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的救济工作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救济工作

内容

社会救济,历代皆有。据光绪版《江西通志》载:“崇仁县额孤贫五十名,粮布银一百八十两,遇闰加银一十五两。”
  民国时期,我县救济孤贫54名,残废16名。民国三十五年(1946)救济76名,年支口粮。据载:救济口粮价款,民国二十一年为788。40元。民国二十五年为1971元。民国二十七年为2604元。民国三十年为5208元。民国三十五年一至六月份每名孤贫发给贷谷金1250元,自七月份每名发给2000元。
   民国十九年、二十年下拨救灾救济款每年1000元;二十二年1500元,共计3500元;农贷款2750元。
   抗战以来,我县曾设难民救济支会,民国二十九年改设赈济会,下设收容所。
  民国二十七年全县收容难民438人,遣送159人,动用积谷126。76石,支用经费302.83元民国二十八年收容难民3191人,其中大口2715人,小口476人,动用乡镇仓积谷5702公斤。
   民国二十九年收容难民2000人,其中大口1500人,小口500人。
   民国三十年收容难民3964人,其中大口3488人,小口476人。
  自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起至三十年五月底止,全县救济难民食米59815。032石,其中县给19938。344石,乡仓39876。688石,柴菜费83562。725元(省、县各50%)。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对赈灾救济十分重视,同时对社会上的“五保户”、困难户给予必要的扶持。
  灾害救济1951年大旱,同年冬和1952年春几度大雪,冻死全部油菜,农村灾情严重。县委、县政府领导群众生产救灾,除组织互助互济外,先后发放救灾款30000元;其中40%的口粮救济款12000元,60%的以工代赈兴修水利款18000元,稻谷90万公斤,组织商业部门大量收购土产,贷放生产资料。同时,发动机关学校开展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米运动。全县共救济6932户,21317人,每人每月以25公斤谷计,解决了两个半月的口粮。
  1962年部分地区遭受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除发放救灾款74500元外,还发放了衣服1000件,被褥55床。
  1969年,洪水为害,灾情严重,除省派直升飞机空投食品、物资外,全县组织抗洪救灾,发放救灾款42451元,救济粮35000余公斤并以木材、水泥、化肥等物资支援灾区恢复生产。
  从1953年至1984年,全县先后发生50余次大、小火灾,县人民政府一面动员群众互助互济,一面拨款赈济。三十一年来共发放赈灾款278。95万元,受赈100。53万人次。
  1953—1984年灾害救济统计表
   表3—23续表社会救济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自1952年至1984年的三十三年中,全县平均每年支出社会救济费11117元;1960年和1961年为建国后支出社会救济费最多的二年;1960年支出34072元;1961年支出27937元。
  1949—1984年社会救济情况表
   表3—24 退职老职工救济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而于1958年至1961年办理精简退职的老职工,自1963年开始,对其中已丧失劳动力而又无依靠者,政府按其原工资的40%给予固定救济;对生活上有一定困难者则给予临时救济;此外,对其医药费也给予三分之二的救济。
  1963—1984退职老职工救济情况表
   表3—25 农村困难户救济建国后,对于农村中的困难户,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救济。1949年至1951年共计发放救济粮23750公斤;自1952年至1958年和1962年至1984年的三十年中,全县平均每年支出农村困难户救济款41272元。
  1952—1984年农村困难户救济统计表
   表3—26续表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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