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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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53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商业
分类号: F722.1
页数: 27
页码: 269—292
摘要: 自1949年10月至1956年崇仁县各行业商店渐移设胜利、中山两大道,旧街变为居民住宅区,每条街有零星的小型南杂食品商店二,三爿。农贸集市散布于各乡,为农村定期集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清代有27处,民国时期有20处,建国后稍有兴废,1984年,保持16处,每旬当墟3次,摊贩云集,交流农副产品及日用杂品。1984年,县城有旅社8家,理发店11爿,照相馆3家,农村有旅社或饭店30余家。
关键词: 商业发展 崇仁县

内容

建国后,我县始有国营商业。
  1949年10月成立贸易公司,经营土特产品、棉布、棉纱、粮食等批零业务。翌年4月改为土产公司,11月复改为国营商店。
  1953年成立烟酒专卖小组,经营卷烟、白酒批发业务。翌年10月,成立花纱布公司,经营棉布、棉纱批零业务。
  1956年相继成立食品(区所在地设食品站)、百货、药材3个公司和1个农产品采购局,分别经营肉、禽、蛋类食品、工业品、中西药材和棉花、畜产品,并改国营商店为贸易公司,烟酒专卖小组为批发部,花纱布公司为纺织品公司。
  1957年全县已有贸易、百货、纺织品、食品、药材等5个国营专业公司和1个烟酒专卖批发部,初步形成了从批发到零售的全民商业体系。
  1958年冬,商业局与县供销社合并,国营专业公司合并设立副食品和工业品两个经理部。
  1962年8月,恢复贸易公司。翌年6月,设立石油五交化商店,经营石油、五金交电和化工商品。10月,恢复百货公司,11月,恢复食品公司。
  1964年,成立盐业批发部,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969年,商业局、粮食局、县供销社合并为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处,国营专业公司和供销社的专业经理部统一改为生资组、农产品组、贸易组、棉百组,成立百货大楼,保留药材公司,于礼陂下邿坊建立国营商店。
  1973年5至6月,先后复建副食品公司(即原贸易公司)和百货、食品、石油五交化等专业公司。食品公司于各公社设食品站。同年,设立农机服务站,经营农用机械和配件。翌年12月成立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有流动资金12.5万元,库存物资总值23.2万元。
  1977年7月,石油五交化公司分设为燃料、五交化两公司。翌年1月,成立对外贸易公司。5月,改盐业批发部为盐业公司。
  1980年8月,改燃料公司为石油公司。1983年4月,成立煤炭公司,下设煤球厂,供应民用煤。
  1984年8月,成立烟草公司,并改商业局所属的百货大楼为商业经销公司。是年,国营商业计有副食品、百货、食品、石油、五交化、烟草、盐业、药材、煤炭、外贸、农业机械供应、商业经销等12个国营专业公司和下邿坊国营商店,这些公司以批发业务为主,兼营零售。
   供销合作社商业
  民国期间,由民间集资、国家贷款扶助兴办的集体商业。二十二年(1933)冬,城乡开始组建运销、消费合作社。三十年成立县联合社,管理各乡社。
  建国后,1950年开始建立乡、镇供销合作社。1951年成立县供销合作社(简称县供销社),管理城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
   民国二十三年(1934)六月,全县有预备合作社25个,社员1545人。
  民国二十四年底,有正式合作社20个,社员1314人,股份1753股,股金3606元(银币,下同);预备社65个,社员3776人。20个正式合作社向国家借款686元。
  民国二十五年有:专营的供给合作社3个,社员956人,股份997股,股金1994元;兼营的运销合作社3个,社员373人,股份392股,股金1568元;兼营的消费合作社1个,社员45人,股份132股,股金264元。
  民国二十七年,依照政府颁布之《合作法》,解散原合作社,重组正式合作社65个,有社员5475人,股份6090股,股金20083元(法币,下同);兼营合作社13个,有社员2241人,股份2334股,股金10201元。建立区联合作社4个,社员52人,股份285股,股金5700元。当年,国家向65个社贷款12.87万元。
  民国二十八年,正式合作社增至100个,社员6555人,股份7356股,股金27449元。
  民国三十年,合作社合并为41个,社员369人,股份46616股,股金90.98万元。其中:运销合作社兼营的2个,社员30人,股份391股,股金6406元;专营的15个,社员67人,股份2488股,股金20225元。消费合作社专营的15个,社员206人,股份33199股,股金60.89元;兼营的9个,社员66人,股份10538股,股金27.43元。
  民国三十五年,乡镇消费合作社(含食盐)22个,社员20510人,股金520万元;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1个,社员120人。
  1933年7月,苏区建立供销合作社。
  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在县城和圩集建立供销合作社5个。建国后崇仁县第一批基层供销社情况表
   表2一35
  1951年下半年,县人民政府合作科派出工作组,于左港、元家桥、东来、秋溪、航埠、连城、孙坊、刘家渡,白鹭渡、凤岗、桃源、山斜、白陂、马鞍、三山、礼陂、许坊等集镇组建乡社17个,将城关区的运销、供销社合并改为生产消费合作社,共有社员38856人,股金41435元(折新人民币)。
  1952年,按区建立城关、大南、秋溪、孙坊、凤岗、白陂、礼陂等7个区供销合作社,原乡社扩为25个分社;1953年,分社合并为13个。
  1958年冬,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店,撤销区供销社,按公社设立巴山镇、沙堤、官山、秋溪、航埠、连城、孙坊、凤岗、桃源、汤溪、河上、礼陂、许坊等13个国营商店。
  1961年10月,撤销国营商店,恢复供销合作社,在原区所在地的集镇设6个供销社,按公社设26个分社。
  1962年,基层社发展社员,扩大股金,至6月,共有股份51656股,股金103312元。
  1971年,按公社设置基层社16个,辖分社25个。
  1983年,基层供销社改革体制,恢复为集体经济,清退旧股,重筹新股,至年底,新股数达88409股,股金176819元,较1962年分别增加71.12%和71.1%。
  1984年,16个基层社合并为巴山、孙坊、航埠、相山、河上、马鞍、礼陂等7个供销社,下设34个分社。
   专业公司
  1952年,县供销社设供应批发站和收购推销站,翌年合并为供销经理部。
  1954年冬,供销经理部分设为第一、二、三、四业务经理部。
  1956年4月,改第一业务经理部为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第二业务经理部为日用杂品经理部,第三业务经理部划出改为药材公司,第四业务经理部改为农产品经理部。
  1962年,成立合作货栈,经营议价商品。
  1971年,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两经理部分别改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公司。
  1980年,成立日用杂品茶果公司,复设贸易货栈(后改贸易公司)。
  1984年,成立棉麻公司,至此,县供销社系统有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日用杂品茶果、棉麻、贸易等5个公司。
   私营商业
  清末至民国二十年(1931),县城有5家夏布行,共有资本60余万元(银币,下同)。
  民国二十四年,县城有商店394爿,从业765人,资本总额127040元。当年,开业10户,歇业87户。
   民国二十七年,县城有商店357爿。
  民国三十七年,城乡共有商店564爿,其中:县城311爿,农村集镇253爿。
  1951年,全县私营商店增至895爿,共有资本15.58万元(新人民币,下同)。另有行商133户,资本2378.40元,摊贩399个,资本8372.40元。
  1953年,全县有私营商店859爿,其中,县城353爿,从业人员1677人,资金93740.80元,农村506爿,从业人员1935人,资金77445.10元;另有行商169户,其中:县城43户,从业人员93人,资金7895元;农村126户,从业人员147人,资金14535元;摊贩405个,其中:县城281个,从业人员519人,资金3387.60元,农村124个,从业人员311人,资金13988.20元。
  1954年,县城75户粮商全部歇业。
  1956年,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商贩转为公私合营或合作商店,仅农村有4户私商。
   “文化大革命”期间,私商全部被取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新的经济政策,发展城乡个体商业,个体商贩逐年增加。1980年,批准17户个体商贩开业。
  1981年,城镇有个体商贩54户,从业人员54人。
  1982年,县城有个体商贩238户,从业人员252人,农村有69户,从业人员69人。建国后崇仁县商业人员变化图1983年,县城有个体商贩218户,从业人员218人,农村有个体商贩680户,从业人员680人。
  1984年,个体商贩,城镇有443户,从业人员443人,农村有570户,从业人员570人。
   公私合营商业
  1955年秋,巴山镇私营“大成”绸布百货店领先转为公私合营棉百商店。
  1956年,县城有85户私商转为15个公私合营企业,共有职工90人,资金46402元,农村集镇有100户私商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共有职工117人,资金31815元。此外,一部分棉布和小百货私商转为合营经销或代销店,县城计16户,从业人员16人,资金3152元,农村集镇计19户,从业人员19人,资金743元。
   集体商业
  1955年夏,航埠南杂、饮食行业的小商小贩开始试办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同年冬于白鹭组织合作商店(小组)。
  1956年,城乡的小商贩全面组织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县城152户并为38个集体企业,有从业人员158人,资金16024元;农村集镇117户并为47个集体企业,有从业人员118人,资金25100元。
  1958年,县城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合并组成巴山镇综合商店,下设16个分店。
  1961年11月,巴山镇综合商店划分为棉百,南杂两个合作商店,分开核算,共有从业人员131人。
  1965年,农村开始下伸商业网点,生产大队或较大的生产队设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双代员由大队或生产队决定,一般是1店1人,较大的2人。铺底资金由供销社酌情拨给,供销社按其购销额给予一定手续费。双代店的利润归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所有,“双代员”工资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支付。尔后“双代店”遍及全县农村。1980年后,“双代店”逐步改由个人承包,变为个体商业。
  1968年11月,全县85家合作商店(组)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从业人员被取消工资,下放至农村务农,资产转为全民所有,县城由归口公司、农村由供销社代管。
  1978年,对集体商业落实政策,恢复合作商店,下放的从业人员陆续收回,退还资产,时有从业人员40人,资金10259元。
  1980年,巴山镇综合商店招收了一批城镇待业青年,从业人员增至204人,拥有流动资金250634元。
  1984年,商业系统共有集体商业人员956人。
  从1980年起,非商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开始兴办大集体商店,招收城镇待业青年为职工,是年,开办门市部2个,有职工11人;1982年,有门市部3个,职工32人;1983年,有门市部4个,职工18人;1984年,有门市部24个,职工111人。
   第二节商业网点
   县城
   建国前,桥南为商业中心地,各类商店林立。桥北仅有商店十余家。
  民国二十四年(1935),有:绸布店20爿,土布店8爿,国药店30爿,西药店2爿,粮食店80爿,竹木行6家,纸张文具店12爿,京果店16爿,五金店35爿,油漆店7爿,染料店5爿,鞭炮店5爿,陶瓷店8爿,酱菜店1爿,烟店7爿,水酒豆腐店54爿,饭店18爿,肉店23爿,香店13爿,南杂店37爿,雨伞店5爿,米粉店2爿。
   民国二十七年,有:金属店24爿,化工店15爿,林产品店19爿,畜产品店16爿,矿产品店3爿,木草藤竹棕产品店1爿,纺织品店18爿,饮食店56爿,粮食店59爿,土石制品店6爿,服装用品店2爿,教育用品店8爿,杂品店3爿,南杂店55爿,中西药店30爿,其他物品贩卖店27爿,饭店15爿。
  民国三十七年,有:南货店62爿,百货店8爿,绸布店10爿,棉百店5爿,棉布店31爿,针织品店4爿,国药店18爿,豆豉店7爿,糕点店9爿,杂卖店26爿,花生店3爿,黄烟店7爿,鞭炮店2爿,米糖店6爿,面店2爿,神香店3爿,陶瓷店4爿,酒槽坊1爿,烧酒店1爿,酱菜店1爿,毛笔店3爿,文具纸张店7爿,银饰店7爿,染纸店2爿,纸扎店4爿,电灯店2爿,五金店1爿,伞店10爿,钉鞋店2爿,水酒豆腐店12爿,其他物品贩卖店51爿。
  1950年,有商店309爿,其中较大的行业,南杂店130爿,绸布百货店48爿,粮食店75爿,国药店17爿,其他则为小百货、糕点、五金、电灯、湾货、陶瓷、雨伞、银饰等店铺。
  1954年,各行商店有:食品166爿,杂货39爿,干鲜果、蔬菜76爿,纺织品10爿,文化用品6爿,日用百货28爿,陶瓷品4爿,建材3爿,五金1爿,国药14爿,杂品28爿,化工原料1爿。
  1955年,部分私营商店参加合营,撤并门市部,各行业商店计有:棉布7爿,百货3爿,瓷器2爿,国药14爿,文具纸张3爿,南货39爿,烟酒16爿,建材3爿,土产行商16户,土产摊贩21户,蔬菜摊贩7户,水果摊贩25户。另有国营南杂食品门市部1个,供销合作社南杂日用百货门市部2个。
  从1956年起,各行业商店渐移设胜利、中山两大道,旧街变为居民住宅区,每条街有零星的小型南杂食品商店二,三爿。尔后20余年中,国营、供销、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占领市场,门市部大为集缩,计有百货、南杂、生资、食品、医药、日用杂品等商店25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城的商店逐年增多。1984年,计有副食品南杂店63爿,食果品店6爿,家用电器及五金交电店40爿,绸布百货服装店58爿,日用杂品店29爿,药店7爿,书店2爿,燃料油供应店1爿,粮油食品店7爿,玻璃制镜店5爿,化工建材店9爿,家具灯具店8爿,农业生产资料店8爿,土特产品及竹木器店20爿,文具店3爿,农业种子店1爿,沙发店2爿,塑料品店1爿,金属及其它废品收购店2爿等共272爿,农贸市场2个,各种摊贩279个。
   乡村
  农贸集市散布于各乡,为农村定期集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清代有27处,民国时期有20处,建国后稍有兴废,1984年,保持16处,每旬当墟3次,摊贩云集,交流农副产品及日用杂品。
   建国后崇仁县墟集当墟日期表
   表2—36
   商店建国前较大的圩集有商店五六十爿,小圩集仅有十余爿。
  建国后,经过对私改造,圩集由供销社设工业品、南杂副食品、生产资料等门市部和合作商店,每地五六家,较大的村庄设有“双代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圩集的个体商贩逐年增多,每地有十余户或数十户不等
  农村的商店,一店多营,包括南杂、食品、日用百货和农业生产资料各类商品。
  1984年,农村有供销合作社商店138爿,个体商店570爿。第三节商品购销
   土特产品
  夏布,建国前,零售由棉布店经营,出口由夏布行经销,运及九江、汉口、上海等地转销国内和日本、朝鲜,年输出量约2万匹,建国后,由供销合作社经销。
   毛边纸,零售由纸张店经营,出口由纸行经销,运及南昌、九江等地,年销量约1.2万担。1950年后,由供销合作社经销。
  木竹,旧时由树竹行经销,1950年后,列为国家计划物资,归林业部门统一经营。出口由上级计委下令调拨,地销经县计委批准,由木材公司销售。
   南杂货进自抚州、南昌、九江等地,由南杂商店经营。
  布匹百货进自抚州、南昌、上海、广州等地,由绸布和百货商店经营。
  农副产品购自农村,建国前,由南杂和杂卖商店经营。建国后,由供销合作社经营,亦通过个体商贩和农贸市场进行交流。
  日用杂品有的就地生产,有的来自外地,多由杂品商店或专业商店(如陶瓷、建材)经销。建国后由供销合作社经销。
  食盐民国二十二年(1933)至二十九年,曾由政府组织专卖,实行定量配售。尔后,由南杂商店经营。建国后由盐业公司批发,南杂商店零售。 农业生产资料建国前,仅有猪牛骨、石膏、石灰等肥料,由南杂商店经营。建国后,品类增多,化肥、农药及小农具,由供销社经营,农机及配件始由供销社继由农机公司经营。
  燃料柴油、汽油由石油公司经营,煤炭,就地生产的由煤矿经销,向外采购的由煤炭公司经营。
  计划物资50年代由县计划委员会掌握销售,后成立物资局,专业经营,实行计划供应。其品类有:金属材料,包括有色金属铜、铝、锌、锡;黑色金属生铁、型钢铁、铁板、铁管、钢丝绳等。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机械配件、电器仪表、刃具、磨具、工具、量具、汽车、水泵、阀门、电线、绝缘材料、轴承、工矿专用工具及配件等。橡胶制品包括胶管、胶带、轮胎、胶板等。化工原料包括三酸(硫酸、硝酸、盐酸)二碱(纯碱、烧碱)。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玻璃、沥青、油毡、石砖、卫生磁等。废品金属回收亦由物资部门经营。
  1984年,物资局成立废品金属回收、金属机电、化工建材等三个公司,分别经营上述商品。建国后崇仁县商业国内纯购进、纯销售、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统计表
   表2—37单位:万元
   注:纯购、纯销额含计划物资,其中1972—1984年的纯购、纯销额专为计划物资。建国后崇仁县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数量统计表
   表2—38续表
   注:每担50公斤。崇仁县1973—1984年地产中药材收购
   上调统计表
   表2—39单位:公斤
   第四节对外贸易
  晚清至民国时期,我县出口商品仅有夏布。进口商品有煤油、卷烟、布匹、西药等。建国后出口商品逐年增加,有大米、钨砂、兽皮、畜产品等27种。进口商品有尿素、氯化钾、家用电器和西药等。
  1978年以前,外贸商品由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1978年始由外贸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经由省、地外贸公司和省外出口公司转销香港和亚、非、拉一些国家。进口商品由上级对外贸易公司调拨。
  从1955年起,县粮食部门向东南亚、东欧、非洲的一些国家输出大米,年约2—5百万公斤。
  1978年至1985年,外贸部门出口优质大米77.2万公斤;西瓜116.64万公斤;板栗5.2万公斤;冬笋4.85万公斤;黄花菜1.52万公斤;瘦肉型生猪854头,香菇0.03万公斤;山苍子油及香茅油2.22万公斤;猪鬃9.71万公斤;猪肠衣5.54万根;羽毛3.96万公斤;兔毛0.04万公斤;各种兽皮5.42万张;牛皮0.71万张;蹄角粒0.34万公斤;发渣0.72万公斤;茶叶2.23万公斤;百合干0.09万公斤;蜂蜜11.18万公斤;薯粉26.8万公斤;棉籽0.93万公斤;钨砂656.57万公斤;钻铣床30台。进口尿素56.8万公斤;氯化钾0.11万公斤。贸易总额达700.4万元。建国后崇仁县商业利润比较图
   物资局系统商业(万元)
   注:1980年以后,个体商业日渐发展,故国营商业利润减少。第五节粮油经营
  我县粮食贸易素来繁荣。建国前,私营米店林立县城,粮行、油行散布圩镇。民国三十一年(1942),县政府登记粮商,县城有92爿。三十八年,县城有米店75爿,粮行2家,油行1家。农村集镇有粮行24家,油行5家。县城米业有业主75人,工人30余人。米店的资本,大者有谷千余石(每石57.5公斤左右),中等者数百石,小者一二十石,总计约有稻谷12500石。大店常年雇工和带学徒,店主脱产;中等店只带学徒和雇些零工,店主自操生产。还有少数肩挑米商,无固定店铺,每日制米1担左右,沿街叫卖。食油无专卖店,由南杂货商店兼营,但亦有少数油行商,走村串户零售食油。
  粮行、油行,不直接经营粮油购销,无资本,业主(俗称伢人)仅在逢圩之日开行,为上市的粮油交易做说合人,代买、卖双方评价、过斗、过量,撮其成交,向买、卖双方抽取手续费(约占成交金额10%)。县城的桥南、桥北各有1处粮行和油行,每日开行,日中则聚,日偏则散。
  1933年7月,苏区太平市建立粮食合作社。
  1951年7月,建立中国粮食公司抚州分公司崇仁粮店,为我县有国营粮食贸易机构的开端。1953年12月,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经营。1954年5月,各区开始设粮油管理所,下置粮站,掌管粮食征收和粮油购销业务。尔后,粮管所和粮站不断增加,至1984年,全县有直属、巴山、六家桥、孙坊、相山、马鞍、河上、礼陂等8个所,下辖30个粮油经营站。
   购销
  收购建国前,粮食市场由私商操纵,城乡上市的粮食大都由粮商进行收购,其他商人和一些富户亦收购粮食,有的囤积转卖,有的自食。自民国三十年(1941)起,政府为筹措军粮,随征收公粮向农民派购粮食,按每元赋额派购6—7斗,作价分甲、乙、丙、丁四等,均低于市场价格,价款按四成兑现法币,六成搭发粮食库券,分5年还清。其时,县政府每年向农民购得粮食(稻谷)的数量:三十年76614石;三十一年134971.921石;三十二年84971.88石。至三十三年,因财政困难,停止派购,改行征借。
  粮商为牟取厚利,每年在新谷上市季节即杀价大量采购粮食,而后囤积居奇,待价而沽。民国二十八年七月,稻谷购价平均每石1.80元,十一月,则涨至2.75元。此时农民已无粮可售,而不少缺粮农户反需向粮商购高价粮渡荒,因此广大农民深受粮商的剥削。
  从1951年秋开始,县国营粮店在市场采购粮食,每日挂出牌价,公平交易,遏制了私商杀价购粮的投机倒把活动,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广大农民踊跃向国营粮店出售粮食,是年共收购稻谷72.76万公斤。1952年收购稻谷719.64万公斤。1953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收购第一,合理供应,大力收购,力求多购,限制私商活动,认真管好市场”的粮食经营方针,向各区下达粮食收购指标,动员农民多向国营粮店出售粮食,限制私商下乡采购。并布置左港、航埠、白鹭、南岸、山斜、白陂、三山、礼陂、郭圩等地的供销合作社代购粮食,由粮食部门按购价的2.5%给予手续费。是年共收购稻谷1350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24.34%,私商经营的粮食数量极小。同年12月,开始实行粮油统购,对私营粮、油商逐步予以取缔。尔后,县粮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式向农民收购粮、油,其品种有稻谷、豆类、薯粉及其它杂粮。
  1954年10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江西省粮食统购、统销试行办法”后,即按累进比率向农民计购余粮,其办法是:按农户当年的实际粮食产量扣除定额消费支出(即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农业税额以后,计算出每人平均占有的余粮数,凡达到起购点(人平有余粮5—10公斤者)的农户,即须向国家交售余粮,购粮率分为16等级,余粮愈多,购率愈高,最低购率为65%,最高购率为97%。
  1955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废除依率计购余粮的办法,改行“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即按历年的常年产量一次确定产量,匡定购粮和销粮数,增产不多购,一般减产不少购,灾年酌减),稳定三年不变,增产者可多留粮,自行处理。
  1965年实行粮食征(公粮)、购(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全县每年征、购粮的指标由以前的2919万公斤减为2725万公斤,主要减少公粮征收,以减轻农民负担,1971年改一定3年为一定5年。
  1978年实行调减粮食征购基数的政策,统购任务再减三分之一,至1984年不变。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仍由国家以优惠价格收购,使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每年征收的公粮,从1952年起即按上级的定价,由粮食部门收购,付款给县财政部门上缴国库,转为商品粮。
  油脂(指食用植物油,下同)统购始于1953年12月,由各区供销合作社及其分社收购。
  1956年成立县油脂公司,隶属粮食局。油脂统购的政策是先留足农民自食油,后统购余油,我县为缺油县,每年统购数仅15万公斤左右,1982年最高达25.5万公斤。
  从1960年起,国家为多掌握粮食,以备荒年,对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限额进行超购,初超购价比统购价高10%。1965年高12%,1966年提高统购价后,取消超购价。1971年又恢复超购价,比统购价高30%,1979年高50%。从1972年起又对油脂、油料进行超购,加价幅度与粮食相同。
   从1963年起,农民在完成统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余油 ,由粮食部门议价进行收购。
  1980年成立粮油货栈,次年改为粮油议购议销公司,扩大粮、油议购业务,基层委托各粮站代办。议购价格随行就市,一般高于统购价的50%—60%。建国后崇仁县历年收购粮,油数量统计表
   表2—40品种:贸易粮、油脂(料折油)单位:万公斤续表 注:贸易粮为稻谷、大豆、大米、小麦、薯粉、杂粮的总称。每百公斤贸易粮折合稻谷147公斤。
   销售民国时期,私营粮商的售粮方式有: 零售各米店每日加工一机、二机、三机等规格的白米供市民零购,县城销量约70担。 投标趸售乃机关、学校、地方军队、监狱等单位购米的一种方式,购粮单位先将需要数量通知各米店,由其各自定价秘密告知,然后再择定价最低者购买,资本雄厚的米店为求薄利多销,往往故意定价较低,抢夺此种大宗生意,小店则无法与之抗衡。 放青苗米是粮商剥削农民的手段之一。每年春夏之交,缺粮农民有的无现款购粮,即向米店赊购,店主则按时价价款比照上年禾熟时的谷价换折成稻谷数量,至秋收时归还。由此赊购1石米须偿还1石半米的稻谷,利息颇重。 外销外地粮商常至我县采购大米,各米店以批发价销售,年输出量约75万公斤左右。城乡富户和其他商人亦将夏、秋采购囤积的粮食于冬、春运往抚州、南昌、九江等地销售,从中渔利。
  1951年秋,县始设国营粮店经销粮食,制定牌价,略低于市价,并基本稳定不变。从而杀住了私商哄抬粮价之风,平抑了粮价,安定了人民生活。
  1954年1月开始,实行粮油统销,粮食统由粮食部门销售,油脂统由供销合作社销售,实行计划供应。对非农业人口每月按人供应大米17.5公斤和油脂0.25公斤,过期未购者不补供,超吃者亦不能多购。行业用粮按需供应,不受限制。
  1955年1月,油脂划归粮食部门销售。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我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供应标准,城镇居民口粮分为5类9等定量:
   一类为工人定量,分3等,1等特重劳力,每人月供大米22.5—27.5公斤;2等一般劳力,每人月供大米17.5—22公斤;3等轻劳力,每人月供大米13—17公斤,以全县平均计算,此三等劳力的平均用粮水平每人每月分别不超过25、20、16公斤。
   二类为居民及10岁以上儿童定量,每人月供大米11—13公斤,平均不超过12.5公斤。至1982年,调升为13—14.5公斤,平均13.75公斤。
   三类为干部及脑力劳动者定量,每人月供大米12—14.5公斤,平均不超过14公斤。至1982年调升为14.5—15公斤,平均不超过14.75公斤。
   四类为大、中学生定量,每人月供大米13—16.5公斤,平均不超过16公斤。至1982年调升为16.5—17公斤,平均不超过16.75公斤。
   五类为儿童定量,分为3等,各等按人月供大米的标准是:3周岁以下为2.5—5公斤,平均3.5公斤;3周岁至6周岁为5.5—7.5公斤,平均6.5公斤;7周岁至9周岁为8—10.5公斤,平均10公斤。至1982年,平均水平分别调升为3、8、10.5公斤。
  食油供应标准,由县根据油源而定,我县在1961年以前,每人月供0.25公斤;1963至1972年减为0.15公斤;1980年提为0.2公斤;从1982年起复为0.25公斤,迄今未变。
  供应的办法是:“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分月供应,提前不供,超吃不补,节约归己,存粮自愿,取粮自由”。由粮食部门按户(包括集体食堂)发“商品粮油供应证”,凭证购买粮油。为改善人民生活,每遇年节,另按人多供1个月的定量或高于定量标准的食油。
  为适应流动人口就餐及群众购买粮食制成品之需,从1954年起,我县开始使用国务院粮食部和江西省粮食厅发行的“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票额有1两、2两、4两、半斤、1斤、3斤、5斤(全国通用粮票最低面额为半市斤)等多种(均为市制),为无价证券,地方粮票仅能在省内通用。
  随着工业及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县非农业人口逐年增多,每年销售贸易粮由1954年的275万余公斤增至1984年的730余万公斤。
  60年代,对粮食统购出现过左的倾向,每年均有统购了部分农民口粮的现象,故在春夏之交,由粮食部门定量返销口粮给农民,年约20—40万公斤。1971年后,我县逐步纠正了购过头粮的偏差,遂无返销粮供应。
  1968年始,对菜农和棉区、林区的农民实行粮、油定量供应(平价),其标准以不低于附近农民的口粮为原则,分户发证,按月供应,每年约销贸易粮150—250万公斤,1981年多达380万公斤。1984年后,取消定销粮,改按倒三七的价格(即30%的平价,70%的议价合并计算)进行供应。
   此外,每年对农民供应优良稻种,年约20—50万公斤,平价以常谷兑换,议价不收指标。对垦殖场和企业单位的饲养场定量供应粮食豢养禽畜,按实养数量发证平价供应,每年销量数万公斤或数十万公斤不等。对垦荒、筑路、修水库的民工实行定额补销粮油,按平价供应,每年销量数万公斤或数十万公斤不等。
  从1962年起,为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经济作物(如棉花、木材)和其它农副产品(如猪、禽、蛋),国家规定标准,按出售数量回供平价粮食给农民,全县每年约销售此类粮食50—100万公斤。
  对于酿酒、制酱、制糕点及其他工业部门生产所需的粮油,由单位按月编造计划送粮食部门审批,定量供应平价粮油,若超计划则以议价粮油补充。1958年至1971年,每年平价销售粮食25—50万公斤,油脂1—1.5万公斤。1972年后,行业用粮渐增至75万公斤,油渐增至4.5万公斤。
  我县议价销售粮油,始于1963年,1972年停止,1978年又恢复。价格高于平价的50—60%,供应数量不限。从1979年起,年销议价粮1000—1500万公斤,议价油5万公斤左右。
  国家销售的粮食有稻谷、大米、豆类、薯粉、面条及其他杂粮。油脂有菜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花生油、棉籽油、米糠油等。自1958年至1984年,全县平均每年销售粮食1105万公斤,油脂11.64万公斤。
  农民在完成国家布置的粮油统、超、议购任务后,多余的粮油可上市销售,但须持生产大队证明,将粮油送进附近的粮食交易所,按统一价格销售。购粮者则凭供应证购买,不允许在场外交易。“文化大革命”期间,关闭粮油自由市场,1979年后,始对农民出售余粮、余油实行开放政策,自由买卖,价格面议,不受限制。
   建国后崇仁县历年粮油销售数量统计表
   表2—41品种:贸易粮、油脂单位:万公斤续表续表
   注:1951—1953年为国营商店销售的粮、油。
   仓储
  仓库宋代始由政府建仓储存赋谷,统称“常平仓”,县城计有:“平粜仓”,宝佑年间(1253—1258)建,久废。
   “水次仓”,明弘治间 (1488—1505)建,嘉靖间(1522—1565)圯。崇祯二年(1629)复修,于厅堂头门东西两廊建仓60余廒,悬“南北军储”匾额,清代废。
   “惠民仓”,在县城北耆道堂岭,明弘治间(1488—1505)建。至清顺治间(1644—1660)重修,民国期间圯。两仓额贮谷1.6万石。
   明、清两代,各都建有储粮仓库,明称“镇仓”,清称“社仓”。
  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建镇仓4座,分布于郭圩、座陂、朱陂、孙坊等地。景泰三年(1452)增建4座。
  清代建社仓12座,分布于杨家桥(今属郭圩乡)、元家桥、长黔圩、航埠街、凤岗圩朱陂街、白鹭渡、花树村、白陂街、刘家渡、太平市(今已划归乐安县)、县城桥南义泉祠等地,共额贮谷4916石9升3合8勺。斯时,我县还在省城南昌建有漕粮转运库,址在惠民外西瓜套。
  清嘉庆二十年(1815),县绅谢廷恩捐资,在城北建义仓1座,贮谷1万石。同治九年(1870),县生员陈福熙、祝廷勋、周之祯等人倡捐义仓,集资于白鹭渡建义仓1座,储粮备荒。
  民国期间,上述仓库大都塌毁,仅存义前祠社仓和桥北义仓。建国后,犹作粮仓。义前祠社仓今已改为民房,义仓已由粮食局拆除改建新粮仓。
   民国二十年(1931),全县有公仓36座,总容量1万石。
  民国三十六年,由省田粮处拨款在县城的万寿宫(今交通局车库)、考房(今江重厂宿舍)等处建聚点仓库(即转运库)3座,总容量36000石;于孙坊街石上杨家建仓1建国后的几个年份粮、油年末库存比较图座,容量5千石。另由县财政拨款,在秋溪下街吴家村、刘家渡街外河边、凤岗中街、城岗村、山斜渡头村、马鞍中吕村、许坊长沙坑村等地建收纳仓库7座,共计68廒,容量135万公斤。
  1950年县粮食部门开始建造粮仓,是年,由上级拨款2227万余元(旧人民币),在县城、秋溪街、程坊村、谢家村、马口村、贯桥村等地利用祠堂和民房扩建木壁仓库9座,总容量258万公斤。
  1954年和1955年,在城北学宫后面(今粮食局地址)连续建造“苏式”矮胖长方形砖木结构仓库2座,以水泥钢筋浇制腰箍和地梁,十分坚固。容量各为150万公斤,总投资66320元。尔后,随着征购入库粮的不断增加,每年均增建新仓,并对旧仓进行拆迁改建。至1984年止,全县共新建简易仓42座,容量2720万公斤,投资465768元;半永久性的砖木结构长方形仓81座,容量6058.5万公斤,投资1649720元;石砌圆筒形仓10座,容量190万公斤,投资48000元。拆废仓库36座,容量2413万公斤,随县域的变更划归临川县仓库5座,容量384.5万公斤。今共有仓库112座,容量6768.5万公斤。
  存粮自民国三十一年(1942)田赋改征稻谷后,县内每年末公粮谷库存为:
  三十一年5868.613石;三十二年29184.694石;三十三年4846.485石;三十四年20768.114石;三十五年1004.289.石;三十六年29584.081石;三十七年6702.389石。其时,由于官吏贪污、盗卖,库存数往往亏空甚大。民国三十五年的《崇仁县政府施政报告》中述:“……夏前任(即王良基前任县长夏凌云)三十一、三十二年度的各办事处亏欠稻谷54175石4斗8升1合……”。至解放前夕,公粮被官吏盗卖一空,我县人民政府仅接收到旧政府遗留的公粮谷44.27万公斤,义仓积谷3.04万公斤。 建国后,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县内常年保持相当数量的粮、油储备。1952年末,全县国库存粮1031.5万公斤。尔后,随着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征购入库的粮、油储量逐年增多,30多年来的粮食年末库存量平均为2470万公斤,最大库存为1984年达5400万公斤;油脂(含料折油)年末库存量平均9.39万公斤,最高库存为1959年达23.06万公斤。
  县内库存的粮食包括商品粮、甲、乙字粮和社队储备粮3种,商品粮库存数变动较大,甲、乙字粮是为国家代管的备战、备荒储备粮,数量由省布置,定点专仓存放,专帐记载,动用权分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甲字粮已于1977年上调中央,不再储存。社队储备粮是为农民代管的余粮,始于1964年,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向社、队布置任务,交粮食部门按平价收购,分队记帐,另行上报。若遇歉年,社员口粮人平不足260公斤(谷)时,由生产队提出申请,公社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定量平价售给社、队。此种储粮,多的年份为675万公开,少的年份一二百万公斤,自1964年至1984年代储粮年平均库存为228.6公斤。
   保防
  建国前,政府和民间对储粮保管,采取翻晒和推陈出新的方法防止霉变、虫蚀,而政府的储粮常因保管员疏于防范,致霉变和严重虫蚀的事故迭有发生。民国三十五年的《崇仁县政府施政报告》中述:“……三十二年度仓储损耗谷八百六十五石四斗四升二合。……谷质霉烂已极,灰壳太重,其底层、顶面及周围均已霉腐成块,较重量则不足一百零八斤标准……”。
  解放后,1949年8月,县粮食部门遵照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仓库制度的命令,加强储粮保管工作,建立仓库制度,坚持每日一小检,每月一大检,定期向上级报告存粮情况。其时,粮库的设备极为简陋,若遇储粮发热、转潮、生虫,仅能以翻晒、风煽、过筛、通风等土法处理。
  1951年,上级对粮库开始配发米温计、干湿度计、蒸馏式水分化验器等仪器,测检储粮的湿度、水分和仓内空气湿度。尔后,测检仪器不断更新,有电烘式水分测定器、分析天平、多层式圆孔筛、电动磨机、分样器、电子遥控测温器等,使粮情测报日趋科学化。
  1952年,贯彻粮食部关于“防重于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开展“捕鼠、灭雀”运动,常持不懈。据1955年的“县粮食局保粮工作总结”中记载:“全县粮库的职工共扑灭鼠、雀77828只,同时加强防潮、除虫工作,普遍创建卫生粮仓,对仓库的板壁用石灰胶泥嵌缝粉刷,硬化地面,铲除杂草,达到库内六面光(即地面光、屋面光、四壁光),库外三不留(即不留杂草、不留垃圾、不留积水),并使用药剂进行空仓消毒”。从此,全县的粮库基本控制了虫、霉、鼠、雀的危害,储粮无损耗。
  1955年6月,各粮管所开始创建“四无粮仓”(即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由点到面,逐步发展。经过20余年的努力,全县公仓于1977年达到了“四无”标准,经省粮食厅验收合格,发给“四无粮仓县”证书。
  1958年开始,各粮库普遍使用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效果甚佳。尔后,为减轻粮食污染,于1973年推行“三低保粮法”(即低药、低氧、低温),使用探管装药插入粮堆,以塑料薄膜密封粮面,更有效地遏制了粮食返潮霉变和仓虫对粮食的危害,保管数年的粮食仍能保持色泽和口味不变。
  对社、队和农家的储粮,粮食部门经常派出防化人员上户传授科学保粮技术,帮助处理危粮,从而保障了民间储粮无损。
   调运
  路线县境的西宁水、宝塘水、崇仁河、六家桥水、宜黄河等,昔为粮食运输的主要航线。1955年始,改由公路运输,外调粮运至温家圳(今属进贤县)交卸。1964年9月,县粮食局组建汽车运输队,现有汽车11辆,运力46公吨,承担运粮任务。1966年后,县内集并粮食经公路,外调粮则经向乐铁路。
  数量清代自乾隆六年(1741)起,每年解运军粮正米10652石6斗8合4勺,淮安仓正米3419石2斗9升6合5勺,淮安仓副米7458石1斗9合6勺,脚耗(注:运费及运耗)米1477石5斗4升1合6勺。民国自三十一年(1942)起,每年上解军、公粮谷由江西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储运处崇仁储运分处负责调运。
  民国三十一年,军粮46812.982市石,公粮18378.56市石,专案粮885.754市石。
   民国三十二年,省公粮179660.979市石;
   民国三十三年,省级公粮1188市石;
   民国三十四年,拨供囚犯口粮563.946市石;
   民国三十五年,省公粮2895.383市石,军粮237.333市石;
   民国三十七年,中央粮9248.92市石,省公粮63.5市石。
  建国后,县粮食局坚持“服从中央统一调拨,好粮好油外调,合理运输,安全运输”的原则进行粮油调运。调出的以稻谷、大米、菜籽油、米糠油为大宗,薯粉次之。调进的以面粉、面条、大豆、优良稻种、食用植物油为主,绿豆、玉米、小麦较少。
  1949年调拨军粮343.49万公斤,1952年调出公粮536.93万公斤。尔后,随收购粮油的数量不断增加及人民对精粮油的需求日益增长,粮油调进、调出的数量亦逐年扩大。猡53年至1984年,年均调出贸易粮1569.85万公斤,油脂5.95万公斤;调进贸易粮400.01万公斤,油脂3.29万公斤。
   第六节饮食服务
   饮食行业
  民国三十七年(1948),县城有饭店7爿;其中兼营住宿的2爿;菜馆11爿;米粉店3爿,经营汤粉;茶馆5爿,日间兼营炒菜;水酒店24爿,自酿水酒出售,兼做豆腐;糊羹店10爿,有的兼炸油条;酱菜店1爿,制作酱姜、酱藠头、酱蒜头、酱瓜、酱辣椒等。此外,还有清汤(馄饨)担4个,汤饭担10余个,流动于街巷销售饭食。乡村集镇每处有饭店和茶店三四爿,逢墟日营业。
  1956年,全县的饮食店转为公私合营或合作小组,茶店、水酒店改行,国营饮食店逐渐发展。
  1957年,县城有集体经营的饭店3家,面食店2家,饮食摊9个,国营饭店2家,即桥南胜利大道的大众食堂,桥北中山大道的崇仁饭店。乡村集镇共有合作饭店26家,私营饭店2家。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的集体饮食业被冲垮,从业人员下放农村,大众食堂更名工农兵餐厅,在桥北增设国营东风餐厅。乡村集镇每处仅留1家饮食店,全县不足20户,隶属供销合作社。
  1969年1月,成立饮食服务公司,管理县城的饮食服务行业。同年夏,崇仁饭店办冷饮门市部。1980年,于桥南胜利大道采茶剧院对面开设国营胜利餐厅,经营炒菜、面食、米饭和各种早点。
  1980年以后,贯彻党的开放、搞活政策,我县的公、私营饮食店迅速发展。至1984年底,县城有国营饮食店14家,可以承包中、高档筵席。有集体和个体饮食店、摊92家,经营面食、炒菜、糊羹、清汤(馄饨)、汤粉等食品。夏秋季节,还有冷饮店11家。
  近年来,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设有集体或私营饮食店,经营各种熟食和冷饮,1984年,共有36家。
   服务行业
  民国后期,县城有私营客栈4家,分设于桥南2家,桥北2家,每栈约有铺位一二十个,食宿兼营。私营旅社3家,均在桥南,各有铺位二三十个,设备较客栈为优。理发店13爿,照相馆1家。农村集镇每处有客栈一二户。
  1956年,私营客栈和旅社合并转为公私合营旅社,县城有桥南旅社,址在胜利大道,“文化大革命”期间歇业。集镇的客栈归供销社管理。同年,县城13户理发店和一些流动理发担实行合营,在桥南胜利大道成立理发社,照相馆亦转为公私合营。
  1957年,国营崇仁饭店进行了改建,2层楼,设有餐厅和住宿部,共有客房36间,铺位83个。
  1974年,在黄洲桥南端建新理发厅,为总店,下设两分店,有职工11人。同年于桥北中山大道建新崇仁饭店,3层楼,共有客房102间,铺位250个,三楼有能容数百人的会议厅。
  1980年,拆桥南旅社,新建胜利旅社,2层楼,共有客房12间,铺位64个。
  1980年以后,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和永胜、江重两厂相继开设招待所4个,接待过往旅客。
  1984年,县城有旅社8家,理发店11爿,照相馆3家,农村有旅社或饭店30余家。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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