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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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48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城乡建设
分类号: F303.356
页数: 15
页码: 254—268
摘要: 崇仁县农村实行承包生产责任制,具有建筑技艺的社员退出农业生产,组织专业基建队。建筑行业,始渐有机械建筑设备。渐次采用钢材、水泥、人工胶合板、水泥空心砖、混凝土槽形板等材料建筑房屋。泥壁屋少见,木壁屋仅出现在山林地区。县城少建新房,公、私宅舍大都属清代遗留的平房。农村普遍打井,改变饮用溪水、河水和塘水的习惯。 减少烟尘各工厂普遍安装除尘设备,减少灰尘飞扬。
关键词: 城乡建设 崇仁县

内容

民国期间,我县建筑业为个体经营,泥、木工人散于城乡,以县城为多。其时,巴山镇有从事建筑业的个体户24户,带徒和雇工约百人。营建房屋,多为匠头合伙承包,由技艺较高者为墨头(即设计绘图)主事,招揽工人施工。
  1950年夏,组织崇仁县建筑工会,时有巴山镇的泥、木、锯三匠约60人,为我县第一个集体建筑机构。
  1955年,乡村有些泥、木工加入建筑工会,建筑工人增至100余人。
  1956年,建筑工会与巴山镇木器社合并,成立巴山镇建木社。
  1958年春,建木社分开,由建筑工人组成崇仁县建筑工程队,工人增至160余人。
  1959年4月,县建筑工程队转为国营建筑公司,向社会招收工人,建筑工人增至300余人。是年,各公社将农村有建筑技艺的社员组织起来,成立建筑队,农忙务农,农闲从事建筑。
  1960年至1961年3月分两批精简下放建筑工人赴农村安家落户务农,县建筑公司仅留老弱病残工人25名,并由国营转为大集体。
  1964年,调回80名工人,并陆续向社会招收待业青年271人,扩大建筑队伍。
  1984年,县建筑公司有职工318人,设2个施工队和综合制作、预制构件2个车间,有生产计划、质量安全、材料经营、财务4股和办公室、医务室等管理机构,隶属城乡建设局。
  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承包生产责任制,具有建筑技艺的社员退出农业生产,组织专业基建队。1984年,全县农村共有基建队10个,职工657名。崇仁县农村基建队情况表
   表2—29
   设备
  建筑行业,历来沿用泥刀、铁抹、钩担、木桶和斧、锯、刨、凿等手工工具。1958年后,始渐有机械建筑设备。
  1958年,县建筑队安装机动解锯,代替手工锯板,提高功效20倍。尔后,木工仿制了打眼机、平刨机、起线机、打榫机等;泥工使用铺灰器、平角板等,功效均较过去提高5—10倍。
  1970年以后,建筑部门陆续添置了混凝土搅拌机,震动器,沙浆搅拌机,打夯机,立、卧式带锯,钢筋张拉调直机,断钢筋机,车床,刨床,钻床,水泵,气割机,龙门吊、井字吊、双篮吊等建筑机械以及汽车、拖拉机等运输设备。提升高度可达14米至20米,使建筑材料平面和垂直运输均达半机械化。
  1984年,全县基建队共拥有各种建筑机械设备144台(其中混凝土搅拌机5台,吊车6台),牵引总动力达505.5马力。
   技术
  明、清时代,县内建筑工人擅长制造木架屋和砌薄砖灌土斗墙,精于木、石镌花技术,现存的古建筑,结构严紧,多有各种图案雕饰。 民国期间,建房习尚简朴,少有图案装饰,因之建筑浮雕镌花的技术渐次失传。 建国后,建筑技术向现代化发展,50年代,县建工队派工人赴外地学习建造钢筋混凝土、宽跨度、多层结构楼房的技术。60年代,现代建筑技术已在全县建筑队伍中普及,现能自行设计、建造各种格式的高楼大厦。县城的电影院、人民会场、县政府大楼、工人文化官、图书馆等大型建筑均为县内建筑工人所建。 建材
   1958年前,城乡建房材料多为砖、瓦、杉木和石灰。农村一些简易房屋则用木、竹、黄泥建筑。1958年后,渐次采用钢材、水泥、人工胶合板、水泥空心砖、混凝土槽形板等材料建筑房屋。近年县城新建的大厦,以混凝土浇制屋面和楼板,以钢材制作屋架、桁条、门窗、栏杆、扶手等,少用木料。
   我县生产的建材有:砖、瓦、水泥、石灰、空心砖、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和平板、合成胶板等。
   风貌
   住宅 类型一般有三架屋、五架屋、七架屋、多层楼房。
   三架屋 以木为料,直竖4扇木架,每架有5柱、7柱、9柱不等,每柱底部垫27—33厘米高的石磉,中、上部以川枋、桁条、楼楞串成一体,横宽10米或12米,纵深7—9米。内部纵分三格,中格为厅,宽4米或4.67米、5.33米不等,横切一度,前四分之三为正厅,后四分之一为拖铺,以木壁为间隔,左右两格为房,对中横切一度,分为4间,近大门者称前间,近拖铺者称后间,每间宽3—3.33米,长3.5—4.5米,房门对向。厅、房以木板或竹筋糊泥粉石灰为壁,铺木楼板,用单梯或云梯而上。屋的高度有5.2米、5.87米、6.53米、6.87米、7.2米等多种。大门一般高3米,宽1.5米。屋面人字形,盖泥瓦或陶瓦,无天井,前后檐出水。铺地用三合土或水泥或青砖,房间内亦有铺木地板的。屋周围的墙,以块石或卵石为脚,用砖砌结者称砖木结构,用土砖或黄土砌筑者称土木结构,用木板或竹筋糊泥制作者称木板竹筋泥壁屋。后墙开耳门,通外。前墙于大门右侧下陲开小洞,供猫狗出入。建国后,泥壁屋少见,木壁屋仅出现在山林地区。
   三架包廊 在三架屋的基础上,于厅前增建1廊,包于大门内。一侧建间,与前间相连,一侧为弄堂,开耳门通厨房,并靠墙建云梯上楼。前廊上有天井,下有倒厅。
   五架屋 直竖6扇木架,纵分5格,中为厅堂,两侧横切一度,分为8间,每两间1套,前称正间,后称套间,两间相通。亦有前后建走廊的,套间对廊开门,单独出入。
   双三架屋 分为前后两栋,每栋1厅4间,中开天井,两侧为弄堂,开耳门出人,此种屋多建于清代和民初,尔后少建。
   七架屋 直竖8扇木架,每架有17柱至21柱不等,纵分7格,中格为厅,宽6—6.67米。厅中竖4个栋柱,围大0.67—1米,垫大圆石磉,高尺余。两侧各3格,宽2.87、2.53、1.87米不等,横切三度,分为前厅、中厅、上厅、后堂4栋,前、上两厅较中厅小,后堂更小,每厅安装中堂门6扇,中间可开,两侧固定。中堂门两侧设走道,不为门,平时中堂门不开,行人走两侧,遇办喜事或逢节日或迎贵宾,始开中堂门通行。前厅6间,分正、夹间和耳房,皆相通;中、上厅或为6间或为12间,后堂4间。前厅和中厅、中厅和上厅之间各设天井,并有弄堂,开侧门,后堂开后门,俱通外。天井两端有厢房,厢前有天井池,后堂亦有天井,包于后墙内。天井中有沟通下水道,便于排水。屋
  的结构高大,每栋单独建脊,中脊高于前后脊,前门檐往外出水,余檐均从天井落水。内部雕梁画栋,珠漆油光,上嵌天花板,下铺砖罗地,富丽堂皇。有的还在大门上方嵌“进士第”或“大夫第”石额,门前设石阶数级,两旁置长方形镌花墩。此种住宅,皆为富贵之家所建,多出自明、清和民国前期时代,以县城为多,亦见于航埠、段家车、华家、谙源等望村。民国中期以后,此种建筑风格已废。
  砖、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楼房我县兴于60年代,以木料制作门、窗、桁条、屋桷,青砖或红砖砌结内外墙,钢筋水泥砂浆浇铸楼板楼梯(亦有以钢筋水泥预制板铺建的),楼房的式样有方形、长方形2种,层数有2层、3层、4层不等。方形的平面宽广为70—100平方米,每层1厅2间或3间;长方形的为单套楼房联合建筑体,每套面积较小,一般为40—60平方米,每层高度3.5米左右。屋顶有人字形瓦屋面和钢筋混凝土浇铸的平顶屋面,前檐或侧面有阳台。房间开大窗,透光度强,室内墙壁粉刷石灰砂浆,洁白明亮。地面铺水泥砂浆或三合土。此种结构的住宅,县城较多,农村亦有建筑。我县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职工宿舍和会场、影剧院等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为3层,最高为5层,内部有阳台、浴室、卫生间等设施,方便舒适。
  店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店铺依街而建,以木为料,单架结构,直竖两扇木架,每架5至7柱,纵分1格,高5.2—6.53米,宽4米或4.67米,下为厅,供营业,上为楼,供住宿,亦有在后堂隔一二间小房,存贵重货物或住宿。屋面人字形,前后檐出水。前门为活动门10—12扇,每扇宽0.4米,日间将店门全部退下,夜晚合上。各店的格式一致,一色平房,互相衔接,脊连栉比,合面贯成长街。
  建国后建造的商店,均为砖、钢筋、水泥混合构筑的多层楼房,长方形,面积达数百平方米,款式新颖,营业场所宽敞明亮。
   校舍旧时的结构为厅式平房,民国中期以后,出现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校舍,一字形,排比教室,每座多达10余室,每室可置课桌二三十张,容纳学生五六十人。建国后,已改为砖、钢筋水泥结构,高度多至4层。
  寺庙有大、小之分,大者多为1门(山门,即前厅)、2殿(大雄殿和后殿)、2廊,内有2天井,其侧有禅堂、寝室、厨房等附属建筑物,砖木结构,四周砖墙。屋柱、墙壁进行油漆琢画,中殿屋顶为方形,四角翘起作鸟兽飞跃形状,较为雄伟。小者为1门、1殿,有走廊和少数寝室。人字形屋面,内有天井,分两栋落水。周围砖墙,规模与双三架屋相似。此外,还有一种“社令庙”,以砖砌结,前有两扇矮墙,成八字形,中建一龛,高2—2.33米,宽2—3平方米,可供数尊小菩萨。过去,凡村口,均建有此种小庙,迷信神灵保佑村民平安。建国后,俱已毁去。
  祠堂砖木结构,规模不一,大者富丽堂皇,门前有石狮或石鼓,并建石屏坊,内部直竖4扇列架,每列10余柱,柱圆盈1米。横分3厅,前厅筑戏台,内向,中有大方形天井,广约30平方米,用长条石铺筑,两侧为廊,各宽约2.3米,上方建走楼,作观戏楼座。中为正厅,面积60—70平方米,可设席十数桌。后厅为寝殿(意为神鬼安息之所),筑有神坛,摆设灵牌,为祭祀之所。厅前亦有天井,稍小,内部装饰古雅,庭柱挂木刻楹联,枋上悬各种匾额。小者亦为3栋,面积大减,内部无戏台、走楼,门前无石狮、石坊,装饰简朴。
   桥梁
  单拱式曲卷一孔,两头与岸相接,桥面或筑土、石,或铺条石,此种桥多见于乡间小道上。
  多拱桥一桥双孔或多孔,拱洞用条石构筑,桥面铺条石。拱之间砌石墩,靠上流一面,砌鹰嘴,以利分水,策桥安全。拱孔最多者为黄洲桥,有9孔8墩,砌筑精巧,不用胶泥合缝,而以人工凿榫牙衔接,已历百余年完好如初,现为临八干线公路桥,能通行载重汽车。60年代后,出现钢筋水泥构筑的多拱桥,孔最多者为崇仁大桥,有6大孔,37小孔。
  墩式以石砌墩,上铺长条石或木板,长度依河宽而定,最少1墩,多者4—5墩,此种桥多建于公路上。
   木板平铺式以小杉木4—5支串成木板。架于河面上,小溪架1板者,称单板桥。河宽的地方,用若干八字形的木支架竖于河中,每架相距1.5—2米,上铺木板,少者三四架,多者十余架。有的铺双行木板,桥面较宽,可通手推车。建国前,在乡间大道上,多见此桥。建国后,修筑乡间公路,为钢筋水泥桥所更替,仅偏僻山区尚有此桥。
   其它建筑物
  塔我县的古塔,均为6角形,下大上小,呈锥形,每层有牙檐(石砌),塔顶葫芦形,塔身以大石砌基,特制的大青砖或条石砌体。中空,有回形石级,可逐层上登,每层6面有拱门,游人可作远眺。亭建筑类型有:
  六角形直竖6柱,呈菱形排列,屋面亦呈6角形,飞檐翘起,葫芦屋顶。内部罗列坐椅、小圆桌或小方桌,供游人憩息和弈棋。柱的上下方安装镌花板,全亭油漆,有古色古香气氛。此种亭,建国前建于中山公园、芳园、颐园内。建国后,亦见于乡间公路旁。
  正方形或长方形砖木结构,人字形屋面,四方围墙,对直开门,内部靠墙周围离地面0.7米许串有长木为坐凳,供行人歇息。此种亭为避风雨的路亭。
   方柱式以砖砌方柱,有6柱、8柱不等,对称分两行排列;中宽3—4米,上架人字形木顶,盖瓦,四周不围墙。在两行方柱离地0.7米许纵串长木为坐凳,此种亭为只能避雨不能御风的路亭。
  牌坊建国前,县城的牌坊甚多,农村的望族亦有分布,均用大块的麻石构筑,故称“石牌坊”,其格式有:
  双柱单层式高约5米左右,底部平行铺长条石墩,于其上各直竖1根长方柱,中间宽4米左右,两柱上方横串一长方形的大条石为额,正中刻铭文,周围雕龙凤图案,横额上方再盖条石为顶,平形,结构简单。
  四柱多层式底部设座墩,直竖4柱,纵分3格,中格宽3.5米,两侧各宽2—2.4米。柱〓上方横串2根方条石成为1框架,中镶石板,刻铭文,框架周围刻龙凤图案,顶部结构有2层或3层,山字形,中间高,两侧低,用形状不一的小块条石和石板构筑成各式飞檐,中部直竖1石板,刻“奉旨”2字(意谓奉皇帝旨意而建),整个顶部镌刻人物、山水、鸟兽等各种图案,全坊高7米余,巍峨屹立。
  古井井身有方形和圆形两种,用大块麻石从井底往上砌结圆形墙或方形墙至地面,直径1米左右。井底铺卵石,井口围井圈,用巨石镌凿或用块石镶嵌而成,高约0.7米。井旁用麻石铺筑方形井台,宽广一二十平方米,四周凿流水槽,排泄井台上的积水。井的深度以挖见泉眼出水为止,深者5—6米,浅者3—5米。用吊桶提水,县城的水井较古而水质又好者有丁家井、戴家井、何家井。第二节建设
   投资
  1950年至1984年,全县基本建设投资达2918.327万元(缺1970、1971两年投资额),年均投资91.2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2138.47万元,用于农业81.939万元;工交邮电647.81万元;水利电力603.10万元;文教卫生315.33万元;商业126.645万元;林业75.58万元;其他(含城政、办公楼、集体宿舍等建设)287.643万元。
  城镇集体单位投资262.23万元,用于:工业220.53万元,商业6.16万元;交通邮电4万元;林业18.74万元;其他12.8万元。
  农村人民公社投资171.35万元,用于:农业118.18万元;水利电力50.93万元;工业1.1万元;交通邮电1.14万元。
   工交系统技术改造投资343.44万元,用于生产设备更新改造。
   崇仁县历年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表
   表2—30单位:万元续表
   注:1970、1971两年资料缺。
   建房
  县城民国期间,县城少建新房,公、私宅舍大都属清代遗留的平房。三十一年(1942)遭日寇的焚毁,房舍锐减,废墟满目,长期未能复建。1949年统计,全城有房屋998幢,总面积99815平方米 (其中:公房4784平方米,祠堂众产9366平方米,私宅85665平方米)。房屋的分布,桥南稠密,桥北稀疏。
  建国后,县城建设,重点于中山大道和胜利大道衔接建造商店、厂房、办公楼、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体宿舍等长达3公里,有的大楼高4—5层。1980年以后,私人建房亦颇盛行,原有废墟皆建起新房。1950年至1984年,县城共建房3380幢,总面积818933平方米,为1949年房屋面积的8.2倍。建国后崇仁县县城建房统计表
   表2—31单位:平方米
   注:县房产公司1949年拥有的房屋面积是没收官僚及众产的房屋。
  乡村民国期间,乡村仅有少数富户建房,绝大多数农民,住房拥挤,有的破烂不堪。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随着收入的增加,私人建房颇多。1984年,部分乡建房统计,许坊4878间,占总房的58%;马鞍92幢,面积9200平方米;三山701幢,面积84120平方米;郊西341幢;礼陂973幢;东来1516间;沙堤500余幢,其中楼房100余幢;石庄629幢,其中砖房204幢,木房425幢。又据典型调查,航埠乡新房为老房的1.5倍,相山乡为2.1倍,河上乡为1.6倍。随着人口增加而分居和工业、水利建设移民,全县农村从1958年起渐次建起新村34个,建房498幢,面积约59000平方米,居511户,人口2724人,村名及分布情形是:巴山镇:新村、新建;孙坊乡:水库下;河上乡:新源;东来乡:新村;白陂乡:新基;六家桥乡:新地上;郊西乡:新建、摇钱山;沙堤乡:农场村;马鞍乡:大圆排、新建、官山;石庄乡:山脚下、罗家、山下、傅家垄;郭圩乡:贯背、向阳、新民;许坊乡:新基上;桃源乡:斜下、新村、社田;礼陂乡:下楼、横坑、新建、红岩;相山乡:新建、新村、金钩弯;港下乡:张坑;山斜乡:香菇厂下、塅上。
   附:巴山镇新村简介
  位于镇北郊1.2公里的山坡上,1971年,因建永胜机械厂将城内中山大道邓家塘附近的农民集体迁此建村。全村面积20000平方米,建房41幢,面积7790平方米,居42户,人口212人。自来水
  1983年5月,县成立自来水公司,隶于城乡建设局。投资110万元,建成自来水厂,址在巴山镇北郊黄泥岭。主要工程有:
  集水装置集水井(混凝土结构)1座,建于崇仁河中,面积9.07平方米,装有直径300毫米自应力水泥压力吸水管240米;250毫米铸铁吸水管120米。抽水一级泵房1幢,面积137.84平方米,装有各种水泵7台,电动机7台,配电屏2台,控制柜1台,电缆线90米,出口输水钢管(至反应池)102米。反应沉淀池1幢,面积22.5平方米。过滤池1幢,面积18平方米。清水池1座,面积200平方米。电缆线2根,100米。二级泵房1幢,面积108平方米,装有水泵3台,电动机3台,配电屏5台,控制柜1台。160千伏安变压器1套,架专用输电线2.51公里。容量200吨、高30米的水塔1座。
  输水主管道总长13.308公里,其中:水泥压力管计有直径400毫米的1060米;300毫米的1020米;200毫米的2510米;150毫米的6450米。钢水管计有直径300毫米的134米;100毫米的2134米。此外,还于各主要街道安装直径100毫米的消防栓25只。日供水量达3000吨。
   街道
  80年代始,对县城的街道路面和下水道渐次进行改建,均用水泥混凝土铺设。1981年,修桥头至县第一中学路面500米,道南路下水道600米;1982年,修戴家井下水道420米;1983年,修西路街下水道450米;1984年,修文溪桥、三角塘街道700米,下水道700米,桥北公勇路街道320米,下水道320米;1985年,修中大街至戴家井街道480米;1986年,修桥北街道570米。
   第三节房地产管理
   房产管理
   民国时期,县城有公房4784平方米,分别由机关、群团占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收了公房、众产房及逃亡地主、官僚、恶霸等的私房共计28533平方米,配给各机关办公、住宿或作仓库之用。
  1963年冬,成立县房产委员会(后改称房产管理所),隶于财政局。对公房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向企业单位使用的公房收缴租金。
  1964年,县人委以92号文件颁发《崇仁县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房为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租用权。
  1978年,改房产管理所为房地产公司,管理公房及建房用地,隶于基建局。
  1982年,县人民政府颂发《崇仁县私房交易暂行办法》,授权房地产公司对私房交易实行监证,防止非法买卖房屋。
  1959年至1984年,房管部门利用租金收入及县财政拨款建造住宅40栋,面积9205平方米,租给居民使用。房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0.12元,一般0.081元,最低0.072元。
  1984年,县房产公司有职工8人,其中,维修工人2人。
   建国后崇仁县部分年份公房租金收入情况表
   表2—32单位:元
   地产管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建房基地的管理,公私建房如需征购土地,均按国务院颁布的《征用土地法》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单位建设征用土地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建筑项目、投资、面积等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计划报基建局审核,再经县革委批准办理征用土地的手续。县城私人建房,须取得镇革委会的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农村建房由大队安排基地。无论单位、私人建房的地基,其所有权仍属国家,不准买卖。
   第四节环境保护
   公害
   水土流失 建国前,我县交通闭塞,山林少采伐,亦无开矿业,植被面广,生态较为平衡,水土流失不甚严重,县境内主要河流,常年可通航运。
  建国后,林区通公路,木竹采伐量日增,尤以1958年大炼钢铁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乱砍滥伐,使森林面积大为缩小,植被遭受严重破坏,不少林地变为残林或光山,加剧了水土流失。1984年7月调查,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5.004万亩,占山地总面积的24.16%,占全县总面积的18.39%,比1958年扩大了4倍。其中,轻度流失19.184万亩,除白鹭乡外,各乡均有分布,以巴山镇、沙堤、六家桥、河上等乡、镇面积最大;中度流失10.22万亩,面积最大的为白鹭、航埠、沙堤等乡;重度流失5.6万亩,以白鹭、航埠、孙坊等乡面积最广。
  水土流失,造成河床壅高,少数农田被淹,部分山塘水库淤塞,崇仁河床较建国初期抬高0.8—1米,到处沙滩隆起。秋、冬季节可以涉渡。1969年大水,西宁水上游一些支流被流泥壅满,淹塞农田2千余亩,下章村前毁田10余亩,六家源、左港村的山塘水库淤塞30—50%。
   附:崇仁县水土流失分布图
   附:崇仁县生活饮用水情况图(图2—8)
  环境污染建国前,对人、畜的粪便缺乏管理,城乡环境卫生很差,蚊蝇孳生,有害细菌污染水源,致传染病流行。建国后,加强了防疫工作,传染病得以控制。但随着工业、交通的发达,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音又污染了环境,造成公害。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普测,崇仁河水受采矿场和造纸厂排放的废渣、废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很大。农村使用农药、化肥及乡办工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亦严重污染了水源,使鸟类、鱼类大减,过去常见的鹰、鹞、鹭鹚等鸟今已绝迹。近年来,县内的癌症发病率愈见增加。
  1984年,对全县人饮的14种水况进行了普查,并对县城两所影院的室内空气进行了监测,均发现污染较为严重。
  1977—1985年全县(311次)水质分析表
   表2—33续表
   电影院内微小气候的变化与污染情况表
   表2—34续表
   治理
  建国前,对城乡的环境污染,政府未采取治理措施。民间乃集资进行洗井、疏沟,改善饮水和环境卫生。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建立环保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治理污染公害。
  保持水土1960年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水土保持,每年发动群众于荒山、岗地植树造林,禁止顺坡耕种和铲草皮。对啸山、光山作谷岭和开导洪沟,阻止水土流失。1982年,将荒山包给私人营造森林,现全县的宜林山地大都栽植了松、杉、油茶、柑桔等乔灌木。
  清洁环境县城于1957年成立清扫组,有清洁员6人,3人打扫街道,3人清扫厕所,粪窖加盖。1964年9月,成立巴山镇环境卫生委员会,职工9人,负责每日早晚清扫街道和厕所,对粪坑定期洒药,消灭粪蛆。1978年改环委会为环境卫生管理所,职工增至33人。全城改造厕所67座,设置容量36吨的储粪窖2只,垃圾收集窖38只,运垃圾的板车20辆,汽车1辆。1982年,巴山镇按街道分段划定16个卫生责任区,由居民分管各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评比检查。生猪实行圈养,严禁上街。1984年,环卫所有职工36人,其中清洁员29人。设置储粪窖2只,垃圾收集窖60只(其中铁箱20只),板车30辆,运垃圾和洒水汽车各1辆。每日除固定专人清扫街道、厕所外,还有清洁员推板车走街串巷,收集住户的垃圾。 农村从1958年起,按村建造新型厕所,加强粪便管理,改造畜舍,实行人、畜分居。每逢节日,进行卫生大检查。
  改善饮水县城逐步改建水泥下水道,开环井沟,防止污水入井。夏、秋季节由防疫站对井水进行消毒。1970年以后,居民渐次兴建压水并,水源封闭在7米以下的深处,可防地面污染。近年,已装置自来水,更为清洁。
   农村普遍打井,改变饮用溪水、河水和塘水的习惯。 减少烟尘各工厂普遍安装除尘设备,减少灰尘飞扬。县城较大的工厂如永胜机械厂、星火厂、江重机床厂、造纸厂、粮油加工厂、玻璃厂等单位,均对锅炉进行了改造,升高烟囱,将烟尘排入高空。
  减少噪音1978年建环城公路桥,通行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城区的大型机动车,须经治安办公室批准,且禁鸣高音喇叭,城区的噪音大为减少
   崇仁县1982年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图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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