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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751
颗粒名称: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6
摘要: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发展概况,分配机构,分配原则,分配程序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第一节 发展概况
民国时期,大中专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
新中国成立初,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实行供给制。
1958年至1967年,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包统分,享受国家干部待遇,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享受职工待遇。
1968年,按照中央“四个面向”(面向工厂、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的分配方针,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大都分到农村、边疆、工矿、基层工作。
1972年至1976年,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律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其它学校毕业生一律按“四个面向”实行归口分配,共大毕业生实行“社来社去”。
1978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部分高等学校毕业生“社来社去”,国家不统一分配。
1984年2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权开始划归教育部门。同年3月9日,行署批准地区教育局、地区劳动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规定师范毕业生直接分配到学校任教。
1985年,全区有1490名大中专毕业生被分配到县(市)以下的基层单位。
1989年,全区大中专毕业生3000多人,其中外省回来的115人,本省大学本科生475人,专科毕业生801人,中专毕业生1610人。当时,除师范毕业生1671人外,其他部门需求大中专毕业生不及400人,供需相差悬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形势开始严峻。为此,地区规定:(一)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规定办理。(二)事业单位,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在核定编制人数之内,可以分配毕业生。(三)除地直单位所需短缺毕业生外,原则上分回学生家庭或上学前所在地安排工作,但对各县(市)企业急需而本县(市)又无此专业的毕业生,可由地区统一调剂派遣到用人单位,县(市)不能拒绝接收。(四)对抚州市毕业生按如下原则办理:凡是父母双方都在抚州市工作的由抚州市安排;父母一方在地直单位工作,一方在抚州市工作,其工科、师范毕业生以抚州市分配为主,农、林、水、医科毕业生以地区分配为主。(五)“双向选择”一次性分配到各单位的毕业生,必须经地区教育局、计委、劳动人事局认可,符合地区分配原则的,方可办理分配手续。(六)为了做到“专业对口、合理分配”,“管人与管事相结合”,除师范毕业生由教育局制定分配计划并负责派遣外,其他专业的毕业生由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分配计划,提出派遣意见,然后再由教育局办理分配手续。(七)师范毕业生一次性分配到学校任教。抚州师专和三所师范毕业生由各县(市)提出需求计划,报地区教育局审核,然后由师专和三所师范负责派遣并办理分配手续。一旦分配下去,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不得变更分配单位。(八)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留校,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又有编制,须经行署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留校,并从严掌握。
1990年至1992年,分配到抚州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始增多,工科类专业供不应求,文理科专业供大于求。仍然以计划分配为主,继续实行“行业包专业,地区包生源”的办法。地区人事局下发的《关于高等院校自费毕业生存放人事档案的通知》规定,为拓宽高等学校自费生就业门路,鼓励高等院校自费生到乡镇、城镇集体、三资企业和民办科研部门工作,高等学校计划内自费毕业生一时难以找到接收单位,可以将其人事档案存入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留干部身份。凡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高等院校计划内毕业生,一年内仍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干部身份,作“五大”毕业生对待,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统一录(聘)用干部考试。
1994年,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意见》,开始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制度,引导毕业生参与市场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手段进行指令性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逐步建立“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1995年开始,大中专毕业生越来越多,只有师范院校的毕业生100%落实了具体教学单位,其他院校毕业生分配越来越困难。
1998年,行署要求各地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
的就业环境,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1999年,行署要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由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合理配置和储备毕业生资源,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的就业。
2000年,由于地、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竣。理工农医类90%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或外出打工;本科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一般通过供需见面直接分配到有关学校。
8-10 1984—2000年分配到抚州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
第二节 分配机构
1976年3月23日,江西省抚州地区高等学校招生分配工作办公室成立。其职责主要有:与各有关部门协商,拟定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方案,力求做到学以致用,安排适当,招生和分配有机结合;做好省内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接待工作,处理好有关分配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1978年,地区成立临时性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机构,具体工作由地区文教局人事科负责。
1989年,地区成立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区教育局、计委、劳动人事局和编委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行署分管副专员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分配方针
政策,综合平衡各单位的意见,审定分配方案,并指定办公室具体实施。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1993年,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与人事科分开,单独办公,编制2人。
1996年,行署在《抚州地区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全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编制全区毕业生就业计划,负责毕业生的派遣安置和见习期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节 分配原则
抚州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一直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原则是服从革命需要,到农村、工矿、边疆、基层去,走与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接受工农兵的“再教育”。
1976年后,工农兵大学生的分配原则是“那里来那里去”,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原则是“社来社去”。
1979年后,随着招生考试制度的恢复,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实行适当集中,重点配备,保证特殊急需,兼顾一般需要的方针,注意专业配套,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也在不断变化。1980年,部分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可以分配到教育战线。1982年,根据四化建设要求,大中专毕业生重点分在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1985年,重点充实农业和国有企业、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到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第一线去。1986年,实行优生优分,有偿分配。1987年,继续坚持优生优分,把最好的毕业生分配到比较重要的单位和较好的地方;加强和充实生产、教学第一线;分配到地、县党政机关和地直单位的毕业生,一律到乡以下基层锻炼一年以上。来源于老区的毕业生,除所学专业属地直重点企业急需外,均分回老区;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一律回原选送单位。中师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小学任教,幼师毕业生分配到幼儿园或小学幼儿班任教;同时坚持择优分配,尽可能就近安排;同等情况下,女性尽可能给予照顾。抚州卫校毕业生必须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不允许学非所用,从事非医工作。
1988年至1992年,全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分配”和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同时,部分专业试行“招聘、推荐、录用”和“供需见面”的办法,优先保证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国防等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分配到缺编单位,研究生可不受编制限制分配到用人单位,地区缺编单位要优先安排研究生、重点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岗位急需人才,一般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或上学前所在地安排。地区几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地区,如果没有国家抽调任务,不能跨省、跨地区分配,因为其他理由要求跨省、跨地区分配的毕业生,如果手续齐全,均应收回在校期间培训费的50%。
1993年以后,各地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指导,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建立并完善计划与调节相结合的新型就业体制。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放活的原则,上下结合编制就业计划,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协商落实就业计划。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
1996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公务
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接收毕业生。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仍从严控制,但可以在应届工科类中选拔一部分德才兼备的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工作。
1997年,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
1998年,毕业生重点保证地直工业、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地直单位原则上只接受地直生源的毕业生就业,即父母双方均在地直单位工作的毕业生。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和不合格毕业生不进行安置。
1999年,继续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再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同时要求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吸收大专院校会计专业毕业生,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从优化人员结构和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出发,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同时,继续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自主择业。
2000年,全区推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和帮助有接收能力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积极储纳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地直行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又有编制的,必须从毕业研究生和地直生源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中选拔。地直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又有编制的,原则上接收地直生源毕业生。凡是企业需求的人才,地区分配办可以直接派遣。
第四节 分配程序
未成立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以前,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统一由地区文教局(教育局)人事科具体负责,人事科将毕业生名单分配到各县(市)人事局,再由县(市)人事局根据所学专业统一分配到有关部门;分配到省直、地直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开具介绍信,到有关单位报到。地、县(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成立后,分配工作程序有所变化。毕业生分配计划由地、县(市)计委根据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对一次性分配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先到分配办公室进行登记,符合分配原则的办理手续,编委方可上编。对二次性分配到县(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工作。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生源情况,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分配办公室办理手续。已纳入分配计划而拒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分配资格,并补交高校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户口、粮油证和档案一律转到家庭所在地。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改派。极个别确属分配不合理的毕业生也要先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签出意见,再按隶属关系,报省、地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改派,并按规定收取改派费。
1988年前,整个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由地区计委、教育局研究具体意见,征得行署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地区教育局开具介绍信。需要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的单位先报计划,待毕业生名单分到地区后,由地区教育局介绍到县(市)教育局,然后由县(市)教育局征求有
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再分配到有关单位。1988年7月,地区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改进中专毕业生派遣办法的通知》,规定中专毕业生除根据需要分配给地区有关部门者外,其余由地区教育局按专业介绍到县(市)对口主管部门,各县(市)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县(市)教育局开具分配介绍信。师范学校毕业生由学校根据计划提出派遣意见,由地区教育局一次性分配到任教学校。
1989年后,师范院校毕业生由学校直接派遣到所需学校。地、县(市)教育局(委)只负责转关系,开具介绍信。其它大中专毕业生,持学校分配派遣证到地区分配办报到盖章,然后持人事档案(大多数由毕业生学校将人事档案寄到地、县市分配办或接收单位)、派遣证归口到县(市)毕业生分配办报到。县(市)分配办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归类,并打印成表,交县(市)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统一归口分配到有关部门。
1996年开始,抚州籍省外高等院校计划内自费毕业生,需凭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自费生报到证、毕业生档案、用人单位接收函等材料,在年底之前到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全区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由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凡未经地区分配办公室认证并在其《报到证》上加盖专用公章的毕业生,各县(市)不得为其办理安置手续。为适应高校招生“并轨”改革的需要,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含计划内自费毕业生),经学校推荐确无单位录用的(含派回地区的),可以保留一年派遣资格,其档案材料等由地区分配办公室负责保管,并继续帮助推荐其就业,落实了接收单位的,国家仍负责派遣。
1998年至2000年,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遣回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对统招、委培、定向及自费毕业生采取不同就业方式和派遣方法:委培和定向毕业生,签约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均要严格履行签订的委托培养合同和定向招生合同;自费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原则上在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分配基本结束后进行;定向或委培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的,要有新的接收单位,并经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方可调整就业。为乡镇企业、计划生育、艰苦行业等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其就业方向,必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其就业。按照现行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仍实行分级负责、互相调剂的办法,即:实行“条条管理”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在本部门的所属单位就业;实行“块块管理”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同生源地政府将毕业生安排在对口行业内就业。
地直行政部门需要的优秀毕业生,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地区分配办汇总选拔人员名单,经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专员办公会批准后,办理派遣手续。地直事业单位原则上接收地直生源的毕业生,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地区分配办汇总选拔人员名单,经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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