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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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743
颗粒名称: 初中招生办法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清末,初级中学招生按科举制度定额分配生员。民国时期,县初级中学招生,报名者须高等小学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力,并需经过入学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自定。1932年11月,教育部颁布《中学组织法》,规定初级中学入学资格为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并经入学考试及格方可升入初中。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初级中学招生按科举制度定额分配生员。民国时期,县初级中学招生,报名者须高等小学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力,并需经过入学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自定。1932年11月,教育部颁布《中学组织法》,规定初级中学入学资格为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并经入学考试及格方可升入初中。
   新中国成立后,县(市)立初级中学招收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在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经入学考试合格者,学生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考试科目为语文、算术、常识,外加口试,升学率为40—50%。1951年和1952年,高小毕业生实行全县统考,前10名保送临川中学、临川师范简师班或县中、县简师班学习。1953年,初级中学招生考试由省统一命题,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录取。1958年后,各乡镇分别创办初级中学,初中招生由县(市)统一组织考试,分片录取。
   1963年,专署规定,应届高小毕业生考初中不受年龄限制,历届高小毕业生和社会青年报考初中者不超过16岁,报考中师、中专者不超过25岁。初中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
  学两科,试卷由县(市)统一印制。1968年,部分县(市)规定,小学升初中采取推荐与选拔的办法,由学生、教师、革命领导干部代表和所在地革委会负责人组成推荐小组。1969年后,县(市)将招生名额分配给各公社,然后,由生产队和贫下中农推荐,大队革委会批准,贫下中农子女优先入学。
   1977年,初中招生恢复文化考试,招生由各县(市)负责。1983年,各县(市)落实地区文教局《关于改进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初中招生坚持就近入学,不搞择优录取,不办重点班,初中成班率为45人至55人;随着初中教育的逐步普及,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比例增大。1988年,地区教育局规定,县(市)、乡镇以上小学升初中,一律实行划片就近入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
   1996年3月,地区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起,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学籍管理规定,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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