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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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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81
颗粒名称:
工资待遇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7
摘要:
清末 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教师薪金作详细规定。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教师薪金作详细规定。当时教师薪金按月计算,月薪等级如下表:
7—16 宣统三年(1911年)小学教师薪金 单位:元
高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一级月薪(30元)为最高额,初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五级(16元)为最高额;但有特别劳绩的,前者可递增到60元,后者可递增到32元。各县如有特殊情况,薪金也可酌量减少,但最低限度不得较表中最低月薪减少到2元以上。如教员在一所学堂教满五年以上,则可酌加月薪。中学教员月薪,均略高于小学教员。
民国时期1917年,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其月薪等级如7—17表:
1927年,省立第八中学:校长月薪160元,高中教员月薪144元,初中教员126元,会计、文牍54元,事务员36元。省立第八中学实验小学:校长月薪80元,初聘教员未满二年者月薪
40元,满三年者50元,连续在校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者,实行年功加俸,按最后月薪增加十分之一,加至十分之五为止,最高者月薪75元。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
7—17 1917年小学教员月薪 单位:元
注:校长及正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月薪可递增至80元;助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可递增到30元。以上月薪及劳绩递增数,都较清末所公布的标准更高。中学教员,月薪更高。
1933年前,苏区教师的土地享受代耕;1934年,苏区教师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其土地仍享受代耕,并免费在公家医院治病。
1934年,江西省颁布《普设保学暂行办法》,各县国民学校教师月薪34元左右。
7—18 1935年保学教师工资待遇
县立中学和区乡中心小学教师薪金,由教育局(科)在地方教育经费项下按编制分月拨支;保国民学校教师薪金,从当地各村的祠堂、庙产等公产收入中筹集;私立学校教师薪金由校董会或当地自筹经费解决。临川中学教师每月薪俸为40至70银圆,完全小学教员每月22至38银圆。
抗日战争前,教师工资以银元发放,有时发纸币,纸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缩减教育经费,初级中学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8元,高小教员24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由各保地方公款、公产支付。1940年,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钞票,物价飞涨,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百倍增加,但怎么也跟不上物价的飞涨,教员苦不堪言。
1941年,为救济教师生活和鼓励教师专心教学,江西省颁布《省立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其要点:(1)在一校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晋升一级。(2)经第一次晋级加俸,每继续服务满两年、考核成绩优良者,得继续按级递升至最高级薪额为止,但每次晋升一级为限。(3)本办法施行以前服务满五年者支六级俸,满十年者支五级俸,满十五年者支四级俸,满二十年者支三级俸。此办法从1941年8月8日起施行。实行之初,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物价有涨无降,教师的实际收入逐渐减少。翌年,省政府又调整中小学教师工资,其级别标准如下:
7—19 (一)省立中学工资级别标准
7—20 (二)省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注:省立临川中心小学教师最低七级;省立临川中学教师最低十一级。
7—21 (三)县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说明:一、二级须学历大专毕业者;三级须师范毕业者;四级须高中毕业者;五级及其以下须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
根据文件,各地规定校长和教员的待遇为:中心国民学校及保国民学校校长月薪60至120元,教员50至110元。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比照县级公务员,由县政府每月每人给生活津贴及公粮;保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由乡镇保每月至少给学谷一市石,比照县或乡镇工作人员筹给生活津贴。1942年,临川县政府规定教职员每人月给糙米5斗,工役每人月给糙米2斗5升。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飞涨,教师工资停发银元,只发贬值的纸币。各县教育经费逐步减少。教师薪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只能降级支薪,教师生活日益困难。抗战胜利后,内战又起,教师生活并未改善。1946年,规定县、乡教员工资标准是:校长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均为月薪);保国民学校教师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三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教师工资由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和公粮三部分组成,由于物价波动,临川县的县级待遇为江西省级60%,乡级待遇为县级80%。县立小学(示范中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发给,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级待遇发给,保国民学校发稻谷。当年,县立小学每人每月公粮5市斗(糙米),生活基数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小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
1947年,据《平民日报》讯,是年中学教员加俸晋级草案规定:(1)中学及社教机关干事、事务员、书记等60元起薪晋至160元;(2)中学文牍、社教机关干事、出纳等80元起薪晋至240元;(3)初中教员、中学以上校医,自160元起薪晋至360元;(4)在一校连续服务满2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以后满1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有特别成绩或有功者,经审查合格,晋两级。每校晋级者每年不得超过五分之四;晋二级者不得超过同时晋级人数三分之一。小学教师待遇规定: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月薪100元,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生活津贴及薪俸加成:示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月支津贴3500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镇待遇,月支津贴2100元,薪俸加成100倍,并另由学校所在地乡镇保每员每月筹给折膳谷一市石。各保国民学校月支薪谷二市石,折膳谷一市石。一
校设校长兼教员一人者,月支办公费2000元;设校长、教员各一人者,月支办公费3000元。每增一班,加派教员一人,即增办公费1000元。以上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中心国民学校薪俸加成及津贴由县开支;各保国民学校学谷经费由保筹集。
1948年上半年,教师月薪尚可购米二石。根据物价指数,教师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为1946年的5倍。调整幅度虽大,但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以早米价为例,4月5日每斤为180元,5月5日为240元,6月7日为360元,6月22日涨到了620元。公、私立中学及省立小学,为解决教师生计问题,向学生收缴学米,以便教师糊口。是年10月,4种大额票面金元券一万、二万、五万、二十五万出笼,所有物价以惊人速度飞涨;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且拖欠现象非常严重,生活无不陷入绝境。迫于生计,各地请愿、罢课之事时有发生;中小学教员啼饥号寒,景况凄惨。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9日,抚州解放,对教师采取维持原职原薪的政策,暂时按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并在8月底以前,为每个教师每日发放3斤大米。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学校教职员工薪标准试行办法,规定最低薪每月不得低于150斤大米,最高工薪不得超过1000斤大米,并从7月份开始实施。10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教职工工资暂行标准》如下:
7—22 1949年江西省教职工工资(大米)暂行标准
注:村学(过去叫保学):190;小学:320;初中:420;高中:459
这一标准从9月份起执行,工薪以二机大米按月计算,每月一次发给。如折合现款发给时,按当地贸易公司公布价格计发。12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省人民政府决定:“目前工薪基本原则,仍遵照中央规定之原职原薪,以解放前三个月(二、三、四)月平均实际所得为标准计算。学校教职员工自本月(十二月)起,不论大、中、小学校及社会团体,一律照上述原则计算折合分数发给”,每元折合二分半。根据省规定,全区各级学校、各社教机关实行民主评薪,由县市经费开支。初中校长月薪124—129分,教员110—117分;完小校长月薪93—97分;初小校长88—93分;完小教员月薪85—90分;村小教员月薪为65分。
195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实行新工资制(工资分),其中高校有33个等级、中学有23个等级、小学有18个等级。根据按劳取酬办法,全区部分教职员工工资得到调整,教师月薪由平均110分调整至125.5分。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教学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人员予以晋升6级,升级平均在35%至50%,以10分一级。其修正工资如下:
7—23 1954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分修正标准
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区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即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由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调整,其调整标准如下:
7—24 1955年中小学教师实行货币工资制标准
1956年4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普遍得到提高,中学教师平均月薪48元,小学34.2元,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增长了31.5%。这次工资改革,分中学教师级、行政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
1959年,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的调整,调整面为:中学4%,小学1—2%。
1960年,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江西省教育厅《关于1960年国家举办的大、中、小学校教学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的报告》,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得到适当的调整,调整面为:小学24.5-25.5%,中学22—28%。
1963年,按省有关规定,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面为25%,并提出了以思想政治条件为依据,凡是1955年以后职务不相称(指行政干部)者均为调整对象。月工资人均达40元左右。这次中学评级以校为单位,由行政、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定,报地区平衡后核定。
1972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普遍得到调升(凡低于三级工工资者属于工资偏低人员)。
1977年,全区中小学40%的公办教师调升了一级工资,工资低于小教二级或低于中教五级的中小学教职工的40%人员享受调资。
1978年,全区40%的教师提高了一级工资,增资面达80%。1978年又为2%的教师增加了一级工资。
1979年,在全区中小学教师中进行第二次40%的工资调整。同时,在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制。
7—25 1980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单位:元
1981年,全区教师普遍调升工资一级,其中教龄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其级别中教五级及以下,小教四级及以下)调整了两级。中学教职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至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至55元。
1982年,为全区1.48万公办教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占教职工总数的80%;5100名骨干教师和工龄长、工资低的教师调升了二级工资,占教师总数的20%。平均工资增加了7.67元。
1984年,各县(市)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安心农村和边远山区教育教学工作,开始对这些地方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一级的办法。
198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简称工改),并实行教龄津贴。
7-26 1985年中学教师工资标准
7—27 1985年小学教师工资标准
注:(1)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为39元;(2)特级教师津贴中学30元,小学20元;(3)粮补未计入工资;除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外,中小学教师还实行工龄工资;(4)以上工资标准为五类地区,从1978年起,抚州地区改为六类地区。(5)教龄津贴,按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计算,每月0.5元(1992年增至1元),10年以上5元,15年以上7元,20年以上10元(均按月发给)。(6),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交通费2元,每人每年奖金90元。“工改”后,教师月平均增加工资23.05元,教师平均月工资达93.11元。在实行“工改”的同时,为已离退休的教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1986年1月16日,地区劳动人事局下发《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角。并为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
1987年,开始评定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提高到最低档;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两次合计,教师平均月增工资15.05元。这一年,实行中学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制度,标准为专职化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每人每月6元。
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增资面为23.1%。从当年起,全区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5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
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离、退休费(一个级差的工资额)。
1990年,97.6%的教师在1989年普调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两次调资,教师人均月增资13.15元。同时,对工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即在1987年确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
199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大变,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奖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取消,实行新工资结构,教师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基础职务工资)70%;活动部分30%。教师工资增加10%;教龄工资分档增长;物价补贴40元。
1996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9年,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称每人每月2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9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170元。
从1985年开始,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县(市)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发放由县(市)统一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乡镇管理,教师工资开始出现局部拖欠。1993年,全区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实行乡镇财税分设制度,拖欠教师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为此,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行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保证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地委、行署还多次派出普查小组,督促乡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召开各种会议,研究解决教师工资问题的办法,并拨出大量经费用于教师工资发放,使乡镇教师工资发放问题有所缓解。2000年底,行署决定,教师工资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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