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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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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79
颗粒名称:
教师待遇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9
摘要:
教师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福利待遇: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政治待遇
清末全区公私立学校数量有限,教师不多,教师地位甚高,待遇较丰。另有大批乡村塾师,在村民中亦受尊重,但其地位远不及官办学堂教师。
民国时期 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教师的政治待遇与一般公务人员相近,但中学与小学有别,省立学校与县立又有所不同。公立学校教师属学校聘请,社会政治地位要高些;私立学校教师和私塾先生属办学人雇请,依附于雇请人,谈不上社会政治地位,教书只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就地位而论,中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高于小学,省立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在抗日战争后期也不低。但保学教师多受制于当地乡、保长和地方豪绅,工作常无保障,随时有失业的危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51年,学校开始建立工会组织。195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知》,指出“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服务教育工作期间也应算入参加革命工作年龄内”。自此,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编制。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许多教师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党政领导工作。工会还经常组织教师赴外地参观、旅游或疗养。
1957年反右派时,一些教师被打成右派,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称为“臭老九”,一些教师被抄家,有的被打成反革命,甚至被迫害致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区和各县(市)文教局相继成立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办公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教育系统在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共1397起,牵涉教师1400余名。到1984年,大部分得到平反,恢复了名誉。1986年6月,地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全区教育战线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又平反“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120余起,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240余起,退还被占房屋100多套,补发被扣工资4.5万元,为60年代被撤并的赣东大学和南城、崇仁师范毕业生补发了毕业证书278份。至此,全区教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借案得到平反和纠正。
1980年后,地区和各县(市)分别举行春节慰问教师大会,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1981年,地、县(市)人民政府隆重召开“庆教龄”大会,为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颁发荣誉证和纪念品。
1983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给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颁发”园丁”纪念章。1984年,根据省政府决定,向1341名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同时,为参加工作满20年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在农村的配偶及其子女办理了
“农转非”,户口迁往教师所在单位。
7—15 全区受地委、行署表彰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数
注:1995年抚州市与临川县合并为临川市。
1985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当年,全区拨款235万元为教师建宿舍,解决了207名教师家属“农转非”和161名中教五级、小教三级教师子女的就业问题,397户教师喜迁新居;504名教师入了党,教师入党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此后,解决教师的住房、夫妻分居、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等问题,成为各级领导为教师办实事的重点。从1992年开始,行署每年在教师节时表彰100名左右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工资待遇
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教师薪金作详细规定。当时教师薪金按月计算,月薪等级如下表:
7—16 宣统三年(1911年)小学教师薪金 单位:元
高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一级月薪(30元)为最高额,初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五级(16元)为最高额;但有特别劳绩的,前者可递增到60元,后者可递增到32元。各县如有特殊情况,薪金也可酌量减少,但最低限度不得较表中最低月薪减少到2元以上。如教员在一所学堂教满五年以上,则可酌加月薪。中学教员月薪,均略高于小学教员。
民国时期1917年,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其月薪等级如7—17表:
1927年,省立第八中学:校长月薪160元,高中教员月薪144元,初中教员126元,会计、文牍54元,事务员36元。省立第八中学实验小学:校长月薪80元,初聘教员未满二年者月薪
40元,满三年者50元,连续在校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者,实行年功加俸,按最后月薪增加十分之一,加至十分之五为止,最高者月薪75元。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
7—17 1917年小学教员月薪 单位:元
注:校长及正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月薪可递增至80元;助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可递增到30元。以上月薪及劳绩递增数,都较清末所公布的标准更高。中学教员,月薪更高。
1933年前,苏区教师的土地享受代耕;1934年,苏区教师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其土地仍享受代耕,并免费在公家医院治病。
1934年,江西省颁布《普设保学暂行办法》,各县国民学校教师月薪34元左右。
7—18 1935年保学教师工资待遇
县立中学和区乡中心小学教师薪金,由教育局(科)在地方教育经费项下按编制分月拨支;保国民学校教师薪金,从当地各村的祠堂、庙产等公产收入中筹集;私立学校教师薪金由校董会或当地自筹经费解决。临川中学教师每月薪俸为40至70银圆,完全小学教员每月22至38银圆。
抗日战争前,教师工资以银元发放,有时发纸币,纸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缩减教育经费,初级中学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8元,高小教员24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由各保地方公款、公产支付。1940年,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钞票,物价飞涨,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百倍增加,但怎么也跟不上物价的飞涨,教员苦不堪言。
1941年,为救济教师生活和鼓励教师专心教学,江西省颁布《省立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其要点:(1)在一校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晋升一级。(2)经第一次晋级加俸,每继续服务满两年、考核成绩优良者,得继续按级递升至最高级薪额为止,但每次晋升一级为限。(3)本办法施行以前服务满五年者支六级俸,满十年者支五级俸,满十五年者支四级俸,满二十年者支三级俸。此办法从1941年8月8日起施行。实行之初,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物价有涨无降,教师的实际收入逐渐减少。翌年,省政府又调整中小学教师工资,其级别标准如下:
7—19 (一)省立中学工资级别标准
7—20 (二)省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注:省立临川中心小学教师最低七级;省立临川中学教师最低十一级。
7—21 (三)县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说明:一、二级须学历大专毕业者;三级须师范毕业者;四级须高中毕业者;五级及其以下须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
根据文件,各地规定校长和教员的待遇为:中心国民学校及保国民学校校长月薪60至120元,教员50至110元。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比照县级公务员,由县政府每月每人给生活津贴及公粮;保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由乡镇保每月至少给学谷一市石,比照县或乡镇工作人员筹给生活津贴。1942年,临川县政府规定教职员每人月给糙米5斗,工役每人月给糙米2斗5升。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飞涨,教师工资停发银元,只发贬值的纸币。各县教育经费逐步减少。教师薪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只能降级支薪,教师生活日益困难。抗战胜利后,内战又起,教师生活并未改善。1946年,规定县、乡教员工资标准是:校长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均为月薪);保国民学校教师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三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教师工资由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和公粮三部分组成,由于物价波动,临川县的县级待遇为江西省级60%,乡级待遇为县级80%。县立小学(示范中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发给,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级待遇发给,保国民学校发稻谷。当年,县立小学每人每月公粮5市斗(糙米),生活基数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小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
1947年,据《平民日报》讯,是年中学教员加俸晋级草案规定:(1)中学及社教机关干事、事务员、书记等60元起薪晋至160元;(2)中学文牍、社教机关干事、出纳等80元起薪晋至240元;(3)初中教员、中学以上校医,自160元起薪晋至360元;(4)在一校连续服务满2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以后满1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有特别成绩或有功者,经审查合格,晋两级。每校晋级者每年不得超过五分之四;晋二级者不得超过同时晋级人数三分之一。小学教师待遇规定: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月薪100元,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生活津贴及薪俸加成:示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月支津贴3500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镇待遇,月支津贴2100元,薪俸加成100倍,并另由学校所在地乡镇保每员每月筹给折膳谷一市石。各保国民学校月支薪谷二市石,折膳谷一市石。一
校设校长兼教员一人者,月支办公费2000元;设校长、教员各一人者,月支办公费3000元。每增一班,加派教员一人,即增办公费1000元。以上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中心国民学校薪俸加成及津贴由县开支;各保国民学校学谷经费由保筹集。
1948年上半年,教师月薪尚可购米二石。根据物价指数,教师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为1946年的5倍。调整幅度虽大,但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以早米价为例,4月5日每斤为180元,5月5日为240元,6月7日为360元,6月22日涨到了620元。公、私立中学及省立小学,为解决教师生计问题,向学生收缴学米,以便教师糊口。是年10月,4种大额票面金元券一万、二万、五万、二十五万出笼,所有物价以惊人速度飞涨;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且拖欠现象非常严重,生活无不陷入绝境。迫于生计,各地请愿、罢课之事时有发生;中小学教员啼饥号寒,景况凄惨。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9日,抚州解放,对教师采取维持原职原薪的政策,暂时按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并在8月底以前,为每个教师每日发放3斤大米。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学校教职员工薪标准试行办法,规定最低薪每月不得低于150斤大米,最高工薪不得超过1000斤大米,并从7月份开始实施。10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教职工工资暂行标准》如下:
7—22 1949年江西省教职工工资(大米)暂行标准
注:村学(过去叫保学):190;小学:320;初中:420;高中:459
这一标准从9月份起执行,工薪以二机大米按月计算,每月一次发给。如折合现款发给时,按当地贸易公司公布价格计发。12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省人民政府决定:“目前工薪基本原则,仍遵照中央规定之原职原薪,以解放前三个月(二、三、四)月平均实际所得为标准计算。学校教职员工自本月(十二月)起,不论大、中、小学校及社会团体,一律照上述原则计算折合分数发给”,每元折合二分半。根据省规定,全区各级学校、各社教机关实行民主评薪,由县市经费开支。初中校长月薪124—129分,教员110—117分;完小校长月薪93—97分;初小校长88—93分;完小教员月薪85—90分;村小教员月薪为65分。
195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实行新工资制(工资分),其中高校有33个等级、中学有23个等级、小学有18个等级。根据按劳取酬办法,全区部分教职员工工资得到调整,教师月薪由平均110分调整至125.5分。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教学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人员予以晋升6级,升级平均在35%至50%,以10分一级。其修正工资如下:
7—23 1954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分修正标准
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区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即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由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调整,其调整标准如下:
7—24 1955年中小学教师实行货币工资制标准
1956年4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普遍得到提高,中学教师平均月薪48元,小学34.2元,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增长了31.5%。这次工资改革,分中学教师级、行政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
1959年,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的调整,调整面为:中学4%,小学1—2%。
1960年,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江西省教育厅《关于1960年国家举办的大、中、小学校教学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的报告》,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得到适当的调整,调整面为:小学24.5-25.5%,中学22—28%。
1963年,按省有关规定,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面为25%,并提出了以思想政治条件为依据,凡是1955年以后职务不相称(指行政干部)者均为调整对象。月工资人均达40元左右。这次中学评级以校为单位,由行政、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定,报地区平衡后核定。
1972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普遍得到调升(凡低于三级工工资者属于工资偏低人员)。
1977年,全区中小学40%的公办教师调升了一级工资,工资低于小教二级或低于中教五级的中小学教职工的40%人员享受调资。
1978年,全区40%的教师提高了一级工资,增资面达80%。1978年又为2%的教师增加了一级工资。
1979年,在全区中小学教师中进行第二次40%的工资调整。同时,在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制。
7—25 1980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单位:元
1981年,全区教师普遍调升工资一级,其中教龄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其级别中教五级及以下,小教四级及以下)调整了两级。中学教职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至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至55元。
1982年,为全区1.48万公办教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占教职工总数的80%;5100名骨干教师和工龄长、工资低的教师调升了二级工资,占教师总数的20%。平均工资增加了7.67元。
1984年,各县(市)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安心农村和边远山区教育教学工作,开始对这些地方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一级的办法。
198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简称工改),并实行教龄津贴。
7-26 1985年中学教师工资标准
7—27 1985年小学教师工资标准
注:(1)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为39元;(2)特级教师津贴中学30元,小学20元;(3)粮补未计入工资;除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外,中小学教师还实行工龄工资;(4)以上工资标准为五类地区,从1978年起,抚州地区改为六类地区。(5)教龄津贴,按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计算,每月0.5元(1992年增至1元),10年以上5元,15年以上7元,20年以上10元(均按月发给)。(6),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交通费2元,每人每年奖金90元。“工改”后,教师月平均增加工资23.05元,教师平均月工资达93.11元。在实行“工改”的同时,为已离退休的教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1986年1月16日,地区劳动人事局下发《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角。并为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
1987年,开始评定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提高到最低档;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两次合计,教师平均月增工资15.05元。这一年,实行中学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制度,标准为专职化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每人每月6元。
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增资面为23.1%。从当年起,全区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5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
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离、退休费(一个级差的工资额)。
1990年,97.6%的教师在1989年普调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两次调资,教师人均月增资13.15元。同时,对工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即在1987年确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
199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大变,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奖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取消,实行新工资结构,教师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基础职务工资)70%;活动部分30%。教师工资增加10%;教龄工资分档增长;物价补贴40元。
1996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9年,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称每人每月2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9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170元。
从1985年开始,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县(市)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发放由县(市)统一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乡镇管理,教师工资开始出现局部拖欠。1993年,全区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实行乡镇财税分设制度,拖欠教师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为此,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行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保证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地委、行署还多次派出普查小组,督促乡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召开各种会议,研究解决教师工资问题的办法,并拨出大量经费用于教师工资发放,使乡镇教师工资发放问题有所缓解。2000年底,行署决定,教师工资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三、福利待遇:
1940年,实行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员年逾60岁,曾连续任教满15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可领取最后月薪40%的养老金。
1944年,实行教职员抚恤金制度,享受抚恤金标准如下:
7—28 1944年教职员抚恤金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福利费基本上是按工资总额的2.5%拨款。1980年改按每人每月1.24元拨款,198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6元。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951年,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时间为45天。1954年以后,全国统一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6天,产假期间的代课经费由国家负担。自1953年起,教职工享受6个月内病假不扣工资的待遇,若病假超过6个月,则按工作年限领取一定的生活费。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女教师产假自1982年后增加到9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夫妻分居的教师,每年给一个月的探亲假,来回差费可
报销。以上所有假期工资照发。1994年开始,部分学校补助妇女卫生费每月5元。
教师年老享受退休、离休待遇:教师男满60岁,女满55岁,任教满10年者,均可退休,并以任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即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按月领取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工龄30年以上的为原工资的95%,工龄25年以上不及30年的为原工资的85%,20年以上不及25年的为原工资的80%;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为原工资的75%。任教未满10年者,以退职论,可领取退职生活补助费。若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10年退休。
7—29 教师退休费计发标准
从1952年起,全区的公办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教师病有所医,根据病情取得医院证明,还可以请病假休息进行疗养,疗养期间工资照发。教师亡故,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外,其遗属(夫妻关系、父母年满5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979年以前,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市15元;1979年后,农村为15元,城市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此外,教师还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洗澡、理发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书报费、副食品补贴等。
按国家财政规定,学校教职工福利费大致有三种:(1)行政福利费。按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拨给学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2)工会福利费。政府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计拨,由工会掌握使用。工会再返回其中2%给学校基层工会,作会员平时书报、娱乐器材购置、教师亲属丧事补贴、办职工食堂以及幼托服务组织等经费开支。(3)补助工资。财政部门按教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拨给补助工资,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用于代课、生活困难补助、物价津贴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以上(1)、(3)两项福利费逐渐被取消。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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