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编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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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78
颗粒名称: 教师编制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民国以前,抚州地区各中小学校无统一的人员编制规定,1986年1月,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意见》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民国以前,抚州地区各中小学校无统一的人员编制规定。民国时期推行新教育制度,普遍采用班级制(私塾除外),政府对各公立学校教师有统一的编额规定。1930年,颁发《江西省立中学编制、课程、薪俸标准》,具体如下:
   7—10 1930年江西省立完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一)
   注:全年52周,高中每周授课38节,初中36节。
   7—11 1930年江西省立初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二)
   7—12 1930年江西省各级学校书记、事务员编额规定
   单位:人
   注:校舍分为两部者,书记员或事务员增1-2人;工友每校1班增4人,每加1班增2人,初中文牍由校长兼。
   新中国成立初,教育部对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作了原则规定:(1)普通中学规模在18至24个班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3人,规模小的学校可更少一些;规模超过24个班的,一般也不超过4人。校内设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完中,教导处可分设教务、政教两处,各处设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规模小的学校可不设处,只配备若干工作人员。(2)普通小学一般设正副校长各1人(区、乡、镇中心完小可设副校长1-2人),还设党支部书记,教导、总务主任(或事务员)。5班以上设教导主任1人,15班以上增设副主任1人。视学校规模大小,酌情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村小一般规模较小,只设校长或主任教师1人。(3)幼儿园行政人员参照小学执行。(4)教师配备:高中1:4,初中1:3.25,小学1:1.3,师范1:4.7(为班与教师比)。这一规定,抚州地区基本沿用到80年代中期。
   1984年,教育部颁发《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7—13 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986年1月,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意见》,规定:(1)普通小学如每班学生平均超过45人,按超过4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不足4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学生不足40人,按少2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农村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每班学生数,或举办复式班,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生源特少的边远山区,有学生10人左右即可允许其编班办学,起码每班配教师1人。(2)初中、高中如因校舍不足等情况,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50人,按超3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超过不足3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不足45人,按少1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3)职业中学及盲聋哑学校的学生数,教职工及教学人员的比例,由各地、市、县自行确定。自此以后,抚州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的定编比例基本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随着小学英语课的开设和多媒体教学在中小学的广泛应用,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教职工编制紧张与中小学课程开设的矛盾日趋明显。
   7—14 1986年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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