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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教师任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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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75
颗粒名称:
教师任用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2000年,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全区3.73万名中小学教师有3.59万名受聘,有498名教师落聘或分流,有332名教师停薪留职。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科举,兴学堂,制定了学堂章程和教员任用条规,其中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生考列中等者充选,不足,暂以师范补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不足,暂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正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副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由于各县学校大兴,师资缺乏,以上教师资格要求无法一一达到,大多数学校只好降格以求。
民国时期民国初年,中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批准任用;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教育局核准任用。中师、简师、师训班毕业生任教无试用期。高、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经试用合格始可任用;中小学教师由县教育科统一管理和调配。
1927年,师范学校各科教员由校长开具合格人员详细履历,进呈或转呈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聘任。当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教师则由政府选聘。
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教员由校长提名,报厅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报县核准任用;县立小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教育局核准任用。1939年,初中教师由校长聘用。1940年,省立中小学教职员由校长聘任,报省厅备案审查;时省立临川中学有不少教师为厅聘教员,校长无权解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由校长聘任,其中私立中学教员须报省厅备案。县立中小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报县审核备案;私立小学教员由校长聘任,亦须报县备案。高中教员任职资格:(一)经高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国内外师范大学毕业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后,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四)有专门著述发表者(具备以上4项之2即属合格)。初中教员任职资格:(一)初中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具有高中教师资格之一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四)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后,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五)高级中学毕业后,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具备上述5项之2者即属合格)。聘请中学教员,按规定初聘以一年为期,续聘以二年为期。聘请小学教员,按规定新聘以一学期为期,续聘以一年为期,再续聘以二年为期(省立小学一般按照规定执行,县立小学一般都是一学期一聘)。聘任经检定合格者任教。小学教师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受无试验检定:(一)师范或简易师范毕业者;(二)旧制中学或高等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曾充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培训一次成绩合格者;(三)毕业于师范讲习所科,曾充任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训练三次成绩合格者。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证明文件决定。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试验检定至少每二年举行一次;试验检定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占十分之七,面试占十分之三。检定合格者由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教员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教员,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是年,全区基本达到1校有1名师范毕业生的目标。1945年,保国民学校人事任用规程规定:“凡经县登记批准合格的人员,由各乡(镇)保长及地方绅士遴选任职,报县核委”。
从此,保学教员的任用权操纵在保长和地方绅士手中。1947年,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任教员,并报县核备。区、乡中心国民学校教师聘用以中师毕业生为主,保国民学校教师以简师毕业生为主。此后,教员任用的权力重又掌握在校长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师一直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1949年,根据省政府规定,各县对原教职工除必要的调整外,一般不作大的变动。中等师范的教师由省教育厅派遣;县立中学的教师由专署文教科调配管理;区、乡中心小学的教师由县文教科调配管理。1950年,中学教师由专署文教科分派,小学教师由县文教科调派。
1956年后,师范学校的教员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初级中学和小学的教职工均由县文教科调派;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公社(或乡镇)自行选用,报县文教科备案;厂办子弟学校的教师,由办学单位派任。
1958年,学校数量大增,教师严重不足,各地对教师采取层层拔高的办法,小学教师教初中,初中教师教高中,高中教师教大专。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地对教师层层下放,部分高中教师下放到初中,初中教师下放到小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教师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1973年,一批在农村劳动的教师调回学校继续任教。1976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发出《关于师范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不准改行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分配的高、中等师范毕业生进行一次检查,已分配搞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调回教育战线。
1977年,县(市)属学校的教师统一由县(市)文教局(科)管理,包括教师的配备、调动及师范毕业生的分配。翌年,各县(市)中小学教师统由县(市)文教局调配管理。1979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包括人事档案),由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工作调动,在县(市)范围内,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调出本地(市)、县的,或跨系统调动的,需经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高师、中师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教育战线教职工退休、退职或病故自然减员的指标,应如数补充到教育战线,其它部门不得占用。
1990年7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暂行规定》,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条件、手续及交纳培养费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稳定教师队伍。
1993年,在部分学校试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在全区中小学实施。1997年后,地区教委分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
1998年9月,行署下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试行方案》,对教师聘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作了规定。是年,全区中小学聘任教师3.36万人,占教职工总数3.53万人的95%,落聘教师446人,占1.3%。1999年4月,行署下发《关于在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教师轮流下派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下派的对象和范围,即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未到农村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城市(含县城)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未到村级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落聘教师。下派教师一律到农村薄弱中小学或幼儿园。一人一次下派时间为二年。是年,全区共下派中小学教师1389人,占教师总数的4%,其中,城市(含县城)下派教师346人。
2000年,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全区3.73万名中小学教师有3.59万名受聘,有498名教师落聘或分流,有332名教师停薪留职。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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