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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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72
颗粒名称: 教师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4
摘要: 介绍了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后教室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第一节 教师源流
   清末抚州地区的教师主要来源于原有的教授、教谕、训导、学塾先生和师范学堂培养的学生。书院、社学和义塾改学堂后,除原有的教师外,又培养和招收了一些教师。
   民国时期 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缓慢,公立学校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很小。江西省推行保学制度后,限制私塾,公立学校教师有所增加,但师资仍然缺乏。以临川县为例:
   7-7 临川县民国时期部分年度公办教师数量
   1905年至1936年,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后改为省立第三师范)为全区培养中小学教师近500人,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培养师资200余人。1938年,全省推行义务教育,师资严重缺乏,抚州地区在黎川县钟贤设立省第七行政区“义务教育师资训练所”(简称义教所),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小学毕业曾任教小学者入学。1940年至1945年,全区各县陆续开办简师科或简易师范,教师人数有所增长。其中,省立南城师范学校于1942年培养师资300余人;各县的师资培训班或初中附设的简师科,培养师资近1000人。
   1947年,临川、南城、南丰、崇仁和乐安5所师范学校培养了一批师资,全区中小学教师有所增加。到1949年初,全区教师人数又下降。师资的不足,制约了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教师采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除保留原有教师外,还吸收了一部分社会闲散知识分子和高、初中毕业生进校任教,教师队伍有所扩大。1949年至1953年,全区中小学剧增,仅小学生就有12.26万人,而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师资每年不到100人,造成师资力量紧缺。此后通过各种培训,到1958年,全区培养小学教师1091名。
   1958年,“大跃进”以后,教师和学生人数激增。中学教师由726人增加至1290人;小学教师由5380人增加至9326人。而这三年中抚州师范分配的中、初师毕业学生为730人(1958年毕业4个班170人;1959年毕业8个班360人;1960年毕业4个班200人)。大专院校分配的学生也很少,满足不了中小学对教师的需要,造成一些初中骨干教师被调到高中任教,小学骨干教师被调到初中任教,一些优秀高中教师被刚刚成立的抚州师专、抚州农专、抚州工专选走,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1961年,全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一部分难以胜任教学的教师被精简下放,全区共精简小学教师473人,中学教师111人。同时,举办多种形式的进修班、讲习班、读书班等,对教师进行培训,将凡可以当教师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经过3年的努力,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公办中小学教师8454人中,有5083人被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公办教师不足,致使民办教师人数大增,全区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大大下降。
   1976年后,全区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合格教师严重不足。1978年,按照学生与教师的比例,全区152所完全中学就缺少教师3800多人。为此,地委、行署迅速创办了抚州师专、南城师范、崇仁师范、东乡师范,中小学师资培养步伐明显加快。
   1980年后,全区加大了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到1986年,教师参加各种培训、自学、函授的越来越多,其中参加高师函授的437人,中师函授的1500多人,中师自学考试的7000多人。1980年至1990年,全区高、中等师范学校为抚州教育系统共输送毕业生1.46万人,使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得到补充和加强,专任教师学历达标人数也有所增加。
   2000年,全区普通高等院校(含华东地质学院、抚州师范专科学校、江西医学院抚州分院)教职工共有1209人,其中专任教师715人,专任教师中讲师及以上职称者有486人;小学教职工23423人,其中专任教师22682人,学历达标率为95.2%;初中教职工11779人,其中专任教师10654人,学历达标率为94.1%;普通高中教职工2644人,其中专任教师2480人,学历达标率为44.4%;幼儿园和特殊学校有教职工1276人,学历达标率为98%;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教职工1050人,其中专任教师510人,学历达标率仅为18.6%。
   7-8 1949年—2000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人数
   第二节 教师、干部任用
   一、教师任用
   清末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科举,兴学堂,制定了学堂章程和教员任用条规,其中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生考列中等者充选,不足,暂以师范补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不足,暂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正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副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由于各县学校大兴,师资缺乏,以上教师资格要求无法一一达到,大多数学校只好降格以求。
   民国时期民国初年,中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批准任用;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教育局核准任用。中师、简师、师训班毕业生任教无试用期。高、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经试用合格始可任用;中小学教师由县教育科统一管理和调配。
   1927年,师范学校各科教员由校长开具合格人员详细履历,进呈或转呈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聘任。当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教师则由政府选聘。
   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教员由校长提名,报厅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报县核准任用;县立小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教育局核准任用。1939年,初中教师由校长聘用。1940年,省立中小学教职员由校长聘任,报省厅备案审查;时省立临川中学有不少教师为厅聘教员,校长无权解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由校长聘任,其中私立中学教员须报省厅备案。县立中小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报县审核备案;私立小学教员由校长聘任,亦须报县备案。高中教员任职资格:(一)经高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国内外师范大学毕业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后,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四)有专门著述发表者(具备以上4项之2即属合格)。初中教员任职资格:(一)初中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具有高中教师资格之一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四)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后,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五)高级中学毕业后,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具备上述5项之2者即属合格)。聘请中学教员,按规定初聘以一年为期,续聘以二年为期。聘请小学教员,按规定新聘以一学期为期,续聘以一年为期,再续聘以二年为期(省立小学一般按照规定执行,县立小学一般都是一学期一聘)。聘任经检定合格者任教。小学教师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受无试验检定:(一)师范或简易师范毕业者;(二)旧制中学或高等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曾充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培训一次成绩合格者;(三)毕业于师范讲习所科,曾充任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训练三次成绩合格者。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证明文件决定。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试验检定至少每二年举行一次;试验检定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占十分之七,面试占十分之三。检定合格者由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教员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教员,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是年,全区基本达到1校有1名师范毕业生的目标。1945年,保国民学校人事任用规程规定:“凡经县登记批准合格的人员,由各乡(镇)保长及地方绅士遴选任职,报县核委”。
  从此,保学教员的任用权操纵在保长和地方绅士手中。1947年,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任教员,并报县核备。区、乡中心国民学校教师聘用以中师毕业生为主,保国民学校教师以简师毕业生为主。此后,教员任用的权力重又掌握在校长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师一直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1949年,根据省政府规定,各县对原教职工除必要的调整外,一般不作大的变动。中等师范的教师由省教育厅派遣;县立中学的教师由专署文教科调配管理;区、乡中心小学的教师由县文教科调配管理。1950年,中学教师由专署文教科分派,小学教师由县文教科调派。
   1956年后,师范学校的教员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初级中学和小学的教职工均由县文教科调派;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公社(或乡镇)自行选用,报县文教科备案;厂办子弟学校的教师,由办学单位派任。
   1958年,学校数量大增,教师严重不足,各地对教师采取层层拔高的办法,小学教师教初中,初中教师教高中,高中教师教大专。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地对教师层层下放,部分高中教师下放到初中,初中教师下放到小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教师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1973年,一批在农村劳动的教师调回学校继续任教。1976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发出《关于师范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不准改行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分配的高、中等师范毕业生进行一次检查,已分配搞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调回教育战线。
   1977年,县(市)属学校的教师统一由县(市)文教局(科)管理,包括教师的配备、调动及师范毕业生的分配。翌年,各县(市)中小学教师统由县(市)文教局调配管理。1979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包括人事档案),由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工作调动,在县(市)范围内,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调出本地(市)、县的,或跨系统调动的,需经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高师、中师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教育战线教职工退休、退职或病故自然减员的指标,应如数补充到教育战线,其它部门不得占用。
   1990年7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暂行规定》,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条件、手续及交纳培养费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稳定教师队伍。
   1993年,在部分学校试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在全区中小学实施。1997年后,地区教委分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
   1998年9月,行署下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试行方案》,对教师聘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作了规定。是年,全区中小学聘任教师3.36万人,占教职工总数3.53万人的95%,落聘教师446人,占1.3%。1999年4月,行署下发《关于在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教师轮流下派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下派的对象和范围,即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未到农村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城市(含县城)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未到村级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落聘教师。下派教师一律到农村薄弱中小学或幼儿园。一人一次下派时间为二年。是年,全区共下派中小学教师1389人,占教师总数的4%,其中,城市(含县城)下派教师346人。
   2000年,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全区3.73万名中小学教师有3.59万名受聘,有498名教师落聘或分流,有332名教师停薪留职。
   二、学校行政干部任免
   清末学堂堂长均由县衙委任。
   民国时期县立中学校长由县政府选荐,报省政府核准任免;县立小学、保学校长,由县教育局长遴选,报县政府核准委任。1924年,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校长需经劝学所呈报县知事委任。1927年,县立师范校长由县政府选荐合格人员,呈请省教育厅核准任用。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校长由县府选荐,报厅核准派充;县立小学校长由教育局长选荐,报县政府核准派充。1939年,初中校长改由县政府委任。翌年,县初级中学的校长都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委任;省立中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任命;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科)任命;私立学校校长,由校董会选聘(也有由董事会长兼任的)。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校长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校长,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1947年,改由各县政府委派校长。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初,中等师范学校校长、副校长和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民政府任免;县立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县人民政府上报专署批准任免;区、乡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1953年,中学校长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长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及小学校长、辅导区主任,由县政府任免。1956年后,中等师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省教育厅协助省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由省委批准后,教育部门办理;初级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报县人委批准任免;小学校长,由县文教科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59年,完全中学和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专署任免;公社完小校长,由县人委任免。1966年,校长、中共支部书记,均由所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建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干部、群众代表和工、军、贫宣队代表“三结合”组成。中等学校领导班子,报县革委会审批;农村小学领导班子,报公社革委会审批。1972年,完中的革委会正、副主任,由县委任免;教导、总务主任及公社教师培训小组长、初中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初中革委会副主任、完小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政治部教育组任免;初中、完小的教务、总务组长,由公社革委会任免。1973年,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1974年,完全中学校长,由地委组织部任免;副校长,由县委任免。
   1977年,学校实行党支部(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恢复正副校长的职务。中等师范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地委任免;县区学校和公社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委、区委任免;厂办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厂党委任免。1978年,地区重点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地区任免;完全中学校长、副校长和县属初级中学校长,由县文教局报县委常委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以及辅导站站长、小学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980年,省政府在《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意见》中规定,重点中学一般每校设正副校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也可由校长兼书记;学校领导干部的调配和调动要经省教育厅同意;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重点中学属县级单位,发文件、听报告等享受县(市)级待遇。1981年,完中校长由县(市)委研究,报地委组织部审批,由县(市)政府任免;副校长由县(市)文教局任免;完中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和完小校长,由县(市)人事局任免。1983年,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完中校长由县(市)委任免;副校长和教导、总务主任及初中校长,由县(市)委组织部任免;完中副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副校长和小学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主任等,均由县(市)教育局任免。
   1984年,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领导干部任免权限作了变动,大中专院校党委书
  记、院(校)长,由省委、省政府任免;中小学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的正职),分别由县(市)党委政府任免;学校中层干部的副职,均由学校党支部决定任免,报上级部门备案。7月,地委组织部、地区教育局党组下发《关于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调整充实中小学领导班子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几点补充通知》,规定:(一)省重点中学的专职书记和校长,按省委要求原则上应配备县、团级干部担任。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有些条件还不成熟,可暂配备主要区级干部担任,由县(市)教育局组织考察、提名,县(市)委审查,报地委组织部会同地区教育局审批。(二)重点中学的副校长,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学、共大、农(职)业中学、县城完全小学及公社中心小学的党支部书记、校长和副校长的考察、审批均由各县(市)委研究、决定。1985年8月,省委确定抚州师专为副地级单位,学校党政正职按副地级配备,副职按正处级配备。
   90年代后,部分县(市)党委宣传部门直接管理教育系统的干部,一般情况下管到正股级(包括乡镇初中校长、正科级学校的中层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力量考察,县委或县政府任免。1996年后,部分县(市)委宣传部门开始直接给中小学校长和乡镇教办主任下发任免通知书;部分学校的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聘任,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职称评聘
   抚州地区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后。60年代初,高等院校开始进行职称评定。当时,赣东大学、抚州地质专科学校、抚州农学院等校评聘了副教授、讲师、助教。后随即停止。
   1978年,高等学校恢复职称评定。
   1980年,教育部规定,地区、省辖市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的专任教师,可按1960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同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中专教师职务名称分为四级:副教授(后改为高级讲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
   1987年1月,抚州地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立。6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初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7月,成立抚州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条件评审委员会,同时成立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生、史地、音体美等学科评审小组,组织领导了全区有史以来第一次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各县(市)均成立了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中小学教师中、初级技术职称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1988年,全区共受理13550名教师的职称评审,聘任高级职称418名,中级职称2869人,初级职称10095人。
   1994年,为了解决晋升指标与实际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相差的突出矛盾,行署决定,拿出600个滚动性指标,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实行内聘地区性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12月,地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1994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内聘地区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的意见》,规定评聘范围为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部分高教、中专系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岗在职教师,重点解决那些业绩突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晋升问题。“内聘”只在本地区教育系统内有效,“内聘”人员可在下年度正式指标中优先推荐评聘,所需增加资金,采取津贴形式,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此后,教师职称内聘与正式的教师职称(职务)的评聘一道纳入正常化轨道。
   7-9 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估细则
   (续表)
   1997年2月,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要求解决地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告的批复》,同意增补地区性内聘中学高级指标30名,小学高级(中级)指标3名,以解决地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1999年,地区教委和地区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规定凡没有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不得参加高、中级职称(职务)教师的评聘。同时教师职称聘任对教育教学论文的要求逐步提高,近90名无教学论文的中小学教师没有评到相应职称。
   为了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职称评聘,纠正职称聘任过程中存在的走后门等不正之风,1996年行署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实行学校排队推荐,量化评分,择优聘任。1998年至2000年,地区职改办和地区教委联合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教师,按《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量化评估表》(见7—9表),实行“三个环节”和“五个公开”的制度,“三个环节”即自评、民主评议和单位领导班子审定;“五个公开”即政策公开、岗位职数(指标)公开、业绩(成果)公开、量化评估结果公开和推荐
  名单公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严格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行公示制。
   到2000年12月止,全区大、中、小学校获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共2240人,计中学高级教师1583人(其中临川市503人、崇仁县124人、宜黄县91人、乐安县105人、南城县138人、南丰县97人、黎川县95人、广昌县84人、金溪县105人、资溪县56人、东乡县142人,地直事业单位43人),高等学校教授82人、副教授404人,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171人。
   四、教师编制
   民国以前,抚州地区各中小学校无统一的人员编制规定。民国时期推行新教育制度,普遍采用班级制(私塾除外),政府对各公立学校教师有统一的编额规定。1930年,颁发《江西省立中学编制、课程、薪俸标准》,具体如下:
   7—10 1930年江西省立完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一)
   注:全年52周,高中每周授课38节,初中36节。
   7—11 1930年江西省立初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二)
   7—12 1930年江西省各级学校书记、事务员编额规定
   单位:人
   注:校舍分为两部者,书记员或事务员增1-2人;工友每校1班增4人,每加1班增2人,初中文牍由校长兼。
   新中国成立初,教育部对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作了原则规定:(1)普通中学规模在18至24个班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3人,规模小的学校可更少一些;规模超过24个班的,一般也不超过4人。校内设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完中,教导处可分设教务、政教两处,各处设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规模小的学校可不设处,只配备若干工作人员。(2)普通小学一般设正副校长各1人(区、乡、镇中心完小可设副校长1-2人),还设党支部书记,教导、总务主任(或事务员)。5班以上设教导主任1人,15班以上增设副主任1人。视学校规模大小,酌情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村小一般规模较小,只设校长或主任教师1人。(3)幼儿园行政人员参照小学执行。(4)教师配备:高中1:4,初中1:3.25,小学1:1.3,师范1:4.7(为班与教师比)。这一规定,抚州地区基本沿用到80年代中期。
   1984年,教育部颁发《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7—13 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986年1月,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意见》,规定:(1)普通小学如每班学生平均超过45人,按超过4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不足4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学生不足40人,按少2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农村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每班学生数,或举办复式班,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生源特少的边远山区,有学生10人左右即可允许其编班办学,起码每班配教师1人。(2)初中、高中如因校舍不足等情况,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50人,按超3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超过不足3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不足45人,按少1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3)职业中学及盲聋哑学校的学生数,教职工及教学人员的比例,由各地、市、县自行确定。自此以后,抚州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的定编比例基本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随着小学英语课的开设和多媒体教学在中小学的广泛应用,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教职工编制紧张与中小学课程开设的矛盾日趋明显。
   7—14 1986年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
   第三节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
   清末全区公私立学校数量有限,教师不多,教师地位甚高,待遇较丰。另有大批乡村塾师,在村民中亦受尊重,但其地位远不及官办学堂教师。
   民国时期 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教师的政治待遇与一般公务人员相近,但中学与小学有别,省立学校与县立又有所不同。公立学校教师属学校聘请,社会政治地位要高些;私立学校教师和私塾先生属办学人雇请,依附于雇请人,谈不上社会政治地位,教书只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就地位而论,中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高于小学,省立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在抗日战争后期也不低。但保学教师多受制于当地乡、保长和地方豪绅,工作常无保障,随时有失业的危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51年,学校开始建立工会组织。195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知》,指出“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服务教育工作期间也应算入参加革命工作年龄内”。自此,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编制。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许多教师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党政领导工作。工会还经常组织教师赴外地参观、旅游或疗养。
   1957年反右派时,一些教师被打成右派,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称为“臭老九”,一些教师被抄家,有的被打成反革命,甚至被迫害致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区和各县(市)文教局相继成立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办公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教育系统在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共1397起,牵涉教师1400余名。到1984年,大部分得到平反,恢复了名誉。1986年6月,地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全区教育战线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又平反“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120余起,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240余起,退还被占房屋100多套,补发被扣工资4.5万元,为60年代被撤并的赣东大学和南城、崇仁师范毕业生补发了毕业证书278份。至此,全区教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借案得到平反和纠正。
   1980年后,地区和各县(市)分别举行春节慰问教师大会,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1981年,地、县(市)人民政府隆重召开“庆教龄”大会,为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颁发荣誉证和纪念品。
   1983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给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颁发”园丁”纪念章。1984年,根据省政府决定,向1341名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同时,为参加工作满20年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在农村的配偶及其子女办理了
  “农转非”,户口迁往教师所在单位。
   7—15 全区受地委、行署表彰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数
   注:1995年抚州市与临川县合并为临川市。
   1985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当年,全区拨款235万元为教师建宿舍,解决了207名教师家属“农转非”和161名中教五级、小教三级教师子女的就业问题,397户教师喜迁新居;504名教师入了党,教师入党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此后,解决教师的住房、夫妻分居、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等问题,成为各级领导为教师办实事的重点。从1992年开始,行署每年在教师节时表彰100名左右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工资待遇
   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教师薪金作详细规定。当时教师薪金按月计算,月薪等级如下表:
   7—16 宣统三年(1911年)小学教师薪金 单位:元
   高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一级月薪(30元)为最高额,初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五级(16元)为最高额;但有特别劳绩的,前者可递增到60元,后者可递增到32元。各县如有特殊情况,薪金也可酌量减少,但最低限度不得较表中最低月薪减少到2元以上。如教员在一所学堂教满五年以上,则可酌加月薪。中学教员月薪,均略高于小学教员。
   民国时期1917年,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其月薪等级如7—17表:
   1927年,省立第八中学:校长月薪160元,高中教员月薪144元,初中教员126元,会计、文牍54元,事务员36元。省立第八中学实验小学:校长月薪80元,初聘教员未满二年者月薪
  40元,满三年者50元,连续在校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者,实行年功加俸,按最后月薪增加十分之一,加至十分之五为止,最高者月薪75元。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
   7—17 1917年小学教员月薪 单位:元
   注:校长及正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月薪可递增至80元;助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可递增到30元。以上月薪及劳绩递增数,都较清末所公布的标准更高。中学教员,月薪更高。
   1933年前,苏区教师的土地享受代耕;1934年,苏区教师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其土地仍享受代耕,并免费在公家医院治病。
   1934年,江西省颁布《普设保学暂行办法》,各县国民学校教师月薪34元左右。
   7—18 1935年保学教师工资待遇
   县立中学和区乡中心小学教师薪金,由教育局(科)在地方教育经费项下按编制分月拨支;保国民学校教师薪金,从当地各村的祠堂、庙产等公产收入中筹集;私立学校教师薪金由校董会或当地自筹经费解决。临川中学教师每月薪俸为40至70银圆,完全小学教员每月22至38银圆。
   抗日战争前,教师工资以银元发放,有时发纸币,纸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缩减教育经费,初级中学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8元,高小教员24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由各保地方公款、公产支付。1940年,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钞票,物价飞涨,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百倍增加,但怎么也跟不上物价的飞涨,教员苦不堪言。
   1941年,为救济教师生活和鼓励教师专心教学,江西省颁布《省立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其要点:(1)在一校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晋升一级。(2)经第一次晋级加俸,每继续服务满两年、考核成绩优良者,得继续按级递升至最高级薪额为止,但每次晋升一级为限。(3)本办法施行以前服务满五年者支六级俸,满十年者支五级俸,满十五年者支四级俸,满二十年者支三级俸。此办法从1941年8月8日起施行。实行之初,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物价有涨无降,教师的实际收入逐渐减少。翌年,省政府又调整中小学教师工资,其级别标准如下:
   7—19 (一)省立中学工资级别标准
   7—20 (二)省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注:省立临川中心小学教师最低七级;省立临川中学教师最低十一级。
   7—21 (三)县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说明:一、二级须学历大专毕业者;三级须师范毕业者;四级须高中毕业者;五级及其以下须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
   根据文件,各地规定校长和教员的待遇为:中心国民学校及保国民学校校长月薪60至120元,教员50至110元。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比照县级公务员,由县政府每月每人给生活津贴及公粮;保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由乡镇保每月至少给学谷一市石,比照县或乡镇工作人员筹给生活津贴。1942年,临川县政府规定教职员每人月给糙米5斗,工役每人月给糙米2斗5升。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飞涨,教师工资停发银元,只发贬值的纸币。各县教育经费逐步减少。教师薪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只能降级支薪,教师生活日益困难。抗战胜利后,内战又起,教师生活并未改善。1946年,规定县、乡教员工资标准是:校长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均为月薪);保国民学校教师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三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教师工资由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和公粮三部分组成,由于物价波动,临川县的县级待遇为江西省级60%,乡级待遇为县级80%。县立小学(示范中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发给,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级待遇发给,保国民学校发稻谷。当年,县立小学每人每月公粮5市斗(糙米),生活基数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小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
   1947年,据《平民日报》讯,是年中学教员加俸晋级草案规定:(1)中学及社教机关干事、事务员、书记等60元起薪晋至160元;(2)中学文牍、社教机关干事、出纳等80元起薪晋至240元;(3)初中教员、中学以上校医,自160元起薪晋至360元;(4)在一校连续服务满2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以后满1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有特别成绩或有功者,经审查合格,晋两级。每校晋级者每年不得超过五分之四;晋二级者不得超过同时晋级人数三分之一。小学教师待遇规定: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月薪100元,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生活津贴及薪俸加成:示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月支津贴3500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镇待遇,月支津贴2100元,薪俸加成100倍,并另由学校所在地乡镇保每员每月筹给折膳谷一市石。各保国民学校月支薪谷二市石,折膳谷一市石。一
  校设校长兼教员一人者,月支办公费2000元;设校长、教员各一人者,月支办公费3000元。每增一班,加派教员一人,即增办公费1000元。以上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中心国民学校薪俸加成及津贴由县开支;各保国民学校学谷经费由保筹集。
   1948年上半年,教师月薪尚可购米二石。根据物价指数,教师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为1946年的5倍。调整幅度虽大,但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以早米价为例,4月5日每斤为180元,5月5日为240元,6月7日为360元,6月22日涨到了620元。公、私立中学及省立小学,为解决教师生计问题,向学生收缴学米,以便教师糊口。是年10月,4种大额票面金元券一万、二万、五万、二十五万出笼,所有物价以惊人速度飞涨;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且拖欠现象非常严重,生活无不陷入绝境。迫于生计,各地请愿、罢课之事时有发生;中小学教员啼饥号寒,景况凄惨。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9日,抚州解放,对教师采取维持原职原薪的政策,暂时按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并在8月底以前,为每个教师每日发放3斤大米。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学校教职员工薪标准试行办法,规定最低薪每月不得低于150斤大米,最高工薪不得超过1000斤大米,并从7月份开始实施。10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教职工工资暂行标准》如下:
   7—22 1949年江西省教职工工资(大米)暂行标准
   注:村学(过去叫保学):190;小学:320;初中:420;高中:459
   这一标准从9月份起执行,工薪以二机大米按月计算,每月一次发给。如折合现款发给时,按当地贸易公司公布价格计发。12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省人民政府决定:“目前工薪基本原则,仍遵照中央规定之原职原薪,以解放前三个月(二、三、四)月平均实际所得为标准计算。学校教职员工自本月(十二月)起,不论大、中、小学校及社会团体,一律照上述原则计算折合分数发给”,每元折合二分半。根据省规定,全区各级学校、各社教机关实行民主评薪,由县市经费开支。初中校长月薪124—129分,教员110—117分;完小校长月薪93—97分;初小校长88—93分;完小教员月薪85—90分;村小教员月薪为65分。
   195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实行新工资制(工资分),其中高校有33个等级、中学有23个等级、小学有18个等级。根据按劳取酬办法,全区部分教职员工工资得到调整,教师月薪由平均110分调整至125.5分。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教学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人员予以晋升6级,升级平均在35%至50%,以10分一级。其修正工资如下:
   7—23 1954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分修正标准
   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区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即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由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调整,其调整标准如下:
   7—24 1955年中小学教师实行货币工资制标准
   1956年4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普遍得到提高,中学教师平均月薪48元,小学34.2元,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增长了31.5%。这次工资改革,分中学教师级、行政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
   1959年,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的调整,调整面为:中学4%,小学1—2%。
   1960年,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江西省教育厅《关于1960年国家举办的大、中、小学校教学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的报告》,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得到适当的调整,调整面为:小学24.5-25.5%,中学22—28%。
   1963年,按省有关规定,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面为25%,并提出了以思想政治条件为依据,凡是1955年以后职务不相称(指行政干部)者均为调整对象。月工资人均达40元左右。这次中学评级以校为单位,由行政、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定,报地区平衡后核定。
   1972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普遍得到调升(凡低于三级工工资者属于工资偏低人员)。
   1977年,全区中小学40%的公办教师调升了一级工资,工资低于小教二级或低于中教五级的中小学教职工的40%人员享受调资。
   1978年,全区40%的教师提高了一级工资,增资面达80%。1978年又为2%的教师增加了一级工资。
   1979年,在全区中小学教师中进行第二次40%的工资调整。同时,在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制。
   7—25 1980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单位:元
   1981年,全区教师普遍调升工资一级,其中教龄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其级别中教五级及以下,小教四级及以下)调整了两级。中学教职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至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至55元。
   1982年,为全区1.48万公办教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占教职工总数的80%;5100名骨干教师和工龄长、工资低的教师调升了二级工资,占教师总数的20%。平均工资增加了7.67元。
   1984年,各县(市)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安心农村和边远山区教育教学工作,开始对这些地方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一级的办法。
   198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简称工改),并实行教龄津贴。
   7-26 1985年中学教师工资标准
   7—27 1985年小学教师工资标准
   注:(1)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为39元;(2)特级教师津贴中学30元,小学20元;(3)粮补未计入工资;除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外,中小学教师还实行工龄工资;(4)以上工资标准为五类地区,从1978年起,抚州地区改为六类地区。(5)教龄津贴,按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计算,每月0.5元(1992年增至1元),10年以上5元,15年以上7元,20年以上10元(均按月发给)。(6),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交通费2元,每人每年奖金90元。“工改”后,教师月平均增加工资23.05元,教师平均月工资达93.11元。在实行“工改”的同时,为已离退休的教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1986年1月16日,地区劳动人事局下发《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角。并为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
   1987年,开始评定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提高到最低档;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两次合计,教师平均月增工资15.05元。这一年,实行中学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制度,标准为专职化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每人每月6元。
   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增资面为23.1%。从当年起,全区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5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
   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离、退休费(一个级差的工资额)。
   1990年,97.6%的教师在1989年普调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两次调资,教师人均月增资13.15元。同时,对工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即在1987年确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
   199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大变,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奖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取消,实行新工资结构,教师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基础职务工资)70%;活动部分30%。教师工资增加10%;教龄工资分档增长;物价补贴40元。
   1996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9年,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称每人每月2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9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170元。
   从1985年开始,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县(市)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发放由县(市)统一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乡镇管理,教师工资开始出现局部拖欠。1993年,全区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实行乡镇财税分设制度,拖欠教师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为此,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行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保证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地委、行署还多次派出普查小组,督促乡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召开各种会议,研究解决教师工资问题的办法,并拨出大量经费用于教师工资发放,使乡镇教师工资发放问题有所缓解。2000年底,行署决定,教师工资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三、福利待遇:
   1940年,实行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员年逾60岁,曾连续任教满15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可领取最后月薪40%的养老金。
   1944年,实行教职员抚恤金制度,享受抚恤金标准如下:
   7—28 1944年教职员抚恤金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福利费基本上是按工资总额的2.5%拨款。1980年改按每人每月1.24元拨款,198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6元。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951年,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时间为45天。1954年以后,全国统一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6天,产假期间的代课经费由国家负担。自1953年起,教职工享受6个月内病假不扣工资的待遇,若病假超过6个月,则按工作年限领取一定的生活费。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女教师产假自1982年后增加到9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夫妻分居的教师,每年给一个月的探亲假,来回差费可
  报销。以上所有假期工资照发。1994年开始,部分学校补助妇女卫生费每月5元。
   教师年老享受退休、离休待遇:教师男满60岁,女满55岁,任教满10年者,均可退休,并以任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即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按月领取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工龄30年以上的为原工资的95%,工龄25年以上不及30年的为原工资的85%,20年以上不及25年的为原工资的80%;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为原工资的75%。任教未满10年者,以退职论,可领取退职生活补助费。若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10年退休。
   7—29 教师退休费计发标准
   从1952年起,全区的公办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教师病有所医,根据病情取得医院证明,还可以请病假休息进行疗养,疗养期间工资照发。教师亡故,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外,其遗属(夫妻关系、父母年满5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979年以前,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市15元;1979年后,农村为15元,城市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此外,教师还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洗澡、理发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书报费、副食品补贴等。
   按国家财政规定,学校教职工福利费大致有三种:(1)行政福利费。按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拨给学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2)工会福利费。政府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计拨,由工会掌握使用。工会再返回其中2%给学校基层工会,作会员平时书报、娱乐器材购置、教师亲属丧事补贴、办职工食堂以及幼托服务组织等经费开支。(3)补助工资。财政部门按教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拨给补助工资,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用于代课、生活困难补助、物价津贴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以上(1)、(3)两项福利费逐渐被取消。
   第四节 民办(代课)教师
   一、概况
   1953年,农村学校发展很快,各地开始招收民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逐年增加。1958年“大跃进”,中小学数量猛增,造成师资紧缺,各县(市)吸收了大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补公办教师不足。1962年,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将部分公办小学教师转为民办教师的意见》,全区
  有部分公办教师转为民办教师。此后,随着社队小学的增加,民办教师队伍不断扩大。“文化大革命”中,全区民办教师进一步激增。1971年,全区民办教师达10566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18391人的57.4%。到197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三之二是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大量增加的原因:(一)中学发展过快,拔走了大量小学教师;(二)学校网点布局不合理,存在师资浪费;(三)师范院校停止招生,以后虽招收了工农兵学员,但人数不多,满足不了需要。民办教师的大量增加,造成集体负担过重。至于代课教师,分顶编代课和临时代课两种。顶编代课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后,许多顶编代课教师逐渐转为正式教师,如1971年,全区有797名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1年,全区有791名吃商品粮的顶编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公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有的是因公办教师病、产假面临时雇用的;有的则是农村社队自行招聘未取得民办教师资格的人员,1980年后,此类临时代课教师占多数。
   1980年7月19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吸收民办教师。随后,全区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整顿。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经过整顿,各县(市)均为民办教师建立了个人档案,同时进行文化业务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和《民办教师任用证》,基本合格的发给《民办教师试用证》。此后,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从1979年开始,地区根据规定条件,逐步开展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民办教师转编指标分配到县。同时,各地组织民办教师参加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考试,考入师范学校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
   1984年8月,省教育厅、省劳动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教育系统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对象、条件、考核办法、审批权限、工资待遇等作了规定,对民办教师主要采取“招”(按照每年中师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民办教师进入中师学习两年,毕业后分配当公办教师)、“转”(按照一定条件、要求,直接转为公办教师)、“辞”(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退”(退休养老,将国拨部分工资及生活补贴金额带入退休金)、“留”(继续留任为民办教师)等方式进行管理。1985年11月18日,地区计委、教育局、劳动局联合下文,确定全区155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的“招”、“转”成为教育系统每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6年2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合格民办教师颁发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治理整顿,并由县、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合格的民办教师,由省教委统一颁发《江西省民办教师资格证书》。10月,全区有253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把民办教师问题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拿出指标解决民办教师的转编问题,转编指标的分配从民办教师、人口和重点老区特困乡这三个因素来考虑,基本条件是: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1985年以前考核合格,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具有高中或中师以上水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在20年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可放宽到50周岁),享受国家拨给民办教师补助费(代课教师为教育事业费)的在册民办教师。
   1989年,地区教育局制发了《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任用证、试用证的民办教师。(二)凡1980年7月19日以后吸收的代课教师,一律不能称之为“民办教师”,今后也不再吸收民办教师。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取得任用证、试用证,后又离开教育战线,至本条例下达之前仍未回到教育战线任教的,不能继续享受民办教师的有关待遇,今后也一律不再吸收任其教。(三)各县(市)每年可
  对已经取得试用证的民办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任用。对那些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又获得中师以上学历者可优先任用。(四)民办教师的教龄计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掌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民办教师教龄。民办教师教龄计算以1983年以前民办教师整顿时期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六)民办教师不宜频繁调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乡镇范围内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地区的调动,由本人申请,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后再由县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调动的民办教师,一律以自动弃教论处。据此,各县(市)加强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
   7—30 1979年—1999年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数
   注:2000年,抚州地区没有进行民办教师选招、考试和转编工作。
   1989年,全区进行了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对象为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有“任用证”(含试用证)和“教材教法合格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编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申报、考核、评审、聘任等,均参照公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1990年,对全区民办教师进行了整顿,共辞退666名超岗和不合格代课教师。
   1995年,江西省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县(市)严格执行“留、招、转、辞、退”的政策,采取选招民办教师到中等师范学校学习;下达专项指标,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加强培训,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清退不在册的民办(代课)教师等方法,减少民
  办教师数量,提高民办教师素质。
   1998年7月15日,行署下发《关于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的通知》,指出,编外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后任教,或虽在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但1980年7月19日以后自己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一年以上然后重新执教的民办教师。为了改革教师管理体制,推进教师聘任制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按照省教委《关于对民办教师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有民办教师进行全面清理,实现中央提出的“争取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年,全区实际清退编外民办教师953人。1999年7月26日,地区教委再一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退编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通知》,行署也把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纳入了乡镇人员分流工作的范畴。是年8月31日前,全区3127名临时代课教师被辞退。全区民办教师下降为2066人,有486名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后获得“农转非”指标。
   到2000年9月,全区编外民办教师基本被清退。
   二、民办(代课)教师工资
   1958年前,民办教师工资由学校在学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
   1959年至1966年,民办教师工资主要由本人和办学单位(生产队或大队)签订合同,按年工资或工分形式结算,同时由家长供饭,也有少数地方采取上课记工分的办法,由学校支付,或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发给。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的补助经费直接发给教师本人。民办教师工资水平一般每年在300元左右,略低于公办教师。
   1964年,专署人事处和财政处下发《关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经过批准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内,按本人代课时的工资金额,按月发给工资;临时代课教师不享受此待遇。
   1966年后,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制,由生产队记工分,按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由任教学校评定工分分底,按年工分累计数参加大队评分,或折实物,或发工资,报酬与村干部基本相当,其年终所得与本村经济发展相关,约200元至500元不等。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些。自1971年起,国家给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170元。
   1973年,民办教师的计酬方法,有的按同等劳动力标准全年固定工分;有的按参加农业劳动的底分(或略高一些)上课记工分;有的上课、开会、劳动记工分,年终参加分配,但与其他非劳动人员(如大队代销点的代销员、木篾匠等)相比还是少些,与1965年的民办教师工资相比有所下降。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补助经费作为集体收入,补助给民办教师的仅占15%左右,且男女教师同工不同酬,女教师的工资普遍低于男教师。
   1979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其经费来源,大多数是向村民摊派,少数是向学生家长收取,国家补助部分为每月18元,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收入40元左右,一般不低于村干部。
   1982年,地区文教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人数和金额以及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了补助费核算办法、范围、使用原则和等级标准(中学年234—247元,小学年199—209元)。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任用和试用民办教师有所区别,但差距不大。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8至21元,小学15至18元,各分为二至三个等级。
   1989年12月,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拨给的民办教师补助费,除按规定提留外,其余部分均应发给民办教师本人。民办教师的报
  酬(包括国家补贴和乡村筹集两部分),不得低于职务工资最低档的金额。有条件的地方应发给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年终节约奖以及工资标准的10%的增资部分。民办教师的报酬不得拖欠,一般按月发给,至少当年报酬要当年兑现,男女民办教师要同工同酬。民办教师报酬的民助部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不能搞谁读书谁出钱的办法。民办教师经费要专款专用,提留经费要用在民办教师身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民办教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均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病假不满三个月的报酬照付,病假三至六个月的付报酬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作留职停薪处理。民办教师死亡,可将国家拨给的公助经费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1990年,吃商品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工资54.4元,试用民办教师补贴49.5元;吃农业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46.5元,试用民办教师每月补贴41.5元。另外,乡、村统筹部分则不分任用或试用,吃商品粮或农业粮,大约每人每月补贴30元至50元不等,民助部分也达到30元至50元不等。部分乡镇实行民办教师工资乡镇统筹,按月连同国家补助部分到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政府领取,工资数额为月76元至104元不等。同时规定,凡分得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外领取补贴工资25元;分得口粮而未分得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领取补贴工资35元,未分得口粮、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工资不少于40元;补贴部分由县(市)教育事业费与乡村自筹各分担50%,直接发至民办教师手中。民办教师工资公助部分年人均420元,高的580元,低的228元;民助部分各地也不一,高的年工资800多元,低的180元。全区民办教师工资有80%能当年基本兑现,15%要跨年度兑现,5%的拖欠。为此,地、县、乡三级建立了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卡,60%的乡镇实行了乡镇统筹发放民办教师工资制度,逐步改变直接由学生负担和由村统筹的办法。
   1994年,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局下发《关于适当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民办教师补助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集体各负担一半。财政特别困难的县、乡,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1995年至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工资基本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国拨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教育事业费中的1.5%中拿出部分资金,由乡镇直接拨款给有关学校发给民办教师。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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