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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领导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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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22
颗粒名称:
领导与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6
摘要:
领导与管理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领导管理体制
清末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书院改学堂,全区2所中学堂由省督抚兼管。学堂监督由府地方官兼任。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根据清政府颁发的癸卯学制规定,省设学务处管辖中学堂,又设学政负责学堂考核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撤销学务处,改设提学使司,设提学使1人,统辖全省教育工作,内设学务公所为办公机关,分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等6课,中学堂由普通课管理。宣统三年(1911年),中学堂一律归提学使直辖。
民国时期 1912年,中学堂改为中学校,由省教育司管辖。抚州中学和建昌中学,由两府聘任校长。1913年,废府、州、厅制,悉改为县,公立中学校长多由地方官保荐,省教育司加委。1914年,抚州中学和建昌中学改为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司直接委任。1917年,省教育司改教育厅,中学归省教育厅管辖。1926年,北伐军攻下南昌,组织江西省政务委员会,省立中学由省政务委员会直接管辖,并由政务委员会派员维护,负临时保管之责。1927年春,省立第七中学和省立第三师范合并为临川中学,改校长制为委员制。是年11月,恢复校长制。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省或市县管辖的中学,分别称省立或市县立中学,由两县以上合设者称联立(共立)中学;私人或团体设立者,称为私立中学;外国教会设立者,也属私立中学。中学的设立、变更或停办,由省教育厅呈教育部备案,其余须经省教育厅核准,转呈教育部备案。省立中学校长,由省厅直接委任;市(县)立中学校长,由市(县)选荐合格人员呈由省厅委任;私立中学校长,由校董事会选聘合格人员,呈由市(县)转呈省教育厅核准备案。中学校长以专任为原则,负责学校组织、行政工作。省厅每年颁布中学校历。联立中学设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各县教育局长(未设局者由县政府管教育的科长或县督学)兼任。
1939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训令,全区县立中学以县政府为主管机关,受县教育局(科)直接监督,县督学负责督察指导。县私立中学的呈报、呈请事项,由县政府核转,并受所在地督学督导。中学由省厅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分(1)学校行政状况;(2)经费状况;(3)训导状况;(4)教学概况;(5)体育与卫生状况等。依据五项内容分甲、乙、丙、丁四等进行评定,并奖惩。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抚州解放后,根据《江西教育改革方案》规定,省立临川中学由省直接领导,后由省委托专署领导;各县立中学(含私立中学)由县政府领导。中学校长由县政府或专署提名,省文教厅加聘。中学经费分配、学费收缴、招生计划、学籍变更等,均由省文教厅直接审批。
1951年12月16日,专署教育科下发《呈请任免中等学校校长及副校长的通知》,规定中学校长、副校长均应呈请专署教育科审查任免。
1952年秋,试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省立中学由省文教厅统一领导,其设立、变更和停办,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市县所在中学,由省文教厅委托专署、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1954年8月,省教育厅制定《关于中等学校分工的初步意见》,对省、专署、县(市)三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省贯彻中央的有关法规,制订补充措施、发展规划,负责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的任免,师资培养,学籍管理,高中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等;专署直接领导所在地的中学,定期检查学校工作,掌握任免以外的人事调配,具体组织教师在职学习,
按期批复全区中学计划与总结,批复辖区内各中学一般请示事项;县(市)具体领导所在地中学教师的政治学习和师生社会活动,向省、专(市)提出任免中学行政领导干部及教师的意见,批准辖区内中学生的奖惩事项,但重大处分,如退学、开除等应报省教育厅及行(专)署备查,接受省的委托,具体分配省划拨给中学的经费,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向行(专)署提出关于中学发展、基本建设、校舍及各项设施的改进建议,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
1956年12月,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教育系统干部管理问题的初步意见》,全区完中校长、副校长由省教育厅协助省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动,由省委批准后,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完中教导主任、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动,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同意后方可办理。
1963年,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区中学实行分级管理:初中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完中一般由省教育厅管理。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的任职、调配、处分,初中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办理,完中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全日制中学的设置、迁移或停办,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中学编制员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统一下达。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初中、小学戴帽初中大量发展,农村中学大部分由县、公社领导管理,戴帽初中班多由公社、大队领导管理。1971年1月,省革委会批转政治部教育组《关于加强学校干部、教师管理的意见的报告》,规定:中学革委会正副主任,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市)党委任免,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协同组织部门进行管理;中学的中层干部,如政工组、教育革命组、后勤组正副组长,按隶属关系,由县(市)以上教育局(组)任免。
1977年11月,根据省文教办公室通知,全区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市)委任免;中学政工、教务、后勤组(处)负责干部,分别由县(市)教育组(局)任免;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市)以上教育组(局)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同管理。
1978年9月,试行教育部重新修改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中学,原则上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公社办的中学,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由公社管理。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行署决定对全区农村学校实行县、乡两级管理,县、乡、村三级办学的管理体制。乡(镇)主办主管农村一般初中,县主办主管普通高中、完中,在经济条件较好和教育事业发达的乡,高、完中也可以由县、乡或几个乡联办共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具体任务落实到乡(镇)。1986年5月,省要求县一级要精政放权,经费实行县乡(镇)包干,人事和教学的管理主要由县掌握。
90年代起,全区中小学正副校长的任免、管理调配做法不一,有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有的由县委宣传部审批。
二、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能
清末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中学堂以主办人为监督(或称总办),主管人为副监督(或称堂长),监督(总办)由知府地方官兼任,地方绅士充任副监督(堂长),并设会监、司事、教司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学部颁布《学堂管理通则》,各中学堂遵章设监督、监学、庶务、会计、书记、书籍及仪器管理各一员,执行管理条规,各司其责。
民国时期 1912年,抚州中学、建昌中学设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庶务主任及会计、书记员、图书管理员、仪器管理员等。
1927年春,改中学校长制为委员制。11月,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西省中学校组织大
纲》要求,废委员制,恢复校长制。区内2所省立中学设校长1人,主持全校事务;教务、训育、事务主任各1人,分别掌握全校教务、训育、庶务事宜;高中部、初中部各设主任1人,秉承校长综理各该部一切事宜;高中部每科设科主任1人,每年级设级主任1人,初中每年级有2班以上者,设年级主任1人,分别管理各科、各年级有关事宜;高中设师范科者,附设实验小学,并设主任1人。
1932年12月,根据省教育厅修正的省立中学校组织大纲,中学取消年级主任;完中初中部及初级中学在6班以上者,设训导员若干人,协助训育主任分组训导学生。教职员分别组织各学科会议(分国文、外语、数学、自然、社会、艺术、体育等学科),各设主席1人(由本学科教员推举),协助教务主任计划该学科教学事宜;增设行政会议,由校长及各主任组织之,议决全校行政事宜;原校务会议改为教职员行政会议。1933年,根据省厅颁发的《江西省中等学校行政组织暂行办法》规定,全区中学废除原教务、训育、事务、宿舍主任,实行教导训育合一制,初中设教务主任1人,综理全校教导事宜;副教导主任1人,协助教导主任分负其责。完中设教导主任1人,副教导主任2人,管理全校教导事宜。初中各年级2班以上者,每年级设年级主任1人,高中设有2科以上者,每科设主任1人,协助教导主任分负各年级、各科教导之责。各主任均以专任教员充任。主任以外的专任教员及兼任教员,对于全校学生均应协助各主任负分组指导之责。
1938年,根据省厅修改的《中学校行政组织大纲》,各中学推行导师制,取消原有教导主任、科主任、年级主任,改设主任导师1人,掌理全校训导事宜。每班设导师1人,分担各班训导之责。至于学校行政、训育、庶务事宜,分别由校长、主任导师、教务主任、事务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
1940年起,实施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学校行政组织补充办法》,全区中学行政组织的设置按学校规模大小而定,规模较小的学校一般只设教导处,其下分设教务、训育、体育、卫生等组,设会计1人,并视工作情况,酌设事务处。规模较大的学校设教务、训导、体育、事务四处,下设若干组,分别管理有关事宜,设会计室,办理会计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9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学校的几项制度之规定》,各中学实行校务委员会制:(一)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员、学生、事务代表组成,为学校最高议事机构;(二)各校设校长1人,教导主任1人(设有分校、分部者,校长、教导主任均设副职);(三)规模较大的中学设事务主任1人;(四)每校职员(包括教导处干事、事务处会计、事务员)3人(以3班为基数,每增加3班增1人),工友2人(每增加3班增1人),教员每班2人。私立中学仍实行董事会制,设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及董事长、董事等。
1952年秋,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全区中学实行校长责任制:(一)设校长1人,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二)设教导、总务两处,各配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分别主持全校教导、行政事务工作。规模较小的中学,一般设事务员。(三)每班设班主任1人,由校长就各班教员中选聘,在教导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本班各教员,指导学生学习和生活。(四)各学科设教学研究组,由各科教员组成,以研究、改进教学工作为目的。每组设组长1人,由校长就各科教员中选聘。(五)设校医1人,负责全校卫生和医疗工作。(六)设教育工会、学生会、青年团等社团,团结全校师生员工,协助学校完成教学计划,推进业余政治学习,并增进师生员工的生活福利。(七)中学设下列会议:校务会议、各科教学研究会议、班主任会议、家长会议。
1957年“整风反右”后,全区中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中和规模较大的初
级中学设党支部,配专职或兼职党支部书记。校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全校行政工作。
1963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区中学实行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下设教导、总务二处,规模小的学校仅设教导主任和事务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实行革命委员会制,革委会由工(贫、军)宣队、师生代表和“革命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主持学校工作;下设政工、教育革命、后勤三组,分别管理学校有关事项。学生按连队建制,全年级一个连或二个连,连下分班,连设指导员1人,连长、副连长若干人,由教师或工宣队担任(其中有的副连长由学生担任)。
1978年9月,根据教育部颁布修改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区中学均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事项均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校长为学校行政负责人,设校务委员会。规模小的中学,一般用全体教职员会议代替校务会议。设教导、总务二处,规模小的只设教导主任和事务员。党支部领导下的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教育工会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助学校行政做好有关方面工作。
1983年10月29日,根据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党组《关于调整充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精神,完中和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设专职书记1名,校长1名,副校长2人,规模较小的初中,设专职书记1人,正副校长各1人。重点中学和规模较大的完中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正副教务主任各1人,正副总务主任各1人。中学党支部书记和正副校长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5岁。省重点中学专职书记和校长,原则上配备正科级干部担任;一般普通中学的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原则上配备副科级干部担任。1990年9月,临川中学定为副县(团)级单位。同年12月,地区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和校长任课的暂行规定》,要求完中和千人以上的初中党支部书记和正副校长,每周至少任课3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周不得少于6节;千人以下的初中党支部书记和正副校长的任课时数还应多一些。并规定未完成授课任务的校长和党支部书记,其所在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本人也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1984年3月,行署批准地区教育局、劳动人事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规定从1984年4月1日起,中小学教师均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劳动人事局配合,除经县以上党委批准选拔进领导班子外,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教师改行做其它工作。
1989年后,根据省委要求,各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完中设立政教处,有的初中也设立了政教处。
80年代后期,各中学管理普遍实行年级制,设年级主任或年级组长,多数由教师担任,也有的由校级领导兼任,临川中学等校还设年级党支部,任命年级书记。教师分年级办公,教学上各项工作分年级开展。年级制有利于抓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减轻学校领导的负担,但削弱了教研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研究的开展。有的中学设有科研处,目的是加强教学研究;有的设有保卫处,负责学校治安工作。
1998年下半年,全区中小学试行教师聘任制,由各县(市)教委对各校定编,委任校长作法人代表,由校长聘任副校长及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再由班主任聘任科任教师。下面是临川市二中校、处级领导职责:
(一)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执行教育方针、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政策,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领导师生完成中学教育培养目标。
2、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协调各系统的工作关系,以实现总体管理目标。
3、主持学校党支部工作,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带领全体党员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4、组织制定与实施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主持行政会议、校长办公会、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发扬民主,征求意见,作出决策,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和上级报告工作。
5、负责全校的德育工作,负责对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作出决策,抓好校纪校风建设。
6、负责对全校的教育教学措施和教学改革作出决策,督促教导处、科研处贯彻实施,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
7、负责对全校的总务工作、基本建设、勤工俭学(含校办工厂)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审批大宗财经收支,把好学校财经关。
8、掌管学校人事,负责考核、确定学校的各级干部,确定学校教职员工的奖罚、调配。
9、代表学校处理各种对外关系,接待上级主要领导,汇报学校工作。
10、认真贯彻知识分子政策,尤其是关心教师的疾苦,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二)办公室主任
1、协助校长、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及学校决议,做好党政会议记录,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起草文件,保管印章,督促检查学校档案室工作。
3、负责组织教工政治学习、开会,承办教职工的考勤、考绩、奖惩等工作。
4、承办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转正定级和退职、退休的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对外接待事务安排,对内协调各处室工作,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处理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
6、做好各处室干部的管理工作。
7、做好建党对象及学生毕业、升学等的政审工作。
(三)教导处主任
1、当好校长的助手,全面主持教导处工作,撰写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审核各教研组计划和总结,检查和考评教研组工作。
3、检查、掌握教师教学情况,负责教风检查,组织实施教学常规和教师工作考评。
4、具体督导体、美、音教学和体育卫生工作。
5、检查、督促图书室、阅览室工作。抓好学校题库建设。
6、负责全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7、负责沟通教学信息,具体落实对外教学接待事宜。
(四)科研处主任
1、当好校长的助手,全面主持科研处工作。
2、拟写教研计划和总结,确定教学改革实验专题,研究、部署、检查学科教学改革情况,指导总结教改经验。
3、检查指导学校实验班的教学,研究超常教育规律。
4、具体督导文科的第二课堂活动和学科竞赛,组织实施文科教改实验专题的阶段性验收。
5、抓好教育教学年会论文的撰写、收集、评选工作。
(五)政教处主任
1、当好校长的助手,全面主持学校德育工作,贯彻执行《中学德育大纲》,拟写政教处工作计划和总结。
2、具体负责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会同团委抓好创文明班级的百分赛的评比活动。
3、组织值周工作,检查值周班主任、值周教师和学生坚守岗位,完成任务的情况,实施评比奖惩,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4、组织实施法制教育,掌握正反典型,协助政法部门和学校保卫领导小组及时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5、维护校内正常教学秩序,排除外来干扰。
6、领导班主任工作,督促学生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学生奖惩。
7、会同工会做好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
(六)总务主任
1、当好校长助手,全面主持总务处工作,拟写总务工作计划和总结,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
2、协助校长管理好校办工厂,开展勤工俭学活动,配合教导处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加强劳动教育。
3、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健康,抓好校医室工作,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全校的环境卫生。
4、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督促有关人员维护学生公寓的住宿安全、环境清洁。
5、分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2000年6月23日,抚州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层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全区中学机构和领导职位设置如下:
1、内设机构: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立办公室(兼工会工作)、教导处(兼科研工作)、政教处(兼团的工作)、总务处;12-23个班的学校只设教导处(兼政教、科研和团的工作)、总务处(兼工会工作)。
2、校级领导职数:除校长外,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2-3人;12-23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1-2人;7-12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1人;6个班以下(含6个班)的学校不设副校长。
3、中层干部职数: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4-5人;12-23个班的学校设3-4人;7-12个班的学校设2-3人;6个班以下(含6个班)的学校设2人。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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