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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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3694
颗粒名称: 东乡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分类号: D035-01
页数: 2
摘要: 为进一步更多更好吸引、集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11年10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关键词: 经济开发区 优惠政策

内容

为进一步更多更好吸引、集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11年10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投资者在开发区购买土地兴办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年创税按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万元/亩;投资强度不小于100万元/亩,建筑密度不小于55%,容积率不小于0.8;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的,应在1周年内(自供地之日起,下同)建成投产;投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应在2周年内全面建成投产,且最多只能分2期建设;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且建设周期不得超过3周年;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乡镇(场)。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依据规划要求,先按5.6万元/亩预缴土地款(预缴土地款可冲减土地出让金),然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办企业在交纳预缴土地款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发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的土地交付企业使用。
   财政扶持。重点扶持和奖励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环境保护好、产业配套型工业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国际国内大财团、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到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发展总部经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或年创税亩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取“1企1议”或“1园1议”的特别财政扶持政策;对按5.6万元/亩预缴土地款兴办工业企业,按其用地面积及建设进度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扶持,即项目主体厂房达到±0.00以上时,奖励1万元/亩;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完成并投产时,奖励2万元/亩。经县项目验资领导小组审核,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奖励;2000万元~3000万元的,再奖励0.6万元/亩;3000万元~5000万元的,再奖励1.1万元/亩;5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2.1万元/亩;兴办企业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80%以上或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90%以上,且符合建设规划要求,视为正常履约,享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兴办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未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对征而少建的已建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审核结果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的最大值折算,享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别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25%)的80%、70%、60%、50%、50%标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以下标准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第1年至第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奖励;高新技术(经省以上认定)的企业,第6年至第8年可继续按其50%标准奖励。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后,按以下标准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第1年至第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部分2/3给予奖励;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自建厂房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及其他附税,在依法缴纳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标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超过规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且主体厂房建设在两层以上的,按其超出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和鼓励具有成长性的工业企业上市,企业按要求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时,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收取工本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从而需补缴税收的,其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奖励企业。凡在本县注册的工业企业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业企业,首年创汇按每创汇1美元(以海关报关单为准,下同),由受益财政奖励0.03元;之后在完成前一年创汇基数内,每创汇1美元,奖励0.02元,超出部分按1美元奖励0.03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授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授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企业当年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新产品”“省新产品”证书,按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每项奖励1万元;对在开发区申报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兴办企业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药企业通过药品GMP初认证或复认证,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初认证或复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按每个项目奖励0.5万元。
   投资保障。对投资兴办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企业用水、用电实行重点保障。用水、用电价格执行东乡县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对投资兴办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企业聘用在本县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上级政策对企业实行的与聘用人员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帮助投资者培训新招收的上岗工人;县内有权办理的证照,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并由引资单位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及证照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落户在开发区的,未经开发区或“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同意,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该企业进行检查;非开发区的企业,未经“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批准,均不得入内检查。对县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统一由县招商局核发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对持此证者,县内部门和人员应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与安全,为其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对客商住宿、经营场所、车辆,各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检查、处罚;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由客商自愿选择学校就读,且免收择校费;对客商及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凭县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其户口迁入东乡县,并鼓励其直系亲属落户东乡县。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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