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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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20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货币
分类号: F82
页数: 6
页码: 1330-1335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银行对人民币流通实行有计划调节与管理,按照货币流通渠道,具体组织货币投放与回笼。域内投放渠道有: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工农业产品收购支出、农村信用支出、行政事业管理费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汇兑及其他支出。回笼渠道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财政税款收入、城镇储蓄存款收入、汇兑及其他收入。
关键词: 货币 抚州

内容

一、币种 制钱。为官制铜钱,圆形片状,内有方孔,以文为单位,每枚1文。法定千文一串称为1吊或1贯,但抚州多以950文为1吊,称“九五钱”。唐时,制钱已在域内普遍使用,宋、明亦然。明清时,抚州市面钱银并用,清初,制钱1000文可兑白银1两。清朝后期,银贵铜贱,约需1600文制钱方可兑1两白银。宣统年间(1909—1911),抚州市面已很少有制钱流通,到民国时完全退出抚州市场。
   银两。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秤量货币,始于汉代,盛于明清。作为货币流通的白银形状多样,有银锭、银饼、银块等,大小不一。银锭可由民间自行铸造,但须经公估局鉴定,批明成色和重量后方可入市流通。清咸丰以前,域内货币以银两为主,其中又以银宝(元宝)最为常见。银宝有光宝、中锭、小锭三种,光宝一锭重约50两,形似马蹄,故又称马蹄银,多用于巨款交付。中锭又名小元宝,形状不一,多为船状或锤状,约10两一锭。小锭又名锞子,每锞重1两~5两不等。此外,碎银又名滴珠或福珠,每块重量一两以下,用于小额支付或找零。银宝也有10斤以上者;成色在95%以上。
   银元。明朝时,西方银元开始流入中国,到清朝已广泛流通于中国市场。抚州区域流通外国银元主要有墨西哥鹰洋、西班牙本洋、英国站人洋(抚州人称为“鬼子柱杖”)、日本龙洋、美国贸易银元等,以墨西哥鹰洋最为常见。光绪十三年(1887)清廷在广东设局铸造银元,称“光绪元宝”。币面有盘龙文,故又称“龙洋”“龙仔番”。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颁布《币制则例》,正式定银元为本位币、银元很快成为主要货币。
   中华民国成立后,各种银元继续流通。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布《国币条例》铸造有袁世凯头像银币,俗称“袁头币”或“大头”,每块重7钱2分,成色八九。22年4月,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并铸发“船洋”:正面为孙中山头像,背面为帆船图案。俗称“小头”(币)。至全境解放前,袁头币和船洋在抚州流通最为普遍。
   铜元。俗称“铜板”或“角子”,圆形,中间无孔。光绪年间开始铸造并投入流通。清末所铸铜元分“光绪元宝”“大清通宝”两大类。此外,还有民国政府铸造铜元,其正面有“十文”字样,背面为双旗交叉图案,下方刻有“开国纪念”四字。后来,各省仿铸,有当制钱2文、5文、10文及20文4种,域内流通以当10文居多。
   抚州流通铜元除江西省所铸者外,湖北、湖南、广东、安徽、江苏等省所铸较多。由于各省争铸铜元,致使铜元币值下跌。光绪二十八年(1902),1枚银元兑换铜元80枚,到宣统三年(1911),增至134枚。民国时,各省军阀争铸低质铜元以敛财,使铜元日益贬值,商贾平民深受其害。
   金属辅币。清朝廷、民国政府及苏维埃政府所制发金属辅币均在域内流通,主要有: 清代银角。又称角子、毫子。光绪二十六年(1900)浇铸银角,面值有1角、2角、5角3种,域内市面流通以1角者居多。
   镍质辅币。面值有5分、10分、20分3种,于民国25年(1936)至27年间在抚州市面流通,因此币发行量少,后皆被人收藏。
   合金币。民国27年(1938)后,1分、2分、5分、10分合金币代替镍币流通,直至1949年。
   中华苏维埃银币、铜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造币厂1932年铸造发行辅币有2角银币和1分、5分铜币,1932年至1934年间,在黎川、乐安等苏区流通。
   兑换券。清代至民国时期,通用货币处于银两和银元并用时期,兑换券也以银两或银元为单位,辅币则以制钱为单位。清咸丰年间(1851—1861),抚州区域流通有“户部官票”和“大清宝钞”。“户部官票”以银两为单位,分1两、3两、5两、10两、50两5种。“大清宝钞”以制钱为单位,分250文、500文、1000文、1500文、2000文5种。光绪三十一年(1905)后,直至民国初年,抚州流通兑换券主要有户部大清银行发行的银两票和银元票,银两票分1两、5两、10两、50两、100两5种,银元票分1元、5元、10元3种。随后,民国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发行的兑换券面额均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100元及50元在抚州境内较为少见。
   法币。民国24年(1935)11月4日,国民政府宣布废除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度,以“中央”“中国”“交通”3家银行所发行纸币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并将白银收归国有,移存国外,作为外汇准备金,规定汇价为法币1元等于英币1先令2.5便士,并由上述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
   实行法币政策目的是利用法币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在法币政策实行前,抚州商办银行钞票已由各发行银行逐步收回,市场流通主要是中央、中国、交通、农业银行发行的纸币。直至民国31年(1942)6月21日后为中央银行代储券(简称“中储券”)所代替。抗日战争胜利后,抚州又流通法币,并以1:200比例收兑“中储券”,人民又一次遭受经济灾难。随着法币发行额剧增,大额钞票越发越多。民国36年(1947)时,5000元、10000元面额大钞不断出笼,通货急剧膨胀,造成币值惨跌,物价飞涨。37年8月19日,法币停止使用时全国法币发行量为6045340亿元,是26年6月底发行额43万倍,而当时物价上涨程度还远远超过法币发行增长速度。据广昌金融志记载:1张百元券在26年可买2只大牛,到30年只能买1只猪,32年只能买1只鸡,35年只能买1个蛋,36年只能买半根油条。人们对法币已完全失去信任,都争先恐后地抛出法币,争购物资或黄金、白银。37年7月19日,抚州黄金市价每两(合31.25克)价格就高达法币4.2亿元,为26年7月份价格的368万倍。银元价格每枚也值法币350万元。当时,法币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易媒介职能已基本丧失。国民党政府不得不废除法币,而代之以金圆券。
   金圆券。系国民政府于民国37年(1948)8月19日起进行币制改革发行纸币。当时规定金圆券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或关金15万元,金银兑换率为:黄金每市两(31.25克)200元,白银每市两3元,银元每枚2元,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及外币。金圆券虽名为“金元”,但却规定不能兑换黄金。抚州金圆券发行之初,票面仅有1元、5元和10元3种,并有辅币1角、2角和5角3种,50元与100元券暂缓发出。由于以高压手段控制物价,在两个月内,币值还算稳定,但时隔不久,金圆券大量投放,发行量远远超过市场需要,因此各城市陆续出现抢购风潮。37年11月初,限价首先被突破,大米每石从20元左右涨到70多元,12月又疯涨至1700多元,以后更是涨无止境。国家原来规定的金银兑换比率骤然上涨5倍。于是金圆券遂和法币一样急剧贬值,并以比法币快10倍的速度增加发行,导致物价飞速上涨,金圆券最高面额也由原来的100元升高到10万元、百万元。至抚州解放前夕,金圆券已完全失去人民信任。市场上多数商品已用银元计价,职工们拿到工资后第一件事就是立即购买银元,于是银元买卖活动应运而生。一时银元贩子充斥街头,十分活跃。
   人民币。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至2011年底已发行5套。形成纸币与贵金属币、一般金属币与纪念金属币、流通金属币与贵金属币多品种、多系列并存的货币体系。
   旧人民币。自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3种面额。该套人民币于1949年底开始在抚州区域流通。
   新人民币。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全区于同年3月1日开始执行。新人民币1元值旧人民币10000元,在发新币同时,通过商业、回笼和直接兑换等形式,将旧币全部收回。
   新人民币面额初为1元、2元、3元、5元4种,1958年增10元1种。辅币为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均为纸质。1957年12月1日起,域内开始发行1分、2分、5分3种铝质硬币与纸币一并流通。1964年4月15日,国务院下令兑收1958年委托苏联制版印刷的3元、5元、10元3种票券,并对1953年另一种版印的1元、2元、1角、2角券,1956年版印的1元券,1960年版和1962年版印的1角卷7种票券只回笼,不投放。1980年,又增发少量1角、2角、5角3种铝合金辅币和1元铝合金主币。1987年4月,发行50元面额新纸币。1988年5月,发行100元面额新纸币。2000年10月,增发面额为20元纸币。至此,域内流通人民币共有13种面额:其中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7种;辅币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除第二套人民币的1分、2分、5分3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域内流通的人民币,是第四套人民币和第五套人民币,以第五套为主,两套人民币同时等值流通;流通的纸币有:1角、5角、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流通的硬币有1角、5角和1元。第二套人民币的纸分币于2007年4月1日起停止流通。第四套人民币各券别陆续进入“只收不付”阶段。第五套人民币于2000年10月16日发行20元纸币,1元、1角硬币;2001年9月1日发行10元、50元纸币;2002年11月18日发行5元纸币、5角硬币;2004年7月30日发行1元纸币。2005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发行第五套(2005版)人民币,面额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券和1角硬币。第五套人民币,根据市场流通需要,取消2元券和2角券,增加20元券,使人民币的券别结构更加合理。
   流通纪念金属币及贵金属币。1984年10月1日首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纪念币。到201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共计发行96枚普通纪念币,3张纪念钞,1600多种贵金属纪念币。
   二、货币流通与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明确现金流通和转账结算范围,组织好转账结算工作,通过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监督,开展市场货币流通量调查,按照现金收支渠道统计、反映和调节货币流通。2001年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抚州市辖内现金管理与工资基金监督业务被取消,同时从2001年起抚州市辖内不再按照现金收支渠道统计、反映和调节货币流通,有关现金数据停止报送。
   (一)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国家一项财经制度,为银行调节货币流通重要手段。各级人民银行系现金管理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金圆券已崩溃,但银元仍充斥市场。民间仍以其为交易计价标准,本币(人民币)随收随付,物价极不稳定。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制止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抚州分区人民银行于1949年10月组织金融工作队分赴各县开展货币斗争,结合行政管理,在禁用银元的同时挂牌收兑银元,推行人民币。
   1950年,域内银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责成域内各单位所有收入款(现金票据)一律送存中国人民银行,各单位交易及款项往来除小额外,均须由银行转账,不得收付现金;单位现金库存由主管单位和银行给定。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之间业务经费收支均应按月、按季、按年编造收支计划,呈上级财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同时,由各级人民银行对单位现金管理进行检查。1958年,因“大跃进”影响,现金管理受到冲击。为改变此状况,1962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各银行积极配合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提高现金管理质量。全区各级银行加强库存限额核定、现金使用监督及单位内部现金管理情况检查,进行现金管理督导;同时,对农村人民公社也进行现金管理监督,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大队)和社办企业保留的现金库存限额要经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人委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业务收入现金当天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对农村合作商店也实行现金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经济秩序受到破坏,现金管理制度难以执行。1977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全区银行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精神,加强城乡单位财务管理,“文化大革命”中被冲淡的现金管理制度逐步恢复并完善。
   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放宽现金管理限制,但由于形势发展迅速,现金管理环境发生变化,银行之间出现业务交叉与竞争,现金管理出现松、乱现象,市场物价上涨,出现通货膨胀。1988年,为抓好治理整顿,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银行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增加货币回笼,减少市场压力。各开户银行认真督促企业、单位及时将销货款和超库存限额现金送存银行,对不按时送存者采取制裁措施。同时,加强现金使用监督,除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和收购个人农副产品等款项外,对支取大额现金从严掌握,结算超起点以上一律使用转账结算。且多次组织现金管理稽核检查。各银行还对开户单位核发“现金管理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重新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凭卡监督支付。
   1997年以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地区各银行责成企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单位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内提取现金。同时,采取措施制止金融机构为争存款、拉客户而放松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抑制企事业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逃避现金管理现象;抑制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使用银行转账结算而大量用现金周转现象。
   (二)工资基金监督 1960年1月,抚州专区开始在各县(市)全面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批,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按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进行账外考核。其后,各单位按下达全年工资基金总额编制按季分月使用计划。执行中,如月度工资基金发生超支,应作出本季度弥补超支及月度调剂计划。1962年,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分级审批制,各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内审批。1963年,银行按开户单位设立“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监督,每月按批准工资总额由结算户转入“专户”,从专户中支用,当月结清余额。并严格工资基金结算手续,受管单位均须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工资基金使用情况。1965年开始,银行对企业只控制工资总额,不控制分项指标,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本季度各月之间对工资总额作必要调剂使用。农业企业还可在年度指标内作季度之间调剂。对工资形式多、人数变化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按季监督支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基金监督放松,无计划、超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也支付工资款。此间,虽经省、地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同意,恢复编制工作计划制度,但由于当时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正常,工资基金监督基本流于形式。到70年代,域内财政和金融部门陆续制定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并付诸实施,一定程度地抑制“文化大革命”前期工资发放混乱现象. 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金融部门加强对奖金发放的管理与监督,限定1年奖金最高不得超过3个月工资额,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严格按权限审批,各开户银行实施监督。1985年,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精神,域内银行对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凭有关部门所定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监督支付制度。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单位,结合信贷管理控制其消费基金增长。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一律由银行从“专户”中列支。90年代,国内开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十四大文件中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精神,域内实行动态调控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办法。
   (三)货币投放与回笼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银行对人民币流通实行有计划调节与管理,按照货币流通渠道,具体组织货币投放与回笼。域内投放渠道有: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工农业产品收购支出、农村信用支出、行政事业管理费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汇兑及其他支出。回笼渠道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财政税款收入、城镇储蓄存款收入、汇兑及其他收入。
   (四)市场货币流通量 20世纪60年代初,专区人民银行即建立城乡居民货币收支和手持现金量调查基点。此后,布置各县(市)人民银行分别建立城镇和农村调查基点,对市场货币流通量及分布情况进行调查。人民公社时期农村调查基点分为粮产区、经济作物区、山区、城郊蔬菜区4种类型,并按家庭不同收入水平分别选点。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改按行业划类选点。为了对市场货币量及其分布情况调查测算更趋准确,运用区际间货币流出、流入调查测算方法,进行查考和相互验证。黎川县人民银行与福建省光泽县人民银行、广昌县人民银行与福建省建宁县人民银行分别建立相互交换资料、定期碰头研究制度。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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