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志愿兵和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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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43
颗粒名称: 三、志愿兵和义务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957-958
摘要: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抚州约有2/3区域是苏区或游击区。这些区域实行志愿兵制,中共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号召和动员受压迫的劳苦群众积极报名参加红军。人民群众热烈响应扩红支前号召,踊跃参军参战。 1950年—1954年域内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志愿兵制,是补充兵员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 志愿兵 义务兵

内容

志愿兵役制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抚州约有2/3区域是苏区或游击区。这些区域实行志愿兵制,中共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号召和动员受压迫的劳苦群众积极报名参加红军。人民群众热烈响应扩红支前号召,踊跃参军参战。
   1950年—1954年域内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志愿兵制,是补充兵员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在群众高度觉悟基础上,为保卫国家安危而形成的,采取个别动员的方式吸收入伍。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并派遣第7舰队侵占中国领土台湾。遵照上级紧急扩兵指示,抚州区(专区)1950年5月和1951年8月两次突击性扩大征兵。党政机关、人民武装部率先动员,城镇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村队为单位,召开青年大会,结合土地改革、剿匪反霸、忆苦思甜等群众性运动,经广泛宣传教育后,广大青年积极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志愿兵役制实施后,每年征兵一次,入伍青年除小部分送部队机关、院校及公安外,大部分编入中国人民志愿军,参加抗美援朝。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冬季,全区贯彻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规定服兵役,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服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作为技术骨干留在部队。服役年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年龄不超过40岁。
   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期限为:陆军1年至2年,海军、空军1年。志愿兵服役年限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服役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第二部兵役法进行修正。这次修正,不再提“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保留“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体现中国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义务兵超期服役的规定。改革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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