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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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42
颗粒名称: 二、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957
摘要: 民国2年(1913),抚州实行征兵制,15年一度实行募兵制,25年全国试行征兵制,次年抚州各县开始实行征兵制。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随后增加补充兵役。规定男子年满18岁~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
关键词: 征兵制 抚州

内容

民国2年(1913),抚州实行征兵制,15年一度实行募兵制,25年全国试行征兵制,次年抚州各县开始实行征兵制。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随后增加补充兵役。规定男子年满18岁~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平时征集体检合格年满20岁~25岁的男子入营服现役,现役3年,战时得延长服役年限,期满退伍为正役,正役6年,再转为续役至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年满45岁退役。补充兵役由符合兵役年龄而未中签者组成,战时依次动员召集入营。在兵役征集中,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政策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抚州各县兵役机关根据省政府分配的征兵名额,参照人口比例,各县按“五丁抽二”的比例逐级摊派,规定凡18岁~35岁的男子均在应征之列。18岁~35岁的男子为甲级壮丁,征服战斗兵役;36岁~45岁的男子为乙级壮丁,征服运输兵役。
   国民政府中央军政部规定公民服兵役:出征军人在应征入营时,一次发给家属安家费10元,每年发给稻谷6石,家庭不能维持生活时,政府负责救济。开始两年尚顺应民意,后随战争不断,改由地方自筹支付,抚州各县政府借口财政困难,从不兑现。征兵条例规定:初中以上肄业中学生、小学以上教师或政府委任现职的官吏及出国旅行短期不归均可免役或绥役。各县豪绅地主、官吏则以此为借口逃避兵役,应征者利用财势不应征,而不该征的广大劳苦人民却被强征入伍。于是兵役机关和国民党军队开始拉兵、抓兵、买兵。因此,兵役法规有名无实,有章无循。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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