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89
颗粒名称: 一、律师管理
分类号: D916.1
页数: 5
页码: 933-937
摘要: 1980年开始,域内各县(市)陆续建立法律顾问处,但仅有少量律师人员,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律师机构进行7项改革.1985年1月,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归地区司法局直接领导。1990年8月,全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律师 管理

内容

1980年开始,域内各县(市)陆续建立法律顾问处,但仅有少量律师人员,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律师机构进行7项改革:实行承包责任制,个人向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向县(市)司法局承包,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评比检查;积极发展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协助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室,发展培养一批律师工作助理员;建立乡、镇律师接待站,聘请律师代书员;各县(市)法律顾问处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用除按规定上缴外,留用部分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原则,法律顾问处无论是差额补助还是自收自支,一律按实际收费数提取6%的奖金,其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凡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徇私舞弊,严重违法违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凡个人辩护失准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此后,域内律师人员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办案数量大增。
   1985年1月,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归地区司法局直接领导。1990年8月,全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更名后,其机构性质、设立原则、隶属关系、主要任务不变。地区律师事务所、抚州市律师事务所、临川县律师事务所、南丰县律师事务所列为省司法厅改革试点单位,在1年至3年内,推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实行多劳多得,打破律师“吃大锅饭”现象。实行主任选举制,任期3年,连选连任。其他各县律师事务所也积极进行律师改革。
   1993年,地区司法局对律师工作又进行3项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律师队伍;打破现行律师机构和组织单一模式,加快发展“两不”(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四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律师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可增加1个“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同时对现有国办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走逐步与财政脱钩,自我发展的道路。1994年6月18日,域内第一个“两不”自律性律师事务所——赣东律师事务所成立,归地区司法局领导,委托抚州地区政法干校代管。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后,依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机构之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997年4月,全区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三松律师事务所成立,由3名律师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年底全区有14家国资所、1个合伙所。1998年至2000年,先后有合伙制的利群律师事务所、衡业律师事务所、论研律师事务所、民鉴律师事务所成立。2000年9月,地区司法局下发《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对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随后,地区赣东律师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成为合伙所。到2000年底,全市19个律师事务所中,国资所13个,合伙所6个。
   2001年—2002年,先后有合伙制的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江西春宇律师事务所、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江西络绎律师事务所、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成立。2002年6月,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江西赣抚律师事务所、江西博法律师事务所由于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先后全部辞职,不能开展工作而歇业。2003年5月,江西全峰律师事务所因只有1个执业律师未能通过年检而歇业。
   2005年,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都聘请2名以上执业监督员,向社会作出诚信执业的承诺,在醒目处公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及本单位投诉电话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2006年,经律师事务所自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审查、评定,三松所被评为AAA级律师事务所,另有6个所被评定为AA级律师事务所,3个所被评为A级律师事务所。2009年6月,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改制,成为域内第一个个人律师事务所。同年9月,第二个个人律师事务所——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成立。
   2008年3月—5月,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有受案登记、收费情况、财务管理、案卷归档。及时下发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和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同年,江西络绎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依法注销;江西兴赣律师事务所因只有1个执业律师未能通过年检而歇业。2009年,市司法局制订《关于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每一名执业律师建立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同年,江西春宇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依法注销。2010年,合伙制江西赣元律师事务所成立。2011年,江西小兵律师事务所、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成立。年底,全市有23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8个(汝河所、金雄所、平诚所、黄洲桥所、华乐所、维尔正所、诚浩所、宏泰所)、合伙所11个(三松所、利群所、衡业所、赣东所、论研所、民鉴所、澍正所、抚仁所、正石所、丰茂所、赣元所)、个人所4个(斯正所、周庆武所、小兵所、友创所),律师机构由以国资所为主过渡到国资所与合伙所并重再到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共存,律师机构组织形式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律师资格、律师执照
   1980年开始,域内司法机关分期分批进行律师资格批报工作。首先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由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进行全面审查、鉴定,然后报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审和专业知识考核,同时征求人事部门意见,再报地区司法局审核,最后由省司法厅审批,并报司法部备案。申请人必须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业知识考核主要考法律专业知识,1981年至1983年主要采取调查访问、座谈讨论的方法,从学历、法律知识水平、从事司法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律师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并作出考查结论。1984年江西省组织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依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考试成绩合格,须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实践,方可办理法律事务。专业人员实习半年,兼职人员实习1年,经考核符合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经考核和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省司法厅审批后,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考核和通过律师资格统考,省司法厅审批后,取得律师资格,可受聘担任特邀律师。
   1989年起,按照《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照分离,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可申请领取律师(特邀)工作证,并规定每年注册1次。具备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司法部门授予律师资格;拥护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品行良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的,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2000年底,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取消特邀律师;在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的人员,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全市有3名特邀律师、6名兼职律师停止执业。
   2002年,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以后每年举行1次。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报名,户籍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历放宽为专科,广昌县、乐安县属放宽地方。2008年,学历放宽扩大到中部省份扶贫开发重点县,资溪县、宜黄县、南丰县、黎川县属放宽地方。
   法律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
   2002年至2011年经过10次司法考试,抚州市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63人,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人,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46人(其中异地报名转入41人)。到2011年底,抚州市累计有602人取得律师资格。
   (二)律师奖惩
   1980年开始,省、地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律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律师纪律的律师作出严肃处理。1988年,抚州市有1人被评为“江西省十佳律师”,有2人被评为全省先进律师。1993年7月成立抚州地区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1994年,南城县1名律师因违反司法部《律师十要十不要》规定,被地区司法局惩戒委员会给予停业1年的处分。2002年,有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4年,利群律师事务所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有2名律师因私自收费、携带在押被告人亲属会见,分别受到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2005年,有1名律师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8年,有1名律师因违规会见在押被告人,受到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三松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有4名律师被评为全省优秀律师。2008年、2011年各有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2011年,有6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信访工作优秀律师。
   (三)收费管理
   1956年8月,域内律师执行《江西省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实行收费自给,不足部分从司法业务费中调剂开支,并由财政差额补助。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法律顾问处采取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即年初根据上年度的收支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当年收支预算,除在编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然由国家负担外,其余开支均列入支出预算,从收入中列支,年终实际收入超过核定的当年支出预算部分,70%留给单位(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50%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30%上缴(其中5%缴县、市财政,10%上缴县市司法局,10%上缴地区司法局,5%上缴省司法厅)。提成留用的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添置办公用具、图书资料、交通工具和人才开发等,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7年2月起,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域内兼职律师可办案,收费由法律顾问处统一办理,不得自行办理业务和私自收费。法律顾问处将所收费用按一定比例(刑事辩护、不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按40%~60%;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30%~50%;常年法律顾问固定费用不超过20%;无固定费用的按前两款办法支付),定期付给兼职律师所在单位,该单位再按所收酬金的50%,定期付给兼职律师个人。兼职律师全年所得报酬,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从1990年起,各县(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费直接上交省司法厅,不通过地区司法局转交,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管理形式,按超收部分的5%上交,未如数上交业务收费的当年不予执业律师注册。省司法厅根据各地上交业务收费的情况,返回部分经费给律师事务所用于发展律师事业。6种情况律师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 1997年始按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范围包括: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是年,抚州地区司法局制发《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1981年—2000年,全区律师业务收费共计860余万元。业务开支800余万元。
   2003年,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收取年检注册费,律师事务所、律师只需向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同年6月,省司法厅与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联合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细化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01年—2011年,全市律师业务收费共计4104万元。
   (四)律师协会
   1993年11月5日,抚州地区律师协会成立,同日召开全区第一次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抚州地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区律师协会会员89人。抚州地区律师协会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受地区司法局指导。协会成立后,律师工作管理由单一行政管理进入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1997年,全区律师协会会员105人。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地区律师协会更名抚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98人。2010年11月5日,抚州市召开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有会员106人。
   《江西省抚州地区律师协会章程》共15条,对该会的宗旨、隶属关系、任务、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作具体规定。其具体职责是: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组织会员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指导团体会员工作,增进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宣传法律制度,为会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省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交办的有关任务。
   律师协会会员,有交纳会费义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全区各县(市)律师事务所从1991年开始,按业务总收入的2%上交会费。收缴会费与一年一次的律师注册同步进行,凡未交清会费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准注册。收缴会费由地区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律师协会。
   倡导律师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撰写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2001至2011年,全市律师在《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江西律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40多篇。多次组织律师参与中国律师论坛、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华东地区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华东律师论坛,共提交论文20余篇,其中获奖近10篇。衡业所陈青平律师撰写的《罪行法定原则与新形势下贪污犯罪的几个问题》获2007年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一等奖;2008年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江西只有7篇论文入选,抚州有2篇人选并获优秀论文奖;衡业律师事务所廖志华律师与他人合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与范本大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0年、2011年组织律师参加首届、第二届全省律师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律师论坛,提交论文12篇,其中3篇获优秀论文奖。
   组织律师参加竞赛。2000年12月,组织律师参加江西省第一届律师辩论大赛,陈青平获得“优秀辩手”称号。2004年上半年,挑选4名律师参加“全省首届律师执业规范网络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并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参加“全国首届律师执业规范网络知识竞赛”,得到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赞扬。下半年,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抚州市首届诉辩对抗大赛”,有20名律师参加比赛,其中6名律师获得“优秀辩手”称号,并代表抚州市参加“江西省首届诉辩对抗大赛”。2008年,挑选1名律师代表抚州市参加“江西省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2009年,指派1名律师参加“全国青少年学法用法知识大赛”。2011年10月,组织3名律师参加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举办的“江西省第三届诉辩对抗赛”,取得司法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获“团体一等奖”;衡业律师事务所饶伟斌律师取得司法代表队个人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荣获“最佳论辩奖”称号;利群律师事务所罗明华律师、三松律师事务所余志健律师分别取得司法代表队个人总分第七、八名的好成绩,荣获“优秀论辩奖”称号。
   (五)律师培训
   地区律师协会成立后,每年组织律师开展各项活动。2000年,协会举办培训班,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撰写学术论文。2002年始,市律师协会组织或选派律师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培训学习,有2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新合同法培训班,1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房地产知识讲座,1名律师参加中国、加拿大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技能培训班。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地名

江西
相关地名
资溪县
相关地名
宜黄县
相关地名
南丰县
相关地名
黎川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