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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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14
颗粒名称: 一、预审
分类号: D918.5
页数: 1
页码: 832
摘要: 新中国成立之初,域内尚未建立检察院、法院,对人犯的拘留、逮捕和审判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捕人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处决人犯则由地委、专员公署批准。1950年10月“镇反运动”后,对需要逮捕的人犯,经过县(市)同意后报专署公安处汇总,经地委书记、专员、公安处长批准,发回执行。
关键词: 预审 抚州

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初,域内尚未建立检察院、法院,对人犯的拘留、逮捕和审判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捕人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处决人犯则由地委、专员公署批准。1950年10月“镇反运动”后,对需要逮捕的人犯,经过县(市)同意后报专署公安处汇总,经地委书记、专员、公安处长批准,发回执行。1956年后,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由县(市)公安局报县(市)检察院转报专区检察院审查后,报地委审批案件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化大革命”前期,法制遭破坏,捕人一度失控,造成滥捕。1968年2月抚州专区保卫部成立,由保卫部审批。1973年恢复地区公安局后,由地区公安局党委决定。逮捕、拘留人犯批准后,由办案单位或预审科执行。
   1979年4月,域内检察机关恢复,捕人改由县(市)公安局报县(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延续至今。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刑法公布实施后,域内预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预审工作规则》中的办案审批程序。1997年1月1日和10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先后实施,域内公安机关严格按该“两法”规定的预审程序执行。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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