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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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12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
分类号: D630
页数: 23
页码: 674-696
摘要: 民国时期,域内无劳动管理机构,劳动就业难,职工生产无安全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方针政策,抚州专(地)区及所辖县(市)成立劳动管理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工作逐步发展,较好地解决“大跃进”时期劳动力“大进大出”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严重失业问题。多次进行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提高职工工资。建立社会保险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职工生育、疾病、伤残、养老、死亡等方面有所保障。
关键词: 劳动机构 抚州

内容

民国时期,域内无劳动管理机构,劳动就业难,职工生产无安全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方针政策,抚州专(地)区及所辖县(市)成立劳动管理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工作逐步发展,较好地解决“大跃进”时期劳动力“大进大出”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严重失业问题。多次进行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提高职工工资。建立社会保险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职工生育、疾病、伤残、养老、死亡等方面有所保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部门工作内容和管理范围扩大,形成互为关联整体,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劳动计划、职工工资、职工福利与保险、技术培训、职业开发、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监察等职能。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用工、工资、社会保险三大制度改革,企业拥有劳动用工自主权,企业招聘工人,工人选择应聘企业。2011年,全市35.31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10.91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劳务输出由90年代初的30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61万人。
   第一节 机构 民国以前,域内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苏区时期,南丰、广昌、资溪等县苏维埃政府设劳动部。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2月,抚州专员公署设劳动科,与民政科合署办公,1961年10月改为专员公署民政劳动处,1965年7月改为专员公署劳动处。“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工作由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统管。1978年1月,设置抚州地区劳动局。
   1973年,成立抚州地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3年3月撤销,其工作由地区劳动局接管。1983年10月,地区劳动局、人事局合并,成立抚州地区劳动人事局。1984年,成立抚州地区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地区劳动人事局。1987年2月,成立抚州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地区劳动人事局,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1990年1月,地区劳动人事局撤销,分设人事局和劳动局。1990年4月,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更名为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均隶属地区劳动局。1996年,地区老龄工作办公室并入劳动局,为局内设机构,对外保留老龄工作办公室名称;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被核定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4名,内设办公室、就业培训科、企业管理科、职工失业保险科。
   2000年,地区劳动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人事秘书科、计划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与监察科、职业培训科、就业培训科、老龄工作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另设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编制42名(行政编27名、事业编15名)。地区劳动局直属事业单位10个,其中,副处级单位3个: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技工学校;科级7个: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就业培训中心、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中心、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劳动局改称市劳动局。2001年7月,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处成立,市卫生局内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整体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处,正科级,归口市劳动局管理。2003年成立抚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副科级职数1名,2007年升格为正科级,增加事业编制2名。2008年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处更名为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升格为副处级,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08年10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2010年4月,撤销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整合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信访科、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外国专家科、军官转业安置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工资福利科、养老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监察室18个科室,下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服务局、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才服务中心4个副处级直属事业单位,就业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动监察支队、公务员培训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创业服务指导中心10个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165人。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统筹建立和组织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本规则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一村一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抚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抚就业管理服务;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
   2011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定编22个,设正职1名(副处级)、副职3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8名,内设办公室、综合科、基金管理科、信息管理科、养老保险科、稽核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业务处理中心,在编人员22名(含工勤编2名)。2011年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定编21个,设正职1名(副处级)、副职2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7名,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信息科、基金征缴科、医疗监督科、工伤生育管理科、城镇居民管理科7个科室。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核定编制19个,在编人员17名。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核定编制2个,在编人员2名。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清代以前,政府不管劳动就业,百姓自谋职业。民国时期,江西省第七区行政督察员曾在域内一些地方设新生活运动试验区,提出“人人有工做,个个有饭吃”“一日动则一日强”等口号,对劳动就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因工业贫乏落后,社会失业现象仍然非常严重。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办工矿企业招收工人;90年代后开始组织劳务输出,并大力招商引资扩大就业;进入21世纪后,政府还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途径广开就业门路,较好地解决就业问题。
   一、就业培训 1949年—1952年,为安置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和无业游民等,举办多种类型转业训练班,有用人单位自办、劳动部门办、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合办、委托工厂代培艺徒等形式。1953年—1958年,培训技术工人形式包括短期技术员工训练班,自费学徒、委托代训,以师带徒、现场培训。1959年—1966年,采取先就业后培训办法,普通工人参加集中培训,技术工人拜师学艺,1个师傅带2个~3个徒弟。“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培训遭到干扰,学技术受批判,强调学政治。
   1978年,区内工矿企业抓产品质量,开展技术竞赛活动,一些工人意识到无技术难立足,纷纷自学或拜师提高技艺。1980年,根据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关于“企业单位增人应以经过职业培训的毕业生为重点”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培训方式有:单位需用量不大的专业由劳动服务公司自办培训班;技术性强、社会急需的专业由劳动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办;利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优势委托代培;请外地师傅到抚州传授技艺,或者挑选有事业心的青年去外地学习;根据教育结构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需要,将一些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培养专门人才。培训时间为两年、一年、半年、几个月不等。培训内容根据社会需要拾遗补缺,使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以提高培训效率。1980年—2000年,全区劳动部门创办就业训练中心13个,民办培训班25个。
   2001年—2005年,全市就业培训体系基本形成,有就业训练中心13个,民办培训机构68所。其中,技工学校实施学制教育与中短期技能培训相结合,强化校企合作培训模式,突出技能训练特色,培养和输送一批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掌握熟练技能的劳动者。2006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解决农民工问题等方针政策,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金蓝领工程),对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
   二、就业安置 抚州解放初期,全区城镇有大量失业人员,人民政府动员流入城市的农民回乡生产;对无家可归的游民和失业工人,介绍到各县从事农业生产,帮助解决耕地、农具等问题;或组织他们参加专业训练,进行生产自救;或动员他们到矿山、工厂做工。解放初期,全区流入人口12421人,绝大部分来自浙江、安徽、江苏、河南几省,共安置9896人。1953年,全区按照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两扇门”就业方针,开始控制从农村招工,单位用人须报经行署掌握分配,重点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取消“使用临时工3个~6个月后转正”规定,放宽使用临时工政策,扩大就业门路。临川县在全区率先设立劳动管理机构,当年登记待业人员1800人,安置就业640人。其他县相继设立劳动管理机构。至1957年,全区共安置36454人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1958年,因“大跃进”大办工业,厂矿出现劳动力紧缺,农村大搞兴修水利、积肥、深耕、细作等,也呈现劳动力不足现象。政府动员妇女参加劳动,区内妇女首次大规模进工厂、下田地参加生产劳动,就业自立。1959年—1963年,全区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精减职工,出现劳动力多余、待业,安排10368名待业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1964年,以“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为方针,从城乡两方面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动员一部分社会闲散劳动力下乡上山参加农业生产,安置到新建的农、林、牧、副、渔场队,少量到农村人民公社插队落户;对不能下乡上山的,在城镇开辟多种渠道安置就业。1964年—1965年,共安置就业6157人,其中,安置到集体、全民、企事业单位2333人,上山下乡3022人,就学680人,参军107人,其他15人。1966年起,大批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劳动年龄;“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一度停课、学制缩短,一批未到劳动年龄的中学毕业生提前进入社会;高等院校停止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部分工厂停工停产,4年没有招收新工人;劳动管理机构瘫痪,就业秩序被打乱,就业矛盾日趋尖锐。1968年,毛泽东主席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全区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解决城镇人员劳动就业的主要门路。1969年—1971年全区安置就业37718人。1972年—1978年安置19819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1978年起,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安置,给城镇就业造成压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以及“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方针,全区劳动就业工作出现途径广、形式多、政策活局面。1979年安排1400余名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80年安置待业人员23366人,其中,全民单位9280人、集体单位7900人、群众自办企业68人、知青场队314人、劳动服务企业17人、临时安置3786人、自谋职业2001人。1982年安置在全民单位570人、城镇个体工商企业1869人。1983年—2000年,劳动就业迅猛发展,全区安置33万人就业。199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比1978年的11.57万人翻了一番。1996年国有企业开始改革,至2000年,全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有190024人。
   2000年撤地设市后,市委、市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就业空间日趋宽广。同时,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数列入目标管理,城镇就业人数逐渐增加。2005年后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都在4万人以上。
   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56年始,区内城镇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简称知青下乡)作为劳动就业一种方式,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1963年,抚州专署成立精简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知青上山下乡的动员安置工作。1973年,成立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各县(市)及部分厂矿、公社(镇、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知青下乡工作。至80年代初,知青下乡工作结束。
   (一)宣传动员 20世纪50年代,全区各级劳动部门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厂矿、学校等运用墙报、黑板报、动员会等宣传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及党和政府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安置政策,动员年满18周岁的城镇中小学毕业生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60年代,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和毛泽东主席指示(时称最高指示),每一批知青去农村时,街道、机关、学校都组织宣传队、拉拉队欢送,给下乡知青戴红花,锣鼓喧天,口号阵阵,下乡知青及家属感到光荣。大批历届(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踊跃报名下乡。1973年起,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厂矿、机关宣传政府有关知青下乡政策,让群众掌握政策,用政策尺码衡量该下乡还是该留城。
   (二)下乡安置 1967年底,全区有下乡知青1879人。1968年,毛泽东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掀起知青下乡热潮。1968年—1972年,抚州地区自身和接收省外的共59115名知青到区内农村插队落户,其中上海知青11887人。5年中,下乡知青有159人入党,4438人入团,817人参加县、社、队三级领导班子,2977人分别从事会计、保管、赤脚医生、教师职业。知青下乡主要是插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公社、大队农林综合场、水土保持专业队、国营农林垦殖场或回原籍农村投亲靠友。
   1973年,抚州地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对动员知青下乡范围和对象作出具体规定: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3个行业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者;独生子女、孤儿、多子女但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双亡或年老多病、弟妹年幼生活不能自理,依靠他人照顾的;台湾、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不动员下乡。除此以外,凡当年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中途退学学生和社会青年,都要动员上山下乡。是年,全区共动员和接收上山下乡知青8519人,其中上海知青4500人。同年,各县部分公社、大队开始建立以安置知青为主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为加强对下乡知青管理,1974年起,有关单位抽调干部到知青场(厂)带队。带队干部按原职务级别兼任县、公社职务,与公社、大队干部和知青代表组成三结合领导小组。贫下中农、带队干部和知青代表组成再教育小组,负责知青的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工作。至1979年底,全区有知青场(厂)228个,其中独立核算场(厂)158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部分知青考上大学或回到城市父母身边复习迎考,知青场人员减少。经过撤并,至1980年底全区尚保留知青场(厂)51个,其中独立核算49个;筹建县农工商联合公司4个。全区知青场和农工商联合公司拥有耕地103.4公顷,固定资产268.57万元,流动资金56.3万元,年产粮555.7吨,农、工、副业总产值222.35万元,总收入165.3万元。1978年12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凡驻市单位、部门内能安排就业的,不再动员下乡,知青下乡人数大量减少。1979年,全区有7名下乡知青分别被评为全国、全省新长征突击手和“三八”红旗手。1980年,有1个知青队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2名知青被授予全省劳模称号。
   (三)回城安置 1963年起,根据“国家关心、负责到底”原则,区内对下乡知青进行回城安置。在招工考核时,对知青适当降低分数线和放宽年龄,适当扩大招收女青年比例;对有一技之长,由本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业经营;对知青与城镇厂矿、企事业和国营农林水等单位职工结婚,由配偶所在单位安置;因公致残的,由民政部门安置;非因公致残的,由所在县、公社(镇)或下乡前所在城镇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已婚知青子女,只要一方是知青的,其子女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对下乡知青中失足者,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根据“给出路”政策,未婚的回下乡前所在的城镇安置。至1981年,区内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安置人数共69044名。
   (四)经费使用 知青经费是国家安置城镇知青下乡的专项拨款,分为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用于补助下乡知青生活、重点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厂)发展生产、辅助知青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安置费标准开始为到国营农场知青每人210元。1964年起,知青下乡安置费到国营农场每人400元,到新建小型农场每人700元,到水土保持专业队每人1327元,插入农村生产队每人185元。1968年起,到国营农林垦殖场和集体到农村人民公社插队每人220元,回乡每人30元~50元。1973年起,知青下乡回原籍农村落户,到农村插队和建立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每人480元;到国营农、林、牧、渔场每人400元。1979年起,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基地每人400元,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和知青点每人580元。1968年—1980年,国家先后拨给抚州地区知青经费2510余万元。
   四、劳务市场 自1988年开始,区内待业人员自找就业门路,外出打工,劳动管理部门因势利导,组织劳务输出。全区每年有20万~40万人到全国发达地区或境外就业。为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政府采取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等措施,建立劳务市场。1993年9月成立抚州地区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县(市)亦成立相应机构,收集、整理、发布劳动力供求和培训信息,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办理择业求职登记,介绍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组织劳务输出与人才引进活动,指导督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世纪末,劳动部门加大劳务市场建设,积极与沿海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协作,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工有组织地外出务工,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逐步形成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进入21世纪,建立起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输出工作模式,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重、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举”的方针,形成资溪面包、临川建筑、广昌物流、黎川绘画等一批特色劳务输出品牌,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多,2011年达61万人。
   五、再就业工程 1996年,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下岗职工日益增多。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行署于1997年7月下发《关于在全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成立抚州地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由地委副书记或行署常务副专员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区劳动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1998年7月,地委、行署成立抚州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增加2名副专员担任副组长,18家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行领导分工、部门负责制。全区584个企业(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是年,地委、行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地区劳动局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下岗职工证发放管理办法》,编辑《全区再就业典型集锦》手册,抚州电视台、抚州日报社开辟再就业专栏,宣传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全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社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转岗训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再就业,1998年—2000年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近3万人次。
   各级政府拓展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搞活国有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有效开工率;鼓励有志下岗职工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场地安排、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发展第三产业和综合性农业,使部分下岗职工改行就业或到农村从事农业开发;发展个体私有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在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设点布站,建立信息网络,组织下岗人员外出务工。1998年,全区国有企业下岗工人有16113人,其中,13712人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协议,10113人领取基本生活费。1999年,全区有4500多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开始步入良性循环局面。2000年,全区有15436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10161人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003年—201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出台《抚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下岗再就业实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再就业政策体系。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设立担保基金9777万元,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1264.5万元,发放小额贷款22.19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16.2亿元、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8.2亿元。扶持创业人数38196人,带动就业人数197747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4721.28万元、岗位补贴3581.54万元。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一、计划管理 国家将职工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对劳动力实行计划安排,使职工人数增长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通过登记待业人员、转业训练,有计划地安置旧社会遗留的无业人员就业。1954年,专区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调配,平衡调剂企业间余缺人员,招收新工人,适应企业生产需要。1958年—1960年,劳动计划失去宏观控制,职工队伍迅速膨胀,超过企业承受能力,农村劳动力出现不足。1963年后,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全区工业、基建、交通企业清理和调整劳动力,劳动计划走上正轨。县以上集体企业年度增人计划需经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局下达指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69年—1972年,又一次大幅度从农村招收工人,职工人数超过企业生产发展幅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劳动计划加强,逐步下放一些行业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强调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调节职工人数、工资和奖金增长,开始实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分别同生产建设及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1979年—1984年,全区清理计划外用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84年后,县以上集体企业年度增人计划需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1985年—1992年,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每年招工由省下达指令性计划。1993年取消指令性劳动计划,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指导性用工计划。1994年起,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1995年—2000年,地区劳动部门每年编制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全区5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和近期劳动管理计划。2001年起取消企业招工备案,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人调配 (一)一般性调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工人自行流动。1954年,劳动部门开始建立工人调配制度,县(市)内调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1958年8月,全区各县(市)成立劳动局,有组织有计划地调配工人,开展生产定额定员、节约用人工作。1960年,区内调配1700名技术工人支援省新建、扩建的44个重点企业。1961年—1963年,专、县(市)劳动部门协助精简领导小组调剂一批职工到国营垦殖场和农场工作。1963年7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平衡调剂的意见》,要求贯彻统筹安排、以余补缺、保证重点、有利生产原则;集体所有制职工一般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生产单位多余工人在农业生产单位之间调剂,原则上不得调往非农业生产单位或城镇;调配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力调配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劳动力管理混乱。1972年,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充分挖掘现有劳动力潜力的通知》,劳动调配制度开始恢复正常。抚州地区对非生产人员和脱产工人进行压缩,恢复劳动定员定额制度,对新建、扩建企业的劳动力进行余缺调剂。1977年,职工由农业单位调入非农业单位须报省劳动局批准。1982年,国家调整不合理工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域内部分企业关、停、并、转,劳动部门将企业调整出现的多余职工调配到新建、扩建企业和因生产需要、根据劳动计划需增加劳动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允许增人单位公开招收在职职工。1983年,区内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和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开始出现工人选企业、企业聘工人的竞争趋势。1984年,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企业之间调动工人(包括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以及部门之间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直接办理;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调到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作,调转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自行办理,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1990年,对停工待工企业富余职工进行调剂,全区调配结构性劳动力1000余人。1991年,地区劳动部门对纺织、机械、建筑三大行业开展劳动力结构调查,指导企业搞好职工余缺调剂。调剂方式有正式调动、临时使用,对从全民企业调到集体、乡镇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和户口粮油关系,是年调剂劳动力1100人次。1992年,地区劳动局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工人流动手续的通知》,下放职工调配权限。企业可直接联系并办理同一县(市)范围内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调动手续;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双方企业直接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调入全民所有制,从严控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属城镇户粮关系的农业工人调往集体所有制非农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1993年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工人流动比较频繁,调动手续简化,大多数工人流动时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
   (二)照顾性调动 1955年,劳动部门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部分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困难。“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停办,“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得以恢复。1978年,劳动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行妥善安置。1980年,外省、外地区照顾性调入抚州地区320人,区内照顾性调出120人。1983年,照顾随军、随干和中级以上职称知识分子家属、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调动160人。1986年—1997年,全区平均每年照顾夫妻关系调动60余人。1998年—2000年,有50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入区内安排工作。2001年—2011年,对46人进行政策性安置,其中,军转干部家属12人、随军家属31人、优秀退役运动员1人、因工死亡家属2人。
   三、用工制度 域内用工形式以固定工为主,兼有临时工和合同工。
   (一)固定工制度 解放初期,国营、私营企业招收的大批工人是区内最早的固定工。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中南军政委员会下发《关于统一调配劳动力的暂行规定》,企业解雇工人须经劳动部门批准,逐渐形成由国家和企业统包、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1955年开始,“统包统配”政策范围扩大,复员军人、归口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工人,都成为固定职工。至1962年底,全区有固定职工4万余人。由于固定工长期固定不动,出现生产发展不平衡、人员多余无法处理的现象,造成劳动力浪费。1964年,严格控制招用固定工。1973年3500余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招收固定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1980年将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85年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14万人,1997年底22.71万余人。1997年,区内国有企业改革,长期亏损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至2000年底,全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90024人。2001年起,随着国有企业转轨改制启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不断减少。
   (二)临时工制度 1953年,抚州专署执行国家用工政策,规定单位雇用临时工须向劳动部门申请,雇佣双方必须协商订立短期劳动契约。1957年规定对工作超过1年、工作性质属长期性的临时工,如无适当安置,不能随意辞退。雇用工人须先提出计划,由劳动部门调配。60年代初,专署针对“大跃进”招工失控、固定工膨胀的情况,要求企业多用临时工,亦工亦农,能进能出,统一调配。“文化大革命”期间,临时工制度遭到否定,用工制度回到固定工单一化形式。1981年,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全区清理压缩计划外临时工1000余人。1992年,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全区清理临时工。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临时工”的概念便消失。
   (三)合同工制度 1982年,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的工人必须与劳动部门、录用单位签订合同。是年,抚州第二棉纺织厂招收250名合同制工人。1983年,按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内安置接收退伍军人和技校毕业生实行固定工制度,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7年底,全区全民合同制工人达149560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62.8%。1998年起,全区所有用工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至2000年底,全市城镇企业2281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62020人;签订集体合同684户,涉及职工281458人。至2011年底,全市城镇企业17976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99208人,签订率98.3%;签订集体合同2074户,涉及职工24195人,签订率11.3%。
   四、劳动争议仲裁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的劳资关系被打破,新的劳资关系尚未建立,劳资关系比较混乱,纠纷不断发生。区内劳动部门设立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条件(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职工任用、解雇、奖罚,劳动保险,企业内部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及其他劳动争议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企业性质和劳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1957年,区内撤销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转由区内各级信访部门处理。
   1988年—1989年,全区各县(市)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工会、经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区编印《劳动争议处理手册》《劳动争议处理图片》,举办仲裁干部培训班、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竞赛和仲裁典型案例讲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仲裁管理内容由履行劳动合同和因除名、辞退、开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扩大到工资、保险福利、社会养老、待业保险等方面。至1997年底,全区共有劳动仲裁员92名,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1179个;共处理劳动仲裁案件39起,涉及职工291人,结案率100%。1998年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
   2000年—2003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05件,涉案劳动者420人,结案率100%,调解率70%。2004年,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组建的劳动仲裁和监察科,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189件,涉案劳动者230人,结案率100%,调解率67%。2005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共226件,其中,劳动工资30件、社会保险86件、福利待遇7件、解除劳动关系73件、培训争议25件,其他5件。结案219件,结案率96.9%,这些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23件,裁决方式结案72件,其他31件,案外调解129件。2006年1月,市编委批准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核定事业编2名,科、院合署办公。当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23件,涉案劳动者247人,其中,结案率98.9%,调解率69%。
   2007年—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2007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276件,涉案331人。2008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647件,涉案761人。2009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632件,涉案802人。2010年,劳动、人事机构整合,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是年全市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25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争议231件,社会保险待遇争议240件,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争议103件,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68件以及其他争议6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43件、裁决方式结案182件。2011年,全市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758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争议145件,社会保险待遇争议310件,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争议125件,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146件以及其他争议3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81件、裁决方式结案119件。
   五、精简职工 1958年—1960年,职工增加过猛,1960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75574人,比1957年净增47849人,翻了一番,超过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负担能力。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专区成立职工精简领导小组。1961年—1964年,全区共精简职工34109人,占1960年职工总数45.13%。精简的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到国营垦殖场,年老体弱的职工中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作退职处理。1971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猛增,比1970年增加12151人,增长12.89%。1973年1月—9月,全区开展第二次精简职工,将计划外招收的家属工、临时工、未经省批准的集体转全民职工清退,共精简5500人。
   第四节 职工技术培训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的工人培训主要是徒工培训,1个师傅同时带1个~3个徒弟,学徒3年~4年。徒工出师(学徒期满)后,师傅另招徒弟。师傅给弟子传授技术,同时也教给一些封建社会的行规和做人的道理。由于封建行规制度及保守风俗,一般徒工很难学到好技术,主要靠自己悟、练。师傅独特技艺(看家本领)一般是传给儿子或掌门弟子。新中国成立后,创办专门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政府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在职工人举办多种形式专业技术进修班、培训班,帮助工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工人持证上岗,按岗取酬,实行职工技术与报酬挂钩。
   一、职业技能培训 (一)技工学校培训 域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始于清末,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创办抚郡医学堂、东乡蚕桑学社,随后创办抚州府立初级师范学堂、东乡习艺所、东乡师范传习所、崇仁师范传习所等,但办学规模都很小。民国时期,农业、林业、制麻等公、私立职业学校陆续开办,并设有专门女子职业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师范、卫生、经贸、农业、文艺、体育、技工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稳步发展,职业中学大量涌现。1958年,创办抚州工业技术学校,设置车工、钳工、化验、机器制造、电机制造、棉纺等专业,有教员职工26人,招收学员437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内技工学校发展较快,至1997年,先后办起江西重型机床厂技工学校、东乡食品技工学校、抚州地区技工学校,是区内培训技术工人的重要基地,培训专业有簿记、微机应用、铸工、电工、电焊工、钳工、车工、机械加工、泥瓦工、抹灰工、商品经营、化工工艺、纺织工艺、服装、食品加工、酿酒、美术装潢、保安、烹饪、管道工、粮油加工等。临川、南丰、黎川、东乡等县(市)也设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00年后,受学生学历层次需求提高、分配就业等因素影响,市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进入调整阶段,学校数和学生数逐年减少。撤地设市后,抚州地区技工学校更名抚州市技工学校,是市劳动部门指定的为工业园区培训技术工人的重点培训机构。江西重型机床厂技工学校2001年更名江西机械电子技工学校,2002年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2年后成为全省10所骨干技校之一、全省再就业培训基地、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培训基地。2003年6月,以抚州经贸学校、抚州文艺学校、抚州农业学校、抚州技工学校、江西机械电子技工学为基础组建抚州职业技术学院。至2011年,域内技工学校还有临川现代教育学校、创新学校等。
   (二)徒工培训 新中国成立前,以师带徒是培养熟练技术工人主要途径。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取缔残存的各种封建陈规陋习,开展尊师爱徒活动,禁止使用童工,不准打骂虐待学徒,签订师徒合同,包教包会。为安置旧社会遗留的大批城镇失业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一些短期训练班,使失业人员在短时间内学得一技之长,找到就业门路。60年代初,精简职工,停止招收新工人,徒工培训工作停止。“文化大革命”期间,新工人进厂上岗未接受正规培训,文化、技术水平很低。1977年起,工厂恢复学徒培训制度,对未经专业技术训练、需要上技术岗位的工人进行文化补课,文化考试及格、体检合格的,安排学徒培训,学徒期满,进行考核,技术合格的,办理转正上岗手续,不合格的,继续学徒或调离技术岗位。80年代,区内徒工培训有缝纫、木匠、石匠、油漆等行业。90年代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徒工培训只散见于一些美容美发、车工铣工等门店及机械制造、采矿等私营企业。
   (三)在职工人培训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区内各级工会、厂矿企业等会同教育部门举办识字班、扫盲班、工人夜校、业余学校等,帮助在职工人学习文化,提高阶级觉悟。1958年,全区选派23名工人到上海学习榨油、酿酒技术。1959年开始举办技工训练班,培训在职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在职工人培训大多停顿,江西汽车底盘厂等少数工厂办起“七·二一”工人大学,培训在职工人技术骨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职工培训制度得以恢复。1981年,地区职工教育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区职工教育工作,是年有26980名在职工人参加培训进修。
   1982年—1985年,国家职业教育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抓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通过补课考核,全区青壮年职工文化合格率达73.47%,技术合格率达80.97%,均达到国家“六五”期间职工双补合格率60%~80%的要求。1986年全区开展在职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对班组长和生产(业务)技术骨干以及在精密、大型、稀有设备和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1986年—1990年,全区参加中级技术培训在职工人2000多人次。1992年,地、县(市)职工教育委员会工作移交同级劳动部门管理,地区劳动局设立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全区职工教育工作,开展岗位、职业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及班组长、岗位技能工人培训,开始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以技能训练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1993年,地区劳动局要求各企业加强职工在职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2000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人在职培训多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0世纪80年代,区内成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开始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逐步实行职工技能水平与工资挂钩。
   (一)技师评聘 1989年,成立抚州地区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全区企、事业单位技师评聘工作。1991年4月,成立抚州地区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委员会,开始对全区申报技师人员进行摸底测算、组织培训、技术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高级技师通过地区考评合格后报省批准;技师由所在单位在劳动部门下达的限额内进行聘任,签订聘约,规定期限,明确权利和义务。企、事业单位每年对技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确立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根据考核确定等次,给予奖惩。
   (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 1985年5月,地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关于颁布〈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1986年,粮食部门举行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实行考核发证制度。1990年7月,地区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由劳动局、经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领导为委员会成员,负责全区工人考核统筹规划、考核评审工作。1993年,地区劳动局转发《江西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工人经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工人凭证上岗、任职和取得相应工资(津贴)待遇。开始建立经常性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制度。
   1994年,成立抚州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区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11个,其中,高级站4个,中级站5个,初级站2个,共有考评员43名。指导中心建立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题库,每年对全区18个行业、100个工种的技术工人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2000年,全区共有初、中、高级技术工人3819人。2001年—2011年,全市共有初级工人131987人、中级工人50094人、高级技术工人8038人。
   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进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1994年—2000年,全区3所技工学校、21所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就业训练中心共有8305名毕(结)业生参加技术等级考核鉴定,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2001年—2011年,共有50084人获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节 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劳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健 劳保用品 20世纪50年代初,区内无统一的劳保用品发放制度。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区内国营企业开始按职业工种定期发给职工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同时采取“以旧换新”办法换发劳保用品。60年代初,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实行“定期发放,节约归己”原则,按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发给相应劳保用品,主要有工作服、背带裤、围裙、手套、绝缘手套、长筒靴、高温鞋、雨衣、护腿、口罩、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1972年,调整发放标准,实行“物尽其用,以废换新”,集体企业也参照执行。80年代,劳保用品按年度、季度发放,取消“以废换新”做法。90年代,部分企业除统一发放工作服外,其他劳保用品按行业工种需要发放至车间、班组,工人上班时按需领用。
   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劳保用品实行计划供应,由企业自行管理,各级劳动部门和商业部门负责检查。劳保用品必须向国家定点生产厂家或专门经销劳保用品商店购买。90年代后,取消计划供应,劳保用品由企业直接向生产厂家或商店订购,受劳动安全生产部门监察。
   保健食品 20世纪50年代,企业给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或专门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工人补助一定的营养食品,职工凭营养券到本企业营养食堂就餐。1963年10月,区内保健食品供应分甲、乙、丙3个等级,甲等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5千克、植物油0.5千克、糖0.5千克,乙等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千克、植物油0.25千克、糖0.5千克,丙等每人每月发给猪肉0.5千克、植物油0.25千克、糖0.25千克。经费由企业列入生产成本开支,食品指标由商业和粮食部门解决。1987年,地区劳动局发文规定,保健食品按市场价格折算为现金发放。2000年后,特殊行业保健食品由各企业自行发放现金补助。
   防暑降温 地区劳动部门在每年暑期到来之前,发文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并进行检查,使企业添置和维修安装好降温设备,安装风扇和洒水喷雾等调温设施,改造厂房,尽量利用自然通风;调整作息时间,早上班、晚下班、延长午休时间、勤倒班、缩短连续作业时间、控制加班加点;加强浴室、冷饮室、高温工人午休室建设,供应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采取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具和工艺流程,尽量以机械化、自动化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入暑前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体检,将不宜进行高温作业者调换岗位;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巡察;为高温作业工人配制适宜的工作服和防护眼镜。1987年起,区内按国家《高温分级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Ⅳ级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0.9元,Ⅲ级0.75元,Ⅱ级0.6元,Ⅰ级0.45元,每年发放时间为7月、8月、9月,如遇35℃以上高温天气,防暑降温费加倍计发。2006年8月,全市执行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定为7月、8月、9月。企业防暑降温费用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部分企业和单位每年冬季还发放3个月的烤火费,标准与防暑降温费相同。
   女工保护 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区内于1958年开始实行女工“四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制度,企业从工种、体力强度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女工适当照顾。1988年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域内劳动、工会、妇联、卫生等部门组织宣传,对企业女工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抚州3个棉纺织厂及其他厂矿均建有女工淋浴室、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妇幼保健设施,部分工厂还建起母子楼供哺乳期女工居住。部分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1次免费体检,建立女工健康档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 1954年,专区工业办公室设立劳动民政科,配专职干部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1983年,地区劳动局设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科,县(市)劳动局设立相应机构,行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察职责。1985年,地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各县(市)也相继成立类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生产、交通、防火等安全工作。2002年8月市、县(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劳动、生产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安全教育 1978年开始,对新入厂职工、换工种职工进行入厂、进车间、上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至1988年,区内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此项制度。1982年—2000年,地区先后举办矿山安全、劳动保护专职干部、厂矿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等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参加培训累计1914人次。1985年,国家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区内对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井下瓦斯检验、建筑高级架设、爆破、制冷机操作7个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上岗,至2000年底,全区有10866人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1991年后,将每年5月定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工会、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联合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知识竞赛,举办安全生产图片展览等宣传活动,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
   安全技术措施 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1980年—2000年,国务院、省政府共拨付专项经费62.3万元,扶助抚州地区安全生产技术建设项目8个。
   安全检查 1978年始,通过企业自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劳动部门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委员全区大检查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983年推广应用“安全检查表”,规定检查项目、分数,对被检单位打分排队。1994年,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清理整顿乡(镇)个体煤矿,会同地区煤炭局对崇仁、乐安、东乡3个县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执法大检查。1995年,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局、工会对抚州港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11家“三资”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联合检查。1996年,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抓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几条意见》,对赣东化工厂等48个危险性较大企业进行安全监察;临川市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城镇、化工、煤炭、渡口、道路、交通6个检查组,共检查11个县(市)的42个生产经营单位、14个娱乐场所,查封宜黄县5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花炮厂,关闭乐安县7处乱采乱挖的非法矿井。临川市七里岗花炮厂按照检查组意见,自筹8万元资金,添置消防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要求整改或查封关闭。是年,地区劳动局被评为“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先进单位,地区劳动局干部陈叔伦被评为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先进个人。
   事故处理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区内开始建立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和职工工伤认可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故大小,逐级上报,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作出妥善处理,予以通报,吸取教训。“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工伤认可制度停止。1984年,省政府批转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审批程序的报告》,规定地区劳动部门负责伤亡事故调查结案和处理。在事故调查清楚后填写调查报告书,经审核批复返回事故单位,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后签发事故结案书。1986年恢复职工工伤认可制度。至2000年底,全区共核发工伤认可证530份、职工因工死亡证182份。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20世纪60年代初,专署劳动处由1名干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1980年地区劳动局设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配备4名专职干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由一般行政管理转为严格执法监察。1984年10月成立抚州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80年代后,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经地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资格许可证。东乡化肥厂持有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东乡化肥厂和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厂(南城)持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抚州市锅炉安装检修队、抚州印染厂、江西磷肥厂、东乡化肥厂、抚州造纸厂5个单位持有锅炉安装修理许可证。
   1980年,对全区12个县(市)使用中的453台锅炉进行登记、建档和检查,对其中技术资料齐全、安全状况良好的246台发“使用登记证”,对存在问题的锅炉限期整改,对无修理改造价值的锅炉办理报废手续。此后每5年进行1次检查,换发锅炉使用登记证。1984年10月开始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锅炉每年进行1次停炉检验,每6年进行1次水试验;压力容器每年进行1次外部检查,每3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1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1次。1987年,全区对压力容器进行普查登记,开展整顿和治理工作,首先在压力容器使用较多、类型较全的东乡县试点,然后在全区开展,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检验、登记、发证。全区829台压力容器中有608台获得安全使用证,190台监控使用,31台报废。1988年贯彻执行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同时,地区劳动局制订《抚州地区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细则》,1990年相继下发《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和《关于开展安全合格锅炉房达标活动的通知》,并召开全区锅炉治理试点现场工作会议。1991年地区劳动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区各县(市)锅炉房进行检查,实行锅炉房安全合格牌照制度,是年核发锅炉房安全合格牌照209个。
   1994年制订《抚州地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细则》,全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步入规范化。至2000年,全区有4人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28人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8人取得无损检测员证。先后举办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学习班11期,416人次参加学习;司炉培训班52期,3620人参加培训,其中3350人取得司炉操作证;压力容器操作培训班13期,469人参加培训,其中465人获得证书;水处理化验培训班6期,205人参加培训;焊电工培训2期,34人参加培训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2002年8月市、县(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节 社会保险 一、劳动保险 1953年,域内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养老等。1982年,区内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岗工作期间,其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困难补贴、住房、工伤、疗养、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抚恤等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退休后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一)工伤(职业病)、工残保险待遇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全额负担,住院膳费单位负担2/3;医疗完毕时,需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费用由单位负担,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工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护理者,每月享受原工资的90%退休费并发51元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护理的,每月享受原工资的80%退休费,最低为60元。矽肺病休养生活费:脱产,第一年工资照发,1年后发90%工资;回乡,一期矽肺病发60%工资,一期矽肺代偿机能乙、丙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和二、三期矽肺办理退休,最低月生活费为60元,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退休直至死亡。
   1991年,东乡县、乐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职工因工(公)负伤评残试行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其后,其他各县也陆续开展此项工作。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国有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域内国有企业(除铁路、电力、邮电部门外)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地区劳动局是全区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监督实施。
   200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职工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40个月、六级34个月、七级28个月、八级22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6个月工资发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比例每月发抚恤金,配偶按工亡职工工资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发放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二)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女员工生育,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休产假56天,工资照发,单位对女员工或男员工之妻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80年代至2000年,女员工正产休假90天,小产4个月以下孕期休15天~30天,4个月以上孕期休42天,难产加休15天,双生以上,每多1婴加休15天;晚育(女方24岁以后生育)加休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保胎期间或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工作的享受病假待遇。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基本奖金和调资。企业女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女工享受公费医疗。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不在此列,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2002年1月,全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同时,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分别为:取宫内节育器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为3天;结扎输精管7天;结扎输卵管21天;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15天;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或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为42天;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为90天。在按上述国家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基础上,难产或剖宫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2011年底,抚州市起草《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三)死亡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死亡,由国家或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世纪80年代,企业职工因工(公)死亡的,单位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费600元,给予其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5元~30元;因病和非因工(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300元、抚恤费400元,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20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2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4元~31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1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1元~28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政府提高标准。1990年6月,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提高为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1999年7月1日起,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提高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2000元。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病故,一次性抚恤费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发给丧葬费提高为3200元。2007年10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220元先后提高为320元、44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175元、160元提高为255元、37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提高为18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提高为17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08年1月,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也提高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四)退休、退职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干部职工退休退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分别为本人工资80%、75%、70%、60%几种情况发放,同时按工龄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易地安家在城市的补助150元、易地安家在农村的补助300元。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办理退职,发给本人工资40%生活费。1999年1月后,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满15年,可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职工福利 1954年,区内福利费预算标准为:专署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分工资分,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分工资分。1956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4年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1954年一1979年,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同,1980年起,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
   福利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生活困难,慰问患病住院的工作人员,解决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开支,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福利费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企业一般由企业行政掌握使用。1959年1月起,福利费改为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1980年以前,区内职工福利补贴项目单一,金额很少,80年代—90年代,福利补贴主要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干部职工物价、猪肉、交通、洗理、粮油补贴、困难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书报费等。2000年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福利费有通讯费、下乡费、交通费、午餐费、洗理费、过节费等,福利项目和标准不一。
   域内干部、职工享受假期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先后有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双休日制度。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20世纪50年代至200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企业单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企业单位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内的病、伤职工,假期工资按其工龄不同支付:连续工龄1年~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6年~10年的发75%,11年~15年的发80%,16年~20年的发85%,21年~25年的发90%,26年~30年的发95%,31年以上的发100%。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上的病、伤职工不发工资,按其工龄按月发给救济费:1年~5年工龄的病、伤职工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5%,6年~10年为60%,11年~15年为65%,16年~20年为70%,21年~25年为75%,26年以上为80%。救济费领到能工作或被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如其领取的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则按该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领取,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由于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和费用控制机制,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缺乏统筹互济,许多经济不发达地方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2年1月1日起,抚州正式启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开始在乐安县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抚州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的79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在全省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12月,市政府下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全市范围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4个档次,一档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为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三档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档为政府补助的原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一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根据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分别可报销95%、93%和90%,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分别可报销95%、90%和85%。二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可报销85%、80%和75%。三、四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可报销90%、75%和60%。一档、四档人员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二档为7万元,三档为6万元。
   四、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现代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1993年、1999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市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以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促进国有企业改制。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至2011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9.8万人,覆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结余失业保险基金1.65亿元。
   五、职工退休养老保险 (一)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1987年,地区、县(市)成立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筹职工退休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资助,单位多出,个人少出”原则筹集,由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单位缴纳数额为单位参加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月工资3%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全部在册中国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总额25%缴纳。1990年起,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余额上缴,缺额下拨,地区、县(市)社保机构按月差额收付。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退休金。1995年10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式实行,逐步形成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1995年—2011年,全省统一筹集职工养老保险金比例由工资额的26%提高至28%,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的比例也有调整变化。
   (二)养老保险待遇 1949年—1987年,抚州地区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按国家规定享受同样养老保险待遇。1987年后,企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养老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离退休后在原单位享受离退休待遇。1995年10月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快速增长,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2005年—2011年,连续7年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养老金由438元增加至1104元。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老农保 1996年,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地区、县(市)民政局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简称老农保),管理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区内民政部门停止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至2011年底,全市老农保基金滚存参保人数68385人,领取养老金人数7717人。
   (二)新农保 200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江西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乐安县于2009年11月,宜黄、黎川县于2010年10月,崇仁、广昌、东乡、资溪县于2011年7月先后列入新农保试点县,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国家对基础养老保险全额补贴,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参保者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个人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政府每档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乐安县财政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户全额代缴每年100元保费,农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由县、乡财政分别代缴每年25元保费。黎川县财政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全额代缴100元保费,并出台高龄补贴和丧葬补贴。宜黄县财政为农村现役军人及退役人员每年代缴50元保费。
   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费用全部由政府支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地方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原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且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至2011年年底,各县(区)均成立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负责经办与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市新农保参保人数近百万人,其中近30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民领取养老金;为近5万名特困人群代缴保费近500万元;累计收缴保费近2亿元,发放养老金近2亿元。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1年7月,乐安、黎川、宜黄、崇仁、广昌、东乡、资溪7个新农保试点县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规定、管理部门均与新农保相同。
   黎川县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率先制定出台城乡高龄补贴和死亡抚恤制度,给城乡80岁~90岁居民每人每年发高龄补贴366元,90岁~99岁732元,100岁以上3660元;城乡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财政补贴)可依法继承,并按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数发给10个月的死亡抚恤金。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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