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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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55
颗粒名称: 牺牲病故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634-635
摘要: 抚恤对象为病故或牺牲的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团县处级以上)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认定,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粮)。
关键词: 牺牲 病故 抚恤金

内容

抚恤对象为病故或牺牲的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团县处级以上)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认定,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粮)。1953年前发给抚恤粮的标准按级而定,最高为600千克,最低为300千克。1953年后改为抚恤金,标准为180元~650元。1985年,重新规定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抚恤标准,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额计发;将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家居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户每月抚恤30元~35元,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25元。1986年7月1日,调高因公牺牲的病故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的按其生前20个月工资额计发,病故的按其生前10个月工资额计发。1989年1月,再次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2001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2004年贯彻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推进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由40个月、20个月、10个月调整为80个月、40个月、20个月。为对接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2007年5月调整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02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60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每人每年240元,包干使用。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优待金全部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困难地区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加以解决。2005年一至六级自谋职业的残疾军人享受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七至十级享受原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2006年全市将“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每人每年260元增加至450元,包干使用。2007年部分县(区)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六类参战退役人员(抗美援越、抗美援朝、珍宝岛保卫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及7月份扩增的八类参战人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战,解放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炮击金门作战,“8·6”海战,崇武以东海战,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全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配套资金为市级财政168万元、县(区)级财政422.6万元。2010年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650.2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30万元,县(区)级配套资金320.23万元。参保人数9475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706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1477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292人),全市各县(区)都实行住院补助由县定点医院先垫支的“一站式”医疗服务。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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